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公房房屋使用權
1. 法院判決公房使用權房屋滅失掉了以後法院的判決使用權怎麼應用
房屋滅失了則無法行使使用權,該判決無法執行。
2. 公房承租使用權把房子給賣了合不合法法院判決了有效是怎麼回事
可能你沒明白,合不合法,既然法院判了有效,那麼就合法,不服就找證據,再去上訴了。
3. 公房使用權買賣有法律效力嗎
公房是我國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早年國家的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都會將 公房以福利的回性質分給單位答所屬的員工,員工只需每月向產權單位交少量的租金,便可享有公房的承租權和使用權。從《物權法》意義上講,公房的承租權,屬於使用權的范疇,而並非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因此,在實踐中,我國早期對於公房是不允許買賣的。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就允許通過置換的方式對公房進行房屋交易。早期的公房交易基本上都是通過置換的形式進行的,雙方會各自拿出一套公房進行置換,並簽訂一份換房協議書,共同向產權單位和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獲准之後產權單位會進行承租人變更。
4. 我住的是公房,現在要被拍賣了,我該怎麼辦
找政府,有錢的話優先購買,錢不夠的話買保障房,再不夠的話廉租房。
堅持下哦等政府解決,總有邁得過的坎
5. 法院是否有權公房抵債嗎
公房不是你的私人財產,當然不能給你抵債,但租用公房比較便宜,法院是不是以租賃權轉移的方式讓債權人得到補償,不得而知,望你查明情況。
6. 我們住的公房想公變私 走法院拍賣合適嗎
不合適。
法院不會幫拍的。
請注意:可以拍賣,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不等於就是賣出去了。委託拍賣合同和貨物買賣合同不同:委託拍賣合同是幫拍賣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賣掉了;貨物買賣合同才是賣掉。
7. 公產房法院有權查封拍賣嗎
原則上可以,但處理公產房需徵得產權人同意
8.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房使用權糾紛案的受理有關規定
199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隨著我國當前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關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糾紛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不僅收案數量和糾紛種類有增多的趨勢,而且出現了許多值得重視和研究的新的情況和新問題。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現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確的有關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受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房地產方面的權益發生爭執而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訟爭的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9. 買賣公房的使用權法院判有效產權單位判無效究竟是誰說的算
這種情況還是應由單位說了算,單位是有決定權的。
法院只是按照國家的制度去分配,但是單位原有的制度不會變,他也是有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