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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閑地經營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3-10 04:09:33

❶ 想租用路邊空閑土地,有什麼流程和標准嗎通過哪些部門

「農民自留地和空閑宅基地」是否可以出租或轉讓,《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經具體規定。 1、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2、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附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❷ 土地使用權經營性用地與非經營性用地有什麼區別望高手予以解答~!

1、用途不同

經營性用地一般是指經營性項目的用地,按照現行的政策,經營性項目用地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非經營性用地是指不是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獲取利益為目的,而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而使用的土地。

2、獲得途徑不同

經營性用地一般是通過投標拍賣來進行,如建造門面房,商品房等。

非經營性用地,一般是政府劃撥所得,如政府辦公用地,道路用地,綠化用地等。

3、性質不同

經營性用地一般是具有贏利的性質,而非經營性用地一般是為了公共利益,不具有贏利的性質。

(2)空閑地經營使用權擴展閱讀:

不同土地的使用年限: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4、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❸ 閑置土地有什麼法律規定

土地閑置的法律規定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
構成土地閑置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在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以後,連續滿一年或者超過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是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三是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的或者已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終止開發建設1年以上(含1年)的。其中閑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徵收閑置費,閑置時間達到2年以上的,應當無償收回。對土地閑置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以上規定進行。
土地閑置的事實認定
對土地閑置的正確認定,是能夠無償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構成土地閑置的規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實依據,是保證合法順利收回閑置地的關鍵。
其一,對土地閑置時間的認定,應注意出讓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時間確定。出讓合同沒有約定的,則應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時間確定。筆者認為,不能按照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時間確定土地閑置的起始時間,否則會導致故意囤地的開發企業延遲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
其二,對投資額度的確定,不應由國土資源部門自行確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聘請有價格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並出具鑒定報告。對開發面積不足1/3的認定,應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部門聯合進行。應根據土地出讓時規劃部門出具的詳細性規劃,通過現場丈量進行比對,然後由規劃和國土部門共同出具報告,確定其投資建設的面積。
其三,要正確界定不屬於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違約責任,這對決定是否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從實際情況看,主要有兩種情況不屬於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一種是由於政府規劃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土地使用權出讓後,政府改變了對該區域的規劃,致使用地單位不能按期開工建設。另一種情況是政府的配套建設沒有如期完成。
收回閑置土地的一般程序
收回閑置土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是進行立案,調查取證,認定事實。根據以上對閑置土地認定的基本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在立案後,應通過現場調查,以及對當事人、規劃部門、市政電力等公用事業部門進行取證,確定是否構成閑置。
二是應告知當事人其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當事人不要求聽證的,應當出具放棄聽證證明。
三是在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下發收回閑置土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經依法設立抵押權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
四是收回《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注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五是通知計劃、規劃、建設等部門撤銷有關批准文件。最後是對收回土地使用權事項進行公示,至此完成對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工作。

❹ 宅基地空閑地使用權的鄰居糾紛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1、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2、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3、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無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需要收回而無宅基地的。二、農民宅基地審批程序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三、土地登記的程序1、土地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權屬審核;4、注冊登記;5、頒發或更換證書。具體可向你所在區國土資源局咨詢。

❺ 農村土地宅基地-空閑地使用權

如有村委證明,你可以爭取該土地使用權。

❻ 閑置土地如何認定處置方式有哪些

閑置土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了6種閑置土地處理方式: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但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上述規定的方式處理外,還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餘部分由政府收回。

為進一步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07〕36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文件對嚴格閑置土地處置進一步作出規定: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限期開工、竣工。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對於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及時清退。能夠恢復耕種的要恢復耕種,不能恢復耕種的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優先安排開發利用。

❼ 按照國家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屬於持有並准備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嗎

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取得的、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於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根據1999年4月26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的規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屬於閑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1)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2)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閑置土地處理辦法》還規定,經法定程序批准,對閑置土地可以選擇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不超過1年)、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等方案。

❽ 有關閑置地開荒使用權的土地管理法有規定嗎在哪一章哪一條

這屬於四荒用地的一種,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關於其他方式承包的條文有規定。

❾ 閑置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攤銷嗎

"您好!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因此,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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