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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律服務

發布時間: 2021-03-10 06:42:51

⑴ 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大量篇幅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相關情況下所應承擔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其一,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連帶責任。
其二,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有以下兩種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一)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 (二)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二)所述情況,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所需承擔的連帶責任究竟是等同該實際侵權人責任還是只對於收到著作權人警告之後就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根據《侵權責任法》36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上述義務的不再對於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而只對在其接到通知後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其三,不作為的相應責任。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⑵ 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是指侵權行為人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1、適用民事責任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第一,侵權行為使他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遭受損害。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第二,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或傳便損害事實的發生。第三,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是由於過錯。第四,行為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民事責任形式
(1)停止侵害。為能夠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擴大損害後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例如,根據受傷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出版侵權圖書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侵權圖書,對已出版的圖書應當收回、封存、銷毀。
(2)消除影響。侵權人承擔這項責任,應採取有效方式,說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帶來的消極影響。
(3)公不賠禮道歉。即應當是以可使公眾了解的方式。承認侵權,並向著作權人表示歉意。
(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指侵權人以自己的財產抵償,彌補自己的行為給受需人造成的損害。對財產損害的賠償,以實際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作為確定賠償金額的標准,不允許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金。對於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規定了停止侵害、恢復不譽等和有限的經濟賠償。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 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因其實施犯罪行為所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
表現:
1、侵犯著作權罪。我國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第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學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版權的圖書的。第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像。第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對於上述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或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新刑法第21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侵犯著作權行為行政責任的形式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
1、選用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根據《著作權行政行罰實施辦法》,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包括:(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2、行政責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提出的先誡和譴責,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
(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這種處罰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權人不能繼續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營利,但沒有觸及侵權人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獲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權人已獲得收益的情況下,單獨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適的。
(3)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益的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前一種處罰形式的補充,二者結合起來可使侵權人一無所有。
(4)沒收侵權復製品。為防止侵權人將是否製作出來的侵權復製品發行,繼續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有必要沒收侵權復製品。
(5)沒收侵權復製品的製作設備。對那些本可能繼續侵權的侵權人,為從根本上消除其繼續製作侵權復製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沒收其製作侵權復製品的設備。
(6)罰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罰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術作品的,罰款1000元至5萬元。對其他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可以罰款一萬至10萬元或總定價的二至五倍。
著作人身權維系和彰顯作者和作品之間客觀聯系的真實性,反映了對歷史的忠實和對世人的負責,不因世事變遷而有所改變。著作財產權有時間限制,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後50年。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以下是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5.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鄰接權
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保護期不受限制;其財產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的保護期自首次製作完成後50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廣播電台、電視台享有轉播、錄制/復制自首次播出後50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 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 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9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月3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第五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二)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
(三)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
(四)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五)錄像製作者,是指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⑶ 著作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著作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著作權法是調整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領域因創作作品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調整的法律關系因作品創作而產生,表現為作者與傳播者、作者與讀者、傳播者與讀者、作者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系。我們來了解一下著作權的法律特徵都有哪些,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著作權的法律特徵著作權作為一項特殊的民事權利,著作權法最根本的目的是通過保護作品創作者的權利。著作權的法律特徵一: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智力成果。著作權的法律特徵二:著作權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就象人一出生即有民事權利能力,著作權的獲得不需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作品一經完成就自動產生權利,與專利權、商標權不同。著作權的法律特徵三:權利內容受法定限制(如作品內容、保護期限、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法律特徵四:在本國發表的作品或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在任何國家發表的作品,均受本國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的國際保護,也根據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的規定,分別按各自的國內法對締約國的作者給予版權保護。以上內容介紹了幾點著作權的法律特徵,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⑷ 互聯網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手段都有哪些

互聯網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手段,互聯網著作權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法律上也出台了一些相關法律手段和措施來保護互聯網著作權的合法權益。那麼互聯網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手段都有哪些?互聯網千變萬化互聯網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權保護的核心。通過法律手段來加強網路著作權保護,一方面,要強化法律意識,完善網路信息的法律體系。既要對現有著作權法等進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來規范作品網上傳輸行為;既可以通過對傳統著作權保護作出網路視角的解釋和延伸,又可以進行互聯網作品保護的專門立法。我國先後出台了《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製作數字化製品的著作權規定》,修改了著作權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為網路的正常運行和網路作品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要加強網路執法,提升法律地位,維護法律權威。加強對網路傳播和經營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採取審查准人制度,實施跟蹤監督,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同時,要依法規范網路主體的責、權、利,確保涉網各方的利益平衡與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網路空間中,作品權利人、網路服務商、傳統媒體、網路用戶都是網路主體。正如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一樣,有權利的人也容易濫用權利。著作權人要求擁有作品的絕對專有權,而權利的相對性又不能容許它無限擴大。法律在保護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正當的財產權利及其基於這種權利帶來的財產性利益的同時,也要為權利的行使設置邊界,為權利人的行為劃定籬笆,調節網路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保證網路作品得到合理使用。

⑸ 軟體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有哪些

著作權可以分為很多類,其中有一類叫做軟體著作權,很多人對於軟體著作權並不了解,不清楚軟體著作權的法律保護的內容有哪些?現在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詳細的介紹軟體著作權的法律包括方面的具體內容。軟體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有哪些軟體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有哪些: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以下權利: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原件或復製件的權利;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軟體著作權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著作權的保護期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組織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的合法復製品所有人是指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合法的軟體復製品的人,簡言之,通過正規渠道得到正版軟體者.他們依法享有以下權利:1、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軟體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2、為了防止復製品損壞而製作備份復製品,但這些復製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3、為了把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這種修改後的軟體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軟體著作權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也可以就某些權利進行專有許可使用、經轉讓或專有許可而獲得軟體著作權者依法受到保護。需要注意的是,轉讓或許可使用著作權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而且要履行登記手續。

⑹ 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刑法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根據侵權行為的程度不同,應分別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那麼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七)未經表演者許可,以現場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的錄音錄像出版的;(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第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⑺ 著作權侵權,法律程序如何解決

、著作權侵權行為
1侵權舉證採用過錯推定:不能證明其出版復制行為有合法來源的,推定其為侵權;過
錯推定,舉證責任倒置;過錯推定還有商標法56 條和專利法裡面新產品的生產方法侵權的
舉證責任倒置和著作權法63條2 款善意使用侵權;
2.損害計算方法三種: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2.侵權人的非法所得;3.法定的賠償額:50 萬
元以下的賠償。
3 計算機軟體作品的著作權的客體:程序和說明文檔。保護前提:獨立開發和固定在有形物
體上。保護時間和文字作品一樣,沒有特殊之處;
限制:合理使用的范圍非常小:1.合法用戶可以裝載和備份,2.適當的作功能改進3.非商
業性的使用的少量復制可以;
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
權人專有權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
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
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
二年計算。
法律責任
1.賠償損失: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
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
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2.訴前禁令: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
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
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
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3.訴前證據保全: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
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
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4.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
侵權復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
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
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出版社出版抄襲作品承擔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未規定侵害著作權適用無過錯
責任原則,因此,出版社應僅在有過錯並造成損害後果的情況下,才就出版抄襲製品一事與
抄襲者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過錯,應由抄襲者獨自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出版社應停止出版發行抄襲作品,並依法返還不當得利。不論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這種
責任都是分別對著作權人和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承擔的。在任何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
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都可以以出版抄襲製品的出版社或發行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
所謂有過錯,是指出版社出版抄襲製品時處於一種敵意或過失的主觀狀態。例如,
出版社在接受抄襲品時處於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狀態。例如,出版社在接受抄襲品時因疏
忽或者輕信而未查詢權利狀況,或者出版社在接到著作權人或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的
投訴後,仍繼續出版社發行抄襲製品(不論投訴人是否提供擔保),等等,都可以認為出版
社有過錯。
行政處罪以懲戒和教育為目的,如果出版社沒有過錯,不宜給予行政處罰,因為在
這種情況下給予行政處罪有失公正,且不能達到懲戒和教育的目的。鑒於抄襲者是故意侵權,
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上述原則也應適用於處理出版社出版其他侵權製品而引起的著作權糾紛。

⑻ 著作權相關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著作權法實施辦法》
《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對侵犯著作權行為行政處罰的實施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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