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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抵押

發布時間: 2021-03-10 03:28:41

Ⅰ 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下列國有土地可抄以抵襲押: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下列國有土地不得抵押: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國有土地;

(三)被依法查封的國有土地;

(四)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Ⅱ 出讓或者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應符合哪些必備條件

1,該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必須全部付清,並經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2,該土地使用權所擔保的主債許可權於開發建設出讓或轉讓地塊的貸款

3,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4,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不得違反國家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

在建工程抵押應符合的條件有:
1,抵押人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並應有監視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2,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投資總額的 25%

3, 建設工程抵押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該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造價

4,該建設工程范圍內的商品房尚未預售

Ⅲ 有房產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抵押登記嗎

來不可以。
《自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Ⅳ 你好,如果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辦理土地抵押時,是否必須將地上附著物一並抵押

必須一並抵押。

Ⅳ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點評案例】 某市市政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到該市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登記手續,經過核准,該抵押貸款宗地面積為16884平方米,用途為公共設施用地,用地類型為出讓,原出讓價款為1136萬元且已經全額繳付,現抵押貸款金額為760萬元,用地手續齊全。根據現場踏勘,該宗地是堆放大型建築設備和建築設施用地。【分歧觀點】 針對這一特殊用途的地塊,該市地產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極為謹慎,經過查閱大量有關法律法規後,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出現了意見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公共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設施用地不得抵押,故不能為該公司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宗地為出讓用地,已全額交納出讓金並取得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第四十九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依據《河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抵押。抵押時應當交給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因此,這塊土地可以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作者觀點】 筆者認為,土地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也是一種土地他項權利。土地抵押後,作為標的物的土地並不發生轉移,它仍為原使用人佔有使用,只以其代表經濟價值的某項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作擔保。該宗地雖然為公共設施用地,傳統上,公共設施用地多採取劃撥方式取得,自然不宜抵押。但該宗地是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有權利用自己的資產進行融資。而且,土地使用權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執行企業的稅收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是營利性的企業法人,不是以公益性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是《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的調整對象。其在辦理抵押貸款後,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的經濟效益。又因該宗地現為堆放設備用地,即便要實現抵押權,也不會影響國計民生。所以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為其辦理土地抵押手續。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國土資源局)

Ⅵ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城鎮建設用地),是否可以單獨抵押。

可以。土地可單獨抵押。
如果是建築物抵押,則對應的土地一並抵押

Ⅶ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可以抵押嗎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可以抵押。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據此,你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的標的物。

Ⅷ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設置抵押權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但有限定條款:
(1)純內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容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允許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這就是說,只有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才可以設定抵押權;而以其他方式包括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則不能設定抵押權。但由於法律允許房屋抵押,所以引致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連帶抵押,因此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是因為房屋抵押才允許連同房屋一起抵押。
(2)交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抵押權人實現劃撥土地抵押權的先決條件。當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在實現其抵押權時,首先要將應交納的土地出讓金交納後,才能對剩餘的款項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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