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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04任務0001

發布時間: 2021-03-09 15:53:56

A. 知識產權編號: 4582755

這個注冊號是真的,商標名稱是朗邦。注冊人是陳加興

B. 任務書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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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知識產權的題目,哪位大佬能解答一下

的,產權你可以咨詢一下相關的律師,也可以去查閱相關,文獻或者是書籍,或者是,可以咨詢下自己的老師對於這方面的理解,都可以幫助到你。

D. 專利說明書以前的格式沒有像0001,0002這樣的寫法,是不是有電子申報和窗口申報的區別。

以前不是電子提交時,段落編號是申請人自己加的。現在不用加。現在公開的帶有段落編號的是電子申請CPC客戶端自動添加的。代理人協會曾經發過有關的通知。
http://www.acpaa.cn/article/content/201001/1982/1.html
《關於說明書中不得含有段落編號的業務通知 》

各專利代理機構: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在文件的數據加工過程中發現,部分代理機構提交的紙件專利申請的說明書中自然段前帶有段落編號,給專利局申請文件代碼化數據加工和審查工作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為配合專利局電子審批系統的順利上線和適應今後審查模式的改變,從即日起,要求各專利代理機構提交的紙件專利申請的說明書中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段落編號。
請各專利代理機構配合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2010 年1月11日

E.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大民四終字第5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某某大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街道凌海路1號。

法定代表人王祖某,校長。

委託代理人劉接某,男,1971年5月25日生,漢族,該校教師,住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路清恬園14號2-2-1。

委託代理人吳珊某,遼寧斐然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車公庄西路甲19號華通大廈A座六層。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1月11日生,漢族,該公司部門經理,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錦霞北園18號4-4-1。

委託代理人胡建某,北京市中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方舟公司)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的委託代理人劉接某、吳珊某,被上訴人某某方舟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某、胡建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方舟公司原審訴稱,我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於2007年10月10日簽訂《合作協議》,大連某某大學委託我公司完成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等工作。我公司按約定完成了軟體開發並將成果交付給大連某某大學,該軟體已於2010年9月20日通過驗收。大連某某大學未按約定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

大連某某大學原審辯稱,不同意某某方舟公司的訴訟請求。一、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約定「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但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該項合同義務,我校不得已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故我校無義務支付剩餘款項。二、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我校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軟體的驗收,通過驗收不等於其交付的軟體合格。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3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受託方之一與案外人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技術開發(委託)合同》,接受該航道局的委託對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建設示範工程網路設備購置、集成與應用軟體開發標段施工。2007年10月1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甲方、某某方舟公司作為乙方,就乙方協助甲方開發上述標段(簡稱SZHD-04標段)的部分項目一事簽訂《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1、甲方同意與乙方相互協作完成SZHD-04標段合同文件中的以下主要內容:(1)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2)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安裝、調試;(3)航標遙測遙控標準的編制;(4)對用戶進行相關的技術培訓。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負責整個項目以及與業主、關聯單位的協調和管理工作;(2)負責向乙方提供SZHD-04標段合同中與協作項目有關的內容;(3)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開發過程中所需的關聯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測試產品;(4)負責向乙方提供詳細、准確的協作項目的技術規格書,並經雙方簽署;(5)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協作開發費用40萬元整,並在甲方驗收合格後支付。3、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組織人員進行研發協助工作;(2)乙方應統一服從甲方的項目管理和調度;(3)乙方保證協作項目要完全達到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的要求;(4)乙方保證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協作項目。4、甲、乙方協作完成本協議規定項目內容的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後的三個月。5、協作項目的驗收標准為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6、違約責任:(1)乙方如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完成協作項目,甲方可不予支付本協議所規定的款項……(3)甲方如未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協作費用的,乙方有權按實際損失向甲方追索違約金。……10、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該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系統開發計劃」規定「系統開發周期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系統採用分階段驗收與竣工驗收相結合的方式。……(5)1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6)2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的現場測試工作,階段驗收,交付使用。(7)2月20日,系統驗收。驗收時提交如下材料與文檔:a、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b、系統開發文檔,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設計、詳細設計、測試計劃及測試報告等;c、使用手冊(含聯機幫助)。(8)2月28日,系統竣工驗收。」甲、乙雙方代表均在協議上簽字。2008年1月10日,某某方舟公司按照約定完成了系統全部功能。2008年1月15日,大連某某大學向某某方舟公司支付項目協作開發費用2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以「某某方舟公司未提供系統功能軟體的源代碼」為由未按照約定於2008年2月28日進行竣工驗收,並至今未付剩餘20萬元開發費用。

2008年12月31日,某某方舟公司的職員王勇給大連某某大學項目負責人王德強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老師:您好,這是南京項目的最新源碼,請查收……」,該郵件的附件是一個名為「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的壓縮包。2010年1月19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交通部擬在2月末或3月初進行長江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現楊老師已到南京准備驗收材料。因貴公司所承擔的航標通信模塊和業務管理系統的源代碼一直沒有提交給我方,給我方和貴方的信譽造成了影響。希望貴司能夠按照我們雙方的協議提交全部源代碼,以免影響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付款。」次日,王勇給王德強回復郵件一封,內容為「1、關於源碼,我們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16:19發到了您在雅虎的郵箱中,當時的原因是交通部驗收工作,之後驗收成功。2、2009年每次詢問關於20萬餘款回款的問題,您都說驗收結束,等待南京的審計工作,對於我們來講,在該項目上的培訓、驗收工作已經結束。3、我們目前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4、請貴方將項目餘款20萬元結賬,以支持我方在該項目上的售後服務工作,不然我方將無力支持該項目的售後服務工作,屆時後果自負。5、關於20萬項目餘款的結賬日期,請給我方一個明確的答復。」2010年2月2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某某航道項目將於2月28日完成交工驗收並運行一周年,交通部擬在三月初舉行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特此告知。」在該封郵件中,大連某某大學未再提到源代碼一事。訴訟中,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職員王勇於2008年12月31日發送給王德強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系雙方合同約定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源代碼。

另查,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了交通運輸部的竣工驗收。

原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有《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合作協議》及其附件技術規格書、(2011)京中信內經證字20678號公證書、銀行電匯憑證、記賬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為憑。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成開發任務,大連某某大學理應按照約定履行支付開發費用的義務。雙方約定的開發費用為4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在支付20萬元之後,剩餘的開發費用至今未付,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支付剩餘20萬元開發費用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逾期付款還給某某方舟公司帶來了相應的利息損失,故某某方舟公司要求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大連某某大學提出「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義務,其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以及「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的驗收。驗收通過不等於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體合格」的抗辯意見,因大連某某大學委託某某方舟公司完成的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屬於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組成部分,如果該部分未通過驗收,整體工程也不可能通過驗收。某某方舟公司也已舉證證明其向大連某某大學提供了項目的源代碼,而大連某某大學並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體不合格、源代碼非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自行組織工作完成相關工作,故對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述抗辯意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大連某某大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 37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連某某大學負擔4 3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 070元。」

宣判後,大連某某大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首先,某某方舟公司的合同義務包括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安裝、調試、編制和技術培訓,其應在2008年2月20日交付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其交付的技術成果必須經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並由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體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原審法院僅查明某某方舟公司以郵件方式遞交源代碼的事實,而沒有審查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義務,並就此認定其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並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款項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其次,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代碼並不符合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僅提供電子郵件證明其交付源代碼,並未證明附件中的內容是否為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以及該源代碼是否符合技術指標和功能指標,也未證明驗收合格,且大連某某大學對其交付的源代碼並未認可。最後,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原審法院認為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代碼系合法源代碼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屬適用法律錯誤。

某某方舟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准確,判決正確,應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一、大連某某大學稱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不合要求,採用了他人開發的軟體,卻未提交任何證據,也與其在電子郵件中的表述相矛盾。二、大連某某大學否認收到了源代碼是為其賴掉20萬元後期款製造借口,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三、原審判決對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合法。被上訴人的證據已經足夠,無需進一步舉證,大連某某大學應當舉出足以推翻現有證據的相反證據,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四、原審判決對雙方公平合理,可以實現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1、技術開發(委託)合同,證明整個項目的金額是1192萬元,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部分僅佔全部項目的3.3%,整個項目的驗收合格不代表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項目合格,而且大連某某大學有能力自行完成案涉軟體的開發;

證據2、源程序光碟,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身完成,證明驗收項目並未採用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程序,整個項目的驗收通過並不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程序驗收合格;

證據3、(2013)大證民字第41591號公證書,內容為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已經明確要求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由其負責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2009年2月15日再次要求其提交源代碼,證明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

證據4、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不符合合同要求。

某某方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不同意對大連某某大學二審開庭後提交的所謂新證據進行質證。一、上述證據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也與其之前的說法相互矛盾,是偽造的證據;二、這些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是大連某某大學單方的事情,與雙方合同履行與否無關;三、上述證據已超過了舉證期限,且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新證據。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如下:證據1系大連某某大學與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的《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中已經提交該證據並被原審法院採信,不應在二審中再次提交,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重復認定。證據2系本院在二審庭審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要求大連某某大學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的關於其自行研發案涉軟體的相關證據,但由於該證據為電子數據光碟,具有容易修改且無痕跡的特點,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某某方舟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而且該軟體成果本身不能證明其研發主體情況,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採信。證據3中的郵件已經履行了公證程序,其真實性應予認定,郵件內容系案件雙方當事人關於案涉軟體交付問題的溝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予以採信。證據4雖系二審庭審結束後提交,但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已經提交鑒定申請書,後被本院司法技術處以沒有適格鑒定機構為由拒收,由於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在鑒定過程中對於鑒定材料即王德強電子郵箱於2008年12月31日收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的輸出電腦未做過清潔度檢查,無法認定該檢材來源的客觀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亦不予採信。

本院另查明,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的王德強給某某方舟公司的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您好。前期發來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不完整,缺工程文件、解決方案文件等,請王經理與今天中午前發給我,以便提交給用戶。現在驗收材料就差這兩部分源代碼沒有提交,這樣勢必要影響驗收前的軟體系統專家測評會的召開,從而影響驗收進程。請王經理配合做好源代碼的提交。」2009年2月15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航道局已定在2月26、27日召開某某航道項目的專家評審會和進行工程驗收,通知已發。請王經理將航標業務和通信最新完整的源代碼於17日前發給我,以供用戶(監理)驗收。另請王經理安排汪波於25日到南京報道。謝謝。」2009年2月23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附件是26日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議程,27日交工驗收議程,請王經理收悉。此次驗收關系重大,請王經理以大局為重,出現差錯你我都承擔不起。希望我們都善始善終,盡快安排汪波到現場,把此次驗收工作做好。」

本院於2013年7月15日向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王德強進行了詢問。王德強認可通過驗收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界面,且其從未將自行研發案涉軟體的相關情況告知某某方舟公司。

本院認為,某某方舟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就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開發事宜簽訂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已經全面履行了案涉軟體開發義務,某某方舟公司對該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雙方往來電子郵件公證書的內容,其已於2008年12月31日將最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發送給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直至2010年1月還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於2009年9月23日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安排人員參加26日的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和次日的交工驗收,並於2010年2月2日邀請某某方舟公司的王經理參加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結合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交通部竣工驗收的事實,可以認定某某方舟公司已經交付了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並通過驗收,已經完成了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然而,舉證責任分配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某某方舟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己方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並無不當,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關於原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屬適用法律錯誤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主要理由是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體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關於項目交付時間問題,盡管《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於2008年2月20日進行系統驗收,但《合作協議》約定某某方舟完成項目完成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後三個月。鑒於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為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整體工程的一個子項目,項目完成時間受到整體項目進展程度的約束,某某方舟公司完成軟體開發工作需要大連某某大學提供所需的技術資料並服從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管理和調度,而且某某方舟公司提交最新源代碼的時間是2008年12月31日,其最初提交源代碼的時間早於這一時間,大連某某大學在2008年11月25日的郵件中亦予以認可。同時,大連某某大學在與某某方舟公司工作人員的溝通中從未對交付時間問題提出過異議,應當認定其對某某方舟公司履行期限予以認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大連某某大學不得再以該理由拒絕支付開發費用。關於驗收問題,《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由用戶指定的第三方對系統軟體的功能及技術指標進行測試,測試結果和檢查結果符合驗收條款要求時,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盡管雙方當事人沒有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但大連某某大學的代理人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只要第三方用戶滿意就認為驗收合格。而且,根據大連某某大學2009年2月15日和2009年2月23日的電子郵件內容,大連某某大學已經通知某某方舟公司派員參加南京航道局組織的整體項目驗收。因此,某某方舟公司承擔的子項目未經過簽字驗收的責任並不在於某某方舟公司,而整體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可以認定該子項目的驗收合格。

大連某某大學抗辯稱通過驗收的項目系其自行組織人員研發的,但並未提供足夠證據予以證明。且從案件事實來看,《合作協議》約定大連某某大學在驗收合格後支付40萬元開發費用,而大連某某大學於2008年1月15日即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完成系統全部功能時已支付20萬元開發費用,在某某方舟公司反復催要剩餘開發費用時其從未提出過已放棄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而由其自行研發,也沒有向某某方舟公司提出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反而於2009年和2010年仍然向某某方舟公司的工作人員發送電子郵件邀請其參加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及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顯然有悖常理。並且,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亦認可通過交通部驗收的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設計的界面。因此,大連某某大學對於其主張的驗收項目系其自行研發的抗辯意見舉證不能,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未支付剩餘費用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價款並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 30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F. 知識產權一考通

04年4月自考全國考試《知識產權法》試題、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後的括弧內。錯選、多選或未選均無分。
1.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次修訂案發布並實施的時間是(D )
A.1991年6月1日 B.2000年12月11日
C.2001年7月1日 D.2001年10月27日

2.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A )
A.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B.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需支付報酬
C.必須經著作權人許可,並應當支付報酬
D.必須經著作權人許可,但不需支付報酬

3.劉某從畫家孫某處購買了一幅畫,劉某在對該畫享有物權的同時,對該畫還享有( D )
A.改編權 B.出租權 C.復制權 D.展覽權

4.甲在《北京晚報》上發表一篇雜文,沒有任何版權聲明,乙將其推薦給《讀者》文摘雜志,《讀者》文摘雜志登載這篇雜文時( B )
A.必須經甲同意,並應向甲支付稿酬
B.不用經甲同意,但應向甲支付稿酬
C.必須經《北京晚報》編輯同意,並向《北京晚報》支付稿酬
D.必須經《北京晚報》編輯同意,但不用向《北京晚報》支付稿酬

5.發明專利新穎性判定中的沖突申請(抵觸申請)是指( B )
A.在申請日以前,他人向任何國家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B.在申請日以前,他人向中國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C.在公告日以前,他人向中國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D.在公告日以前,他人向任何國家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6.趙某於2002年4月1日申請一項外觀設計專利,2003年2月8日獲得授權,這項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終止於( A )
A.2012年4月1日 B.2013年2月8日
C.2022年4月1日 D.2023年2月8日
7.在後取得專利權的發明X,其實施有賴於在前取得專利權的發明Y,根據X專利權人的申請,有關部門可以給予實施Y專利強制許可的條件是:X專利應當比Y專利( B )
A.具有經濟意義和技術進步 B.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
C.具有顯著經濟意義 D.具有技術進步

8.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D )
A.以說明書記載的范圍為准
B.以專利證書記載的范圍為准
C.以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記載的范圍為准
D.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9.我國商標權取得的原則是( C )
A.公告原則 B.使用原則 C.注冊原則 D.登記原則

10.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構成的要素有( C )
A.文字、圖形、字母、數字、氣味、三維標志
B.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音樂、三維標志
C.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顏色組合、三維標志
D.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響組合、三維標志
11.商標權人對商標的規范使用應當是( A )
A.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B.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圖形和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限
C.以與核准注冊相同和相似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相同和類似的商品為限
D.以與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經營范圍的所有商品名稱為限
12.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哪項行為屬於合理使用?( D )
A.圖書館為滿足企業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B.表演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C.電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D.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13.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 B )
A.10年,期滿後即終止
B.10年,期滿可以續展,續展次數不限,每次10年
C.20年,期滿後即終止
D.20年,期滿可以續展,續展次數不限,每次20年
14.在計算侵犯商標權的賠償數額時,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最高可以判決給予的法定賠償額是( D )
A.十萬元 B.二十萬元 C.三十萬元 D.五十萬元
15.甲擁有一項汽車發動機專利權,乙公司在該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作好製造包含有這一專利技術的產品的必要生產准備,乙公司享有( C )
A.優先權 B.許可他人使用權 C.先用權 D.轉讓
16.在專利侵權糾紛中,下列哪種情況下發生舉證責任轉移?( D )
A.涉及產品發明專利的 B.涉及方法發明專利的
C.涉及新工藝發明專利的 D.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的
17.按照商標法規定,對於商標中含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容易誤導公眾的( A ?? )
A.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B.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已經取得注冊的必須撤銷
C.不予注冊但可以由該地區的任何人使用
D.不予注冊但可以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
18.法人作品的保護期限起始日為( A )
A.作品完成日 B.作品發表日 C.作品登記日 D.作品出版日
19.蔣某和王某1960年共同創作完成了小說《西山風雲》,蔣某於1998年6月2日病故,王某於2002年11月7日逝世,在我國,《西山風雲》著作權保護的終止期限是( D )
A.2048年6月2日 B.2048年12月31日
C.2052年11月7日 D.2052年12月31日
20.我國廠商名稱的構成是( A )
A.行政區劃名稱、字型大小、所屬行業、組織形式
B.國家名稱、字型大小、所屬行業、組織形式
C.主管機關名稱、字型大小、所屬行業、組織形式
D.行政區劃名稱、所屬行業、組織形式
21.下列哪項不適用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C )
A.書法字帖 B.宮廷菜譜 C.化學元素周期表 D.地方誌
22.依據我國專利法,下列選項可以受到專利保護的是( B )
A.科學發現 B.葯品 C.疾病的治療方法 D.動物品種
23.下列哪種情況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A )
A.國家出現緊急狀態 B.為了支援貧困地區
C.為了教學科研目的 D.為了實施國家標准
24.下列選項中屬於我國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是( C )
A.必須是中國的注冊商標
B.必須是某一國家的注冊商標
C.必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D.必須在中國公開媒體上作廣告三年以上
25.某公司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上隨意打上一個不存在的專利號,屬於( B )
A.假冒專利行為 B.冒充專利行為
C.盜竊專利行為 D.濫用專利行為
26.劉教授編寫的教材《知識產權法學》在某出版社出版發行,出版社對該書享有( B )
A.改編權 B.版式設計權 C.著作權 D.鄰接權
27.下列哪項權利屬於著作人身權的內容?( A )
A.修改權 B.復制權 C.發行權 D.出租權
28.工業產權中的優先權原則最早是在哪一項國際公約中確立的?( D )
A.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B.TRIPS協定
C.PCT條約 D.巴黎公約
29.對於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 C )
A.發明人 B.發明人所在的課題組
C.發明人所在的法人單位 D.發明人所在單位的主管機關
30.最早在國際公約中對馳名商標給予特別保護的是( A )
A.巴黎公約 B.馬德里協定
C.尼斯協定 D.TRIPS協定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有二至五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後的括弧內。錯選、多選、少選或未選均無分。
31.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所列的知識產權有( ABCDE )
A.著作權 B.專利權 C.商標權
D.發現權 E.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32.下列哪些主體可以作為專利申請人?( ADE )
A.某大學 B.某大學計算機學院 C.某大學計算機學院軟體教研室
D.某大學計算機學院的教授 E.某大學計算機學院的學生
33.發明專利的構成要件有( A B E )
A.新穎性 B.創造性 C.顯著性
D.獨創性 E.實用性
3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包括( CD )
A.製造權 B.使用權 C.復制權
D.商業利用權 E.發行權
35.給予20年保護的植物新品種有( BCDE )
A.草本植物 B.藤本植物 C.林木
D.果樹 E.觀賞樹木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5分,共20分)
36.什麼是匯編作品?
37.簡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述的商業秘密。
38.簡述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39.簡述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出租權。
四、論述題(共10分)
40.論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使用制度(要求論述法定許可使用的概念和五種法定許可使用情況)。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41.W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H公司專利技術生產並銷售了變頻家用空調器5000台。G家電銷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專利權的情況下,從W公司進貨2000台,並已實際售出1600台。M賓館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專利權的情況下也從W公司購入200台並已安裝使用。H公司發現W公司、G公司和M賓館的上述生產、銷售和使用行為後,向法院起訴,狀告W公司、G公司和M賓館侵犯其專利權。
請依據我國法律分析以下問題:
(1)W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是否侵權?是否應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
W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其未經許可使用H公司專利技術並銷售了侵權產品。
(2)G公司的銷售行為是否侵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是否可以繼續銷售庫存的400台空調器?
G公司的銷售行為構成侵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不可以繼續銷售庫存的侵權產品,因為其在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侵權產品;
(3)M賓館的使用行為是否侵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是否可以繼續使用這200台空調器?
M公司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其屬於專利法第63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但是不可以繼續使用這200台侵權產品。

42.某歌曲的詞曲作者甲、乙在瀏覽A網站時,通過搜索引擎看到了自己曾發表在《新歌》期刊上的歌曲名稱,繼續點擊後進入到B網站的「新歌天地」欄目同時在B網站上播放出由歌手丙演唱的該歌曲,甲、乙認為丙未經其同意演唱了該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權,認為A、B兩網站未經許可播放其創作的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權,遂與丙交涉提出著作權侵權警告,與A、B網站交涉,要求關閉該歌曲所在網頁及搜索功能。丙認為其演唱甲、乙已經發表的歌曲不需要許可,支付報酬是錄音公司的義務,故認為其沒有侵犯甲、乙的著作權;A網站稱其沒有登載和播放此歌曲而僅是通過搜索引擎檢索到該歌曲的目錄,沒有實施復制行為也沒有實施其他使用行為,不存在著作權侵權問題;B網站稱該歌曲是在其所開設的「音樂天地」專欄中由網民自行上載而來,B網站自接到甲、乙的通知後刪除了該歌曲,但發現隨後又被網民貼上,由於「音樂天地」專欄上每天都有大量歌曲上載,B網站無法隨時進行審查和刪除,也不能為一首歌曲而刪除整個專欄,B網站對該歌曲的著作權保護無能為力,不再採取措施。甲、乙兩人在與丙和A、B網站交涉未果時遂將丙和A、B兩網站告上法庭。
試分析:
分析甲、乙、丙、丁、錄音公司、A網站、B網站
甲、乙分別是歌曲的詞曲作者;
丙是未經許可演唱歌曲的表演者;
丁是未經許可上傳歌曲者;
錄音公司是未經許可錄音者;
A網站是提供連線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
B網站是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甲乙與其交涉後,曾經刪除過侵權歌曲,但是被網民再次上傳後,不再採取措施。

(1)丙是否構成對甲、乙著作權的侵害?為什麼?
丙構成對甲乙著作權的侵害,因為未經許可演唱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歌曲;
(2)A網站是否構成侵權,為什麼?
一般情況下,A網站行為一般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在交涉後仍然沒有及時斷開鏈接,使侵權結果得以擴大,起到了幫助侵權人實施侵權的作用,則構成侵權,即需要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因為其雖然難以控制搜索引擎的特定搜索結果及其附帶的臨時鏈接,但完全有能力控制對特定網站或網頁的鏈接。甲乙交涉時,雖然對其行為的定義(指定義為播放)不是太准確,但是已經將自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其權利被侵害以及希望盡快制止侵權的意思表示清楚,因此A應當及時斷開鏈接。
(3)B網站是否構成侵權,為什麼?
B網站的行為構成侵權,因為其在甲乙提出交涉後,雖然曾經刪除過侵權歌曲,但是被網民再次上傳後,不再採取措施,該行為應該屬於「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使侵權行為能夠繼續進行。
(4)A、B網站如果構成侵權應承擔什麼責任?(不夠成侵權則不用回答)
對B 網站,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追究其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丁)的共同侵權責任。如果A網站如(2)所述構成侵權,其責任方式與B網站相同
(5)如果甲、乙或A、B網站查出在B網站上載其歌曲的網民是丁,丁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丁的行為構成侵權,因為丁未經許可,將歌曲的表演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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