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作品口述者記錄者著作權
你好:
1、你說的這個情況,犯了一個最基本的錯誤,就是對著作權的定義沒有界版定清楚,因權為你說的這個公眾人物的演講,不算做著作權。
2、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須兼顧文明之累積與知識之傳播,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3、你說的「一個大學校長,每年會在開學大會時致辭。有一家出版社未經其同意,將其連續十年在開學典禮上的致辭匯編到一本書里進行出版「這個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4、雖然沒有侵犯根本不存在的這個著作權,但是建議出版社在出版之前徵得相關人員的同意。
有問題可以繼續咨詢,滿意請採納。
2. 如何進行「口述作品」的版權保護
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很多口述作品往往沒有固定被錄音或者被記錄,因而發生侵權訴訟時作者在舉證方面常陷入窘境,相對於其他作品類型,口述作品引發的侵權訴訟就並不多見了。口述作品版權保護口述作品的特點就在於其產生之初往往是基於現場即興發揮,但一旦被載體(如速錄、錄音等)記錄下來,就會形成書面文件或錄音,但無論是文字形態還是錄音形態,承載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並不會因此就變為文字作品或錄音製品。如果某個速錄員對作者的口述作品在記錄之餘還加入了自己個性化的編輯、修改,甚至加入插圖和生動說明,則又會在此基礎之上形成新的演繹作品。但是速錄員要發表這樣的作品仍然要取得原口述作品作者的許可。那麼,未經許可將口述作品朗讀,是否會涉嫌侵權呢?朗讀權,是指一種對作品通過公開朗讀進行再現的一種權利。例如,德國著作權法規定,朗讀權是指把作品通過個人表達而讓公眾能夠聽到的權利。除德國外,日本和義大利的著作權法均明確規定作者對其作品享有公開朗讀權;其他一些國家,例如美國、法國、韓國、埃及、英國和南非,雖然沒有規定單獨的朗讀權,但明確規定公開朗讀屬於表演。而在我國,著作權法既沒有規定朗讀權,也沒有明確當眾朗讀他人作品或者自己的作品是否屬於一種對作品的表演。網路平台則認為這種尋常的朗讀根本算不上表演,實為一種復制和網路傳播,因此並未構成侵權。目前這類問題如何解決在理論上尚有爭議。盡管如此,一些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開展了有益的探索,通過判決說理認可朗讀作品也可以構成對作品的表演。法院認為,涉案有聲讀物實為朗讀涉案作品並進行錄音後形成的錄音製品,被改變的僅僅是形式,其文字內容並未被改變,不屬於對涉案作品進行演繹之後形成的新作品。
3. 演講稿的著作權應屬演講者還是撰稿人,剛才開心辭典說是演講人,但法律依據不明確,哪位大俠知道請指點迷
演講稿著作權屬於演講者的情況:
1、一日,劉備為了鼓勵軍心,對諸葛亮說:去,召集人給我弄篇演講稿,我要明天在全軍演講。諸葛亮回去後召集謀士絞盡腦汁,給劉備弄了篇演講稿,劉備一看文字還較通順,於是在全軍動聲動色的演講一番,將士們大受感動,於是赤壁大勝。
第十一條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很顯然,劉備是法人,諸葛亮等人的創作意圖也很明顯,就是為了劉備的演講,當然劉備承擔作品出爐的責任,所以說劉備是著作權所有人。
不理解的可以想想奧巴馬的演講稿也可能不是自己寫的,但是誰跳出來說奧巴馬的演講稿自己是著作權所有人,那肯定會被磚拍死。
2、諸葛亮去打孟獲,心生一計,想要動搖孟獲的軍心,於是派張飛給孟獲在兩軍陣前做一個演講,但張飛那水平寫的出什麼演講稿啊,就會說:吾乃燕人張飛。但張飛卻會孟獲的語言,蠻人和蠻人語言相通的比較快。於是乎,諸葛亮寫了一篇文章,交給張飛,張飛翻譯了後對孟獲軍姿哩哇啦一頓,孟獲軍不戰而降。
文章的著作權是屬於諸葛亮的,但是翻譯後的作品著作權是屬於張飛的。
我的理解是,凡是為演講者的演講而為創作意圖的,在沒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下,演講者都是演講稿的著作權所有人。看有些人提問說:為領導寫的講話稿或者演講稿誰是著作權所有人,很多人認為是作者,我認為這種說法是錯的,這裡面也牽扯一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但演講稿或者講話稿不屬於職務作品之列,因為首先創作者是代表演講者或者演講者單位(一般,領導都是所在單位的代表者)的意志創作的,並且目的是為了讓演講者演講,演講者一旦公開演講,那麼就得對其演講的內容負責,演講者理所當然的是著作權所有人,適用著作權法一般原則,也就是第十一條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當然,如果演講稿未被領導採用,作者即演講稿的著作權所有人,這時的演講稿就成為職務作品,但其擁有的是限制性的著作權,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演講稿著作權屬於撰寫人的情況:
1 、赤壁大戰在即,東吳將士都被曹軍強大的軍事力量嚇破了膽,周瑜認為思想政治工作勢在必行,於是連夜寫成了一篇《曹軍是玻璃製品之我見》的演講稿,准備即日演講,不料第二天箭傷發作,起不了床,隧將演講的任務交給了諸葛亮,諸葛亮對將士們講:我代表周都督,向大家說一說他對你們的肺腑之言……
2、一日,蔣干到諸葛亮處閑逛,見諸葛亮寫的一篇《三分天下論》的演講稿不錯,順手拿起裝入袖中,後蔣干去周瑜處遺失此稿,周瑜一見覺得寫得不錯,正好自己第二天演講,第二天諸葛亮怎麼聽周瑜的演講是自己寫的,隧告周瑜侵犯自己的著作權。
3、周瑜對王朗這個人頗有研究,寫了一篇剖析王朗的演講稿與諸葛亮賞析,諸葛亮這人記性不錯,在周瑜死後不到五十年的一天遇王朗於陣前,靈機一動,將周瑜寫的這篇演講稿對王朗演講了演講,王朗被罵死陣前,這事被周瑜遺孀小喬知道了,告諸葛亮侵犯了周瑜的著作權。
好了,不胡扯了。演講、演說是人的思想通過語言的表達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注意這里所說的是即興的演說,我認為凡是可以表達演講者的自主產生的思想意識的演講,無論是事先有所准備的還是靈感突發的演講都屬於即興的演說,但照背別人的演講稿來演講的人如果沒有經過作者的許可,是侵權行為,其演說也不成為著作權法中所講的口述作品。
現在很多單位都搞演講比賽,有的比賽者往往從網上下載一篇演講稿背熟了就行,這種行為有可能引發侵權,所產生的演講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上述純屬於一個法律愛好者的說法,如有認真研究之人,不妨請教專業人士,別忘把研究成果與我分享,我保證不會侵犯你的著作權,呵呵
還有如有轉載、發表等等等等本文,需經本作者一水闌珊同意,否則,嘿嘿……
現學現賣 :)。
回答者: 一水闌珊 - 試用期 一級 2-9 19:50
修改答復: 關閉 一水闌珊,您要修改的答復如下: 積分規則
演講稿著作權屬於演講者的情況:
1、一日,劉備為了鼓勵軍心,對諸葛亮說:去,召集人給我弄篇演講稿,我要明天在全軍演講。諸葛亮回去後召集謀士絞盡腦汁,給劉備弄了篇演講稿,劉備一看文字還較通順,於是在全軍動聲動色的演講一番,將士們大受感動,於是赤壁大勝。
第十一條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很顯然,劉備是法人,諸葛亮等人的創作意圖也很明顯,就是為了劉備的演講,當然劉備承擔作品出爐的責任,所以說劉備是著作權所有人。
不理解的可以想想奧巴馬的演講稿也可能不是自己寫的,但是誰跳出來說奧巴馬的演講稿自己是著作權所有人,那肯定會被磚拍死。
2、諸葛亮去打孟獲,心生一計,想要動搖孟獲的軍心,於是派張飛給孟獲在兩軍陣前做一個演講,但張飛那水平寫的出什麼演講稿啊,就會說:吾乃燕人張飛。但張飛卻會孟獲的語言,蠻人和蠻人語言相通的比較快。於是乎,諸葛亮寫了一篇文章,交給張飛,張飛翻譯了後對孟獲軍姿哩哇啦一頓,孟獲軍不戰而降。
文章的著作權是屬於諸葛亮的,但是翻譯後的作品著作權是屬於張飛的。
我的理解是,凡是為演講者的演講而為創作意圖的,在沒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下,演講者都是演講稿的著作權所有人。看有些人提問說:為領導寫的講話稿或者演講稿誰是著作權所有人,很多人認為是作者,我認為這種說法是錯的,這裡面也牽扯一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但演講稿或者講話稿不屬於職務作品之列,因為首先創作者是代表演講者或者演講者單位(一般,領導都是所在單位的代表者)的意志創作的,並且目的是為了讓演講者演講,演講者一旦公開演講,那麼就得對其演講的內容負責,演講者理所當然的是著作權所有人,適用著作權法一般原則,也就是第十一條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當然,如果演講稿未被領導採用,作者即演講稿的著作權所有人,這時的演講稿就成為職務作品,但其擁有的是限制性的著作權,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演講稿著作權屬於撰寫人的情況:
1 、赤壁大戰在即,東吳將士都被曹軍強大的軍事力量嚇破了膽,周瑜認為思想政治工作勢在必行,於是連夜寫成了一篇《曹軍是玻璃製品之我見》的演講稿,准備即日演講,不料第二天箭傷發作,起不了床,隧將演講的任務交給了諸葛亮,諸葛亮對將士們講:我代表周都督,向大家說一說他對你們的肺腑之言……
2、一日,蔣干到諸葛亮處閑逛,見諸葛亮寫的一篇《三分天下論》的演講稿不錯,順手拿起裝入袖中,後蔣干去周瑜處遺失此稿,周瑜一見覺得寫得不錯,正好自己第二天演講,第二天諸葛亮怎麼聽周瑜的演講是自己寫的,隧告周瑜侵犯自己的著作權。
3、周瑜對王朗這個人頗有研究,寫了一篇剖析王朗的演講稿與諸葛亮賞析,諸葛亮這人記性不錯,在周瑜死後不到五十年的一天遇王朗於陣前,靈機一動,將周瑜寫的這篇演講稿對王朗演講了演講,王朗被罵死陣前,這事被周瑜遺孀小喬知道了,告諸葛亮侵犯了周瑜的著作權。
好了,不胡扯了。演講、演說是人的思想通過語言的表達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注意這里所說的是即興的演說,我認為凡是可以表達演講者的自主產生的思想意識的演講,無論是事先有所准備的還是靈感突發的演講都屬於即興的演說,但照背別人的演講稿來演講的人如果沒有經過作者的許可,是侵權行為,其演說也不成為著作權法中所講的口述作品。
現在很多單位都搞演講比賽,有的比賽者往往從網上下載一篇演講稿背熟了就行,這種行為有可能引發侵權,所產生的演講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上述純屬於一個法律愛好者的說法,如有認真研究之人,不妨請教專業人士,別忘把研究成果與我分享,我保證不會侵犯你的著作權,呵呵
還有如有轉載、發表等等等等本文,需經本作者一水闌珊同意,否則,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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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記者采訪、整理的口述歷史,出版的書籍版權歸誰
按照你所說的,這不但涉及到版權,還有名譽權的問題,對於被采訪人,人家專得同屬意才行,不過既然接受了采訪,一般都會同意的。然後才是版權的問題,既然被采訪人同意出版,立個協議後,版權應該是記者的,但是被采訪人應該具有最終解釋權,也就是有些東西被人詬病了,被采訪人應該有解釋的機會。我記得的就這么多了。
5. 代寫的個人傳記著作權屬於誰
每個人的傳記可以自己寫,要是自己動筆不了的還可以找人代寫。但是因為個人傳記是根據自身經歷紀實的,找人代寫的話,有些人就沒法確定著作權的歸屬。那麼代寫的個人傳記著作權屬於誰呢?接下來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一起了解相關知識。代寫的個人傳記著作權屬於誰找別人代寫的個人傳記著作權歸屬,實際上得按如下確定:1、按照雙方的約定確定權屬。即傳主與執筆人之間就著作權權屬問題的約定能夠直接決定傳記類文學作品的著作權歸屬。2、根據署名確定權屬。傳記類文學作品雖有其特殊屬性,但歸根結底還是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在傳主和執筆人就權屬無約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著作權法》關於作品權利歸屬的規定,也即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要是沒有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3、參照適用合作作品權屬的規定。傳記類文學作品的創作過程往往是傳主本人進行口述並提供資料和線索,再由執筆人進行整理、分類和集中撰寫。按規定,個人傳記屬於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執筆人和傳主本人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就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對於個人傳記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其實,代寫個人傳記的,要是在一開始就沒有說清楚,那麼後面對著作權的歸屬糾紛就會很多。實際中,如果因為傳記的著作權歸屬產生糾紛的可以雙方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 一人口述一人記錄出來的作品屬於著作權中的合作作品嗎
《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者」。《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作品是當事人智力創作的成果。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一人口述一人記錄出來的作品不屬於合作作品,著作權應該歸口述人,除非另有約定。
7. 版權登記 口述作品 留存樣本
版權,亦稱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它隨著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其保護期限為公民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如該作品著作權歸單位所有,則保護期限為作品發表後50年。但是,現實生活中,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事件屢屢發生,各種抄襲作品、盜版製品充斥著市場,給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為了維護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更有效地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國家版權局於1994年12月31日又發布了《作品自願登記試行法》(國權[1994]78號),決定試行作品自願登記制度。同時,《計算機軟體登記法》也相繼出台。至此,在如何有效保護著作權方面,我國已形成了基本完整的法律體系。版權登記將版權保護的具體工作落到了實處。只有進行了版權登記的作品才能更有效地得到保護,申請保護的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可以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受國家版權局委託,負責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作品登記的范圍: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可以申請版權登記的作品分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登記手續: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在作品登記手續時應填寫《作品登記表》和權利保證書,交納相應的登記費,在受理審核後,對符合登記條件者,即向作者頒發當地版權局印製的《作品登記證》。該證在中國乃至在《世界版權公約》所有成員國內都是有效的。
8. 什麼是著作權的客體,著作權的客體指的是作品
您好:
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於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佈道等。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1、音樂作品:音樂作品,這是指能夠演唱或演奏以旋律節奏、合聲進行組合,以樂譜或歌詞表達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響曲、弦樂曲、爵士樂、吹打樂等。2、戲劇、曲藝作品:戲劇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戲,而是指演出這台戲的劇本。伯爾尼公約也將戲劇作品定為劇本。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動作設計及程序的編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來記載。4、雜技藝術作品: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具體表現為車技、蹬技、手技、頂技、走索、空中飛人、民間雜耍等表現形式。
四、美術、建築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五、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於攝影器材,通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於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記錄介質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藉助於適當的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計算機執行的一組代碼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動轉化為代碼化指令的一組符號化指令或符號化語句。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這是一條彈性條款。隨著科技、文化事業的發展,將來還可能出現一些新的作品形式。這一規定可以使法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與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