商業秘密權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區別
1. 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區別
商業秘密是指關系公司權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版悉的事權項。
它通常包括:
(一)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三)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四)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六)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七)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而專利是指該公司享有某種產品的技術權利,其他人(或企業)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是不能生產同類產品的。
2. 請問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區別和聯系是什麼啊
二者的區別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首先,商業秘密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獨占性,其回不能對抗獨立開發出同一秘答密的第三人,任何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相同商業秘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轉讓。即只要不是採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同一項商業秘密可以若干權利人同時享用。而傳統的知識產權具有嚴格意義上的獨占性,具有排他性,可以對抗任何不經權利人同意、授權而使用該知識產權的主體。這是北京本同律師事務所對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區別和聯系分析的。
3. 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區別和聯系
商業秘密抄,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襲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的構成條件是:(1)信息性;(2)未公開性;(3)實用性;(4)保密性。商業秘密權是一種財產權,即商業秘密的合法控制人採取保密措施,依法對其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享有的專有使用權。
依多數國際公約的規定,商業秘密權歸屬於知識產權領域。就客體的非物質性而言,商業秘密權與其他知識產權具有相同的無形財產權本質屬性,但前者卻並不具備傳統類型知識產權的主要特徵。商業秘密權不具有嚴格意義的獨占性,即權利人無權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取得或使用相同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權利效力,完全取決於商業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開即喪失權利;商業秘密權不受地域和時間限制,商業秘密的保密狀態決定其權利的覆蓋地域和存續期間。但是,商業秘密主要是一種智力創造成果,其權利形態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一樣都具有無形財產權的本質屬性,因此相關國際公約將商業秘密權視為某種知識產權是有理由的。
4. 傳統財產權與知識產權的差別
知識產權性質知識產權種新型民事權利知識產權傳統物權、債權、身權基礎發展起種新型民事權利與傳統民事權利相比許突特點種別於財產所權形財產權權利客體非物質性知識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權本質特性知識產權客體即知識產品種沒形體精神財富客體非物質性知識產權本質屬性所知識產權特徵1、專性專性即知識產權所具排性絕性其專性表現第知識產權權利所獨占權利壟斷種專權利並受嚴格保護第二同項知識產品允許兩或兩同屬性知識產權並存第三知識產權排性則主要排斥非專知識產品進行仿製、假冒或剽竊第四知識產權獨占性相2?域性域性知識產權所具另種重要特徵所謂域性指根據或區知識產權所取知識產權效力限於本境內具域外效力知識產權特點別於形財產權3?知識產權間性間性知識產權異於物權重要特徵間性指知識產權僅律規定期限內受保護旦超律規定效期限權利自行消滅相關知識產品即整社共同財富全類所共同使用請參考中國站:中國news.china-b中國/zkxw/20090318/1018488_1.html總結:()性質:知識產權種形財產權客體非物質性知識產權本質屬性其具體表現:(1)發形控制占;(2)發形損耗使用;(3)發消滅智力事實處與形交付律處(二)特徵:知識產權基於其形財產權屬性具基本特徵:(1)知識產權種專性民事權利(專性);(2)知識產權效力受域限制(域性);(3)知識產權律規定期間內受保護(間性
5. 商業秘密屬於知識產權嗎
知識產權的幾個定義
知識產權也叫"無形產權"從廣義上講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所劃的范圍。從狹義上講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在國際上對於知識產權有不同的定義
知識產權的第一個定義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定義。它把知識產權定義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版權,另外一個部分是工業產權。所謂版權就是著作權,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定義是傳統的定義,同時是基礎的定義,它是其他公約採納並且作為基本原則的定義。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並未對知識產權加以定義,而是規定了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如下:第一,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第二,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這只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出版者音像製品的製作者、藝術表演者的權力。第三,在人類一切活動中的發明是指專利。第四,科學發現。第五,外形設計,工藝品的外觀設計。第六,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和牌號,這是講商標和品牌。第七,制止不正當競爭。第八,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知識產權的第三個定義就是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所做的定義。這個協定的全稱叫做《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它是在承認「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定義的基礎上和以前的協議相銜接的從推進經濟全球化的角度所做的定義,在這個定義當中包含這些內容:第一是版權和有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第二是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特別強調對馳名商標給予特別的保護。第三是工藝品的外觀設計。第四,地理標志。第五是發明專利。第六,植物新品種,是指發現野生或者是經過培育開發的植物品種,只要它具有新穎性、特異性、移植性,並且有適當的命名,像專利一樣可以富於它品種權。第七,集成電路不圖設計。第八,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什麼商業秘密,包括技術密集和經營秘密,只要這個秘密沒有公開過,用法律的話說,法律內容和精確的輪廓不能從公共渠道獲得,第二是有價值的有用的,獲得了這項技術秘密、經營秘密,能夠取得經濟利益或者是形成競爭優勢。
三個定義的比較:
我國對專有技術沒有明確的定義。較有影響且被許多國家採用的定義為1969年在布達佩斯召開的保護工業產權國際聯盟會議上通過的匈牙利代表團的提案:「專有技術指享有一定價值的、可以利用的、為有限范圍專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和不作為工業產權取得任何形式保護的技術知識、經驗、數據、方法或者上述對象的組合。」
從上述的定義可知專有技術不歸屬與狹義的知識產權,而屬於廣義的知識產權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