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設計知識產權保護
①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導則的知識產權的范圍
2.1 勘察設計咨詢業的著作權主要包括勘察、設計、咨詢活動和科研活動中形成的,以各種載體所表現的文字作品、圖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築作品等勘察設計咨詢作品的著作權。勘察設計咨詢作品包括以下內容:
1 工程勘察投標方案,專業工程設計投標方案,建築工程設計投標方案(包括創意或概念性投標方案),工程咨詢投標方案等;
2 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階段的原始資料、計算書、工程設
計圖及說明書、技術文件和工程總結報告等;
3 工程咨詢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專業性評價報告、工程評估書、監理大綱等;
4 科研活動的原始數據、設計圖及說明書、技術總結和科研報告等;
5 企業自行編制的計算機軟體、企業標准、導則、手冊、
標准設計等。
2.2 勘察設計咨詢業的專利權系指獲得授權並有效的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包括各種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結構等新技術和新設計,以及對原有技術的新改進、新組合等的專利權。
2.3 勘察設計咨詢業的專有技術權系指對沒有申請專利,具有實用性,能為企業帶來利益,並採取了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享有的權利,包括各種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結構、新技術、產品配方、各種技術訣竅及方法等。
2.4 勘察設計咨詢業除2.3所述技術秘密以外的其他商業秘密,系指具有實用性,能為企業帶來利益,並採取了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信息,包括生產經營、企業管理、科技檔案、客戶名單、財務賬冊、統計報表等。
2.5 勘察設計咨詢業的商標權及相關識別性標志權,系指企業名稱、商品商標、服務標志,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種資質證明等依法享有的權利。
2.6 勘察設計咨詢業其他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
② 工程設計圖紙是否具有知識產權
享有版權的保護。
③ 工程設計方案是否屬於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嚴格來講不算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但可以將設計圖紙以作品形式提交到版權中心,進行著作權登記。
不過這種著作權在保護上有一點難度。
④ 擅用工程設計圖紙的行為侵犯了哪種知識產權
工程設計圖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因此擅用工程設計圖紙的行為就侵犯了知識產權當中的著作權;如果該工程設計圖紙申請獲得了專利權的保護,那麼擅用工程設計圖紙的行為就侵犯了知識產權當中的專利權。
⑤ 平面設計 如何進行知識產權保護
你可以申請著作權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⑥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導則的獎勵與處罰
6.1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應當依法保護下列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1 直接參加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及職務作品的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研究人員;
2 直接參加企業專利、專有技術開發的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研究人員;
3 對企業知識產權的產生、發展、保護與管理做出貢獻的人員。
6.2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將其知識產權或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從轉讓或許可使用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獎勵在該項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及其轉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上述人員的獎勵可以以獎金方式兌現,也可以作為技術入股,投入本企業或本企業投資的其他企業。獎金折算為相應的股份份額或出資比例投入企業的注冊資本後,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份額或出資比例享有相應的權益。
6.3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職工有侵害本企業知識產權行為的,企業有權責令其改正,並可依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損失情況,分別給予行為人不同的處分及經濟處罰。
6.4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各級管理人員,因忽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及經濟處罰。
⑦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導則的知識產權的歸屬
3.1 勘察設計咨詢業著作權及鄰接權的歸屬,一般按以下原則認定:
1 執行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任務或主要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並由企業承擔責任的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的投標方案和各類文件等職務作品,其著作權及鄰接權歸企業所有。直接參加投標方案和文件編制的自然人(包括企業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下同)享有署名權。
建設單位(業主)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勘察、設計、咨詢費後所獲取的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的投標方案或各類文件,僅獲得在特定建設項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權,其著作權仍屬於勘察設計咨詢企業所有。
2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自行組織編制的計算機軟體、企業標准、導則、手冊、標准設計等是職務作品,其著作權及鄰接權歸企業所有。直接參加編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權。
3 執行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任務或主要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並由企業承擔責任的科技論文、技術報告等職務作品,其著作權及鄰接權歸企業所有。直接參加編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權。
4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職工的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及鄰接權歸個人所有。
3.2 勘察設計咨詢業專利權和專有技術權的歸屬,一般按以下原則認定:
1 執行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任務,或主要利用本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屬於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的所有權、專有技術的所有權,以及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使用權、轉讓權歸企業所有。直接參加專利或專有技術開發、研製等工作的自然人依法享有署名權。
2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職工的非職務專利或專有技術權歸個人所有。
3.3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在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中所形成的,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採取了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經營、管理信息等商業秘密屬於企業所有。
3.4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名稱、商品商標、服務標志,以及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種資質證明等的權利為企業所有。
3.5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與其他企事業單位合作所形成的著作權及鄰接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等知識產權,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確定其權屬。
3.6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接受國家、企業、事業單位的委託,或者委託其他企事業單位所形成的著作權及鄰接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等知識產權,按照合同確定其權屬。沒有合同約定的,其權屬歸完成方所有。
3.7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人員,在離開企業期間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一般按以下原則認定:
1 企業派遣出國開展合作設計、訪問、進修、留學等,或者派遣到其他企事業單位短期工作的人員,在企業尚未完成的勘察、設計、咨詢、科研等項目,在國外或其他單位完成而可能獲得知識產權的,企業應當與派遣人員和接受派遣人員的單位共同簽訂協議,明確其知識產權的歸屬。
2 企業的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調離、辭退等人員,在離開企業一年內形成的,且與其在原企業承擔的工作或任務有關的各類知識產權歸原企業所有。
3.8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接收的培訓、進修、借用或臨時聘用等人員,在接收企業工作或學習期間形成的職務成果的知識產權,按照接收企業與派出方的協議確定歸屬,沒有協議的其權利屬於接收企業。
⑧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導則的侵權與處理
5.1 著作權及鄰接權的權利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他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發表、修改和使用其作品。發生以下行為或情況的為侵犯或者侵佔他人的著作權:
1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或工程技術人員不遵守行業道德和從業公約,抄襲、剽竊他人的勘察、設計、咨詢文件(設計圖)及其作品的;
2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職工,未經許可擅自將本企業的勘察設計文件(設計圖)、工程技術資料、科研資料等復制、摘錄、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3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職工,將職務作品或計算機軟體作為非職務成果進行登記注冊或轉讓的;
4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職工未經審查許可,擅自發表、出版本企業業務范圍內的科技論文、作品,或許可他人發表的;
5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超出勘察設計咨詢合同的規定,擅自復制、超范圍使用、重復使用、轉讓他人的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文件(設計圖)及其他作品等。
5.2 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獨占權。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進行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專有技術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具備法定條件的技術秘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他人的技術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轉讓他人的技術秘密。
發生以下情況為侵犯或者侵佔他人的專利權或專有技術權:
1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職工違反規定,在工程項目或科研工作完成後,不按時將有關勘察設計文件、設計圖、技術資料等歸檔,私自保留、據為己有的;
2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職工違反規定,將應屬於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和科技成果申請為非職務專利,或者將其據為己有的;
3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職工,擅自轉讓本企業或他人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
4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或工程技術人員,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在工程勘察設計中使用他人具有專利權或專有技術權的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的;
5 任何單位或個人,採用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含有專有技術標識的文件、設計圖及說明的;
6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雙方保密約定,將含有專有技術標識的文件、設計圖及說明轉讓給第三方,以及第三方明知是他人的保密文件、設計圖及說明仍擅自使用等。
5.3 商標權的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依法享有專用權。他人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不得在經營活動中擅自使用。發生以下行為或情況的為侵犯他人的商標及相關識別性標志權:
1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擅自在其勘察設計咨詢文件上使用其他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名稱、注冊商標、資質證明、圖簽、出圖專用章等企業標識的;
2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勘察設計咨詢企業授權,以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活動的。
5.4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商業秘密。發生以下行為或情況的為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1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職工,私自將與本企業簽有正式業務合同的客戶介紹給其他企業,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2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職工,違反企業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泄露或私自許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商業秘密的;
3 第三人明知或應知有本條第1-2款所述的違法行為,仍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等。
5.5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離休、退休、離職、停薪留職人員將離開企業一年內形成的,且與其在原企業承擔的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知識產權視為己有或轉讓給他人的,均為侵犯了企業的知識產權。
勘察設計咨詢企業的離休、退休、離職、停薪留職人員泄露在職期間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的,均為侵犯了企業的商業秘密權。
5.6 發生侵犯或侵佔知識產行為的,權利人在獲得確切的證據後,可以直接向侵權者發出信函,要求其停止侵權,並說明侵權的後果。雙方當事人可就賠償等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解決;達不成協議的,可以採取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