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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實質

發布時間: 2021-03-10 09:21:16

A. 著作權法裡面說的作品「實質部分」/「非實質部分」指什麼

目前,業界對於「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方法主要有3種,即普通觀眾測試法、抽象測試法和內外部測試法。
普通觀眾測試法(又叫整體觀感法),該概念來源於美國1970年的羅斯賀卡與聯合卡片公司糾紛(Roth
Greeting Cards VS United Card
Co.),其指的是以普通、理性的觀眾角度對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做出判斷。該比對方法是指將作品作為一個整體,以一般讀者的感受進行判斷,更強調普通公眾對作品的感受,注重讀者的欣賞體驗,對思想和表達不做技術上的區分。
抽象測試法(又稱三步法標准),確立於1992年的阿爾泰案(Altai案),其分為抽象、過濾和比較3個步驟。首先利用思想、表達二分法進行層層抽象,然後將作品中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的部分(思想、公知領域等)過濾掉,最後將剩餘的部分也就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部分進行比較,最終確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內外部測試法在斯德、馬蒂克羅夫特電視與麥當勞公司糾紛(Sid and Marty Krofft
Television VS McDonald』s Corp.)中被首先提出,在美國判例中較為常見,內外部測試法更像是抽象測試法與整體觀感法的結合。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整體觀感法及抽象測試法均有適用。近年來,思想、表達二分法這一著作權法核心理念逐漸深入人心,適用抽象測試法判斷實質性標準的現象也更加普遍。目前,我國對實質性相似進行判斷的模式主要有4種。
第一種是整體觀感法。在整體抄襲或較為明顯抄襲的情形下,適用整體觀感法的情況更為普遍,這種比對方法更加簡便和直接,不需要太多的技巧和技術的分析,從整體上判斷作品抄襲的痕跡明顯,很容易做出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結論。
第二種是抽象測試法。在一些作品本身相似度很難判斷的情況下,僅靠整體觀感法難以做出准確的結論,需要對作品的獨創性元素進行劃分,並作細致的比對分析。
第三種是抽象測試法與整體觀感法(內外部測試法)相結合。在有些案件中,會在應用抽象測試法的基礎上,對作品的實質性相似做出比對和說明,同時還會以整體觀感法來強化和佐證這種判斷。
第四種是抽象測試法。目前,在有些案件的判決中,業界會肯定抽象測試法的科學性,法院對此也會進行詳細的說理和論證。值得一提的是,業界在運用抽象測試法的同時,還對整體觀感法的適用持謹慎的態度。
六個原則和五個情形
在進行具體的實質性相似的比對過程中,筆者認為,需要考量以下兩方面的因素。
首先,從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出發,實質性相似應當是作品中獨創性表達的相似。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說某一作品具有獨創性,實際上是指作者的表達新穎或原創,而非被表達的思想觀念是新穎或原創。
其次,關於實質性相似中實質性的判斷,美國知名教授尼莫(Nimmer)將著作權侵權比對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綜合性非文字近似,一種是碎片化文字近似,而這種觀點被業界普遍認可。在我國,獨創性表達相似部分的數量、在作品中所起的作用及重要性、比例以及受眾體驗等都是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重要標准。

B. 如何判定實質性相似和著作權侵權

作權侵權行為的界定在知識產權審判活動中至為關鍵。我國《著版作權法》第四十七權條和第四十八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方式作了簡單列舉,在具體認定方面缺乏詳細的規范指導。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實質性相似加接觸」的基本規則,並將其作為判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核心標准。
所謂「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是指只有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接觸原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原作品,才能判定為著作權侵權。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規則是指如果被控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掌握該作品的條件,那麼就應當由被告來證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來源,否則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C. 著作權取得的實質性條件

鑒別材料
(1)源程序(使用計算機語言編寫的指令或者語句序列)按前、後各連續30頁, 共60頁(不足60頁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結束頁除外), 右上角標注頁號1-60;
(2)文檔(如:用戶手冊、設計說明書、使用說明書等任選一種)按前、後各連續30頁, 共60頁(不足60頁全部提交)。每頁不少於30行(結束頁除外), 右上角標注頁號1-60。
[注] 已辦理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其著作權發生繼承、受讓、承受時,當事人應當出具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復印件),無須提交鑒別材料。

D. 軟體著作權實質審查嗎

我們在研究出一件值得開發的產品時都會申請專利來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現在越來越新穎的游戲被開發出來被眾人青睞,這些也是一種軟體著作權,但是很多人卻不知道軟體著作權的取得方式,今天我們就為各位介紹軟體著作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您能得到幫助。軟體著作權審查一、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於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徵。著作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例外,因為著作權的取得無須經過個別確認,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自動保護原則。軟體經過登記後,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個人和企業登記軟體著作權個人登記,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獨立開發完成的非職務軟體作品,通過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的方式進行權益記錄/保護的行為。軟體著作權企業登記,是指具備/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對自己獨立開發完成的軟體作品或職務軟體作品,通過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的方式進行權益記錄/保護的行為。著作權屬1、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2、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3、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如果不經登記,著作權人很難舉證說明作品完成的時間以及所有人。4、合法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該軟體產品,並可以出版發行5、在進行軟體產品登記的時候可以作為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6、在進行軟體企業認定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可以作為自主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的證明材料。

E.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實質上是

《著作權抄法》第三條襲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F. 著作權產生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著作權抄產生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在我國著作權是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的,無須經過任何批准或登記手續就取得著作權。著作權產生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是怎樣的呢?著作權產生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就條件的性質而言,可以分為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兩種。(一)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大體有兩種標准。一種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二)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後,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的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目前主要分為三種做法:第一種做法是,以作品的產生為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第二種做法是,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第三種做法是以加註著作權標記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此外無須再履行其他手續。

G. 何為著作權侵權的判定方法"接觸+實質性相似

作權侵權行為的界定在知識產權審判活動中至為關鍵。我國《著作權回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答對著作權侵權行為方式作了簡單列舉,在具體認定方面缺乏詳細的規范指導。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實質性相似加接觸」的基本規則,並將其作為判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核心標准。
所謂「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是指只有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接觸原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原作品,才能判定為著作權侵權。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規則是指如果被控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掌握該作品的條件,那麼就應當由被告來證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來源,否則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H. 著作權的客體的性質是什麼

著作權的客體的性質:

簡言之, 即著作權到底是什麼權利。這里有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是著作權的歸屬, 另一方面是著作權的內含。我國《民法通則》把著作權納入知識產權, 歸屬為民事權利。

這一點無須探討。關於著作權的內含, 也就是著作權是單一的財產權, 還是具有雙重性, 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 是財產權和人身權「兩權一體」的問題。在版權法最早產生的英美法系國家, 版權屬於無形財產, 是既可以轉讓, 也可以在作者死亡時被繼承的一種財產權。

有關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中, 也沒有「著作人身權」的提法, 甚至根本不規定我們所謂的「人身權」。我國《著作權法》第10 條指出,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但並沒有明確其所列著作權中哪些是「人身權」。

對此, 理論界普遍認為, 著作權法規定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著作權中的人身權, 即著作權是財產權和人身權的「兩權一體」, 並已成通說。然而, 對這一涉及著作權乃至知識產權的「權利屬性」的基本理論問題, 實際上值得探討說明。

在民法上, 人身權是和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身權的最基本特徵, 是「它與特定人身的不可分離性」, 法律表現為不可轉移性和不可約定性。這一特徵, 是權利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無論如何都無法分離, 而不是由制度所規定的, 事實上可以分離。

(8)著作權的實質擴展閱讀:

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徵: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現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

三、該表現形式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范疇

受保護對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保護對象:

一、不具備作品實質條件,主要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為保護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不適宜以著作權法保護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單純事實消息)。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_如何保護互聯網網路的著作權?

網路_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I. 著作權產生的條件有哪些

著作權產生的條件,生活中我們都經常聽說關於著作權侵權的新聞,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是知識產權中重要的包括對象。那麼著作權產生的條件有哪些?著作權的產生著作權產生的條件:就條件的性質而言,可以分為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兩種。1、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大體有兩種標准。一種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2、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後,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的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目前主要分為三種做法:第一種做法是,以作品的產生為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第二種做法是,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第三種做法是以加註著作權標記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此外無須再履行其他手續。

J. 著作權合同登記的實質作用是什麼

通過總結合同登記的 經驗,結合著作權登記的一般理論和國外實踐,分析合同登記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中的實質作用,有利於我國著作權登記整體制度的構建。 通常的著作權登記,既包括記載著作權原始狀況登記,也包括著作權權利變動登記。從前面所介紹的合同登記的內容來看,雖然涉及得不全面,合同登記實際上是一種權利變動的登記,但權利變動登記與著作權原始狀況登記一樣,可以起到幫助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有效行使權利、提供安全保障的作用。 什麼是權利變動 權利變動通常主要指著作權人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發生了變化。《著作權法》規定了多種權利變動的情況,如著作權轉讓、繼承、承受、質押。此外,集體管理和專有許可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利變動,但是行使權利的方式發生了變化,事實上增加了新的權利人或權利人代表。尤其是在著作權專有許可過程中,盡管著作權歸屬沒有變化,但取得專有使用權的一方在使用作品中所承擔的風險有時比著作權人還要大,而專有許可始終是作品傳播的重要方式,因此應當為專有權的順利行使提供保障。為敘述方便,暫且也將它們納入廣義的權利變動范圍。由於《著作權法》已經明確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著作權的繼承、承受和集體管理,著作權質押登記作為一種特殊登記也另行做了介紹,這里只涉及著作權轉讓登記和專有權登記。 為什麼要進行著作權轉讓登記和專有權登記,並且應當規定登記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 《著作權法》允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進行轉讓。通過著作權轉讓,原著作權人喪失了著作權,受讓人則獲得了著作權。通過專有許可,著作權人將某種使用方式專有使用權授權給被許可人,被許可人獲得專有使用權,成為專有權人。那麼,受讓人和專有權人如何讓外界了解這一變化?尤其是在需要證明其權利人身份時,他們會遇到與原始著作權人一樣的困難,因為他們仍然無法通過有效權利憑證(包括合同)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在此情況下,法律應當提供登記作為保障措施。由登記機構對受讓人和專有權人獲得權利的內容和期限等事項進行記載,這些記載成為初步證據,使登記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 轉讓和專有權登記對於避免重復轉讓和重復授權、維護使用作品的正常秩序尤為重要。實踐中,因著作權人行使權利不當,重復轉讓著作權或重復專有授權的現象經常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在許多案例中,經常出現因重復轉讓和授權造成的多人聲稱獲得轉讓或取得授權並再轉讓或授權的混亂現象。對因此而引發的多起訴訟,有時法院也顯得無能為力。因為在訴訟中,各案案由和當事人不同,法官之間無法溝通,各審各案,又缺乏認定轉讓和專有許可的有效依據,而合同是否有效又與轉讓和專有許可是否有效沒有必然聯系,難免會出現各判決中,不同的權利人對同一作品同時擁有權利的離奇現象。這種結果還直接導致在市場上同一作品由不同的權利人授權其作品以相同的方式在市場上傳播流通,嚴重地影響了使用作品和產品流通的正常秩序。 通過登記則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現象的發生。所謂登記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是指重復轉讓和專有授權糾紛中,以是否登記作為認定哪一個有效的依據。規定這一效力,可以使善意受讓人和專有權人避免或降低風險。因為在重復轉讓和授權中,過錯在於轉讓方或授權方,受讓方或被許可方通常是無辜的。選擇登記,可以使受讓方或被許可方獲得的權利得到保障,也清楚不登記可能存在的風險。在發生糾紛時,法院以是否登記作為判斷轉讓或授權是否有效的依據。 應當說明,登記不是轉讓和專有授權的生效條件。轉讓和專有授權首先是合同行為,如果不重復轉讓和專有授權,轉讓和授權依照合同確定生效,無需進行登記。當然,受讓人和專有權人為防止對方再次轉讓或授權,可以選擇登記。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登記不應當是單純的行政管理措施,而是著作權立法的需要,是著作權保護制度的需要。合同登記也不能只局限於對外保護和個別領域,更不能僅依靠部門之間的合作才得以實施,而是任何人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其實,目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轉讓和專有許可合同備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上述作用,但應當在實施中加以明確。有關合同備案的法律效力,可建議法院給予必要解釋,使其至少可以具有行政保護的效力。 制定「著作權合同登記和備案辦法」的建議 實事求是地說,我國合同登記的現狀與理想狀況還相差甚遠。特別是某些法律依據,盡管存在問題,但在短時間內不可能改變。因此完善合同工作也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要循序漸進,不求全責備,不急於求成。在目前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通過制定「著作權合同登記和備案辦法」,盡可能消除或減少各登記之間的交叉和矛盾,理順關系,改變登記工作不合法或不合理的現象,使合同登記達到比較理想的狀態。筆者據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在清理合同登記依據時,只保留法規以上的依據,規章一級的依據予以廢止。 (二)根據合同登記依據保留的情況,重新確定登記種類,盡可能避免交叉。對於未實施的登記種類,明確實施規定。 (三)貫徹落實《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有關著作權轉讓合同和專有許可合同備案的規定,明確合同備案的機構、范圍和效力等重要事項。 (四)對登記性質和登記機構混亂不清的合同登記,重新明確登記性質,確立登記機構。對需要委託辦理的登記,應規定明確委託關系、委託事項和受託機構等內容。徹底消除登記機構名不副實的現象。 (五)在規定中注意規范各種登記的必要文件和程序,如登記指南、填表說明、申請者需要提交的材料、登記的受理、審查、發證、期限、樣本的交存和保管、變更、查詢、公告和撤銷等,為申請人提供便利,也便於登記機構操作。統一規范登記中使用的各種表格、證書(或批復)的標准格式或規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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