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所有權在支付前歸賣方所有
⑴ 假如買方未支付貨款,賣方交付了商品就是轉移了所有權了嗎
我國《抄合同法》第134條規定:襲「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由此可見,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假如買商品的一方未支付貨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賣方有權繼續保留商品的所有權。
⑵ 標的物所有權歸所有
如果合同如此約定,賣房有權要求返還,並且有權要求支付使用費。買已付已付的貨款需要提起反訴要求賣方返還
⑶ 買賣合同中買方付款後,但是還沒有收到貨物,買房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嗎
交付貨物證明交易有效,在法律上已經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但在未交至買方指定地點並經驗收前,貨物的損壞、遺失由賣方或物流方承擔責任。
⑷ 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如買方違約至合同解除,賣方可向第三方請求返還原物(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但不能行使合同權力,因第三人非合同當事人(合同的相對性)。
⑸ 貨物的所有權在何時轉移
現實問題
王某向林某購買一台二手高級單反相機,雙方約定,林某在將相機交給王某後,王某第二天即到銀行將5000元轉至林某的銀行賬戶。當天晚上,林某越想越後悔,感覺自己賣價過低,於是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返還相機,遭到王某的拒絕,林某稱,因為王某還未將錢打入自己的銀行賬戶,相機的所有權依然還歸其所有,王某無權霸佔自己的相機。但王某認為,就在林某將相機交給自己的時候,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王某無權索回相機。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王某與林某所爭議的,無非是在買賣合同中,所有權究竟何時轉移,到底是在相機交付時就轉移,還是在買方將款項交付賣方時轉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所以,對於林某來說,在交付相機給王某的時候,所有權已經就從自己的手中轉移至王某,就算王某還沒將錢打入林某的銀行賬戶,林某也不能以所有權還未轉移為由向王某索要相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⑹ 淘寶付款後,物品所有權歸誰
付款到支付寶的話 其實賣家也沒有拿到錢 要你確認收貨了 才算完成交易 賣家拿到錢 你拿到東西 這時的所有權是你的
⑺ 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 ,抗辯
你好
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現賣方起訴要求付清貨款,買方不可以退回標的物抗辯。合同中對此方面內容的確定,可以作為附條件的合同,賣方可以享有要求清付貨款或收回標的物的選擇權,既然賣方已提出起訴要求付清貨款,即其作出選擇,買方無權以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賣方而要求退回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條又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這兩條款即構建出了所有權保留制度。所有權保留制度在日常經濟實踐中的存在由來已久,在合同法明確規定這一制度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就曾為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餘地,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雙務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依約定以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以擔保買受人價金之給付或其他義務之履行。所有權保留為一種非典型擔保物權,僅是擔保意義上保留物之所有權的,旨在實現買賣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到期獲得價金清償。出賣人拋棄保留之所有權是單方處分行為,不需要任何方式,其表示於到達相對人時即產生效力。出賣人拋棄其所保留之所有權,對於其基於買賣契約所得主張之權利,尤其是價金請求權,並無影響。買受人債務之免除需經出賣人另作意思表示。當事人可以放棄其享有的所有權保留這一物權,而依合同法之實際履行原則要求買受人實際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擔保物權的債權中,擔保物權人可以放棄其所享有之擔保物權,而使之變為一般債權,此均由當事人自由意志權衡決定。其放棄擔保物權,並不意味著放棄一般債權,其仍可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這在我國合同法已規定「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尤為可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即是法律依據。取回標的物是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作為標的物所有權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取回權實質為恢復佔有之物上請求權,其本身並無獨立存在價值。其與買賣契約之存續與終止屬於兩層關系,取回標的物只是出賣人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損失而採取的一種保全措施,這一權利的行使使得整個合同恢復到同時履行之狀態,本身並不必然導致合同失效。導致合同解除的真正原因是買受人不按期支付價金的違約行為使得出賣人行使其享有的解除合同權。出賣人在買受人未依約償還價款時取回標的物,是出賣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並非義務。按照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的原則,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行使此項權利。買受人未取得所有權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價金之義務,當然無權要求出賣人取回標的物,更不可因此解除合同。
⑻ 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現賣方起訴要求付清貨款,買方可否以退回標的物抗辯
一、《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所以法律允許合同雙方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未付清貨款之前歸出賣方所有。
二、《合同法》66、67、68條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但並沒有規定可以退回標的物的抗辯權。
三、如果貨物質量有問題或者有瑕疵,應當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向對方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異議。對方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⑼ 欠款的貨物所有權歸誰
根據合同復規定,合同履制行有先後順序的,如果提供貨物在先,付款在後,貨物所有權歸欠款人。購貨方不履行付款義務,可訴至法院要求欠人履行並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根據合同約定,互負債權債務的雙方同時履行,在購貨方未付款的前提下,貨物所有權歸供貨方所有。或者,應先履行的一方(付款方)未先行履行付款義務,後履行一方可以拒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