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買的是使用權嗎
『壹』 天通苑的地下室如果要購買,它是使用權還是產權
只有使用權,時限也是70年,其實和產權一樣。
『貳』 車庫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這合理嗎
法律關於車庫產權問題歸屬,具體還要根據車庫性質劃分。
1、規劃內車庫。
《物權法》第74條中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質已經承認開發商對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原始所有權。
開發商只要能提供車庫的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驗收合格後就能進行車庫的初始確權登記。
2、規劃外車位。
開發商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的車庫車位可稱之規劃外的車庫車位,對於規劃外的車位,《物權法》第7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人防停車位。
地下人防車位的原則是「誰投資,誰受益」。這種停車位開發商和業主均無產權,經人防管理部門同意後開發商可經營使用,也就是說這種車位不能買賣、過戶,只能出租使用權,且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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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車位、車庫和地下室的產權歸屬,應綜合以下三個標准來確定:
(一)符合規劃。在我國,不符合城市規劃或建築規劃的建築物,為違章建築,不能取得所有權。住宅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和地下室符合城市規劃和建築規劃,是建立所有權的前提。
(二)對佔用的土地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開發商對地上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建立的基礎是:車位、車庫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歸開發商享有。住宅小區一經出售,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再設立地上車位、建造車庫的行為,均屬於侵犯業主共有權的行為。
業主不同意設立車位、車庫的,可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請求其恢復原狀,拆除車庫或車位的標界物。業主同意的,地上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業主,已收取的租金,應根據不當得利返還法則返還給業主。
根據物權法第74條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就是立法對這一規則的闡釋。
(三)建造費用是否分攤到住宅售價中,是確定車位、車庫和地下室是否歸開發商所有的重要標准。
地下車位、地下室、地下車庫的出售價款主要部分是建造費,土地的利用有時是無償的,無費用可公攤。地上車位、車庫則不盡然,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出讓金原則上不能分攤到住宅小區的其他業主身上。
如果分攤了,則地上車位、車庫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就歸業主共有,開發商就無權處置車位、車庫了。這一點,與小區一層房屋附贈綠地或小院是一個道理。如果沒有分攤,則地上車位、車庫屬於開發商,自然可以出售、出租或出借。
『叄』 商品房的地下室或車庫國家規定是售全產權還是使用權
層高低於2米2的車庫是不計算建築面積的,辦不到產權證,按規定不能賣。如果是出租,其收益應為全體業主共有。高於2米2的如果辦理了產權證可以賣。買使用權相當於就是一個長期的租賃。
『肆』 二手房地下室使用權
一般來說,地下室屬於有產權的人,如果你的房本上登記了該地下室,則屬於你的;如果沒有,則屬於公共產權,屬於幾戶或整幢共有。 屋頂和地下室在沒有明確產權分配的情況下,與公共過道、電梯井、排水溝一樣,都應該是該樓的全體業主所共有的
『伍』 地下室合同命名是買賣合同還是使用權轉讓
我也在房產公司,我們使用過兩種協議(我們是標價出售的)
協議
買受人某某於某年某月內某日購買位於某某市某容某路某某號某某房產公司某某號樓某某地下室一間,總價:某某元(大寫:)。此地下室自出售日起,買受人享有與某某號樓某某室商品房(70年某年某月某日起--某年某月某日止)同等年限的使用權。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出賣人(蓋章) 買受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還有一份是附加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
買受人***於**年**月**日購買**號樓**單元**號地下室一間,總價****元(大寫:****)
因為是附加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作為房屋的附屬品,不用註明使用權與使用年限了
『陸』 關於房子地下室的產權問題
看產證,如果產證上有對於這個地下室的描述和配圖,那麼李和張交易過戶後,這個地下室就歸了張,因為地下室屬於這個房子的配套設施,就如同買復式一樣,總會送一個層高不足2.2米的地下室,這個面積是不算如房產證里的,但是產證上會有配圖和詳述的。
舉個例子,就車位問題而言,買賣房子前要先行過戶車位,車位也是有產證的,沒有過戶交易,房子是無法過戶的。
再有一種情況,是單位曾經分的房子,地下室又稱儲藏室,面積不大,只能存放自行車,摩托車的那種,這種性質的就麻煩了,可能當時就是跟單位買下來的,或許有協議性合同。
總之,如果合同上沒有,就看產證,產證上只要有這個地下室的描述,那這個地下室就算在李和張買賣的總房價款內了。
回答你補充提問:
張可以詢問這個房子歸屬的物業和開發商,對地下室當初的分配和買賣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的,產證上沒有描述,那麼基本可以肯定地下室在交易中心沒有備案的,所以即便張不買李的也可以買其它人的,同樣,權益的保障要看交易中心是不存在備案。 因此,搞清這個小區地下室性質是最關鍵的,因為,李是靠何種憑證證明這個地下室歸屬與他呢?那個權利部門給他的權利保障呢?張問清這些,對自己將來擁有一套權利清晰明確的地下室也是必須要做的工作。
『柒』 人防用地下車庫可以買賣使用權嗎
1、建議委託律師調查取證維權。
2、如果地下室停車位沒有依法取得預售許可證,也不是開發商獨立出資建造,那麼開發商出售、計程車位的行為涉嫌違法、侵權。
3、如果地下室並沒有經過人民防空管理機關作為獨立人防工程規劃、報建、審批、驗收、備案,那麼地下室既使算是「人民防空洞」,也屬於結合民用建築建造的業主共有產業,不屬於開發商所有。
4、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均由全體業主民主選舉、選聘,不合格的可以依法罷免。
『捌』 地下車庫有產權證嗎
產權車位也是有車位房產證的,買入和辦理手續跟買房子的手續一樣,房產證也是一樣,只是內容不一樣。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記暫行規定》對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供地方式做了十分具體規定:
社會公共及地下停車庫、用地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開發建設並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地下停車庫,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但不得進行分割轉讓、銷售或長期租賃。
拓展資料:
《物權法》第74條第2款: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相關的規劃許可,按規劃許可進行開發建設後,即可以按程序取得產權,可以進行出售、附贈或出租。需要強調的是。
《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對規劃車位、車庫的出售及出租對象進行了明確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
這就意味著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需要,既使其他人提出更高的條件,也不能出售、出租。
『玖』 哪裡有規定,地下室有沒有產權,產權怎麼確定
看產證,如果產證上有對於這個地下室的描述和配圖,那麼李和張交易過戶後,這個地下室就歸了張,因為地下室屬於這個房子的配套設施,就如同買復式一樣,總會送一個層高不足2.2米的地下室,這個面積是不算如房產證里的,但是產證上會有配圖和詳述的。
舉個例子,就車位問題而言,買賣房子前要先行過戶車位,車位也是有產證的,沒有過戶交易,房子是無法過戶的。再有一種情況,是單位曾經分的房子,地下室又稱儲藏室,面積不大,只能存放自行車,摩托車的那種,這種性質的就麻煩了,可能當時就是跟單位買下來的,或許有協議性合同。總之,如果合同上沒有,就看產證,產證上只要有這個地下室的描述,那這個地下室就算在李和張買賣的總房價款內了。回答你補充提問:張可以詢問這個房子歸屬的物業和開發商,對地下室當初的分配和買賣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的,產證上沒有描述,那麼基本可以肯定地下室在交易中心沒有備案的,所以即便張不買李的也可以買其它人的,同樣,權益的保障要看交易中心是不存在備案。
因此,搞清這個小區地下室性質是最關鍵的,因為,李是靠何種憑證證明這個地下室歸屬與他呢?那個權利部門給他的權利保障呢?張問清這些,對自己將
『拾』 買房贈送的地下室和花園有無產權如何保證使用權
對於凈高超過2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一般會在產權證中註明或另發單獨產權證。開發商在銷售時會說贈送花園或地下室,但一般不會願意承諾或簽定贈與合同。
但不排除是前任業主或開發商的添附行為。跟開發商買就好辦一點,因為他擅自添附的可能性不大,你可以約定(小)產權證辦出後付80%(可以看出地下室和花園有無產權),產權證辦好後付尾款。這樣你就可以控制風險了。
地下室作為具有獨立空間的建築,是有產權的,通常可以會體現在房產證中。花園所佔用的土地屬於小區共用設施,《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10)地下室買的是使用權嗎擴展閱讀:
產權的功能是指,產權作為一種社會強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規范和保護人們的經濟關系,形成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秩序,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作用。
(一) 產權的激勵功能
產權歸根結底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任何產權主體對其產權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動機支配下的經濟行為,沒有收益的產權是不可思議的。
(二) 產權的約束功能
產權對產權主體在行使產權的經濟活動中所施加的強制。
(三)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指的是產權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調節或影響資源配置狀況的作用。
(四) 產權的協調功能
財產關系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會得以正常運行的基礎。現代化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關系更加復雜和多樣,這就要求社會對各種產權主體進行定位,以建立和規范財產主體行為的產權制度,從而協調人們的社會關系,保證社會秩序規范、有序的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