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使用權房子加戶口
⑴ 上海使用權房繼承及戶主變更
你好,按照你說的情況,你所說的使用權房應該是居住公房。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回例》答
第四十二條 租賃當事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租賃關系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你和你爺爺奶奶的戶口是在該房內,奶奶生前是承租人,奶奶去世,爺爺去世以後,你就是該公房的唯一同住人,因此不需要在其他的人進行協商,可以直接要求辦理戶主變更。變更承租人以後,即使以後再出租轉讓,所得收益均為你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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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戶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憑: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死亡證明、法院死亡或失蹤判決。
(2)原戶主戶口遷出的。憑:戶內成員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原戶主遷出憑證。
(3)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辦理憑:現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房產證》。
(4)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
⑵ 上海使用權房新生兒報戶口是需要全體戶口人員同意戶主同意還是只要父母任意一方戶籍在裡面就可以
上海使用權房新復生兒報戶制口,不需要全體戶口人員同意,一般只要戶主同意,而且父母任意一方戶籍在裡面就可以。
嚴格來說,只要嬰兒母親戶口在裡面就可申報,孩子隨母親報戶口是天經地義的,任何人都不能阻撓。不過,考慮到一家人要和睦相處,如果有人不同意,最好先協商一致,不要傷了和氣。
⑶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能辦戶口嗎
不能辦理戶口。有人說了,我們這就能辦戶口。我只能說各地政策不同,不能排除有的地方執行政策不嚴格。按照相關法律,使用權房就是不能辦戶口。
⑷ 使用權房的戶口問題急~!~!~!~!
按你所講,應該來屬於是個人承租人公源產房范疇的事件,此事由於是公產房,不按繼承法辦理。按合同法有關內容,如承租人去世,其家屬可享有此房產的承租權。此事如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⑸ 上海的使用權房報戶口,只要承租人同意,還是必須全部人員同意
需要全部人員同意,由於使用權房為公有居住房屋,因此需要經承租人和同住人的一致同意。
《關於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
公房變更租賃戶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二)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與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項變更租賃戶名後,在五年內不得再依該規定變更租賃戶名。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變更租賃戶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提出申請時間為節點;
按照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變更租賃戶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承租人死亡時間為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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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權的代理人,下同)申請變更租賃戶名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申請書;
3、《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4、承租房屋內所有的《戶口簿》;
5、當事人對變更租賃戶名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承租人死亡或戶口遷離本市的,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提供不一致的證明材料。
⑹ 上海使用權房遷入戶口需同住人同意嗎
如果你是該房產的共有人,你可以將戶口直接遷入,無需經同住人的同意,戶口遷入後,可以作分戶處理,稱之為「一屋兩戶」。如果你們是直系親屬可以共用一個戶口本。
⑺ 上海使用權房子,戶口本只有我一個人的名字
現在就不讓遷戶口!不然下次很麻煩的
⑻ 上海使用權房女兒戶口不在女婿可以把戶口遷進去嗎
上海使用權房子女兒的戶口不在,當然可以讓你去把戶口遷進來,只要戶主同意戶主同意了就是默許這個房子也有女婿的一份。
⑼ 請問上海使用權公房遷入戶口有人均面積要求嗎
上海石油工行簽入戶口有人均面積要求嗎?沒有
⑽ 買使用權房可以落戶口嗎
注意(不要來被下面的回答誤源導)~「非公有使用權房」,早在N年前就可以交易了,就是指那些土地國有的、煤衛合用的老式里弄房,棚戶房,這些可以買賣和落戶口而且必須有戶口遷入才能買進。而不能交易的使用權房,是指單位,大隊,鄉村裡出資參建的房屋,後期通過買下產權,也都變更性質可以交易了。所謂不能交易不能落戶口的使用權房,已經是歷史產物,過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