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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交換

發布時間: 2021-03-10 09:50:54

Ⅰ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契稅的計算

問題1,土地使抄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就是指土地使用權與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的交換。

問題2,土地使用權無法與房屋所有權交換。因為從嚴格意義上說,房屋完整產權應該包括房屋的所有權和與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情況下,這二權具有一致性,即房屋所有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具有同一性或統一性。房屋的置換通常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交換。既然不適用,契稅的計算也無從算起。

Ⅱ 土地、房屋權屬交換如何確定納稅人

土地、房屋權屬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房屋所有者之間互相交換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交換雙方土地、房屋權屬均發生轉移,並且都是權屬的承受者。因此都是契稅的納稅人。在確定計算徵收稅額時,是按照差額計算徵收。因此,細則規定,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它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雙方均免納契稅。

Ⅲ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互換的流程有哪些

總結如下,
土地來交換權屬登記

工作自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

l、《[你所在地區名]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 原件2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 驗原件收復印件2份

3、原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原件1份

4、雙方土地交換協議及具結保證書 原件1份

5、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原件1份

6、用地紅線圖 原件1份

7、規劃部門同意調整土地規劃的批准文件 原件1份

8、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交換的還應提交 原件1份

1 )集體士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2)國有土地用地單位主管部門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3)村、鄉鎮(街道)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4)劃撥土地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收益金繳納收據(公益事業用地除外) ,出讓土地應提交出讓合同及出讓金、契稅繳納收據

9、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與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交換的還應提交 原件1份

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出讓金、契稅繳納收據,劃撥土地的土地收益金繳納收據(公益事業用地除外)

10、雙方主管部門同意調整用地的證明 原件1份

11、集體土地之間、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之間的交換,分別收取以上8、9項相關材料

Ⅳ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換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換 亦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互易。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一方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另一方轉移金錢以外標的物的行為。因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換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雙方互相交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另一種是一方給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另一方給付金錢以外的物或權利。

Ⅳ 兩家私自交換土地合法嗎

應該這么說,私自交還土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從土地所有權性質上來說,我國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您所提到的交互土地,實質上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換。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置換等必須經當地區級以上國土部門批准備案,按程序交納相關費用(涉及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然後經登報公示後才可以辦理土地變更。
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須經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從新簽訂承包合同來實現。
三、對於土地的交換,尤其是農村集體的耕地、承包山等,當事人之間可以簽訂協議,在協議期內可以實現轉換使用,但遇到國家、企業的征佔地行為時,容易產生權屬糾紛導致補償款糾紛。
因此,如果是長期永久交換使用權,建議按照正規程序辦理。短期換地耕種等行為,可以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酌情處理(明確土地交換年限、佔地補償款歸屬等)。

Ⅵ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交換的稅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7〕52號)文件第十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Ⅶ 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交換有什麼規定

土地交換權屬登記

工作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

l、《[你所在地區名]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 原件2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 驗原件收復印件2份

3、原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原件1份

4、雙方土地交換協議及具結保證書 原件1份

5、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原件1份

6、用地紅線圖 原件1份

7、規劃部門同意調整土地規劃的批准文件 原件1份

8、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交換的還應提交 原件1份

1 )集體士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2)國有土地用地單位主管部門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3)村、鄉鎮(街道)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4)劃撥土地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收益金繳納收據(公益事業用地除外) ,出讓土地應提交出讓合同及出讓金、契稅繳納收據

9、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與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交換的還應提交 原件1份

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出讓金、契稅繳納收據,劃撥土地的土地收益金繳納收據(公益事業用地除外)

10、雙方主管部門同意調整用地的證明 原件1份

11、集體土地之間、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之間的交換,分別收取以上8、9項相關材料

你的問題還真是.......額,終於搞定了!

Ⅷ 農戶與事業單位可以互換土地使用權嗎

土抄地使用權互換是農村土地流轉的一種方式,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不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雙方不能進行互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Ⅸ 土地使用權交換使用,會違反法律嗎

您好,對於土地使用權管理挺嚴格的,私自的土地使用權的交換使用會觸犯土地管理法和當地土地管理行政條例,建議雙方簽訂合法合同,並且登記,土地使用權的相關事務一定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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