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版權
A. 建築物的外觀受到版權保護嗎
B. 明信片上印建築物照片(如學校什麼的)是否侵犯了學校建築版權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 對前款規定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 1. 建築物(如學校)如果具有獨創性,則可以成為建築作品。如果沒有權利,就不用在討論侵權的問題了。 2.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合理使用)第(十)項提及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包括建築作品。 3. 結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和相關司法解釋,對建築作品進行攝影和對其成果(照片或者攝影作品)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再行使用的,不構成侵權。 4. 將建築作品的平面復製件(照片或攝影作品)印製在明信片上,即使是為了營利的目的,也屬於「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再行使用」。原因在於這種平面方式的使用,並不是建築作品作者獲得經濟利益的主要方式,既不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C. 建築物有版權嗎,可以攝影用專商業中嗎
建築物有專有版權,即外觀專有權。不能作為獨立的、特指的照片內容,但是在景觀中可以作為商業使用。比如,拍攝的北京風景照片,每棟建築只在其中佔有很少部分,是建築群體構成的景觀,這樣的就可以用。但是你單獨拍攝一張世貿照片,就不能用作商業,必須得到需要授權。就跟人的肖像權是一個道理。
D. 什麼情況下建築物會涉及侵權版權和侵權是如何認定的
他人提出異議
E. 建築作品的著作權所有人是什麼人
作者本身所有;
建築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一)關於建築作品的著作人身權
在建築領域,建築物的所有人與建築作品的著作權人通常情況下都是分離的(通常情況均是設計方為著作權人),如果建築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設計方,當建築物所有人對其建築維修、改建、擴建時是否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呢?從公平的原則來看,建築作品不同於文學、藝術作品,它的最重要的價值是實現它的實用價值,人們在對建築物的使用過程中對建築物進行維修、改建、擴建,是建築物所有人對其建築物所有權的合理行使,只要這種變動沒有對建築物構成根本性的設計改變,就不應認定為侵犯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二)關於建築設計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又稱著作經濟權利,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十二項權利。
對於建築作品來說主要涉及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等。其中,復制是最能實現建築設計作品價值的使用方式。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其中並沒有列明從平面到立體形式的復制。實際上復制可以是從平面到平面的復制,可以是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也可以是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亦可以是從立體到立體的復制。而作為建築設計作品來講,它最主要的復制方式也是最能實現其價值的使用方式是從設計圖紙到立體建築物的實現過程,即一種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
F. 風景建築版權
1 建築物外觀如果具備美觀的藝術特徵,比如鳥巢,水立方,則有版權。
2 翻拍建築版物用權在商業中要看利用方式,模特站在鳥巢前拍攝是可以用作商用的,但單純拍攝建築物照片比如把鳥巢各個角度拍攝下來做成圖片商用則是侵權的。
G. 建築物上的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你具體是指什麼?
一、建築物本身就是一個作品,建築物作品設計圖示可以申請版權保護,建築物外型可以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
二、如果是作為房地產的開發商,如果是工程或項目都會有名字,這些開發項目可以申請商標保護。等等。。。。。。。。
三、建築設計方案,圖在建築產業中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
為什麼建築物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3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該條款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的范圍,只有符合上述屬性的外觀設計才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 一個建築首先映人眼簾的是它的外形,通過建築的外觀感受它的內涵。尼爾森·佔德曼在《哲學在藝術中的地位》中說:「建築物只有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標識、傳意、象徵功能時,才是一項藝術作品。」而建築設計師往往通過建築的外觀表達自己的建築意象。例如勒·柯布西耶在提出將朗香教堂設計為「上帝的聽覺器官」後,充分選用自己從平時積累而來的經驗和感覺,較感性地確定了初步的建築意象。蓋里在設計某「監獄」時,憑借其對自然形態的積累和想像,把建築意象形象化為「魚和蛇」,使得建築形象具有了象徵意義。這些建築外觀,改變了以往傳統觀念中的教堂和監獄的形象,讓人耳目一新。 也許有人認為,建築物不足動產,也無法批量生產,所以不適合當做工業產品來保護。我們認為,首先用工業品的判斷標准,不是以是否動產,而是以能否用工業的手段生產製造出來為標准。建築物顯然是可以用工業的手段製造搭建出來的。其次,能否批量生產也不能成為建築物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障礙。表面上看,建築物由於地理環境等諸多因素影響,不能夠大批量的生產,但是,建築物本身的特點又決定了許多大的設計正是由多個細節共同組合而成的,而這些組成部分並不受大環境的制約,完全可以用在許多不同的場合,這一點,在建築師進行窗、門、樓梯、裝飾圖案等的設計時,尤為明顯。因此建築物不僅可以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而且保護起來還具有無比的優越性。 專利申請權是專利法的特有概念。只有享有申請權的人,才有資格獲得專利權,因而專利申請權主體的確定是專利權主體確定的前提和核心內容。 根據我國2008年新修訂《專利法》第6條規定,原則上,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但是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第8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我國建築師職業制度,建築師的創作活動是以設計單位為依託的,因而建築外觀設計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雖然絕大多數的建築物都是房地產開發商委託設計單位設計,但如果沒有約定,該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人應為設計單位。在申請通過審查後,該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就是設計單位。
H. 有人說"一個建築的版權應該由工程師所有,而不是蓋樓的民工"對嗎
1、權利歸屬的問題
就建築物(包括構築物)本身而論,建築物的「創作」(廣義的,包括設計與施工)涉及業主(包括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相互合作。這種復雜的關系會產生如下四方面的問題。首先是⑴權利歸屬的問題。建築物版權的主體,只應包括業主、設計單位和建築師(施工單位為何不享有版權,詳後)。——因為⑵在建築物的「創作」中,事實上「創作」與版權的許可或轉讓是同時進行的。當然,版權(版權中的物質權利)的歸屬可以由版權主體在合同中約定,但法律宜根據此建築物固有的「創作」特點作出相應的規定。進一步,⑶建築物版權的具體內容,即版權中包括的具體權利及其行使,因此也與一些公認的傳統權利有所不同。比如發表權,一旦建築物「創作」完畢,即已公之於眾,該項權利已無實質意義。另如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版權中人身權利的一種,是不可轉讓的,應屬於設計單位和建築師,但如果按傳統理論肯定這種權利,則意味著業主對建築物的造型和外觀方面的改造或改建已不可能,而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⑷建築物版權中的具體權利的具體歸屬及其行使方式,還有待全面釐定。比如,如果設計單位和建築師不得不放棄保護作品完整權,那麼為公正起見,一旦業主已改變建築作品,設計單位和建築師就應該有在他處使用原作品的權利。
2、版權的不同層次問題
在建築物「創作」的過程中,從設計到施工完畢,建築物事實上可以處於不同的層次或狀態:圖紙、模型(如果有)和建築物本身。圖紙的版權可按《著作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的「工程設計圖」進行保護;建築物本身應按《著作法》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保護;模型的保護,也可直接適用《著作法》第三條第(七)項關於「模型作品」的規定(此處的模型作品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解釋「建築作品」時所指的建築模型是相同的)。但是,建築物創作過程的流程性決定此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比如,按現有規定,抄襲圖紙時僅是改變繪圖比例,可認定為圖紙侵權;但如果建築設計不變,只是改變了結構設計,認定圖紙侵權的可能性在減少,認定建築作品侵權的可能性在增大;進一步,如果抄襲者僅是抄襲由圖紙反映的建築物的造型和外觀(包括比例放大或縮小),功能和結構設計方面均有所改變,則不再具有圖紙侵權的可能,但認定建築作品侵權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我們肯定建築版權侵權的防止應該從圖紙就開始而不只是等到侵權完畢——即侵權作品竣工驗收後才可進行的話,上述認定的分類就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對建築作品版權的不同層次做系統的梳理肯定能使版權保護更加容易。在此應特別說明的是,在造型和外觀上僅是改變比例不改變建築作品侵權的實質,這實際上也是建築模型版權保護的必然延伸。
3、版權保護的客體
並非建築作品中的一切都應得到版權保護,建築作品的版權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觀。一般而言,造型不同,則外觀必然不同,造型相同,外觀也可不同(比如對色彩作不同的匹配)。但是,這種一般性的道理因建築物巨大的體量及場地的限制在侵權認定中肯定顯得不夠用。比如,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很多建築的外觀只是或只能是建築的主立面。如果主立面設計相同,但建築整體造型不同,不認定為侵權在建築界也許能認同,但對於老百姓(包括業主)來說,建築作品的版權保護又能有多大意義?
在此應強調說明的是,版權只保護作品的形式(建築作品的版權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觀,是這一經典理論的延伸),圖紙與建築作品本身(建築物)在形式上是不相同的(一個二維,一個三維),這是我國著作權法將兩者分別保護而似乎不得不犧牲兩者之內在聯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但據我們前面的分析,對圖紙與建築作品此兩者的保護是應該做整體考慮的。而且,如果我們追問為什麼施工單位——這個將建築作品從二維轉向三維的「創造者」——不享有建築作品的版權?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建築作品而言,傳統的「形式」概念已有所不足。因為終其究里,圖紙、建築模型以及建築物都只是建築作品「形式」的不同層次或狀態罷,施工單位在此「形式」的創造中無貢獻,按規定也不能有貢獻。
4、認定侵權的方法和原則
判斷兩建築作品在造型和外觀上是否相同或相似需要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很高的技巧,最終的決定權在法官手裡,而法官又往往是建築專業的外行。當然,法律可以規定是否侵權可由專業機構做事實認定,法官只適用法律,但考慮到上述建築作品版權保護中特有的問題,認定侵權的方法和原則也最好能與此相適應。
為了使建築物不同層次的版權問題能統一,且避免或者是因為圖紙上的侵權的不直觀,或者因為建築實物過大的體量而容易產生的感覺上的偏頗,筆者以為將建築作品(不管處於何種層次)在方案設計的基礎上還原成模型,來認定是否侵權應是最為經濟可行的方法(實地考察、攝像攝影和圖紙可以作為補充)。這種方法實際上是以非專業人員(包括法官)的感受為基礎,能擺脫專業人員在造型和外觀上對於細節的糾纏不清,因而最終有利於法官公正的判斷。
同樣,在認定建築作品侵權中補充如下原則也是十分必要的:
⑴無論①造型和外觀相同、相近或相似(按上述方法由法官認定);或者②造型相同、相近或相似,但外觀不同;或者③外觀(主要指主立面)相同、相近或相似,——則侵權都成立,但侵權賠償金額可依次減少。
⑵侵權作品已進入施工階段,原告只能要求賠償損失,不能要求停止侵害。這條原則是要減少社會損失。
⑶如無相反約定,業主應與設計單位和建築師共享版權中的物質權利(因建築「創作」中已包含許可或轉讓),設計單位的自我仿製未經原委託人的同意,應視為侵權。
I. 建築物有版權嗎
建築物有專有版權,即外觀專有權。不能作為獨立的、特指的照片內容,版但是在景觀中可以作為權商業使用。比如,拍攝的北京風景照片,每棟建築只在其中佔有很少部分,是建築群體構成的景觀,這樣的就可以用。但是你單獨拍攝一張世貿照片,就不能用作商業,必須得到需要授權。就跟人的肖像權是一個道理。
J. 將建築物照片公開發表算不算侵權
無法一概而論,如果該建築物的外觀設計申請了專利保護的,其他人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的,涉嫌專利侵權。
法條鏈接:《專利法》
1、第2 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2、第2條第4款,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