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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發布時間: 2021-03-09 13:53:36

❶ 網路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有哪些,快

十大案例包括:
案例一、「全腦」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全國首例競價排名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二、「傑克瓊斯」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電子商務侵犯商標權的典型案件,判決書獲評全國第三屆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三等獎。
案例三、「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釐定了不正當競爭與技術創新之間的界限,判決書獲得第二屆北京市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大賽優秀裁判文書獎。
案例四、韓寒文學作品著作權糾紛案。此案系對信息存儲空間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選2012年全國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判決書獲評第三屆全國法院系統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一等獎。
案例五、「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案例、全國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六、「夢幻西遊」游戲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率先從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對網路游戲全方位保護的典型案例,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創新案例,並獲得第二屆全國青年法官案例評選活動一等獎。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的判決書對互聯網行業特定名詞的權利界限進行了界定,對於移動互聯網背景下商標侵權問題的處理頗具借鑒意義。
案例八、「極路由」路由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首例硬體廠商屏蔽廣告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此案入選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學術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互聯網+」背景下對於如何釐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件,體現了法官對互聯網經濟下商標分類制度相關問題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經營「思路網」侵犯著作權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聯合公安機關,在2013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破獲的侵犯知識產權大案,本案獲評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上述十個經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來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審判的新成果。有關負責人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將繼續積極回應社會對司法保護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斷提升海淀法院服務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❷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大民四終字第5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某某大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街道凌海路1號。

法定代表人王祖某,校長。

委託代理人劉接某,男,1971年5月25日生,漢族,該校教師,住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路清恬園14號2-2-1。

委託代理人吳珊某,遼寧斐然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車公庄西路甲19號華通大廈A座六層。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1月11日生,漢族,該公司部門經理,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錦霞北園18號4-4-1。

委託代理人胡建某,北京市中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方舟公司)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的委託代理人劉接某、吳珊某,被上訴人某某方舟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某、胡建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方舟公司原審訴稱,我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於2007年10月10日簽訂《合作協議》,大連某某大學委託我公司完成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等工作。我公司按約定完成了軟體開發並將成果交付給大連某某大學,該軟體已於2010年9月20日通過驗收。大連某某大學未按約定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

大連某某大學原審辯稱,不同意某某方舟公司的訴訟請求。一、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約定「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但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該項合同義務,我校不得已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故我校無義務支付剩餘款項。二、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我校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軟體的驗收,通過驗收不等於其交付的軟體合格。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3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受託方之一與案外人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技術開發(委託)合同》,接受該航道局的委託對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建設示範工程網路設備購置、集成與應用軟體開發標段施工。2007年10月1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甲方、某某方舟公司作為乙方,就乙方協助甲方開發上述標段(簡稱SZHD-04標段)的部分項目一事簽訂《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1、甲方同意與乙方相互協作完成SZHD-04標段合同文件中的以下主要內容:(1)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2)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安裝、調試;(3)航標遙測遙控標準的編制;(4)對用戶進行相關的技術培訓。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負責整個項目以及與業主、關聯單位的協調和管理工作;(2)負責向乙方提供SZHD-04標段合同中與協作項目有關的內容;(3)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開發過程中所需的關聯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測試產品;(4)負責向乙方提供詳細、准確的協作項目的技術規格書,並經雙方簽署;(5)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協作開發費用40萬元整,並在甲方驗收合格後支付。3、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組織人員進行研發協助工作;(2)乙方應統一服從甲方的項目管理和調度;(3)乙方保證協作項目要完全達到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的要求;(4)乙方保證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協作項目。4、甲、乙方協作完成本協議規定項目內容的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後的三個月。5、協作項目的驗收標准為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6、違約責任:(1)乙方如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完成協作項目,甲方可不予支付本協議所規定的款項……(3)甲方如未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協作費用的,乙方有權按實際損失向甲方追索違約金。……10、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該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系統開發計劃」規定「系統開發周期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系統採用分階段驗收與竣工驗收相結合的方式。……(5)1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6)2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的現場測試工作,階段驗收,交付使用。(7)2月20日,系統驗收。驗收時提交如下材料與文檔:a、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b、系統開發文檔,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設計、詳細設計、測試計劃及測試報告等;c、使用手冊(含聯機幫助)。(8)2月28日,系統竣工驗收。」甲、乙雙方代表均在協議上簽字。2008年1月10日,某某方舟公司按照約定完成了系統全部功能。2008年1月15日,大連某某大學向某某方舟公司支付項目協作開發費用2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以「某某方舟公司未提供系統功能軟體的源代碼」為由未按照約定於2008年2月28日進行竣工驗收,並至今未付剩餘20萬元開發費用。

2008年12月31日,某某方舟公司的職員王勇給大連某某大學項目負責人王德強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老師:您好,這是南京項目的最新源碼,請查收……」,該郵件的附件是一個名為「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的壓縮包。2010年1月19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交通部擬在2月末或3月初進行長江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現楊老師已到南京准備驗收材料。因貴公司所承擔的航標通信模塊和業務管理系統的源代碼一直沒有提交給我方,給我方和貴方的信譽造成了影響。希望貴司能夠按照我們雙方的協議提交全部源代碼,以免影響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付款。」次日,王勇給王德強回復郵件一封,內容為「1、關於源碼,我們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16:19發到了您在雅虎的郵箱中,當時的原因是交通部驗收工作,之後驗收成功。2、2009年每次詢問關於20萬餘款回款的問題,您都說驗收結束,等待南京的審計工作,對於我們來講,在該項目上的培訓、驗收工作已經結束。3、我們目前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4、請貴方將項目餘款20萬元結賬,以支持我方在該項目上的售後服務工作,不然我方將無力支持該項目的售後服務工作,屆時後果自負。5、關於20萬項目餘款的結賬日期,請給我方一個明確的答復。」2010年2月2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某某航道項目將於2月28日完成交工驗收並運行一周年,交通部擬在三月初舉行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特此告知。」在該封郵件中,大連某某大學未再提到源代碼一事。訴訟中,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職員王勇於2008年12月31日發送給王德強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系雙方合同約定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源代碼。

另查,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了交通運輸部的竣工驗收。

原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有《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合作協議》及其附件技術規格書、(2011)京中信內經證字20678號公證書、銀行電匯憑證、記賬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為憑。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成開發任務,大連某某大學理應按照約定履行支付開發費用的義務。雙方約定的開發費用為4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在支付20萬元之後,剩餘的開發費用至今未付,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支付剩餘20萬元開發費用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逾期付款還給某某方舟公司帶來了相應的利息損失,故某某方舟公司要求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大連某某大學提出「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義務,其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以及「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的驗收。驗收通過不等於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體合格」的抗辯意見,因大連某某大學委託某某方舟公司完成的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屬於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組成部分,如果該部分未通過驗收,整體工程也不可能通過驗收。某某方舟公司也已舉證證明其向大連某某大學提供了項目的源代碼,而大連某某大學並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體不合格、源代碼非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自行組織工作完成相關工作,故對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述抗辯意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大連某某大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 37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連某某大學負擔4 3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 070元。」

宣判後,大連某某大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首先,某某方舟公司的合同義務包括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安裝、調試、編制和技術培訓,其應在2008年2月20日交付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其交付的技術成果必須經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並由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體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原審法院僅查明某某方舟公司以郵件方式遞交源代碼的事實,而沒有審查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義務,並就此認定其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並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款項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其次,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代碼並不符合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僅提供電子郵件證明其交付源代碼,並未證明附件中的內容是否為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以及該源代碼是否符合技術指標和功能指標,也未證明驗收合格,且大連某某大學對其交付的源代碼並未認可。最後,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原審法院認為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代碼系合法源代碼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屬適用法律錯誤。

某某方舟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准確,判決正確,應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一、大連某某大學稱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不合要求,採用了他人開發的軟體,卻未提交任何證據,也與其在電子郵件中的表述相矛盾。二、大連某某大學否認收到了源代碼是為其賴掉20萬元後期款製造借口,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三、原審判決對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合法。被上訴人的證據已經足夠,無需進一步舉證,大連某某大學應當舉出足以推翻現有證據的相反證據,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四、原審判決對雙方公平合理,可以實現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1、技術開發(委託)合同,證明整個項目的金額是1192萬元,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部分僅佔全部項目的3.3%,整個項目的驗收合格不代表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項目合格,而且大連某某大學有能力自行完成案涉軟體的開發;

證據2、源程序光碟,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身完成,證明驗收項目並未採用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程序,整個項目的驗收通過並不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程序驗收合格;

證據3、(2013)大證民字第41591號公證書,內容為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已經明確要求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由其負責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2009年2月15日再次要求其提交源代碼,證明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

證據4、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不符合合同要求。

某某方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不同意對大連某某大學二審開庭後提交的所謂新證據進行質證。一、上述證據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也與其之前的說法相互矛盾,是偽造的證據;二、這些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是大連某某大學單方的事情,與雙方合同履行與否無關;三、上述證據已超過了舉證期限,且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新證據。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如下:證據1系大連某某大學與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的《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中已經提交該證據並被原審法院採信,不應在二審中再次提交,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重復認定。證據2系本院在二審庭審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要求大連某某大學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的關於其自行研發案涉軟體的相關證據,但由於該證據為電子數據光碟,具有容易修改且無痕跡的特點,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某某方舟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而且該軟體成果本身不能證明其研發主體情況,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採信。證據3中的郵件已經履行了公證程序,其真實性應予認定,郵件內容系案件雙方當事人關於案涉軟體交付問題的溝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予以採信。證據4雖系二審庭審結束後提交,但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已經提交鑒定申請書,後被本院司法技術處以沒有適格鑒定機構為由拒收,由於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在鑒定過程中對於鑒定材料即王德強電子郵箱於2008年12月31日收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的輸出電腦未做過清潔度檢查,無法認定該檢材來源的客觀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亦不予採信。

本院另查明,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的王德強給某某方舟公司的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您好。前期發來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不完整,缺工程文件、解決方案文件等,請王經理與今天中午前發給我,以便提交給用戶。現在驗收材料就差這兩部分源代碼沒有提交,這樣勢必要影響驗收前的軟體系統專家測評會的召開,從而影響驗收進程。請王經理配合做好源代碼的提交。」2009年2月15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航道局已定在2月26、27日召開某某航道項目的專家評審會和進行工程驗收,通知已發。請王經理將航標業務和通信最新完整的源代碼於17日前發給我,以供用戶(監理)驗收。另請王經理安排汪波於25日到南京報道。謝謝。」2009年2月23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附件是26日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議程,27日交工驗收議程,請王經理收悉。此次驗收關系重大,請王經理以大局為重,出現差錯你我都承擔不起。希望我們都善始善終,盡快安排汪波到現場,把此次驗收工作做好。」

本院於2013年7月15日向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王德強進行了詢問。王德強認可通過驗收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界面,且其從未將自行研發案涉軟體的相關情況告知某某方舟公司。

本院認為,某某方舟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就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開發事宜簽訂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已經全面履行了案涉軟體開發義務,某某方舟公司對該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雙方往來電子郵件公證書的內容,其已於2008年12月31日將最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發送給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直至2010年1月還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於2009年9月23日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安排人員參加26日的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和次日的交工驗收,並於2010年2月2日邀請某某方舟公司的王經理參加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結合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交通部竣工驗收的事實,可以認定某某方舟公司已經交付了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並通過驗收,已經完成了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然而,舉證責任分配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某某方舟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己方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並無不當,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關於原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屬適用法律錯誤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主要理由是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體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關於項目交付時間問題,盡管《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於2008年2月20日進行系統驗收,但《合作協議》約定某某方舟完成項目完成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後三個月。鑒於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為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整體工程的一個子項目,項目完成時間受到整體項目進展程度的約束,某某方舟公司完成軟體開發工作需要大連某某大學提供所需的技術資料並服從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管理和調度,而且某某方舟公司提交最新源代碼的時間是2008年12月31日,其最初提交源代碼的時間早於這一時間,大連某某大學在2008年11月25日的郵件中亦予以認可。同時,大連某某大學在與某某方舟公司工作人員的溝通中從未對交付時間問題提出過異議,應當認定其對某某方舟公司履行期限予以認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大連某某大學不得再以該理由拒絕支付開發費用。關於驗收問題,《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由用戶指定的第三方對系統軟體的功能及技術指標進行測試,測試結果和檢查結果符合驗收條款要求時,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盡管雙方當事人沒有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但大連某某大學的代理人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只要第三方用戶滿意就認為驗收合格。而且,根據大連某某大學2009年2月15日和2009年2月23日的電子郵件內容,大連某某大學已經通知某某方舟公司派員參加南京航道局組織的整體項目驗收。因此,某某方舟公司承擔的子項目未經過簽字驗收的責任並不在於某某方舟公司,而整體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可以認定該子項目的驗收合格。

大連某某大學抗辯稱通過驗收的項目系其自行組織人員研發的,但並未提供足夠證據予以證明。且從案件事實來看,《合作協議》約定大連某某大學在驗收合格後支付40萬元開發費用,而大連某某大學於2008年1月15日即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完成系統全部功能時已支付20萬元開發費用,在某某方舟公司反復催要剩餘開發費用時其從未提出過已放棄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而由其自行研發,也沒有向某某方舟公司提出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反而於2009年和2010年仍然向某某方舟公司的工作人員發送電子郵件邀請其參加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及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顯然有悖常理。並且,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亦認可通過交通部驗收的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設計的界面。因此,大連某某大學對於其主張的驗收項目系其自行研發的抗辯意見舉證不能,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未支付剩餘費用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價款並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 30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❸ 2013年度「十大商標事件」有哪些呢

有很多呀,比如歷時三年半,浙江五芳齋終於成功打贏品牌捍衛「持久戰」。海棠灣商標成功維權,「卡斯特」商標案等等。

❹ 我國有那些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

一、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例

1、黃味金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

常春榮、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冊商標

一審案號:(2003)川綿竹刑初字第66號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刑訴(200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文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味金與被告人常榮芳口頭約定由黃味金提供原酒,常榮芳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以共同生產假冒名酒。之後,常榮芳僱傭被告人文勇從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華豐食品城的興宏酒類批發部將「綿竹大麴」、「江口醇」、「尖庄」、「瀘州」老窖二曲等酒運至常榮芳租賃的成都市中和鎮、雙流縣華陽鎮出租房內,由被告人常榮芳、張會建組織「劍南春」、「全興」、「五糧液」、「瀘州」商標及包裝,並僱傭被告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清洗酒瓶和翻裝酒,共計粘貼「劍南春」商標648份、「全興」商標300份、「瀘州」商標88份、「五糧液」商標96份。除「五糧液」外,均由被告人常榮芳僱傭被告人文勇將酒運至被告人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興達酒類批發部予以銷售。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劍南春」、「五糧液」、「全興」、「瀘州」老窖特曲的商標及包裝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榮、邱倫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行為,其行為均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論處。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倫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春榮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參與假冒注冊商標時間短,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處罰。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1款、第2款、第64條、第65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黃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榮芳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邱倫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後,黃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應紅霞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

案 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一審案號:(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號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西檢刑訴(2004)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聖偉原為廣州達生整合營銷傳播機構駐杭辦事處工作人員,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間,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明知廣州「陳大偉」、「倪壯」二人向其提供的洗發水為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先後七次向原廣州寶潔公司駐杭外聘工作人員應紅霞、谷琳琳銷售貨值約150餘萬元人民幣的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上述注冊商標洗發水,並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同期,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明知上述洗發水為假冒產品而先後七次共同將之銷售給日化產品經銷商黃某,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從中非法獲利15萬余元人民幣。案發後,被告人馮聖偉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聖偉、應紅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馮聖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第67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64條、第72條、第73條第2、3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應紅霞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馮聖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王紅星、趙坤侵犯著作權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王紅星、趙坤

案 由:侵犯著作權罪

一審案號:(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號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2003)京海檢經訴字第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紅星、趙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紀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石公司」)職員,負責軟體的開發工作。2002年3月,二人從雷石公司辭職後,帶走了雷石公司KTV點歌系統軟體的源代碼,欲繼續從事該系統軟體的開發和銷售活動。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間,二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雷石KTV寬頻服務系統」軟體稍加修改後復制安裝盤,先後向西安雲志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時空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銷售該軟體復製品,違法所得額共計人民幣 11.9295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紅星、趙坤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均積極參與並從中獲利,但趙坤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於王紅星。

2004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第(一)項、第25條第1款、第53條、第64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紅星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趙坤有期徒刑1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一審宣判後,王紅星、趙坤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❺ 「平和紅心蜜柚案」入選全國十大知識產權案

10大知識產權案件
◆上海世博會法國館「高架立體建築物」發明專利

◆「鱷魚」商標案

◆伊萊利利公司吉西他濱及吉西他濱鹽酸鹽專利案

◆「天府可樂」配方及生產工藝商業秘密案

◆干擾搜索引擎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權屬案

◆LED照明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

◆本田汽車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

◆「杏花村」商標異議復審案

◆制售假冒洋酒案

最高法院公布「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權屬案
新華網南京4月24日電 (記者陳菲、蔡玉高)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2010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之一「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權屬案。

【案情摘要】原告林金山以其應為被告福建省農業科學院果樹所(以下簡稱果樹所)、陸修閩、盧新坤所獲「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人之一為由,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為該品種權的品種權人。

一審法院認為,林金山發現了可培育「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的種源,為後續培育新品種做出了重大貢獻,同時林金山成功地對該變異品種進行了嫁接、培育。為保護農民育種的合法權利和研究人員育種的積極性,林金山亦應享有「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權。遂判決林金山享有「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權,駁回林金山的其他訴訟請求。果樹所、陸修閩不服該判決,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林金山在其生產果園發現可用於培育「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的種源,為此後「紅肉蜜柚」品種選育、品種權申請,以及最終取得「紅肉蜜柚」品種權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在果樹所與案外人簽訂的《科技合作協議》以及向福建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提交的《福建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申請書》中,均將林金山列為育種人之一。由此可見,在本案「紅肉蜜柚」的育種過程中,果樹所始終將林金山視為共同育種人。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委託育種或者合作育種,品種權的歸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品種權屬於受委託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林金山作為「紅肉蜜柚」的共同育種人,亦應享有該品種權。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種權屬糾紛中較為普遍的問題,社會關注度高。本案判決對於育種活動中,如何依法合理保護種源發現者、實質參與者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❻ 影響中國司法進程的幾個重大案件有哪些

1、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無罪案

原判事實:聶樹斌於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某某,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某某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後,將康強奸。而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

案件進程: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縣人聶樹斌因故意殺人、強奸婦女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幹警抓獲河北省公安機關網上通緝逃犯王書金。王書金除交待在廣平縣實施多起強奸殺人案件外,還供稱曾在石家莊西郊方台村附近玉米地內強奸、殺害一名青年女性。

2007年3月12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王書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對王書金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書金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王書金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證據不符,不能認定王書金作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

2015年6月、9月和12月,聶樹斌案復查期限先後延期三個月。

2016年2月,山東高院決定再次延長復查期限三個月,至2016年6月15日。

案件結果: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2、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強奸無罪案

原判事實:1996年4月9日晚20時40分許,被告人呼格吉勒圖酒後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諾和木勒大街內蒙古某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外窺視,當聽到女廁所內有人解手,便進入女廁所內將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楊某某脖子摟住,後採用捂嘴、扼頸等暴力手段強行將楊某某按倒在廁所便坑的隔牆上對楊某某進行流氓猥褻。

當聽到廁所外有動靜,呼格吉勒圖便逃離作案現場。楊某某因呼格吉勒圖扼頸致窒息當場死亡。

案件進程: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破獲一起系列殺人案。犯罪嫌疑人趙志紅在交代的十幾起案件中,其中第16起就交代了呼和浩特第一毛紡廠宿舍大院女廁所的一起命案。

因呼格吉勒圖的父母申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19日決定啟動再審程序。

案件結果: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再審進行宣判,宣告撤銷原判,改判呼格吉勒圖無罪。

3、佘祥林故意殺人無罪案

原判事實:1994年1月2日,佘祥林妻子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在玉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同年4月11日,呂沖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經張在玉的親屬辨認與張在玉的特徵相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件進展:1998年6月,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荊門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5年3月28日,被「殺害」的妻子張在玉突然歸來,公安機關通過DNA鑒定,證實了她的身份。3月30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緊急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要求京山縣法院重審此案。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獄。

案件結果:2005年4月13日京山縣法院宣判佘祥林無罪。

(6)2013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擴展閱讀:

帶來的影響:

隨著依法治國理念深入人心,在刑事司法領域,為了防止類似本案的錯案再次發生,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司法理念的變化。既要有勇於直面錯誤、糾正錯案的決心,同時又要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和證據裁判原則,確保偵查、起訴案件之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

(2)努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協調法院與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工作關系,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制度,構建合理的追責標准和可行的辦案責任制,排除不當因素對司法裁判的干擾;

(3)將建立健全成熟、完善的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擺上改革日程,同時,還需要健全國家賠償制度,多重機制共同保障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❼ 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

一、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例

1、黃味金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

常春榮、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冊商標

一審案號:(2003)川綿竹刑初字第66號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刑訴(200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文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味金與被告人常榮芳口頭約定由黃味金提供原酒,常榮芳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以共同生產假冒名酒。之後,常榮芳僱傭被告人文勇從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華豐食品城的興宏酒類批發部將「綿竹大麴」、「江口醇」、「尖庄」、「瀘州」老窖二曲等酒運至常榮芳租賃的成都市中和鎮、雙流縣華陽鎮出租房內,由被告人常榮芳、張會建組織「劍南春」、「全興」、「五糧液」、「瀘州」商標及包裝,並僱傭被告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清洗酒瓶和翻裝酒,共計粘貼「劍南春」商標648份、「全興」商標300份、「瀘州」商標88份、「五糧液」商標96份。除「五糧液」外,均由被告人常榮芳僱傭被告人文勇將酒運至被告人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興達酒類批發部予以銷售。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劍南春」、「五糧液」、「全興」、「瀘州」老窖特曲的商標及包裝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榮、邱倫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行為,其行為均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論處。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倫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春榮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參與假冒注冊商標時間短,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處罰。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1款、第2款、第64條、第65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黃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榮芳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邱倫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後,黃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應紅霞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

案 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一審案號:(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號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西檢刑訴(2004)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聖偉原為廣州達生整合營銷傳播機構駐杭辦事處工作人員,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間,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明知廣州「陳大偉」、「倪壯」二人向其提供的洗發水為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先後七次向原廣州寶潔公司駐杭外聘工作人員應紅霞、谷琳琳銷售貨值約150餘萬元人民幣的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上述注冊商標洗發水,並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同期,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明知上述洗發水為假冒產品而先後七次共同將之銷售給日化產品經銷商黃某,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從中非法獲利15萬余元人民幣。案發後,被告人馮聖偉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聖偉、應紅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馮聖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第67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64條、第72條、第73條第2、3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應紅霞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馮聖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王紅星、趙坤侵犯著作權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王紅星、趙坤

案 由:侵犯著作權罪

一審案號:(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號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2003)京海檢經訴字第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紅星、趙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紀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石公司」)職員,負責軟體的開發工作。2002年3月,二人從雷石公司辭職後,帶走了雷石公司KTV點歌系統軟體的源代碼,欲繼續從事該系統軟體的開發和銷售活動。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間,二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雷石KTV寬頻服務系統」軟體稍加修改後復制安裝盤,先後向西安雲志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時空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銷售該軟體復製品,違法所得額共計人民幣 11.9295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紅星、趙坤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均積極參與並從中獲利,但趙坤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於王紅星。

2004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第(一)項、第25條第1款、第53條、第64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紅星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趙坤有期徒刑1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一審宣判後,王紅星、趙坤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知識產權民事審判案例

1、(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訴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及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上訴人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以下簡稱新東方學校)因侵犯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以下簡稱ETS)作為TOEFL考試的主持、開發者,獨立設計、創作完成了TOEFL考試題,並就53套TOEFL考試題在美國進行了著作權登記。1997年8月,ETS與主要從事外語教學服務的新東方學校簽訂協議,許可新東方學校以非獨占性的方式復制協議所列的錄音製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試題),作為內部使用,不得對外銷售,協議有效期為一年。但新東方學校將該TOEFL考試題以出版物的形式在其校內和網路上向不特定人公開銷售,且在許可協議期滿後未再簽訂新的協議。另外,ETS曾就「TOEFL」商標在中國核准注冊,核定使用的范圍是盒式錄音帶、考試服務、出版物等。被控侵權物的封面等用醒目的字樣標明「TOEFL」。2001年1月,ETS以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此前,新東方學校曾因此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TOEFL試題由ETS主持開發設計,每一道試題均需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並且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中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由此匯編而成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保護。新東方學校未經ETS許可,以商業經營為目的,擅自復制並公開銷售TOEFL試題,侵犯了ETS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東方學校在其發行的TOEFL考試題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體標明「TOEFL」字樣,且商品類別與ETS注冊的商品類別相同,新東方學校的行為侵犯了ETS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新東方學校停止侵犯著作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損失、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對新東方學校侵犯ETS著作權的認定正確,應予維持,但對侵犯ETS注冊商標專用權及賠償數額的認定和處理不當,應予酌情糾正。據此於2004年12月27日依法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有關著作權的判項,撤消一審判決有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判項。

2、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訴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梅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 A. R. L.)

原審被告:夢特嬌·梅蒸(香港)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梅蒸)

原審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熟豪特霸)

原審被告:甘傳猛

原審被告:甘傳飛

原審被告:徐國良

上訴人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梅蒸)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2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服裝設計、製造和銷售的法國公司,在中國大陸登記注冊了花圖形、繁體字「夢特嬌」、「MONTAGUT」與花圖形組合等四個商標,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25類衣服、鞋、帽等。香港梅蒸由甘傳飛和甘傳猛在香港設立,受讓取得由「梅蒸」中文文字、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圖形組合的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梅蒸」商標)。上海梅蒸由甘傳猛在上海設立,經香港梅蒸授權在中國大陸獨占使用「梅蒸」商標。常熟豪特霸由徐國良設立,為上海梅蒸加工、銷售服裝。由常熟豪特霸生產、上海梅蒸和常熟豪特霸銷售的服裝上使用了「夢特嬌·梅蒸」標志,包裝袋的裝潢也與原告的近似。此外,上海梅蒸在其專賣店的貨架上間隔標有繁體的「夢特嬌」和「梅蒸」拼音字母與花瓣圖形標志,在價格標簽上標明「貨(牌)號」為「夢特嬌」。上海梅蒸在專賣店店門、廣告牌、服裝、包裝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裝、包裝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夢特嬌」字樣的香港梅蒸的企業名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生產、銷售的上裝衣領標、內襯標有「夢特嬌·梅蒸」標志,上裝的左胸標有「梅蒸」拼音字母和花瓣圖形標志,「梅蒸」拼音字母顏色與服裝衣料顏色相同,將花瓣的顏色突出,花瓣圖形比原告的「花圖形」僅缺少葉和莖,且在貨架和價簽上直接使用「夢特嬌」作為商品名稱,足以誤導公眾,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上海梅蒸在專賣店店門、廣告牌、服裝、包裝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裝、包裝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原告商標「夢特嬌」的企業名稱,包裝袋的裝潢與原告也相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在主觀上有共同侵權的故意,應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因甘傳猛、甘傳飛和徐國良分別作為該三個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實施的行為代表各自公司,因此造成的侵權後果應由公司承擔。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一審法院依法判決三個被告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判決後,上海梅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於2004年7月6日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訴蘇州市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侵權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

被告:蘇州市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娛樂公司)

原告新力公司於2003年12月12日發現西部娛樂公司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將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黎明演唱的《兩位一體》、《全日愛》、《酸》三個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放映,遂以新力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新力公司於2001年製作發行了含有前述涉案三個MTV作品的VCD光碟,涉案的正版光碟封套背頁標注了新力公司版權標記,並向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辦事處進行了版權登記。2002年12月12日,國際唱片業協會北京代表處委託代理人劉瑩對西部娛樂公司經營的西部飈歌城播放的黎明演唱的八首歌曲進行點播,並對其播放過程攝像,刻錄成光碟兩份。該光碟中含有涉案的三個MTV作品。蘇州市公證處對上述取證過程進行了公證。

法院認為,本案涉案的MTV作品是以確定的聲樂、器樂作品作為承載主體,依據音樂體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圍進行視覺創意設計,形成音、畫合一的視聽結構,同時在藝術處理上運用光線、色彩、構圖等變幻組合,並通過三維動畫、數碼編剪等技術處理,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燈光等創造性勞動,是視聽結合的一種藝術形成,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新力公司對涉案的三個MTV作品享有著作權。西部娛樂公司未經許可,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新力公司享有的放映權及獲得報酬的財產權利,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西部娛樂公司未侵犯新力公司的著作人身權利,故不再適用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對賠償數額,應根據本案涉及的作品類型、西部娛樂公司的經營規模、經營檔次及侵權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對於新力公司提出的為訴訟等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西部娛樂公司承擔。

2004年11月26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西部娛樂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新力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9000元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25441元,駁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依法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4、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四川老作坊酒廠、寧海縣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蕭山五糧液)

上訴人(原審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賓五糧液)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廠(以下簡稱老作坊酒廠)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海縣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盛公司)

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訴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因雙方當事人不服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甬民二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蕭山五糧液於2003年3月取得「作坊」商標,並許可宜賓五糧液獨占使用「作坊」商標。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於1999年12月獲得包裝盒的外觀設計專利。老作坊酒廠成立於2001年7月,生產「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其中「老作坊玉窖」中的「老作坊」三字遠大於「玉窖」兩字。昌盛公司自2002年12月開始經營三個品種的老作坊玉窖酒。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蕭山五糧液與宜賓五糧液擁有「作坊」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予以保護。老作坊酒廠在生產的「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中突出使用「老作坊」三個字,與「作坊」注冊商標在整體上構成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標來源產生誤認或混淆,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侵犯了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的商標權;宜賓五糧液提供的證據不能認定涉案的「作坊」牌老作坊酒、作坊酒為知名商品,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侵犯;在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並沒有就專利侵權提出明確訴訟請求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審理;由於蕭山五糧液自2003年3月才享有「作坊」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老作坊酒廠成立於2001年7月,早於蕭山五糧液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且老作坊酒廠企業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程序取得,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請求撤銷老作坊酒廠字型大小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本案情況,根據蕭山五糧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老作坊酒廠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以及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綜合考慮的賠償數額。

2004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停止對「作坊」注冊商標的侵權;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分別賠償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經濟損失20萬元和10萬元(含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5、哈爾濱黑天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廣東黑天鵝飲食文化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黑天鵝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黑天鵝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哈爾濱黑天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黑天鵝公司)。

哈爾濱黑天鵝公司訴廣東黑天鵝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廣東黑天鵝公司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賠償損失50萬元,並駁回原告的不正當競爭等其他訴訟請求。廣東黑天鵝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哈爾濱黑天鵝公司於2000年9月受讓取得「黑天鵝」文字及圖組合商標。廣東黑天鵝公司成立於1998年1月20日。2002年4月,廣東黑天鵝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哈爾濱黑天鵝公司「黑天鵝」商標,國家商標局決定不予受理。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國家商標局不予受理決定的行政判決。二審期間,廣東黑天鵝公司又就該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廣東黑天鵝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在國家商標局撤銷「黑天鵝」商標之前,「黑天鵝」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一審法院沒有受理廣東黑天鵝公司的反訴請求,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影響廣東黑天鵝公司訴訟權利的行使,本案審理不需以相關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得擴大使用地域和服務項目。但廣東黑天鵝公司與1993年7月1日之前使用「黑天鵝」商標和店名的案外人沒有隸屬關系,屬於不同市場主體,廣東黑天鵝公司主張的擁有「黑天鵝」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理由不成立;廣東黑天鵝公司成立於1998年1月,在「黑天鵝」商標注冊之後,使用與哈爾濱黑天鵝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其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

2004年4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❽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專利糾紛第一審法院具體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管轄權的法院》

一、中級法院:(52個)

北京:(1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上海:(1個)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1.重慶:(1個)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2.安徽:(1個)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6.福建:(2個)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8.廣東:(8個)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9.廣西:(1個)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10.貴州:(1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13.河南:(1個)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14.黑龍江:(1個)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15.湖北:(2個)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

16.湖南:(2個)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18.江蘇:(11個)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19.江西:(2個)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遼寧:(2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1.內蒙古:(1個)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24.山東:(5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7.四川:(1個)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8.新疆:(2個)

兵團分院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農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

31.浙江:(9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件基層法院:(7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❾ 誰能提供一下幾個知識產權的案例

你好,來源 大律師網
4月26日是第1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去年全國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一審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同時發布了2015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宋曉明介紹,截至2015年底,全國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一審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五省市收案數量持續在高位運行,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數約佔全國法院該類案件總數的70%。
最高法院副院長陶凱元表示,今年中國法院系統將重點加強專利商標授權、確權相關司法解釋的論證起草,開展商業模式創新、標准與專利、中醫葯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的研究,同時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國際對話交流,推動知識產權國際治理規則的革新和優化。
發布會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陳國猛表示,浙江知識產權案件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收案量持續增長,司法逐漸成為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主渠道。二是案件類型全面,覆蓋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與各種方式的市場競爭行為。三是重大疑難復雜及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審理難度不斷加大。

❿ 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以下為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期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幾個典型案例,僅供參考。

評述人:李東濤(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案件的審判長)

1. 網路環境下作者身份的認定: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案(1999)

」3D芝麻街」為一國際互聯網上個人主頁的名稱,版主署名為」無方」。1998年5月10日,一篇題為《戲說MAYA》的文章被上載到該個人主頁上,作者署名亦為」無方」。1998年10月16日,被告在其主辦的《電腦商情報》上刊登了此文(作者署名為」無方」)。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原告可修改個人主頁」3D芝麻街」的密碼,並可上載文件、刪除文件。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但認可原告即為」無方」。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中國法律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為作者。個人主頁」3D芝麻街」的版主與《戲說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為」無方」。在一般情況下,個人主頁密碼的修改、內容的添加和刪改工作只能由個人主頁的注冊人完成。原告能夠修改該個人主頁的密碼、上載文件、刪改文件,被告據此已認可其即為」無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證據證明特殊情況的存在,故原告應為」無方」,《戲說MAYA》一文的著作權歸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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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網路環境下的商業信譽保護: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術開發公司訴北京中北高科機電公司案(1999)

原告普天公司與被告中北公司均為生產有源音箱的企業,其產品均在國內市場銷售。1998年6月,中北公司起訴普天公司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經法院調解, 普天公司承認侵權,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此後,中北公司在其網站的主頁上發布針對普天公司的、含有貶義詞彙的消息;同時中北公司還將該案的起訴書和法院的調解書製作成網頁,與主頁相鏈接,時間共計83天。起訴書中含有未經法院認定的、體現中北公司自身意志的內容, 如"被告(普天公司)公然侵犯了原告(中北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應在其網站主頁上連續83天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致歉。

分析:

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是競爭者獲得市場競爭優勢的基本保證。被告在其網站的主頁上發布含有針對原告的、帶有貶義詞彙的消息,並在網路空間傳播前一案的起訴書和調解書。在此過程中,被告雖未改變調解書、起訴書的原本內容,但因起訴書中含有未經法庭認定的、體現其自身意志的內容,缺少必要的證據支持,足以損害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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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頁的獨創性: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案(1999)

原告系中國著名的ISP。
被告亦是一個提供在線服務的小公司(與原告相比)。
1998年年底,原告發現被告網站的主頁與其網站主頁相似(如圖:左,原告的主頁;右,被告的主頁)。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但未舉證證明著作權歸其所有的主頁由其獨立創作完成或已經處於公有領域。
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的主頁上存在鏈接問題。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原告的主頁雖然所用顏色、文字及部分圖標(比如圖標"new", 在網上圖庫中可以找到)等已處於公有領域,但將該主頁上的顏色、文字、圖標以數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組合,給人以美感,而不是依照客觀規律對客觀事實的簡單排列,應是一種獨特構思的體現,這種構思正是獨創性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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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網路環境下的虛假廣告:北京市鶴鳴日新市場拓展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訊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案(1999)

原、被告均為提供網路信息服務的公司,並都分別在各自的網站上提供介紹中國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信息服務。原告先於被告提供此項服務。
原告在其網站上發布廣告宣傳其網站是」國際互聯網上第一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紹中國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站點」。
被告亦在其網站上進行了同樣內容的宣傳並同時強調其網站」是目前國內最權威的綜合性法律信息站點」。
原告以被告進行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為由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但未舉證證明有其他網站先於原告提供此類服務。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禁止虛假廣告不僅是為了保護競爭者的利益,更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在網路空間亦是如此。被告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在其網頁上使用"第一家"、"最權威"等修飾性廣告用語, 影射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提供此類服務的網站的服務質量,從而誤導了公眾,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競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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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網路環境下的假冒行為:北京金洪恩電腦公司訴北京惠斯特科技開發中心案(2000)

原告與被告均是股市軟體的提供者。
1999年,原告開發完成其主要產品《股神》軟體,主要用於股市管理。由於產品的高性能,原告亦在國內進行廣告宣傳,很快該產品投入市場後位居銷量排行榜的前10位。
"股神"這兩個中文字亦是原告的注冊商標(第9類),用於計算機硬體。
自2000年年初起,被告開始以《股神2000》的名義銷售自己的炒股軟體《股市經典》。被告將"股神2000"用於產品的包裝上並作為網站上宣傳《股市經典》的鏈接標識。
兩個軟體的內容並不一致,兩個"股神"在字體上亦不相同,但二者讀音相同。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原告的《股神》軟體已成為知名商品。被告所用」股神」二字在字體上與原告所用的」股神」有所區別,但在讀音上並無差異,被告將《股市經典》軟體的名稱變更為《股神2000》,在兩個專業軟體商品之間建立了聯系和對比,誤導了消費者,降低了原告《股神》軟體的商品聲譽和」股神」注冊商標在進入市場時識別商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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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搜索引擎的使用:葉延濱訴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2001)

2000年1月,天津新蕾出版社出版發行了《路上的感覺》一書,作者署名為葉延濱, 本案原告。
此後,原告通過使用被告的新浪網站的搜索引擎,輸入關鍵詞"路上的感覺 葉延濱", 檢索到位於第三人網站上的該作品.
2001年1月3日,原告致函被告,以新浪網站未經其同意上載《路上的感覺》為由要求被告停止此行為,但為被告所拒。
原告狀告被告著作權侵權。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
法院判決原告所訴被告著作權侵權不能成立。

分析:

提供關鍵詞搜索引擎服務,類似於放魚網,搜索到的信息是網中的魚;在沒有確定網中的魚是否有毒(侵權)之前, 我們不應將魚網撕破。換而言之,在此案中,這種搜索服務並不等同於使用作品, 在原告未能明確其他網站上載其作品的行為的法律性質的情況下,原告不應以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為由要求被告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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