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知識產權
❶ 離婚案件中知識產權的處理如何分割
(一) 關於對知識產權還未曾實現的經濟利益的處理
在夫妻存續期間,一方所取得的知識產權,離不開配偶他方的支持。對已經實現的經濟利益,無疑應該按夫妻共同。問題集中在對離婚時尚未實現的經濟利益如何處理。知識產權經濟利益的實現是需要一定時間的,並且利益能否實現還要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存在一定風險。某項智力成果,有可能將來能獲得巨大經濟利益,但也可能沒有市場而一文不值。創作者也許願意實現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但也有可能根本不想讓自己的研究成果進入商品市場。這樣,無形財產是否有期待利益,這種期待利益到底有多大,就缺少衡量的標准。一種觀點認為,對於離婚時未曾實現的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應當根據期待權與既得權的理論來解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就其知識產權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轉讓合同,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一種期待利益。創作者獲得報酬權也只是期待權,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不能歸夫妻共有。況且知識產權具有雙重性,作為人身權只能由權利人行使而不能轉讓,而財產權的行使往往與人身權不能分離,即使將其分割給不享有知識產權的一方,因權利行使上的限制,該方當事人實際上也並不能取得財產利益。我們認為,從正常情況來說,一項知識產權的取得是離不開另一方的支持的,是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一次成果的取得,投入研究的財產往往都是。如果僅僅規定既得知識產權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期待利益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對當事人中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根據民法與婚姻法的原則和規定,知識產權中的經濟利益應當包括財產期待權。理由是:1、婚姻法是將財產權的取得作為確定財產所有權歸屬的依據,這其中取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夫妻沒有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已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當然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所取得知識產權的現實與期待的經濟利益,否則將與婚姻法的精神相抵觸。2、基於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夫妻一方婚內所得知識產權是該方個人享有的專有權,只有由知識產權所生的經濟利益才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在該知識產權所生經濟利益中又排隊期待利益,就意味著縮小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則。3、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已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某些財產期待權或預期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夫妻進行分割並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我國關於離婚時知識產權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審理了類似案件並有過判例,而且也有相關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給予適當照顧。由於知識產權作為夫妻財產的情況十分復雜,該規定只部分解決了知識產權作為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有的知識產權雖未實際取得經濟利益,但可以預見其未來將產生較大甚至巨大的商業價值,僅給以適當補償難以充抵。且這適當尺度為多少也很難把握。實踐中可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折價補償,可參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分割方法,聘請專業人員對該知識產權的預期利益進行估價,由享有知識產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是暫不分割,在判決中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歸雙方共有,保留一方訴權,待今後取得經濟利益後再行分割。
(二)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後才取得經濟利益的處理
當事人的婚前財產應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婚前財產權利在婚後取得的收益,究竟是按婚後所得而成為共同財產,還是按婚前財產而屬於個人,值得研究。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1、《婚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法律沒有強調付出勞動的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後。強調付出勞動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婚姻當事人整體而言並不公平。2、婚後所得共同財產制的精神在於強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財產都歸夫妻共有(特有財產除外)而不論得到的原因和根據。因此,將付出勞動的時間加以深究,是與該財產制度的精神相悖的。第二種觀點認為該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1、因為《婚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其中所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而非實際財產的取得。當所有權人取得時間與財產實際取得時間不一致時,應該以所有權取得時間作為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分界線。一方在婚前已經完成了智力成果,已經取得了知識產權,應為婚前個人財產。2、對一方婚前付出了大量辛勤勞動和巨大財力的知識產權,一方沒有任何付出就均等分割該財產,顯然有失公平,且容易導致某些人利用婚姻獲取財產。實際上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後取得經濟利益能否作為共同財產,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當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權婚前一方已經創作完成並發表,只是在婚後才取得稿酬。對這種情況,應該視為是婚前財產。因為婚前一方作品一經發表,即取得財產權利,是一種既得財產權利,只是在婚後實際取得所以不影響婚前財產性質。2、當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創作,比如一項發明,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轉讓或投入市場,而在婚後投入市場。對這種情況,我們也通常認為原則上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在婚後較長一段時間內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對經濟利益的取得付出勞動的,可分給適當的財產。
(三)對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並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的處理
這種情形一般是指商標所有權在夫妻間的歸屬。我國《商標法》第5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的公司(夫妻公司)、個體工商戶,以公司或個體工商戶名義申請商標注冊登記並成為商標所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名義申請注冊的,離婚時該商標已成為馳名商標或具有較高知名度,雙方均要求擁有商標所有權。對此法院能否判決商標所有權為夫妻共有。
我們認為,如果公司為商標注冊人,則不存在夫妻共有的問題,商標所有權應為公司所有。只有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對不擁有公司產權的一方,就此商標的經濟利益可給予適當補償。但當一方要求法院判決其繼續使用該商標的使用許可時,就是一個法律難題。特別是雙方對該商標的形成及馳名均作過貢獻時。如我省某名牌瓜子公司其瓜子品牌是夫妻共同創業所得,當男方向法院提出離婚時,女方即要求享有該商標的使用許可。我國《商標法》第40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也就是說,雙方須簽訂使用許可合同方能使用。如一方不同意他方使用,法院能否以判決形式許可使用。該案雙方通過調解協商解決,男方允許女方繼續無償使用該商標。如果該案雙方不以協商解決,法院該如何判決?我們認為,商標權的內容包括使用權、禁止權兩個方面,使用是商標權人可以在其注冊商標所核定的商品上獨自使用該商標,並取得經濟利益,也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事實上許可他人使用是商標使用權的一個方面。既然是使用權,法院就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理論判決給一方使用。
如果商標注冊人以個體工商戶或夫妻一方名義申請注冊的,則存在著離婚時能否由夫妻雙方共有商標所有權的問題。雖然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可以共有,但存在著與注冊登記不符的問題,以及實踐中存在著對商標權的使用難以操作的問題。如商標的轉讓,我國商標法雖未規定對共同所有的商標之轉讓的限制,但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可知,共同所有的商標為共同財產,共有人對其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所以對共同所有的商標,任何一個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轉讓。夫妻如不能協商離婚,矛盾往往都非常尖銳,就商標轉讓問題也就難以達成一致,導致權利不能很好地實現。除了轉讓外,在商標的使用許可中亦存在同樣問題。在我國商標的使用許可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普通使用許可。對於獨占使用許可,它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許可人不能再允許第三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故實踐處理上最好以工商部門登記的商標注冊人為商標的所有人,以避免法律上的沖突。對以個體工商戶名義注冊的商標可歸繼續經營的一方,由於知名商標所帶來的利潤是巨大的,對另一方可給予較大比例的補償或對注冊商標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補償數額。
❷ 離婚時知識產權怎麼界定是否是共同財產
結婚年限 如房產姓名 婚前財產公正 名字 時間 憑證 婚後所買 發票之類 通常除約定外 都算婚後的財產
准確的就這幾個類別
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❸ 離婚時,知識產權收益該如何分割
1、權利歸屬
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原則上應當是智力成果的創造人,故婚姻法應當明確知識產權歸創作方所有。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知識產權,考慮到系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家庭整體投入換取的個人權利,其收益應當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該收益包括既得權和期待權。
2、分割辦法
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在離婚時對知識產權的分割應當充分考慮各種可能的方式。
首先,考慮對分割的知識產權折價分割,可先行評估或協商確定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價值,然後由權利人作為知識產權所有方給付對方一定折價款;對於著作權,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還可以對著作權的物質載體進行分割,這樣雙方可以分擔知識產權價值漲跌的風險。
其次,另一方可以行使財產期待請求權。在離婚時無法確定具體的經濟價值的,可以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暫時不予分割,但一方對另一方處分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享有請求權,該請求權的標的應當是收益扣除知識產權的維持費用後的余額。
❹ 離婚時知識產權證據有哪些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❺ 夫妻離婚,知識產權收益如何處理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 (四)繼承的遺產(但遺囑規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擁有財產的除外) ; (五)受贈的財產(贈與人明確說明只贈與夫妻一方的除外) ;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 (七)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得到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得到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的做法是: (一)雙方擁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 權決定。 (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 一致意見。 (三)即使夫或妻一方對財產的處理行為未經與另一方協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夠的理由相 信該處理是雙方協商的結果,該處理行為也是有效的,這是為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根據條款,專利A屬於共同財產。若專利B在甲乙離婚前獲得授權,離婚後,由專利B得到了收益屬於共同財產。若專利B是在雙方離婚後獲得專利權,且有收益,收益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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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夫妻離婚有關知識產權的分割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知識產權是收益如何是婚後的,可視為婚後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可分割,但知識產權歸當事人。
著作是在他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 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共同共有
❼ 離婚時 知識產權可否分割
1、權利歸屬
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原則上應當是智力成果的創造人,故婚姻法應當明確知識產版權歸創權作方所有。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知識產權,考慮到系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家庭整體投入換取的個人權利,其收益應當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該收益包括既得權和期待權。
2、分割辦法
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在離婚時對知識產權的分割應當充分考慮各種可能的方式。
首先,考慮對分割的知識產權折價分割,可先行評估或協商確定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價值,然後由權利人作為知識產權所有方給付對方一定折價款;對於著作權,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還可以對著作權的物質載體進行分割,這樣雙方可以分擔知識產權價值漲跌的風險。
其次,另一方可以行使財產期待請求權。在離婚時無法確定具體的經濟價值的,可以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暫時不予分割,但一方對另一方處分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享有請求權,該請求權的標的應當是收益扣除知識產權的維持費用後的余額。
❽ 和博士離婚可以分知識產權么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離婚的時候都是可以分配的。
財產包括:
收入、回存款、現答金、有價證券;
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庫存產品等動產;
債權、股權、投資性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其他財產。
知識產權包含的內容很多,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權、地理標志權、商業秘密權等等。
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但是著作權還具有依附於人身,具有人身權的特點,所以著作權不能在離婚的時候被當做財產進行分配。
植物新品種權,高度依賴完成育種的人的人身,不宜作為財產進行分配。
地理標志權的權利人是某個組織,而非個人,即使這個博士是這個組織的一員,也不能當做財產進行分配。
商業秘密權,高度依附於權利人的人身,有時甚至是權利人大腦中的記憶,也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和博士離婚,可以分配專利權人是該博士的專利權,可以分配注冊人是該博士的商標權,可以分配布圖設計人是該博士的集成電路布圖權。
❾ 離婚時知識產權怎麼分割
一、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後,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
二、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後,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後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