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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海域使用權的前提

發布時間: 2021-03-10 04:33:44

❶ 海域使用爭議未解決前,海域動遷賠償款可以發放嗎

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確定的三項基本制度之一。徵收海專域使用金是屬實現國有資源性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按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對不按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一律不得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和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對違反規定的用海單位和個人將依法查處。
按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前提條件。對無故拖延、惡意拒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單位和個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按規定下達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海域使用金。逾期仍不繳納,對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一律不予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和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對已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將按規定注銷海域使用權,收回海域使用權證書。

❷ 海域使用權怎麼設立的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
申請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海域使用論證材料;
(三)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對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審核,並依照法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海域使用申請,應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下列項目用海,應當報國務院審批:
(一)填海五十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二)圍海一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三)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七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四)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用海。
前述規定以外的項目用海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海域使用申請經依法批准後,國務院批准用海的,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申請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
海域使用權除依照前述規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過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取得。招標或者拍賣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招標或者拍賣方案,應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招標或者拍賣工作完成後,依法向中標人或者買受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中標人或者買受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

❸ 自然人申請海域使用權應滿足什麼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域使用權的申請審批、招標、拍賣、轉讓、出租和抵押,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第四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以下簡稱用海預審)。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申請的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海域使用論證
第六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選劃的養殖區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申請養殖用海時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但圍海養殖、建設人工漁礁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養殖用海項目等除外。
第七條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申請人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組織招標、拍賣的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第八條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擔論證項目,並對論證結果負責。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須持證上崗。
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分級標准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海域使用論證應當客觀、科學、公正,並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准。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當符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寫大綱要求。
第十條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組織專家對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有效期三年。
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用海預審
第十一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准前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取得用海預審意見。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

❹ 想問一下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作用,還有要如何辦理海域使用權證書

審批事項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權證》的初審
是否行政許可事項


受理范圍
1.填海、圍海項目用海;

2.七百公傾以上不改變海域自然自然屬性的項目用海

受理條件
1.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2.海域界址清楚、面積准確、權屬明確;

3.符合海上交通安全;

4.符合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5.經海域使用論證可行;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例。

是否限制性審批事項

限制性條件

選擇方式
1.直接申請;

2.招標投標;

3.拍賣。

需提交的申報材料
1.海域使用申請書;

2.申請海域的宗海圖(十份);

3.計劃發展部門對項目的立項批復或核准備案意見;

4.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表)及評審意見;

5.海洋環境影響報告及批復;

6.防洪治導線以內的用海項目,須提供水利部門防洪規劃同意書;

7.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或工程項目的批准文件;

8.有關資信證明材料(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身份證等,寫上「與原件相符」字樣,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如直接上報國家海洋局的一式五份;

10.如海域使用權變更的,提供原海域使用權證書和變更協議書。

受理機構及地點
市縣海洋與漁業局

責任科室
海洋綜合管理科

審批決定機關
省政府或國務院

審批流程
受理(申請人申請或經區政府初審上報)—承辦(海洋綜合管理科審查)—現場檢查—公示(海域使用在報刊媒體上公示)—審查(局領導審查意見)—初審(上報市政府出具初審意見)—上報辦結(省海洋與漁業局)

辦結時限
60工作日

發文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權證》

是否有年審
按年計征的有年審,一次性計征無年審。

收費標准及收費依據
1.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關於加強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綜[2007]10號);

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各個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表格下載
海域使用申請書

❺ 沒有海域使用證允許收海域使用金嗎

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確定的三項基本制度之一。徵收海域使版用金是實現國有資源性權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按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對不按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一律不得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和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對違反規定的用海單位和個人將依法查處。
按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前提條件。對無故拖延、惡意拒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單位和個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按規定下達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海域使用金。逾期仍不繳納,對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一律不予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和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對已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將按規定注銷海域使用權,收回海域使用權證書。

❻ 辦理海域使用證需要准備什麼材料才能申請到什麼地方遞交申請

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海域使用論證材料; (三)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單位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
到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如縣海洋局。

❼ 海域使用權評估需要什麼資質辦理相關資質需要什麼條件什麼辦理流程謝啦

海域使用權評估需要證券評估資質,因為是受中國證監會監管。

❽ 如何辦理海域使用許可證

向海域所在抄地的海洋管理局襲申請,用海單位填寫《海域使用申請報告》,說明使用項目、投資規模、地點、面積、報街道漁業技術服務中心,核實後上報區海洋與漁業局海域科,匯同海洋與漁業局審核,實地測量、批准後發給《海域使用許可證》,領到《海域使用許可證》同時到養殖科辦理《海域養殖證》。

❾ 申請海域使用權需提交哪些書面材料

海域使用權申請人、中標人或者買受人提出登記申請。
依據海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海域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登記申請。
設定他項權利的,由雙方共同提出登記申請。
第七條 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可以委託他人代理。代理人應當出具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授權委託書。境外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九條 通過申請審批或者招標拍賣方式確定海域使用權後,申請人應當提出初始登記。
第十條 初始登記申請材料包括:
(一)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
(三)宗海界址圖(包括宗海位置圖和平面圖);
(四)項目用海批復或者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
第十一條 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租賃、抵押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十日內進行登記,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海域使用權續期的;
(二)改變海域使用位置、面積或者期限的;
(三)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四)填(圍)海造地項目已竣工驗收的;
(五)其他形式的變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海域使用權人變更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因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的;
(三)依法繼承海域使用權的;
(四)因行政機關調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權轉移的;
(五)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仲裁裁決而引起海域使用權轉移的;
(六)海域使用權人名稱改變的;
(七)其他形式的變更。
第十五條 變更登記應當在有關文書生效或者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但依法批準的變更,應當在變更批准文件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

❿ 海域使用權只有在什麼情況下才不予續期

在制訂《物權法》時,已考慮到土地使用權繳費續期的問題,放棄了「無償自動續期」的方案,採用了「自動續期」條款,迴避了無償自動續期,為以後的繳費續期,留下了法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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