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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樓頂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3-08 17:45:07

A. 開發商與業主約定放棄屋頂使用權合法嗎

一,屋頂是所有業主的。二如果僅與部分業主簽訂協議,那是沒有用的。

B. 樓頂使用權到底歸誰為何頂樓沒有多少人願意要

現如今,一棟棟高樓建築屹立在城市中央,對於這類房子來說,都是一間房住著一戶人,不過很多人在買房時會糾結高層頂樓的使用權,因為一些開發商常常會擅自將樓頂屋面售給購房者,其實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那麼高層樓頂的使用權歸誰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C. 物權法中關於住房的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是如何定義的

樓頂的歸屬權。樓頂應是整棟樓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而不僅是頂層住戶共有的。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是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也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該項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築物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及對建築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權。區分,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而各有其一部分。區分所有,是區分一建築物的特定部分為所有權的標的。建築物區分所有包括兩部分
1、專有部分。這是指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所購份額對建築物套內空間獨自佔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權利即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權。根據《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專有權與一般所有權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即專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因建築物結構上的相連性,專有權人在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專有部分的形成條件有兩個:
(1)構造上的獨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欄,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相隔離。
(2)使用上的獨立性,一般以該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為判斷標准
2、共有部分。這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屋頂、外牆等;
(2)共用部分,如樓梯、走廊、電梯、自來水管、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等;
(3)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樓層間的樓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間的隔牆等。

D. 頂樓使用權歸誰

對於樓頂的面積,按規定屬於整棟樓的公共區域,不屬於單獨的某一戶所有,這棟樓的每一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不管大戶型和小戶型都一樣。而且樓頂是不會有公共面積這一說的,所有房屋層高不超過2米2都是不算產權面積的,更別說上面是空著的樓頂了。但是現在樓頂一般都是頂樓的在使用,樓下的也不會沒事跑上來看星空啊。你要是不修房子來佔用最好的辦法是:種花草%7E%7E先種上去,別人也沒辦法把你怎麼樣啊。本來樓頂你也不打算搭建出來住人的。

E. 法院判定樓頂使用權歸屬後,業主有權廢除嗎

法院的判決,如果既沒有上訴,而且上訴期已經屆滿,沒有上訴,也沒有進行再審,這個判決就是生效的判決,生效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每個人都應該遵守追個判決,去執行,如果擅自不遵守法院的生效判決,損害到了別人的利益,別是一告一個准,肯定要挨賠償的。

F. 樓房頂樓使用權歸誰

哈嘍,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語,每天都會有不同的精彩資訊分享給你。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小區住宅樓的樓頂使用權歸誰所有?

下面我們來具體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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