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⑴ 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處罰有哪些
非法佔地的法律責任
一是行政處罰。非法佔用的土地要責令退還。對已建的建築物及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沒收: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並處罰款。罰款數額為非法佔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對於農民非法佔地建住宅,則不論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必須予以拆除,但沒有罰款的規定。
二是行政處分。如果非法佔地的主體是政府及部門或者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除了要予以行政處罰外,對有關責任人還要給予行政處分。按照 「15號令」規定:(1)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2)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申報、報批等過程中,有謊報、瞞報用地位置、地類、面積等弄虛作假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是刑事處罰。按照《刑法》的規定,如果非法佔用的是耕地並且數量較大,造成被佔耕地大量毀壞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那麼什麼情況算是數量較大和大量毀壞呢?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畝以上就屬於數量較大,大量毀壞則是指在耕地上實施建築等非農業建設,致使耕地的種植條件遭到嚴重毀壞的。
⑵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內容,「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本條釋義】本條是關於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
一、本條是對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的修訂。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本條對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的修訂是在「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前增加了「依法登記的」幾個字。增加這幾個字說明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更重視土地登記的重要性和土地登記的效力問題。
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是從正面來規定的。該規定包括的含義為:一是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必須是法定的經過登記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二是當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受侵害時,可以請求行政機關給予保護,可請求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比如,他人佔用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耕地建房、挖砂、採石、取土,破壞種植條件的,可報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等。三是當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受侵害時,可以請求司法機關給予保護。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下述方法尋求保護:第一,通過確權之訴來解決。即自己的權利與他人發生歸屬爭議時,請求法院確認權利的存在與歸屬。第二,通過給付之訴來解決。即當義務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時,權利人可請求法院責令義務人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三,通過變更之訴來解決。即權利人要求變動已經存在的權利時,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變更。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經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這實際上是對權利人以外的人來講的,它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是一個問題的兩面。這一規定實際上是給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以外的政府及其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個人設定的一項義務,這些單位和個人必須履行這一義務。如違反這項義務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⑶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
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
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
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
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
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
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
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
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
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
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
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
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
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
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
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
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⑷ 根據土地法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首先要看你購買的土地性質是什麼,如果是宅基地那就沒什麼問題如果是在耕地上建房子那肯定不行,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證(沒有土地所有權證)是受法律保護的,從村委會購買的土地不算是依法登記了,你要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局按照相關程序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後才算依法登記,你說的地稅我不知道是指什麼稅,如果你指的是正在建房而國土局不讓建的話,那應該是你買的土地有問題,建議你和村委會一起到國土局解釋,如果不行的話那隻有私下找人解決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⑸ 什麼是土地侵權行為
土地侵權行為 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採取各種手段將他人擁有的合法所有權或內使用權的土地佔為己容有的行為。常見有三種情況:
(1)侵犯集體土地所有權行為。
(2)侵犯單位土地使用權行為。
(3)侵犯個人土地使用權行為。
⑹ 什麼是侵犯土地權屬案件
侵犯土地權屬案件 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法律、法規,採取各種手段將他人擁有合法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土地佔為己有的案件。
⑺ 如何理解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土來地管理法》第十源六條地全文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從這一規定看,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程序是: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沒有行政復議程序,即沒有你說的「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應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復義結果,可起訴」這個程序。
⑻ 關於侵犯個人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你可以要求那個村民恢復土地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警方一般不介入這種民事糾紛
⑼ 受到侵犯時怎麼保護自己土地使用權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侵害土地使用權,應當承擔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
(1)停止侵害,即土地使用權人在其土地使用權權遭到非法侵害時,有權請求侵害方停止侵權,或者請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等依法責令侵權人停止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
(2)返還原物,即侵權人非法佔有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或者其他財產,土地使用權權人有權請求其返還其非法佔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侵權人將非法佔有的土地或其他財產返還土地使用權人,同時,還應該返還土地和其他財產在被非法佔有期間的孳息。
(3)恢復原狀,即在土地使用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土地使用權主體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侵權人將受到損壞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恢復原來的狀態。
(4)排除妨害,即侵權人非法干涉、阻礙、妨害權利主體行使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其排除行使土地使用權的障礙,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即農民集體組織為阻止承包經營權人耕作其承包地而設置障礙、停供水電以及阻止通行等,應承擔排除妨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5)賠償損失,即侵權人侵害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給土地使用權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土地使用權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以其財產賠償土地使用權人所受到的財產損失。
⑽ 為什麼侵犯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首先申請行政復議
這是我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具體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5號 ):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復議後,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這主要是考慮有關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取得以及再次確認給他人的行政行為情況特別復雜,並且部分地區類似情況比較嚴重,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行政效率、維護政府形象而作出這樣規定的,同時,這也符合行政法的「行政優先、司法保留」原則。
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