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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雙方共有

發布時間: 2021-03-08 13:26:42

① 兩家共同申請的專利知識產權怎麼界定

先申請原則唄,誰先申請誰取得專利權。若同時申請,二者必須協商確定申請人,若協商不得,則雙方均不得申請。最好的辦法是協商以合作的方式申請,即兩人為共同申請人,專利權兩人共同擁有;或者協商一方為申請人,但在取得專利權後給另一人以許可使用的優惠。

② 雙方合作申請的專利,是否雙方共同擁有所有權使用權

《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得很明確: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也就是說,

1、申請專利事先簽署了合同的,按合同辦。

2、事先沒有簽合同的,可以自己單獨實施,不需要共有權人同意,也不用分配收益。

3、事先沒有簽合同的,可以單獨地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不需要共有權人同意,但是要分配收益。

4、事先沒有簽合同的,其他方式行使權利的,要經過共有權人同意。

(2)知識產權雙方共有擴展閱讀:

一、權利

(一)實施許可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並收取專利使用費。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二)轉讓

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三)標示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二、義務

專利權人的義務主要是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法第43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未按規定交納年費的,可能導致專利權終止。

此外,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單位,在授予專利權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發明人或設計人進行獎勵;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所取得的經濟效益,應按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合理的報酬。

③ 委託開發的知識產權約定雙方共同所有,委託方可以自行申請專利嗎

當事人之間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通過合同對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內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辦容理;未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後,研究開發人依法享有專利權,但委託人可以無償實施該專利。

④ 知識產權按份共有指的是什麼

知識產權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知識產權人對同一項知識財產共同享有一個知識產權。共有主體稱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間因財產共有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稱為共有關系。知識產權共有的客體稱為共有財產。在知識產權共有關系中,共有財產為知識財產,不是物,在所有權的共有關系中,權利人共有的是物,因此可以稱為「共有物」;而知識產權共有關系中,客體為知識財產,可以簡稱為「共有財產」,但不能稱為「共有物」。
財產的所有形式可分為單獨所有和共有兩種形式。在法國,共有是針對同一財產的同一性質的數個權利的集合。看得出來,共有的定義並沒有將其限定在物權范疇。其實,所有權以外的共有的情況早已引起各國和地區的民法典的廣泛關注,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831條、《德國民法典》第741條等。日本學界認為,知識產權以財產權為主,因此可成立共有。在我國大陸法學界,對知識產權共有也早有論及。江平先生認為,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使用經營權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根據具體知識產權的種類,可以將知識產權共有關系分為著作權共有、專利權共有、商標權共有、商業秘密權共有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共有。每個共有人對知識產權所享有的控制、復制、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無論是何種共有形式,在共有關系終止時,均需要對知識財產進行估價,並進行價金分割。
知識產權共有的類型
知識產權共有立法也將其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例如,在著作權共有上,就分為共同作品和集體作品兩種。這兩種作品,都是一個著作權由數個作者所享有。兩個和兩個以上的作者共同創作,最後構成一個統一的不可分的作品,就是共同作品,著作權歸合作作者共同共有。集體作品也是由兩個以上的作者共同創作,但每個作者成果是可以分開、可以辨別的,按照創作的成果在全部作品中所佔的比例,按份享有著作共有權。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的兩款,正是這樣兩種不同的著作權共有:「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這正是著作權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在專利權中,如果共有的專利權是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則為共同准共有;如果按照份額享有,則為按份的准共有。不過,共有專利權以共同共有居多。
在商標權中,如果是合夥取得的商標權,即為共同共有的准共有;約定按照份額取得的商標權,則為按份的准共有。
一.知識產權按份共有
(一)知識產權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知識財產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例如,甲、乙事先約定了專利權的共有份額,在獲得授權後,甲、乙之間的共有關系為按份共有關系。在知識產權按份共有中,如果各共有人的份額約定不明確,則推定其份額均等。在按份共有中,每個共有人對知識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基礎是份額,份額不同,權利和義務不同。但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不是局限在自己的份額上,而是涵蓋知識財產的全部。
(二)知識產權按份共有人權利行使
原則上,知識產權共有人行使權利,在不妨害其他共有人權益的基礎上,可以單方決定行使,如自行實施知識產權,但須承擔告知其他共有人的義務;對於關系重大的權利行使則需要共同協商決定。無論是按份共有人還是共同共有人,享有的知識產權均涵蓋知識財產的全部,而不是特定份額。因此,不能將按份共有人的權利行使僅限定在知識財產的某些份額之上。日本學界認為,商標權共有人不是按其所持份額使用商標,原則上可以全面地、自由地使用商標,共有人雖可以通過合同規定每人的所持份,但該所持份只與注冊費繳納、商標權轉讓或許可費分配有關,與商標的使用無關。商標權在取得和轉讓上受到法律的限制。筆者認為,知識產權按份共有人並不能按照份額行使權利,因為所有權利人只擁有一個權利,除了轉讓份額外,權利是不能按照份額來行使的。各共有人在行使共有財產的權利時,特別是處分共有財產時,全體共有人應採取協商方式,尊重所有共有人的意志。但在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例如就知識產權轉讓和設定定限知識產權等重大事項而言,應該按照份額表決,即以份額為票數,表決結果以所佔份額的多少認定,份額多的表決為全體權利人的表決;行使轉讓權和設定定限知識產權等重大事項之外的事項,在不妨礙其他共有人行使的前提下,每個共有人都可以單獨行使,如普通許可。無論是何種方式行使知識產權,行使後所獲得的利益,均應按照約定或者份額進行分配。我國《專利法》第15條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另外,筆者贊同確立權利行使代表人制度,以便節省權利行使的成本,促進權利的實施。
原則上,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份額。在同等情況下,其他按份共有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參照《民法通則》第78條的規定,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份額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種」。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後,其份額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二.知識產權共同共有
(一)知識產權共同共有的概念
知識產權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對特定知識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一個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共同共有,往往依據共同的研發關系而產生。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權利。我國《合同法》第340條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此處的「共有」,應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根據《物權法》第103條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我國《婚姻法》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但不能以此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為夫妻共有,共有的客體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許可費用和轉讓費用等收益,而不是知識財產。一般情況下,由於知識財產的個人屬性,往往被認為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知識產權共同共有人權利行使
有關重大事項的權利行使,共同共有人應該按照人數進行表決,一人一票,表決結果以多數票為全體權利人的表決結果;行使轉讓權和設定定限知識產權等重大事項之外的事項,在不妨礙其他共有人行使的前提下,每個共有人都可以單獨行使,如普通許可。無論以何種方式行使知識產權,行使後所獲得的利益,均應按照約定進行分配。而在「共有」的行使上,我國《合同法》第34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根據法律規定或依據共有人之間的協議,可以由某個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體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無權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視為其同意。」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無權請求分割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擅自劃分份額並分割共有財產的,應認定為無效。共同共有因協議分割(包括權利分割、變價分割和作價分割)、知識財產超過保護期限而消滅。

⑤ 使用雙方共同擁有的產品知識產權需要另一方同意嗎

只能說,雙方共同的知識產權,雙方對它都有「部分比例所有權」,注意這個部分比例,也就是說,你對屬於你的那一部分是享有所有權的,而不能對全部知識產權享有所有權

⑥ 知識產權共有包括源代碼嗎

源代碼屬於軟體開發過程中的一般性組件。共有知識產權並不意味著一定要分享源代碼。共有可以是知識產權的使用收益等。是否提供源代碼以及再開發問題,由雙方合同約定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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