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所有權的轉讓和動產質權
Ⅰ 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有什麼區別
首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動產質押業務,是指企業將動產(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銀行指定或認可的倉庫作為質押物,質押物在銀行監控下流動,據此向銀行申請貸款(或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融資方式。其次,動產質押在法律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質物佔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Ⅱ 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的區別是什麼
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的區別是合同標的不同,標的物的移轉佔有方式不同,質押的實現方回式不同。
Ⅲ 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的區別
權利質權
為了擔保債權清償,就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設定的質權。權利質權是一種准質權。權利質權的標的是權利。
質權特點
(1)必須是財產權; (2)必須是可以讓與的財產權;若該權利不能讓與,不僅不能就該權利的變賣價金受償,也不能由質權人取得權利; (3)必須是不違背質權性質的財產權。質權是動產質權,不動產原則上不能設定質權。
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的設立
(一)設立書面合同 (二)交付標的物 1.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 質權
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2.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 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為准
動產質權的效力
(一)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從物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於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三)對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人的權利 (1)佔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標的物。 (2)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四)對出質人的效力——出質人的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無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權利質權
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5.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
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和對抗要件
1.票據與公司債權交付作為成立要件,背書作為對抗要件 (1)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 質權
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記作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關於權利質權的特別規定 (1)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2)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Ⅳ 動產物權, 所有權和質權
登記的抵押權優於質權,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則,C優於B
Ⅳ 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1. 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1)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Ⅵ 動產抵押和動產質押有什麼區別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質物佔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動產抵押,也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抵押基本上具備了不動產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屬性。但動產與不動產相比可知動產是可自由移動的物,是比不動產豐富多樣而其價值又不亞於不動產的物。
動產抵押反擔保和動產質押反擔保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區別:
★ 反擔保物的關聯方式不同
動產抵押反擔保與動產質押反擔保的本質區別在於是否對反擔保物的佔有。動產抵押後,抵押物仍歸抵押人(債務人)佔有使用,而動產質押後,質物需移產質權人(擔保人)佔有。
★ 風險度不同
擔保人選用動產抵押反擔保時,由於抵押物仍歸抵押人佔有,抵押人有可能將抵押物挪用、轉移、變賣,增加了擔保人的風險度;動產質押由於質物移產質權人佔有,不存在質物被挪用、轉移、變賣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擔保人的安全性。
★ 變現方式不同
《擔保法》規定,動產抵押的抵押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由於擔保人不佔有抵押物,因此,擔保人與抵押人對抵押反擔保物的處置協商如不成功,只能向法院起訴,以獲得補償;而動產質押擔保人有權按照《擔保法》規定,以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見動產質押的變現方式更為快速、方便。
Ⅶ 《物權法》第27條,佔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而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定。動產物權的設定指什麼
動產物權的設立,就是在動產上設立以動產為客體的權利:所有權、質權、留置權等。
動產物權不採用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國一般皆以交付作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體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兩種不同規定,一為交付公示主義,即規定未經交付,動產物權的讓與僅在當事人間產生效力,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為交付要件主義,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依讓與以外的權利原因取得動產物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無須轉移佔有即應發生效力,例如,因繼承而取得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這一點是核心。
(7)動產所有權的轉讓和動產質權擴展閱讀:
物權法對動產的設立、轉讓、變更和消滅的規定: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5)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參考資料:網路——動產物權
Ⅷ 動產質權是什麼
「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由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該動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例如以字畫出質設定的質權。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動產質權的設立要注意下列幾點:(1)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2)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擔保的范圍;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3)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4)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5)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動產質權的效力
第一,質權設立的生效要件是質物的交付。
第二,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質權人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
第四,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第五,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美食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動產質權效力:
一、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權的生效要件
動產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動產具有易於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為了保障動產質權的實現,也為_『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動產質權的設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二、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動產質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佔有之前,並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權人佔有時,質權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