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安置房是所有權確定
Ⅰ 農村拆遷在拆遷確認書上寫的產權人是否具有房產所有權
「拆遷之後分到房子的產權是誰的」:原則是,拆遷前的房子產權是誰的,拆遷後的安置房產權還屬於原房主,除非原房主同意將新的安置房的房產證添加其他人作為共同所有人。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Ⅱ 農民拆遷安置房屋所有權
首先,安置房分配到了沒有,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
第二,如果安置房已經分配了,且是你爺爺的名字的,那麼該房屋所有權是你爺爺的;若房子還沒有下來,那麼現在產權尚未明晰,屆時可以協商決定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
第三,這套房子如果沒有任何糾紛的,原則上由戶主所有。
第四,該協議上的當事人不得隨意更改。
Ⅲ 新農村建設新建的房屋屬於安置房嗎
當然屬於了。。。。。 但多數還是集體地。
Ⅳ 農村房屋所有權應如何認定
農村房屋所有權應從宅基地的申請取得及房屋建造兩方面綜合分析認定,即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包含在冊人口),第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
從當前農村拆遷政策看,大都以宅基地面積作為置換樓房面積的計算基數(一般為1:1的比例),。宅基地的巨大經濟價值在拆遷置換中得以顯現。地的價值在房產(房地一體)價值形成中佔有較大比重,故此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十分重要且必要。
(一)在冊人口的認定。在冊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請審批時該家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成員。由於農村宅基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著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分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但在分配方式上,又有其特定規則。《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因此,宅基地以戶的名義取得,屬家庭共有,並主要根據家庭成員數確定使用面積。各集體經濟組織在家庭申請用地時,會對其常住家庭在冊人口進行核定,然後分配特定面積。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使用權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確定在冊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權。
(二)人口變動的產生及處理
由於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有所增減,家庭在冊人數並不固定。如果在冊人口變動,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第一,戶口遷移導致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在冊人口,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一般不能認定為房屋所有權人。
第二,戶口雖未遷移,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從原大家庭分離單獨立戶並且另行申請宅基地獲得批準的,因其有了新的宅基地,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不再對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不能認定為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房屋的建造者的認定
房屋建造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員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建造房屋;一種是出資建造,即家庭成員出資購買材料、聘請他人建造。這兩種建造方式在實際建造中可能有交叉。
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誰出資出力建造誰所有」原則進行認定。
第一,直接建造者為房屋建造人。有證據證實確實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參與了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出力者。
第二,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建造的出資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能並不直接對建造房屋出資,但因共同生活其將收入交給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認定為出資人。
三、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一是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為在冊人口並未出資出力建造房屋,之後戶口遷出。此種情況下,在冊時享受宅基地使用權,戶口遷出後不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當然喪失宅基地使用權,同時未出資出力建房,故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此種情況下,在冊人口主張雖未出資,但曾參與建房而要求共有人權利。筆者認為,此種參與如果不能達到相當的程度(如自行建造),則可依據公序良俗對其參與認定為對家庭應盡的義務,不宜認定為共有人。
二是建房時未出資的未成年人。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准治產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未成年人在建房時尚沒有勞動能力,對房產沒有出資,是否認定屬於房產共有人,實踐中存有不同做法。有觀點認為,其父母等投資建造房屋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而筆者認為,認定未成年人有產權,固然可保障未成年的權益,但卻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父母的利益。其實,基於撫養關系,未成年人的居住權完全可以保障。
三是宅基地上房屋非戶內家庭成員建造。對這種情形,應參照農村房屋流轉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認定房屋產權。
四、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認定所有權人的權利時間節點。這主要是指在冊人口,筆者認為應當以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的在冊人口為准。變化後的家庭人口因未對房產形成(無論是宅基地還是房屋建造)做出貢獻,不應認定為共有人。即應以權利形成之初的情形確定而不論其後的變化。例如甲作為在冊人口申請建房並出資建房,即使其以後戶口發生變化,也不影響其作為房屋共有人的認定;乙在房屋審批建成之後成為家庭成員,其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
第二,父母去世後,一方子女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對於此種土體使用權發生變化的情況,要重點審查變化是否具有合法性。即此種變化是否有合法的基礎行為,如集體組織重新分配文件、家庭內部協議,遺囑等。如不能證實變動的合法性,不能僅依據土地使用權證認定其為房屋共有人。
Ⅳ 請問農村安置房存在土地所有權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的。
Ⅵ 農村拆遷安置房所有權
首先,安置房分配到了沒有,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 第二,如果安置房已經分配了,且是你爺爺的名字的,那麼該房屋所有權是你爺爺的;若房子還沒有下來,那麼現在產權尚未明晰,屆時可以協商決定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 第三,這套房子如果沒有任何糾紛的,原則上由戶主所有。 第四,該協議上的當事人不得隨意更改。
Ⅶ 安置房是個人產權還是集體產權怎麼區分
一、都有可能,主要是看土地證的性質是國有還是集體的。
1、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屋產權是屬於被安置人個人所有的,但是如果想上市交易,需要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後。
2、如果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的情況,這類安置房與商品房是沒有區別的,都是被安置人的個人財產。
二、從以下幾點區分:
1、商品房(大產權房)是要」五證」俱全的,可以按揭。而小產權的房子不會在交易市場備案和交易的,也不可按揭貸款購買的。
2、個人產權的商品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性質的(可以辦理出《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產權多為集體土地性質的(辦理不出《國有土地使用證》的)。
3、個人產權房是可以辦理出預售證的,而集體產權房是明令禁止買賣的,更不用說沒有預售證了。
4、個人產權房是可以網簽,在房管局做備案的,集體產權不能在房管局做備案的。
5、個人產權房是可以支持銀行按揭貸款的,集體產權房是不能做銀行抵押貸款的。
(7)農村安置房是所有權確定擴展閱讀:
安置房與小產權房的區別:
1、安置房與小產權房較大的區別在於:是否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2、產權的取得方式:
安置房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對被拆遷戶進行的安置補償,故凡是通過正規拆遷程序,由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開發商開發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將來都能取得房屋的產權證並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只是相對要經過更長的時間才能取得房產證。
小產權房因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而無法取得房產證,實踐中,很多地區的小產權房都有由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該種房屋亦被俗稱為鄉產權房,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有權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機構應是縣級以上房屋土地主管部門,而鄉(村)級政府或其他機構無權製作頒發產權證,所以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只能證明買受人對該套房屋享有使用權,而不能產生確認買受人對該套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效果。
3、建設方式: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是可以上市進行自由交易的房屋。
小產權房是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不得自由交易,只能出售給同村的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