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車輛的使用權
1. 婚後買車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婚後買車,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下列情形的不在其列:
(1)用遺囑或贈與所得而購買的車輛,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2)有證據證明買車的款項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3)用「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購置車輛,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買的機器是屬於共同財產的
拓展資料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准評估分配。
包含: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2. 汽車一年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指一年內擁有汽車的使用權,只能使用,不能處分。汽車作為動產,屬於物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等權利。使用權只是其中一項。
使用權期間不可以賣。因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行駛證都不是使用人的名字,使用人無權買賣。機動車買賣過戶必須要行駛證、登記證書以及所有人身份證,單位車輛需要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2)婚後車輛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3. 車輛所有權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定買賣合同中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有關答復,機動車所有權應從交付時起轉移。因此,車輛的所有權應該是歸你妻子所有!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 婚後車子產權是丈夫,夫妻雙方在私下協議歸女方受法律保護嗎
收法律保護的,但是不辦理轉移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比如丈夫在外面欠錢了,債權人查封資產的時候,妻子阻止不了
5. 夫妻存續期間,婚前汽車女方有使用權嗎
從法律意義上講,男方婚前財產自然屬於男方所有,女方沒有使用權,這是毫無疑問的。
但既然已經成為夫妻,就不應該分彼此,而計較婚前財產問題,就離離婚不遠了。
這種情況還叫夫妻嗎?顯然不是,好自為之吧。
6. 汽車使用權什麼意思能轉讓嗎我想知道這個車歸誰所有。
其實,你要轉讓使用權也是可以的。說使用權的目的主要是規避「有獎銷售,獎品價值不能高於五千」的規定。
7. 結婚後買的車子是家庭公用車嗎結婚後車子是男方姓名,女方有使用權嗎
這位知友,結婚後買的車子就是家庭公用車,毋容置疑。結婚後車子是男方姓名,作為家庭成員,女方同樣有使用權!
8. 結婚後買了一台車,所有權歸我,准備再買新車,想把所有權放到我老婆那裡,又想使用老車牌,請問可以么
這個是可以的。具體的你到你們當地的車管所去詢問,看怎麼辦理的好。
問問是先辦理過戶再買車,還是買了新車用老車牌再過戶,還是可以同時辦理。
9. 車輛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汽車一年使用權是根據獎勵方的規則制定的,一般都十分苛刻。一般不包括給「幸內運者」提供考駕駛容證的錢!不包括給「幸運者」車險錢!包括給「幸運者」上牌的錢!包括給「幸運者」年審錢!使用「幸運者」撞壞根據保險計算費用,多餘支出費用「幸運者」承擔!一年過後「幸運者」上門送車。超過時間一般都有「租賃滯納金」。
10. 新婚姻法 婚後買車 離婚怎麼分配
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有約定按約定內容處理,無約定按共同財產處理。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0)婚後車輛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制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
1)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的分割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以夫妻共同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合夥企業出資的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4)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 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 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5)婚前承租公房,婚後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
不論產權證記載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
因房價上漲,離婚時不願意按合同購買價格分割,則:
1、雙方均要房,法院組織競價;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
3、雙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後,法院再處理。
7)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
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麼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麼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後產權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8)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
1、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2、結婚登記後,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若相關當事人另有約定,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