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實際所有權與抵押權對抗
❶ 請教一個所有權與抵押權競合的問題
之後乙又以200萬購得該房成為所有人。
在這種情況下,甲已經不是該房的所有人,無權處置該房產,因此甲無力償還借款與該房的結果沒有任何影響。從法律上說,丙可以行使抵押權,要求拍賣房產並實現100萬的債權。
因此真正的問題是,乙應當採取什麼措施來降低因甲無力償還借款而導致的風險。乙應當辦理過戶,並且將購房款與丙的100萬抵押注銷相關聯,最佳方法為購房款的100萬用於償還丙的借款。可以書面通知丙,或讓甲另外提供抵押。如果乙在明知有抵押的情況下,購買房屋,抵押權繼續有效。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七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❷ 同一物上成立兩個以上抵押權的,順序在先抵押權與該財產所有權歸屬於一人時,該所有人的先位抵押權可對抗
抵押財產應先就先位抵押權的債權進行清償是原則。所以,不能對抗先位抵押權。
❸ 如何理解抵押權與所有權的混同
題主所稱的「抵押權與所有權歸於一人」實際上是有先後順序的,即回: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答權----->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款抵消債務----->債權消滅,抵押權消滅----->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因此,題主所稱的「混同」不可能出現。 對於問題二,「乙跟甲說:欠我的錢別還了,汽車我留下。」該情形屬於流押,不合法。 「甲跟乙說:欠你的錢我不還了,汽車你留下。」才是抵押權人行權的合法情形。 對於問題三,1、汽車抵押權的獲得及汽車所有權的轉移均須登記方可對抗善意第三人;2、抵押權實現的次序擔保法第54條有明確規定: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❹ 銀行的抵押權可以對抗購房人嗎
根據《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在抵押權和其他債權都存在的前提下,有抵押的債權優先受償。
1.銀行一開始設立抵押權時存在瑕疵;雖然銀行辦理了抵押登記,表面上符合抵押權設立的形式要件,但是根據《物權法》第184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和開發商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先,銀行設立抵押權在後,銀行在設立該房屋抵押權時應該確保該房屋沒有其他爭議,使用權明確等,銀行應該到該房屋房管部門查詢一下,是否已經辦理房產證就已對外出售或已經交付使用。銀行沒有盡到謹慎的審核義務,雖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但是畢竟有瑕疵。
2.依據法理生存權大於萁他權利的精神。張先生購買房屋自己居住,並且已經交納了全部購房款,其生存居住的權利應該得到優先保護,這也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的規定中,故銀行的觀點於法無據,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購房者如果遇到上述情況,還是應該先停止裝修,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損失。然後盡快和銀行進行協商,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❺ 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
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
這句話可以這樣理解:比如,2007年3月甲用自己的辦公樓(價值600萬元)向銀行A抵押貸款300萬元,2007年6月甲又用該樓抵押向銀行B進行抵押貸款200萬元。2007年9月銀行A購買了該樓,比如說銀行A在購買該樓的時候,該樓的市價只值400萬,此時,銀行A因獲得該樓的所有權,其對該樓的抵押權也自動消滅(不可能對自己所有的物享有抵押權)。這時B銀行的抵押權就上升到第一位,也就是說B銀行可就該樓的變現價值實現全部200萬的抵押權,這對A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規定A的抵押權可以對抗B,也就是說B銀行只能就該樓的變現價值扣除A銀行300萬抵押權的剩餘部分(100萬)行使抵押權。如果房屋的變現價值是600萬,即使A的抵押權抗辯B,B也能全額受償。
理解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理解:如果抵押權人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權人在該抵押物上的抵押權必然消滅,但這種結果又會對該抵押權人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法律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下所有權人可以以其以前享有的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即法律在規定上不認為此時所有權人以前享有的抵押權消滅。
❻ 最高法院:執行程序中抵押權人如何應對抵押物上
執行程序中,抵押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被執行人財產拍賣款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❼ 房屋所有權與抵押權問題
你好!房屋所有權屬於物權,物權法上對房屋等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只有房產證記載的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的除外。A雖然把房屋賣給了B,但這買賣行為只在AB兩人之間成立,因為尚未登記過戶,並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C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了房屋的抵押權人,法律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是承認並保護C的,因此這個抵押權是合法有效地,C若行使抵押權,B可以清償C,使抵押權消滅後向A追償即可。
❽ 民法上,在抵押權問題上,先順序的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如果和所有權發生混同,可以對抗後順序的抵押權人
您好,(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7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該條款事實上借鑒了德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例,即在抵押物的所有權與抵押權發生混同時,可以成立所有人抵押權。(2)司法解釋第77條的意義僅在於允許抵押物所有人對抗後順序的抵押權人,防止後順序抵押權人利用偶然因素獲取不當利益。但是,所有人抵押權更加重要的積極意義就是在抵押權證券化的前提下,允許所有人抵押權作為投資標的,直接滿足不動產投資市場對法律特徵的需求。可以預言,所有人抵押權制度因其獨特而強大的融資功能將會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展現出旺盛的生命力。
(1)所有人抵押權制度也有可能被所有人濫用。例如,作為抵押物所有人的債務人有可能與諸多抵押權人中的某一債權人惡意串通,並向該惡意抵押權人清償債務,結果債務人取得了抵押權,而惡意債權人獲得了債務清償,可謂兩全其美。但這種做法有可能導致其他位於後順序抵押權人深受其害:一方面,債務人以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財產對惡意債權人清償債務,直接削弱了對其他後順序抵押權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另一方面,後順序抵押權人對於債務人取得的抵押權也只能臨淵羨魚,無可奈何。(2)因此,立法者應當本著興利除弊的指導思想,在保護所有權人的利益、豐富市場交易標的的同時,注重對後順序抵押權人利益和其他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❾ 抵押權與所有權混同的情形
甲將房子A抵押給乙,後又將房子A賣給乙,此時對乙而言,兩者混同。
❿ 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
所有權和低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對)。
解析:
1、所專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屬在於同一物之上。
2、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等權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由此可以知道,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