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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地下室使用權歸屬

發布時間: 2021-03-10 02:39:31

❶ 小區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屬於全體業主還是屬於開發商

規劃內的地下車庫,《物權法》第74條中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質已經承認開發商對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原始所有權

規劃外的車位車庫,《物權法》第7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如果要辦理車位的產權證,首先必須是專有部位,不在小區業主的公攤范圍之內。地上車庫,必須是有牆分離的獨立車庫,且層高達2.2米以上;地下車位、利用架空層等作車位的,必須有明確界址點(車位之間的分割點),且層高2.2米以上,經過規劃批准為車位用途的,才能取得產權證。

(1)人防地下室使用權歸屬擴展閱讀

開發商建設的地下室可以分成兩類:

一類是普通地下室,普通地下室在規劃報建的時候就直接註明這部分是用於車庫車位的,這部分可以拿到產權並出售給業主;

另一類地下室屬於防空地下室,這個建造標准就會更高一些,如果有一些開發商不建設防空地下室,就必須向國家繳納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費,然後另地建設。人防地下室部分如果是由開發商建設的,所有權應該歸開發商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歸業主or歸開發商 小區地下車庫產權到底歸誰?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居住小區地下停車位產權到底歸誰所有?

❷ 如何界定人防工程的權屬問題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依法專配建面屬積之外建設的人防工程,其產權屬於投資者所有。 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門利用人防易地建設費投資建設的自建工程、指揮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幹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門代表政府撥款、提供物資修建的早期單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規定的人民防空建設義務修建的人防工程、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口部管理房、偽裝房等均屬於人防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管理權。 根據《人民防空法》第22條的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結合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個建設單位應盡的人民防空義務,如同依法繳納的易地建設費屬於人防建設經費,歸國家所有一樣,在依法配建范圍內建造的社會結建防空地下室,其產權也應當歸國家所有。因此建設單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為不是投資行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設義務的行為。 在依法規定配建標准以外由建設單位建設的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民用建築,其產權歸建設單位所有。

❸ 地下人防車位使用權歸屬問題哪個政府部門可以出具權威說明

小區車位歸屬問題,開發商和業主之間一直糾紛較多。為減少爭議,《物權法》就此作了相應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該規定仍沒有完全明晰車位歸屬問題,對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車庫這類特殊問題無法直接作出判定。盡管《物權法》沒有對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作出明確界定,但筆者個人認為,無論依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還是依據法理分析,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應屬國家所有。

❹ 人防的產權是國家所有還是歸建設方的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積之外建設的人防工程,其產權屬於投資者所有。
參考依據:
1. 《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中的第三條明確規定:人防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人防工程、指揮、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等資產,由人防主管部門實行行業管理;人防部門及所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根據此條款,人防工程為國有資產,國家擁有產權。各級政府的人防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門利用人防易地建設費投資建設的自建工程、指揮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幹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門代表政府撥款、提供物資修建的早期單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規定的人民防空建設義務修建的人防工程、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口部管理房、偽裝房等均屬於人防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管理權。
2.《人民防空法》第22條的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因此結合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個建設單位應盡的人民防空義務,如同依法繳納的易地建設費屬於人防建設經費,歸國家所有一樣,在依法配建范圍內建造的社會結建防空地下室,其產權也應當歸國家所有。因此建設單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為不是投資行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設義務的行為。
在依法規定配建標准以外由建設單位建設的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民用建築,其產權歸建設單位所有。

❺ 開發商參與建設的人防工程使用權應該歸誰所有

在遼寧,《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認定人防工程屬於共用部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人防車庫的使用及出租價格,須經業主大會決定。

❻ 住宅樓的防空地下室產權屬於誰

防空地下室屬於人防工程,平時可用於停車場用,戰時用於人防,該面積不列入業主分攤,無產權,屬於小區配套,開發商這樣做,是可以的。但是開發商出租應該要以滿足本小區需要為主。

❼ 人防工程歸誰所有由誰使用

一、歸誰所有


單建的人防工程投資者比較明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其投資主體是國家。所以,國家享有該類人防工程的所有權。結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比較難以認定,《人民防空法》第22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修建人防工程。但該法並沒有明確此類人防工程歸誰所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37條的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而人防工程亦屬於國防資產,因此,結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


二、由誰使用


關於人防工程的使用權,《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51條規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依據上述規定,小區內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設單位(即開發商)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建設的,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應由開發商使用管理並享受收益。
有觀點認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因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雖由開發商投資建設,但開發商已將該費用列入開發成本,並最終體現在房價中,所以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實際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9條規定,人防工程面積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建設成本雖對房價產生一定的影響,但購房者購房款中並未直接包含人防工程建設費用。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為開發商,而非全體業主。
綜上我們得出一個結論,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國家享有,開發商雖然是投資人也無權出售作為國家財產的人防工程的,但作為投資人其有權按規定使用管理人防地下室,並享受收益。

❽ 小區內的防空地下室產權是歸誰的是物業還是人防辦的

明確為人防地下室的,產權歸人防辦。用於安裝設備設施的,產權歸全體業主。按庫房規劃設計建築的,產權歸開發商。用於做物業管理用房(包含物業宿舍等),產權也歸全體業主。

❾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判定小區內地下車庫是否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開發商在計算共攤面積時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開發商在出售單元房屋時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
3)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4)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

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如違法建築的建造人,他肯定是無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實際上他又是違法建築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對他的違法建築具有侵害行為或者妨礙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權,照樣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9)人防地下室使用權歸屬擴展閱讀:


1、 不得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開發商根據政府規定興建地下車庫,則修建地下車庫是他的法定義務,他修建該地下車庫不能為了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並謀取私利,而是為了滿足小區內業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車位的。

如浙江省物價局頒發的於1999年4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及價格行為規范》第十一條就規定:"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設備及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列入住宅小區詳細規劃要求配置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設備,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必須無償提供給整個住宅小區的住戶使用,不得另行作價銷售。"象這種情況,如果開發商將地下車庫向非小區業主銷售或者出租,則是違法行為。

2、 可以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雖然根據政府規定,開發商應當修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但只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開發商仍有權銷售地下車庫。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要將地下車庫無償交給業主使用。地下車庫和房屋的關系不同於水電和單元房屋、電梯和高層建築的關系。地下車庫並非房屋必須要配備的設施,它與單元房屋是主次關系,不是主物與從物關系,系相對獨立建築物,它可以獨立使用而不失使用價值。

因此,只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則不存在從物隨主物一並買賣轉讓的說法。開發商如沒有承諾無償給業主提供地下車庫,且並沒有把地下車庫面積計入共攤面積內,那麼 ,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業主也就無法要求開發商無償交付其使用。


3、非住宅區的配套設施

這一類地下車庫只要審批程序合法,當屬開發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轉讓,也可以出租,也沒有銷售或承租對象的限制。至於是否能擁有所有權,還有待於國家法律予以明確。目前杭州出台了相應的政策,對此類地下車庫准備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地下車庫將擁有獨立的所有權證,屆時,作為一項重要的不動產將可以抵押、轉讓,其所有權權能將能全部得到實現。


4、利用人防工程進行改造成的下車庫

1996 年10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政府最早對地下空間進行的立法,同時這部法律也是對地下空間利用的最高階位的法律。該法律規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軍民兩用,即在和平時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爭狀態下歸國家統一使用。同時規定了"誰投資、誰使用、誰收益"原則。

由於國家對其使用權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和平時期,投資者享有包括轉讓使用權、租賃等方式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程度上的處分權,同時承擔維修保養的法定義務。


如果投資者將人防工程改建為地下車庫,那麼首先必須要獲得有關行政部門的審核同意,在保證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情況下,才能根據國家對地下車庫相關技術規范進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車庫使用要求後方可作為地下車庫使用。


參考資料:網路-《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修訂)》

❿ 小區地下車庫和人防設施的歸屬問題

按《物權法》規定,地下車庫產權歸開發商,利用人防空間作為地下車庫的,產權歸民防局,使用權歸開發商。

依據《民防法》,人防設施的產權屬於民防局所有。人防設施不能出售,使用人防設施需辦理《民房設施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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