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域使用權抵押
㈠ 海域使用權評估
需要找我
申請抵押登記資料清單
1、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回書一式兩份(抵押雙答方簽注印章);
2、抵押雙方當事人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應同時提交本條第3、4項材料);
1)抵押雙方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和身份證明;
2)抵押雙方企業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
3)抵押雙方海域使用權登記委託書;
4)抵押雙方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
3、借款合同
4、海域使用權抵押合同;
5、海域使用權證(正副本);
6、海域使用權抵押價值評估報告;
7、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
8、屬於為他人擔保抵押的,應提交抵押人、抵押權人和第三人三方簽訂的抵押合同和擔保合同;
9、企業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
10、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
11、其他有關抵押海域使用權價值的文件與證明等。
㈡ 為什麼抵押財產沒有規定海域使用權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三章規定:
第一節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規定沒有。
㈢ 申請海域使用權需提交哪些書面材料
海域使用權申請人、中標人或者買受人提出登記申請。
依據海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海域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登記申請。
設定他項權利的,由雙方共同提出登記申請。
第七條 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可以委託他人代理。代理人應當出具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授權委託書。境外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九條 通過申請審批或者招標拍賣方式確定海域使用權後,申請人應當提出初始登記。
第十條 初始登記申請材料包括:
(一)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
(三)宗海界址圖(包括宗海位置圖和平面圖);
(四)項目用海批復或者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
第十一條 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租賃、抵押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十日內進行登記,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海域使用權續期的;
(二)改變海域使用位置、面積或者期限的;
(三)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四)填(圍)海造地項目已竣工驗收的;
(五)其他形式的變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海域使用權人變更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因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的;
(三)依法繼承海域使用權的;
(四)因行政機關調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權轉移的;
(五)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仲裁裁決而引起海域使用權轉移的;
(六)海域使用權人名稱改變的;
(七)其他形式的變更。
第十五條 變更登記應當在有關文書生效或者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但依法批準的變更,應當在變更批准文件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
㈣ 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價格評估師資格與機構資格
現在還沒有專門的資質,我們做了很多海域權評估
㈤ 自然人申請海域使用權應滿足什麼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域使用權的申請審批、招標、拍賣、轉讓、出租和抵押,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第四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以下簡稱用海預審)。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申請的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海域使用論證
第六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選劃的養殖區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申請養殖用海時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但圍海養殖、建設人工漁礁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養殖用海項目等除外。
第七條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申請人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組織招標、拍賣的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第八條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擔論證項目,並對論證結果負責。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須持證上崗。
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分級標准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海域使用論證應當客觀、科學、公正,並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准。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當符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寫大綱要求。
第十條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組織專家對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有效期三年。
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用海預審
第十一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准前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取得用海預審意見。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
㈥ 有關海域使用權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回共和國海域答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域使用權的申請審批、招標、拍賣、轉讓、出租和抵押,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第四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以下簡稱用海預審)。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申請的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監督管理
望採納,謝謝!
㈦ 海域使用權證書評估需要什麼資質
評估海域使用權需要評估單位具有資產評估資質,以為海域使用權就是資產的一部分,最好有證券評估資質,這樣的資質可以全國范圍內執業,我們已經做了很多海域使用權的評估。
申請抵押登記資料清單1、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抵押雙方簽注印章);2、抵押雙方當事人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應同時提交本條第3、4項材料);1)抵押雙方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和身份證明;2)抵押雙方企業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3)抵押雙方海域使用權登記委託書;4)抵押雙方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3、借款合同4、海域使用權抵押合同;5、海域使用權證(正副本);6、海域使用權抵押價值評估報告;7、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8、屬於為他人擔保抵押的,應提交抵押人、抵押權人和第三人三方簽訂的抵押合同和擔保合同;9、企業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10、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11、其他有關抵押海域使用權價值的文件與證明等。
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表》;
(二)抵押雙方當事人證明材料。其中,單位申請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申請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
(三)海域使用權抵押合同文本;
(四)《海域使用權證書》;
(五)海域使用權抵押價值評估資料,包括:1、抵押當事人委託具有評估資質機構出具的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報告;2、抵押權人對海域使用權評估價值的認可證明;
(六)抵押期限內已足額繳納的海域使用金繳款憑證;
(七)屬於為他人擔保抵押的,應提交抵押人、抵押權人和第三人三方簽訂的抵押合同和擔保合同;
(八)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託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九)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㈧ 「三權」抵押是指哪三權
三權指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農村居民房屋產權。
土地承包經版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 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最多不會超過5位數。
㈨ 海域使用權 評估
海域使用權評估對象應該是一種「權益性資產」。
這個對象有幾個與其他資產不同的地方:
一是,它跟土地使用權的性質一樣,只是一定期間內的使用權,所以,有關權益問題的年限就非常有必要搞清的,這種權益未必與企業經營期限相對應,但可能與權利的承繼有關聯,有必要閱讀權益文件和相關的協議;
二是,清查比較困難,也就是范圍方面的,但這個問題可以以權證為依據;
三是,海域使用權目前估計交易或購買的案例不多,運用市場比較法評估可能不合適,同時,其達到什麼樣的開發程度可能也缺少依據性的東西,不象土地使用權還有「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之類的標准,所以,很難採用類似土地使用權評估中的基準地價法評估。
關於評估方法的選擇問題:
海域使用權的基本估價方法通常可選擇採用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剩餘法等。但必須考慮根據委估具體對象的權屬特徵、開發狀況、資料取得等因素選擇最適合的估算方法。
1、市場比較法是在同一市場條件下,根據替代原則,以條件類型或使用價值相同的士地交易實例與委估對象加以對照比較,在兩者之間就影響該海域使用權的交易情況、期日、區域及個別因素等進行修正,求取委估使用權在評估基準日表現的價格的方法。但就委估對象而言,一是可能存在類似交易案例的缺乏或者面積等差異過大而缺乏可比性,二是可能存在較長時期的不可撤消的投資協議約定的交易制約影響以及海域使用權的面積、開發程度等因素的差異較大,修正的參數的准確確定有一定難度。我個人感覺,不適宜採用該種方法。
2、剩餘法又稱假設開發法,是將待估海域使用權及其范圍內的相關設施銷售價格減去正常建造成本、正常利潤、稅金、利息,從而求得該海域使用權價格的一種估價方法。我們知道,減號後面的可能比較容易取得,但海域使用權及其上的相關設施的銷售價格可能還存在著市場信息不足的情況,所以這種方法可能難以適用。
3、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把對海域使用權的所有投資,包括最初的取得費和相關圍攔等基本設施開發費兩大部分,作為「基本成本」,加上基本投資所應產生的相應利潤和利息,組成海域使用權價格的基礎部分。並同時根據國家對海域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的需要,加上海域所有權應得收益(即類似於出讓金),從而求得海域使用權價格。但該種方法使用的前提條件――類似的出讓金之類的資料可能未必能夠取得。
4、收益法,也稱權益性資產的資本化法,是在考慮海域使用權還原率的基礎上,將其在將來所能產生之期待純收益折算現值的總和,求取委估資產價格的方法。根據本次委估目的看,在長期合同約定下,其產生的收益與業務經營內容和相關產品市場存在著對應的關系,其收益的估算需要考慮一些假設的條件,比如相關產品的市場走勢,經營實體本身經營方向和戰略上不存在重大變動、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海蟹、台風等)、從該評估目的為銀行抵押貸款之目的看,銀行最為關注的恐怕是收益及其歸還能力吧。在具體評估中,可能還需要藉助有關海產品養殖專家的意見,比如了解每公頃的投入產出經驗性數據,海產品的苗和產品的價格等等,另外,在折現率的選取方面,可能需要針對其較大的風險因素而作就高不就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