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物為什麼不設立所有權
⑴ 一物一權的含義
(1)一物一權主義內容界定的分歧 盡管一物一權是物權法上的耳熟能詳的名詞,但關於其要旨如何,並非沒有認識上的分歧。諸種學說觀點可以概括為三類:
其一,物權客體特定論。持此論者認為,所謂一物一權主義,又稱為物權客體特定主義,是關於物權客體的原則或者說是關於物權客體的基本要求。對於一物一權主義的涵義,有的謂:「系指一物上僅能成立一所有權,一所有權之客體,以一物為限而言。推而言之,一物只能有一權,故物之一部分,不能成立一物權,一物就有一權,故數個物不能成立一物權,物權之計算以一物為單位。」「依此原則,一個物權之客體,應以一個物為限,在一個物上只能成立一個所有權。」也有的學者認為:一物一權主義「是指一個物權的客體應以一物為原則,一物之上不能同時並存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或者表述為「一個物權客體應以一物為原則,一個所有權或他物權不能存在於數個物之上。」以物權客體特定主義來認識一物一權,莫如將其倒置而稱為「一權一物」更為貼切。
其二,物權效力排他論。持此論者認為,一物一權是物權的絕對效力或者排他效力的表現,是對物權排他性的形象表述。其本來要表達的意思,為「一物之上當然不可存在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也不可存在兩個以上種類一致、效力相同的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或者說「意指同一標的物之上不得設立內容和效力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物權,尤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
其三,客體特定與效力排他論,或謂綜合論。不少學者在解釋一物一權原則時,並不單獨強調其是指物權的客體特定性或者是效力上的排他性,而是兩者兼顧,將其表述為「是指一個物權的客體原則上應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並不能同時設定兩個內容相互抵觸的其他物權。」也有學者明確提出,一物一權原則實際上包括物權的排他性原則與物權客體特定性原則兩個方面的內容,因而以物權的排他性原則或物權的客體特定原則來代替一物一權原則,均有不妥。
(2)對「一物」與「一權」之涵義的不同解釋
具體到一物一權主義中的「一物」與「一權」應如何界定和理解,學者們的見解也存在著差異:
關於「一物」的認識,有「客觀一物論」與「觀念一物論」兩種觀點。恪守羅馬法原有精神的「客觀一物論」者認為,物權的客體應限於特定的、獨立的一物,集合物上不能設定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成分一般也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對於集合物上成立一個所有權與設定財團抵押以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土地的觀念劃分等現象,或者對「一物」進行特殊解釋,或者作為一物一權原則的例外情況來認識。更多的學者則持「觀念一物論」,認為物權客體的特定性和獨立性的衡量標准,與其說是物理上的,莫不如說是社會的一般觀念上的、交易上的、法律上的。就是說,一個物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獨立性,固然為特定性和獨立性之物,能成為物權的客體,即使不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獨立性,但在交易上認為具有特定性獨立性之物,法律即可加以確認,允許它成為物權的客體。也即是說,一物一權中的「一物」,是指法律觀念上的一個標的物,它既可以是單一物,也可以是合成物或集合物,而不是指客觀事實上的一個獨立物。
關於「一權」的意義,也有兩種不同見解。有的堅持羅馬法之傳統,認為一物上之「一權」,僅指一個所有權(可簡稱「一物一主論」);也有的解釋在現代法中,該「一權」並不僅限於指所有權,也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在內,亦即一物之一權,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也不能並存兩個以上內容、效力相抵觸的物權(可簡稱「相斥物權不得並存論」)。
(3)「寬泛」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之要旨歸納 由以上的考察分析,足見一物一權主義並非其字面意義那樣簡單。依多數學者之見,在以所有權為中心的羅馬法上,一物一權中的「一物」,原則上是指物理上或客觀上獨立、特定的一個有體物:「一權」亦僅指一個所有權(為便於表述,我們姑且將此種界定稱為「嚴格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而在現代生活中及法律觀念與法律實踐上,一般認為,「一物」的衡量標准發生了重大變化,指在「法律觀念上」具有特定性與獨立性的一物。客觀上的一個獨立物,自可成為一個物權的客體;客觀上、物理學意義上的一物,可以在法律觀念上被分解為或者說被視為數物(如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土地通過登記的觀念區分等);客觀上或物理上獨立的數物,法律觀念上也可視為一物,而在其上設定一個物權(如集合物所有權、數物的一並抵押、財團抵押等);物之部分或成分,若與物之整體分離或具備獨立之經濟價值而有排他的可能性(如取自土地之砂石、地上及地中之空間),亦可為物權之客體。另外,現代法上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已不限於有體物,無體物和權利,也可成為物權的客體。隨著「以物之所有為中心轉向以物之利用為中心」和他物權制度的發達,現代法上所謂一物一權主義中的「一權」,也不再局限於所有權,而應包括所有權與其他物權在內的各種物權,其意義也不再拘泥於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物權,而是強調一物之上不得並存兩個以上內容、性質相抵觸的物權。
據此,對現代物權制度上的一物一權主義,依前述綜合論者的所作的內容較為寬泛的解釋(姑且稱為「寬泛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可將其要義概括為兩個方面、四個要點:
第一方面,為「一權一物」,即一項物權的客體原則上須為特定、獨立的一物。其要點之一,是一個物權的客體原則上應為(法律觀念上的)一物;要點之二,尚未與物之整體分離的物之組成部分之上,不能單獨設立物權。
第二方面,為「一物一權」,即一物之上不得並存相抵觸的兩個物權。其要點之一,為「一物一主」,即一物之上絕不得存在兩個所有權(但不排斥所有權的共有);要點之二,為「相斥之物權不得並存」,即一物之上不得同時存在兩個以上性質、內容相抵觸的物權。
(4)「嚴格」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觀念的重申 近來,有學者針對理論界關於一物一權主義在解釋上的諸多分歧,提出一物一權主義的准確涵義之解釋,應以多數日本及台灣學者的見解為妥當,即:「一物一權是指一物上僅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一所有權之客體,以一物為限。」而諸多大陸學者所作的「一物一權是指一物上僅能設定一個物權,而不能設定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之解釋,並不準確。原因在於,一物一權主義為物權法學說上的歸納,目的僅在表達所有權與其標的之間的關系:其一,物權標的的獨立性決定了一物之組成部分不得成立獨立的所有權,故只有完整的、獨立存在的「一物」才能成立所有權;其二,物權標的的同一性質決定了所有權必須設定於一個獨立物之上,而不能設定於有數個物所構成的一個集合物上。而如果將「一物一權主義」擴張適用於他物權,則明顯缺乏邏輯支撐,因為一物之上顯然不止僅能存在「一權」,而是可以有「數個」物權並存。因有這種限定,則以集合物上得設定「企業擔保」、「財團抵押」等新型擔保物權為由,認為其構成對一物一權主義的挑戰或認為一物一權主義應予修正,理由並不充分。因為集合物之抵押權與集合物之所有權,是兩個完全不同性質的問題,法律承認一個抵押權得設定於集合物,不等於承認集合物上得設定一個單獨的所有權。基於交易的方便或經濟價值、整體效用上的需要,數個不同種類的物得被「捆綁」起來作為集合物而成為「一項交易的標的」,但並不等於集合物必須被視為一個獨立物,更不等於集合物上必須設定一個單獨的所有權。將集合物作為一個獨立物並成立單獨的所有權,即無必要,也不可能。因為,在以集合物為標的交易中,構成集合物之組成部分的各獨立物,其所有權的變動並不因其為集合物的構成部分而與其他同類物有所不同:集合物中不同之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仍須個別進行,集合物中的動產,如無特別約定,其所有權變動也只能依每一單獨動產的交付而完成。尤其是,如果非要在集合物上設定一個「所有權」,則還必須圓滿回答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將集合物作為一個整體而單獨設定了一個所有權,那麼,構成集合物的各獨立物上的所有權到哪裡去了?
重申原本或嚴格意義上的一物一權原則的學者,還對一些學者借論證集合物上得單獨設定一個統一的所有權而為雙重所有權理論或者變形的雙重所有權理論尋找某種新的依據的傾向,以及所謂的「法人財產雙重所有權理論」提出了深刻的批評,並表明「一物一權,不可動搖」的態度。
我們認為,以上論述中關於一物一權的應有涵義及集合物上不能成立單獨所有權等觀點的論證頗為深刻、精到,值得重視。不過,此「嚴格意義上的一物一權主義」雖值肯定,但其是否就一定應居物權法基本原則之「高位」,仍有探討的餘地。
⑵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保護原則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物權
物權內容法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設新的內容(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押必須移轉佔有,當事人就不能創設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押)
3、一物一權原則
(1)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集合物原則上不能成為一個所有權的客體,而應為多個所有權的客體。(2)一個獨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為多人,多人對一物享有所有權,並非多重所有權,所有權仍然是一個,只不過主體為多人。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據其份額對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但份額本身並非單獨的所有權。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數個物權,但各個物權之間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權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設置多個物權,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個抵押權的存在。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單個的所有權,物只能在整體上成立一個所有權。
4、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由此可見,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則通過「佔有」表示。
(2)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存在瑕疵,對於信賴該物權存在並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其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⑶ 當事人可在同一物上設立多個物權,此處物權可以是所有權嗎 那一物一權這個原則
一、同一物上設立多個物權是可以的,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但只能有一個所有權。
二、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三、一物只設一個所有權,這個所有權可以有多人名字,但只能是共有。可以理解為多人可以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可以共同共有,也可以按份共有。
⑷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且不能有多個物權
是錯誤的,可以建立多個物權一、同一物上設立多個物權是可以的,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但只能有一個所有權。
二、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三、一物只設一個所有權,這個所有權可以有多人名字,但只能是共有。可以理解為多人可以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可以共同共有,也可以按份共有。
⑸ 物權法常識:物權法有哪些基本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保護原則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這一原則要求物權的類型、各類物權的內容、效力,以及創設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規定,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設。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物權
物權內容法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設新的內容(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押必須移轉佔有,當事人就不能創設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押)
3、一物一權原則
(1)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集合物原則上不能成為一個所有權的客體,而應為多個所有權的客體。(2)一個獨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為多人,多人對一物享有所有權,並非多重所有權,所有權仍然是一個,只不過主體為多人。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據其份額對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但份額本身並非單獨的所有權。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數個物權,但各個物權之間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權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設置多個物權,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個抵押權的存在。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單個的所有權,物只能在整體上成立一個所有權。
4、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由此可見,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則通過「佔有」表示。
(2)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存在瑕疵,對於信賴該物權存在並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其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⑹ 一物之上不能同時設立兩個所有權,體現的物權法原則是
體現的是一物一權原則。
⑺ 經濟法中一物一權原則中,不是說一個獨立物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嗎,那為什麼書上說,一物之上的所有權人可
首先,一物一權原則一方面是指一個物之上只能設立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同內時設立兩個容以上的所有權;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個物上不能同時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在性質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權。
其次,「一物之上的所有權人可以為多人」,是指所有權人可以為多人,例如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並不是說有多個所有權。
⑻ 為什麼沒有所有權還能請求返還所有物
那要看A和B雙方合同約定。
合同可以約定A付款給B後
貨物所有權就轉移給A了。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⑼ 共有的客體為什麼可以是集合物
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標的物特定,即一物一權.因此,物權變動也只能一個一個變動.集合物不是不能成為物權客體,而是不能只成立一個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