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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權屬於知識產權嗎

發布時間: 2021-03-10 10:01:37

A. 知識產權法中,什麼是機械表演權如何理解。

新《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著作權人享有「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這是我國立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我國著作權人以機械表演權。機械表演是相對於現場表演而言的。所謂現場表演,亦稱為「活表演」,是指演出者運用演技,向現場觀眾表現作品的行為。而機械表演是指藉助錄音機、錄像機等技術設備,以物質載體的形式,向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方式。機械表演可以打破時間、地域的限制,再現表演。但是,在《著作權法》修改之前,我國的著作權法律制度對著作人表演權的保護僅限於現場表演權。1991年頒布實施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在第五條中對表演的界定是「演奏樂曲、上演劇本、朗誦詩詞等直接或者藉助技術設備以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品」,這就明確排除了著作權人控制機械表演的權利。

B. 根據《著作權法》,表演者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是

表演者權,具體來說是表明表演者身份權、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權、現場直播權、首次固定權、復制、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C. 什麼是知識產權什麼是著作權誰來保護

一、知識產權概念: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二、知識產權特徵:
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三、著作權概念: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1] 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四、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在我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和我國參加的國家條約等。

D. 演員合同的知識產權歸演員自己所有還是歸公司 還是歸出品方 演員有權利不受限制的自己使用知識產權么

根據《著作權法》
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關於該法條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按照文意理解,影視作品的知識產權歸製片方所有,主要演員享有兩項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
(2)獲得報酬的權利
所以演員對影視作品是不享有著作權的。很常見的一個例子,不知道你有沒有注意到,去ktv點歌的時候,一部影視作品嗯的演員演唱的主題曲所播放的mv有時並不是該影視作品的畫面,那就是因為該演員對該影視作品不享有著作權,所以他無權播放該影視作品的畫面。

E. 表演者有哪些權利

著作權法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F. 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

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構成侵權,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你說你是跟舞蹈編導一起合作完成的,你得確認你對該舞蹈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實質性的貢獻,投入的精神勞動,證明你與該舞蹈編導共同創作了該舞蹈,你與他為該舞蹈共同作者,共同享有該舞蹈的著作權。
否則,你只享有對該舞蹈的表演者權(與表演權是不同的哦):
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
表演者權的內容:(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4)許可他人錄音錄象,並獲得報酬;(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象製品,並獲得報酬;(6)許可他人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3)項至第(6)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表演者權產生:表演者權產生的前提在於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 表演權許可給表演者行使,但是表演者權設定卻有利於維護表演者利益,因為表演者權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權卻屬於著作權人。[

G. 匯編權和表演者權的界定和內容是什麼

匯編權和表演者權的界定和內容是什麼?一、表演者權的含義是什麼 匯編權和表演者權的界定和內容是什麼?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表演者權屬於作品領接權的一種,主要是依附於對作品的演繹而產生的一種權利。匯編權和表演者權的界定和內容是什麼一、匯編權行使及匯編作品著作權界定問題作者匯編自己的作品,就會享有基於原作品和基於匯編作品而產生的雙重著作權。前者是原創作品的著作權,匯編作品屬於演繹作品,也享有著作權。如果匯編他人的作品,則應取得原作者即匯編權人的許可,匯編者可因此對匯編作品產生新的著作權。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沒有匯編權可言。但是,如果對這些作品進行匯編,而這種匯編形式能體現匯編人獨特的取捨、選擇、組合、編排與設計,匯編人也可就其匯編形式產生新的著作權。比如,選擇和編排新穎的宋詞選編,盡管每首詞的著作權喪失了,但是如果詞選對每首詞的選取以及全書的整體結構形式安排體現了獨創性,則匯編人對這種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權。其次,關於匯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對匯編作品著作權的權力歸屬和行使作了如下規定: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匯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實踐中,法人和其他組織比較常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匯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而形成的匯編作品,匯編人僅就其設計和編排的結構或形式享有著作權。比如,對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古典文學作品進行選編,或是根據某些行業的需要匯編法律法規,就屬於這種情況。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行使匯編作品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也就是說,匯編人在對單個作品進行匯編創作時,如果這些單個作品仍享有著作權,則應征的原作者的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二、表演者權的含義及內容表演者權屬於作品領接權的一種,主要是依附於對作品的演繹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中對表演者權作出了相關定義,同時也詳細介紹了表演者權的相關內容。接下來,就由八戒知識產權小編詳細介紹一下表演者權的相關知識吧。

H. 知識產權法:表演者權中的復制、發行權與首次固定權有什麼不同啊

你竟然說到了首次固定權
難道看的是王千的書么?呵呵
復制權發行權很好理解啊
至於首次固定權
指的是表演者表演作品時,許可他人錄制他的表演的權利
比如一名歌手在表演
那麼他可以許可一台攝像機拍攝他的表演
那麼他的表演被首次固定了下來
所以叫首次固定權、
其實性質上和復制權是一樣的
但是特指第一次固定
規定其的意義在於
如果表演者表演的是已經沒有著作權的作品
比如很老的過保護期的歌曲
那麼其實該表演作品已經不能受復制權保護
這時候就只能受首次固定權保護

I. 知識產權法學的問題,關於舞蹈作品。

這種觀點欠妥。著作權以獨創性為前提,只有具備獨創性才稱之為作品,這一定義在著作權法和實施細則裡面有。一項創作經過表演,並不能證明其已經產生了著作權。若經表演的創造都認為具有著作權的話,那比如一個人創作了一個不具有獨創性的動作,找個人表演下就能使其具有獨創性,顯然是有問題的。著作權是表演者權的前提,表演者權的基礎是著作權。
你的反推在邏輯上存在問題,你所列出的教材中的話是真命題,若一個命題為真,只能推出它的逆反命題為真,而不能推出其逆命題為真,這是邏輯學上的知識。
以上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J. 我的電視台的主持人,這樣算侵權嗎

劇我現在所學所知,你的情況涉及到兩個方面的法律問題:
一,勞動法問題。你雖然沒有跟單位簽定勞動合同,但是你們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所以你也同樣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二,知識產權法中的著作權問題。這也是你的主要問題,首先,單位未經過你的同意,而且又不是工作需要或者合同的約定,以你的肖像做贏利活動的宣傳顯然侵犯了你的權利。其次,他們利用你的表演沒有經過你的同意,也沒有支付報酬,同樣是侵權的。
對表演者知識產權權利的限制是首次公開表演後50年的12月31號。
你的問題可能在其他的法律中(例如關於廣播、電視、廣告的法律)也有涉及談到,但我只是以我現在所學的來解釋,而且你說他們利用你的肖像和聲音其實
就是利用你的表演做廣告,這是你的表演權。
如果有說得不對的地方還希望後來者發現指正!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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