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聯合申請
❶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取得方式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a、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劃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2)禁止性規定
a、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b、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2、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3、禁止性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5、「房地一並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❷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和受讓申請得分開寫嗎
肯定要分開寫,這2個申請針對的部門不一樣。反正我們這是要分開寫的。
❸ 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報告怎麼寫
個人土地使用證申請書:
申請書
XXX土地局:
我叫XXX,現年XX歲,住XXXXX地,身份證號XXXXX。
我於XX年XX月XX日,用XX方式在XX地段取得了XX土地的使用權,但由於XX原因,土地使用證至今未辦理,根據《土地法》等法律規定,現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證,請給予辦理為盼。
申請人:XXX
年月
❹ 土地使用申請怎麼寫
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報告 宜春市國土資源局: 我單位於 年月 日經 批准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位於 路 號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用途為 ,面積 M2。於年月 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證號:宜春國用2005字第 號)。為保護購房戶的合法權益,明晰產權,特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許可證。 附:1、共用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申請表 2、國有土地使用證 特此報告 (蓋章) 年月日 泗國土資[2006]25號 關於泗縣泗城鎮關廟省級投資土地整理項目 申請立項的報告 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 為了進一步推動我縣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區建設,按照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於做好省級投資土地整理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皖國土資[2006]70號)的指示精神,現將我縣泗城鎮關廟省級投資土地整理項目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泗縣泗城鎮關廟省級投資土地整理項目符合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項目的申報得到泗城鎮政府及項目區廣大群眾的大力支持。項目區位於我縣泗城鎮西303省道兩側,涉及泗城鎮關廟、許曹、陳尤3個行政村。 介於北緯33°28′06〃至 33°29′33〃; 東經117°48′00〃至117°29′33〃。項目建設規模為362.8公頃,項目實施後計劃增加耕地11.97公頃,新增耕地率為3.3%。根據省級投資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投資控制標准,項目投資估算為625.83萬元,畝均投資1150元。 項目實施後,將基本實現土地平整、格田成方、溝渠相通、道路通達、林帶成網,實現項目區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發展糧食生產,有利於改善當地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村生態環境,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專此報告。
❺ 如何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許可事項名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許可責任部門:縣人民政府
承辦部門:縣國土資源局
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許可證件名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許可收費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收費許可證》;
收費標准:按照收費依據的詳細規定執行
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前時限)
許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門:便民服務窗口
條件:
1、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落實預審意見(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2、取得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立項批文(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3、取得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且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
4、具備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建項目
1、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內容包括:(1)申請出讓的宗地位置及面積,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積;(2)申請出讓宗地的權屬現狀(即現土地使用權人)及地上物現狀;(3)申請出讓宗地的規劃條件,包括文件依據及規劃總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面積、規劃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征地、劃撥的文件等;(5)開發建設計劃情況,包括投資總額、投資進度、計劃開工竣工日期等;(6)申請建設項目的特殊情況;(7)申請出讓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需按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並明確劃撥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土地用途等;(8)提出申請出讓的請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彝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原件、填寫齊全明確、加蓋公章或簽字、手印)。
3、由縣國土局向建設規劃等部門征詢的規劃條件。
4、土地評估報告(原件)。提交土地評估報告3份及宗地圖3份。
5、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及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6、計劃部門立項批文,即項目建議書批復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復印件)(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7、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與權屬單位的協議(復印件)及權屬單位同意申請人辦理協議出讓的證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征地批復及國家建設用地批准書(新徵集體土地)、劃撥批復及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部門的確權文件等。
8、出讓合同附件:
(1)合同附圖一式5份(要求用紅線標明出讓土地的用地范圍,並加蓋公章)。
(2)申請出讓的建築物有兩種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經營性用途的,提供各類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圖各5份(原件,加蓋公章)。
9、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申請人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經貿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合作、合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
10、 若不按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整體辦理出讓手續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請出讓土地的面積說明。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出讓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規劃確定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出讓的,提供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11、合作建設項目須提交合作建設各方的協議書(復印件),及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請人辦理土地出讓的證明文件(原件)。
12、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說明(原件)(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13、法人身份證明或身份證復印件。
(二)現狀原地拆建項目出讓的:
1、辦理原地拆建出讓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內容包括:(1)申請出讓的宗地位置及面積,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積;(2)申請出讓宗地的權屬現狀(即現土地使用權人)及地上物現狀;(3)申請建設項目的特殊情況;(4)申請出讓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需按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並明確劃撥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土地用途等;(5)提出申請出讓的請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彝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原件、填寫齊全明確、加蓋公章)。
3、土地評估報告(原件)。提交土地評估報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圖3份。
4、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5、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與權屬單位的協議(復印件)及權屬單位同意申請人辦理協議出讓的證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征地批復及國家建設用地批准書(新徵集體土地)、劃撥批復及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部門的確權文件等。
6、出讓合同附件:
(1)合同附圖一式5份(要求用紅線標明出讓土地的用地范圍,並加蓋公章)。
(2)申請出讓的建築物有兩種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經營性用途的,提供各類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圖各5份(原件,加蓋公章)。
7、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申請人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經貿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合作、合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
8、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出讓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規劃確定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出讓的,提供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9、合作建設項目須提交合作建設各方的協議書(復印件),及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請人辦理土地出讓的證明文件(原件)。
( 三)原劃撥項目補辦出讓的(包括數套商品房補辦出讓手續):
1、原劃撥項目補辦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內容包括: (1)申請出讓的宗地位置及面積,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積; (2)申請出讓宗地的權屬現狀(即現土地使用權人)及地上物現狀;(3)申請出讓宗地的規劃條件,包括文件依據及規劃總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面積、規劃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征地、劃撥的文件等;(5)地價評估及審定地價水平情況;(6)開發建設計劃情況,包括投資總額、投資進度、計劃開工竣工日期等;(7)申請建設項目的特殊情況;(8)申請出讓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需按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並明確劃撥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請出讓的請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彝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原件、填寫齊全明確、加蓋公章)。
3、土地評估報告(原件)。提交土地評估報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圖3份。
4、計劃部門立項批文,即項目建議書批復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復印件)。
5、規劃批准文件,規劃意見書及釘樁成果通知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與權屬單位的協議(復印件)及權屬單位同意申請人辦理協議出讓的證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征地批復及國家建設用地批准書(新徵集體土地)、劃撥批復及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部門的確權文件等。
7、開工證,工程竣工核驗單或工程竣工備案表。
8、出讓合同附件:
(1)合同附圖一式5份(要求用紅線標明出讓土地的用地范圍,並加蓋公章)。
(2)申請出讓的建築物有兩種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經營性用途的,提供各類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圖各5份(原件,加蓋公章)。
9、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申請人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經貿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合作、合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
10、若不按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整體辦理出讓手續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請出讓土地的面積說明。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出讓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規劃確定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出讓的,提供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11、合作建設項目須提交合作建設各方的協議書(復印件),及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請人辦理土地出讓的證明文件(原件)。
12、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說明(原件)。
標准:
1、申辦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原件應使用A4紙列印,復印件統一使用A4紙,圖紙可用A4紙或A3紙縮印,但必須清晰。
3、全部復印件均由申請人加蓋公章。
4、符合彝良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符合國家土地供應政策。
5、申請人與立項批文確定的項目開發建設主體、規劃文件確定的開發主體、征地或劃撥批復的主體一致。
6、出讓宗地規劃條件確定。申請出讓的規劃建築物地上地下面積及用途分類的證明性文件中的數據與有關規劃批文一致。
7、出讓土地必須為國有土地,且土地權屬清晰或土地權屬來源清晰,無爭議。
8、出讓土地范圍確定。按規劃文件整體出讓的,應與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一致;進行分塊出讓或分攤出讓的,不得超出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且分攤計算方法正確、分塊應具有合理性(應相對完整性、獨立性、規則性、各地塊出入通行便利等)。
9、土地評估機構具備評估資質。
土地評估報告應依據項目不同的規劃用途評估相應的地價水平及總地價款。
10、擬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小區配套,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
11、填報的《出讓申請表》的內容及數據准確。
本崗位責任人:便民服務窗口、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經辦人
崗位責職責及許可權:
便民服務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通過,給申請人一份書面《材料接收單》,然後在1個工作日內轉交建設用地股或中心。
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內(含收件當日),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加蓋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印章的書面憑證轉便民服務窗口;不予受理的,必須報經分管領導同意;需補正材料的,應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目錄單》轉便民服務窗口。
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未按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未提出補正材料的,視為受理,受理日期以便民服務窗口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便民服務窗口應在受理當場或2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行政許可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
時限:6個工作日內
二、審查
標准:
1、申請人提交的申辦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彝良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符合國家和本市土地供應政策。
3、申請人與立項批文確定的項目開發建設主體、規劃文件確定的開發主體、征地或劃撥批復的主體一致。
4、出讓宗地規劃條件確定。申請出讓的規劃建築物地上地下面積及用途分類的證明性文件中的數據與有關規劃批文一致。
5、出讓土地必須為國有土地,且土地權屬清晰或土地權屬來源清晰,無爭議。
6、出讓土地范圍確定。按規劃文件整體出讓的,應與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一致;進行分塊出讓或分攤出讓的,不得超出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且分攤計算方法正確、分塊應具有合理性(應相對完整性、獨立性、規則性、各地塊出入通行便利等)。
7、土地評估機構具備評估資質。
土地評估報告應依據項目不同的規劃用途評估相應的地價水平及總地價款。
8、擬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小區配套,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
9、填報的《出讓申請表》的內容及數據准確。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經辦人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地價已審定的,直接進入本程序。
建設用地股或中心應按照審查標准進行審查。
1、經辦人主動與申請人聯系,溝通情況,組織安排現場勘驗;
2、將申請人申報的全部材料掃描,錄入計算機。
3、明晰應繳納地價款的面積及用途,按審定的地價水平計算出讓地價款。
4、製作並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表》,並簽署意見。
5、製作並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含附件、附圖),申請人提出按暫定價格簽訂合同的,還應製作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6、需要時製作並填寫我局簽訂出讓合同的授權委託書。
8、規范裝訂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9、填寫審批表,將申辦材料和審查意見報中心主任進行審核。
不符合審查標準的,終止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和理由,報中心領導審核、分管局領導審定最終決定是否許可。
不予許可的,由經辦人制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報中心領導審核、審定後加蓋局公章,同有關材料一並轉便民服務窗口。
依法需要聽證,按有關規定執行。
時限:10個工作日
三、地價評審
標准:按照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定地價水平。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土地儲備運營中心、地籍規劃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若地價水平尚未審定的,先轉入地價審核環節。經辦人製作書面告知書,經領導同意轉窗口,窗口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暫停審批。地籍規劃股負責對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組織勘察現場,審查合格後,轉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組織安排上最近一次地價評審辦公會。地價評審辦公會原則上每星期一次,由建設用地股或中心主持。地價評審辦公會審定後,由建設用地股或中心下達地價審定通知單給經辦人,同時解除暫停審批。地價審核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
時限:不計入審批時限
四、審核
標准:
1、同審查標准;
2、按照地價徵收政策,核實應徵收地價款的出讓面積及地價款總額;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表》的內容與有關批准文件及申請人申報的材料一致;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與有關批准文件及申請人申報的材料一致。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領導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審核標准進行審核。
符合審核標准,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報分管局領導進行審定。經審核不符合審核標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與經辦人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核意見。
對不符合審核標准,但可以進行更正的,明確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見後,通知申請人限期更正。
時限:3個工作日。
五、審定
標准:同審核標准
本崗位責任人:分管局領導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審定標准決定是否許可。
同意審核意見的在出讓審批表上簽署同意審定意見,在土地出讓合同上簽字,轉建設用地股或中心辦理。
不同意復審意見的,應與主辦股室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填寫審批表,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決定是否許可。
時限:3個工作日。
六、告知
標准:
1、及時、准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必要時送達)並通知交費;
2、申請人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3、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4、留存歸檔的審批文件材料齊全、規范。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經辦人員及便民服務窗口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一)經辦人按照工作標准告知,制發許可文件。
1、准予許可的,經辦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授權書送局辦公室加蓋局章。製作《行政許可決定書》及繳費單據等文書、證件。
局辦公室接到簽署的土地出讓合同及授權書等文件後,應在0.5個工作日內在土地出讓合同(含附圖、附件)及授權書上加蓋局章,並將文件轉建設用地股或中心。
2、不予許可的,由經辦人製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局章,同有關材料一並轉便民服務窗口。
審批工作結束後,經辦人員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掃描、歸檔。
時限:2個工作日
(二)便民服務窗口按照工作標准通知、送達。
便民服務窗口通知申請人准確告知申請人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交納土地出讓合同定金,領取土地出讓合同。在中心開具《繳款通知單》後收取地價款,為申請人開具有關票據。(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本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文書材料。
申請人憑身份證和繳費憑據(需繳費的)領取有關文書、證件和資料。
辦理結果通過計算機網路等形式予以公示。
時限:2個工作日。
❻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取得方式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a、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劃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2)禁止性規定 a、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b、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2、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3、禁止性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5、「房地一並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❼ 國有土地使用申報流程
一、招拍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申報材料
1、單位申請;
2、縣政府同意公開交易出讓的批復文件1份;
3、擬出讓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
4、擬出讓地塊地上建築物的《房屋所有權證》2份(復印件);
5、土地設定抵押權的,抵押銀行出具的關於同意處置該幅土地的書面意見原件1份;
6、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關於同意處置該幅土地的書面意見原件1份;
7、企業職代會意見;
8、經縣規劃部門出具的用地規劃紅線圖及規劃設計條件原件1份;
9、土地現狀面積測量宗地圖原件8份;
10、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結果1份(復印件);
11、經縣國土部門備案的《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表原件1份;
12、新增建設用地出讓先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再按出讓程序出讓,提交征地報批的批准文件。
二、招拍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辦事流程
1、申請,並提交申報材料;
2、受理(對所提交的申報材料核實,材料齊全正式受理);
3、經縣政府批准後,擬定交易文件和發布公告;
4、確定受讓人;
5、簽訂出讓合同。
招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