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農村房子有沒有宅基地使用權
『壹』 城市居民是否可以購買農村居民的宅基地建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內所有的以外容,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看出:對農村宅基地具有使用權的只有農村村民,因為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而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不享有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即使他購買了農村居民的房屋,他只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卻不能具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
『貳』 農村宅基地上房子能買賣使用權嗎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城鎮戶口不能到農村買房。如果你是城鎮戶口買農村房子是版不受法律保護權的。如果真的想住農村房子,租房就行了。
如果你是農村戶口,但不是這個村的村民,如果買賣雙方同意,能辦理過戶手續,那這樣的房子可以買,過戶後,你就可以享受拆遷佔地補償了。
『叄』 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買賣協議部分有效,即房子可以買賣,地基不能買賣。
你爸爸可得到賣房價款,但是以後不能再在村裡申請宅基地蓋房。同村買房的農民可以獲得房屋的使用權,但是假若該買賣房屋滅失後,他不能依此滅失房屋重新申請宅基地,而只能依照村裡一戶一房的原則申請一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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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特點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為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並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
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
『肆』 農村房屋是否可以買賣,農村宅基地怎麼辦理過戶
不能進行買賣,因為農村的房屋宅基地是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只有本村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才可以使用,本村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農民、城鎮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購買主體。也就是說,只有本村村民之間的購買協議才是有效的,其他都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伍』 農村宅基地房子買賣是有沒有效的
第一,能否出賣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准。至於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據此對照上列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已不能再申請建房,故無法購買村民房屋;第二種情況能不能購買村民房屋,則取決於其所佔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標;第三種情況應屬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故可以購買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兩種情況:
(1)城鎮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1999年《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的通知》也強調:禁止農民將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因此,城鎮居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綜上,本案中李某向外省農民王某轉讓其房產,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二、王某是涉案房產的合法產權人嗎?
有人認為王某雖未辦產權證,但也是合法的產權人,其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單從這條司法解釋來看,似乎可以認為,王某如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且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則應是涉案房屋的實際產權人,有權處分該房產。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號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意見》第56條規定的精神,只適用於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由此看來,《意見》第56條不適用於農村房屋買賣,當然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而且,按照我國民法精神,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經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這也是為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條原則。因此,筆者認為,本案中王某即使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且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可以購買村民房屋,也因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而不能認為其為該房屋的合法產權人,他也就無權將該房屋賣予他人。
第三、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並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陸』 農村宅基地買賣規定
1,可以買賣,但是必須是同一集體成員買賣才有法律效率,非同一集體成員買賣則視為無效的買賣合同。也就是說必須為本村組內買賣。--------回復:賣給本村的人,農民不是更倒霉?賣了以後能收回還是能重新申請?如果不能,還不如賣給更有錢的城裡人,農民還能多得一點錢。
2,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許多農民進城定居,在農村的房屋處於閑置狀態,
-------------回復:農民在城裡定居,是個什麼狀態?有戶口?有保障?他們住的是商品房,還是保障房?如果是商品房,他們照樣可以賣掉,他們還是沒有保障,而他們的宅基地,可以是他們的保障。如果他們在城裡住的是保障房,那他們就不該再占著農村的宅基地,應該上交。
『柒』 農村房屋買賣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不能隨意買賣,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必須是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人才能購買,且需要審批並重新辦理宅基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因此,這種買賣協議無效,更別說別的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