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
A. 企業之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能否辦理抵押登記
可以
企業在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為擔保合同夠得到順利履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並申請抵押登記,如賣方在交貨之後,買方還沒有支付貨款之前,或者在買方暫時無法支付貨款時,賣方會要求買方以其不動產作為抵押並辦理登記,從而使賣方的債權能夠得到優先受償。
一是企業之間為保障其債權得到實現,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擔保的做法符合《擔保法》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因為《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法設定擔保;《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法設立擔保物權。
二是目前國家和地方都已經有文件允許企業之間土地使用權進行依法抵押並對抵押登記的辦理作出了規定,如《國土資源部關於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582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我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地權字(1998)281號)等。 但是,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企業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已經辦理登記。
二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應首先辦理批准手續。
三是企業之間訂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為保證債權實現,債務方企業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B.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否還有效
一、相關法律規定: 1、《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第五十六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確權相關法律法規索引 一、法律、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7、《中華...。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於...。《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七章就如何對劃撥土地進行抵押作出了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 1.主體必須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①審批手續,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②出讓...。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於...。完全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原國家土...。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04年3月14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1986年4月12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節錄) (2002年12月28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節錄) (1998年4月29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土地相關法律法規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中國房地產主要法律法規政策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0705) 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19921104) 建設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19930416) 二、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屋手續不全若通過國家登記機關是不可以做抵押貸款的。
C. 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相關問題
從《擔保法》第三十六條「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之規定,到《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的規定,辦理銀行貸款,使用土地使用權抵押,但是不連同土地之上的房產一塊抵押,從法律規定研討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這為將來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設定了障礙。
D. 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私自出租抵押
【問題】
某市一國有企業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便打算將企業所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分別做如下處理:一是為賒購產品,將1.5畝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給產品供應方;二是想私下將1.2畝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給公司職工張某等4人,協議出租期為50年。張某等4人可以該公司拖欠其本人的工資抵交土地租金。
問:1.該企業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可行?
2.該企業私下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行為是否合法?
3.如果該企業私下抵押和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將如何處罰?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和出租的問題。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問題
從設定抵押權的主體來看,《擔保法》中並未對設定抵押權的主體做出限制,即企業之間可以設定抵押權。《關於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582號,以下簡稱582號復函)規定,企業間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擔保的前提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應首先辦理批准手續。由此可見,只要符合582號復函要求,企業之間可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
從抵押物來看,劃撥土地使用權具有特殊性,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中均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才能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是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是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是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沒有地上建築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抵押的。除此之外,土地使用權抵押需要訂立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不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物權法》規定,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另外,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中規定,企業改制時,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中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也有類似的規定。由此可見,隨著土地價值的日益凸顯,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也有了評定自身價格的標准,這對於保護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權益無疑是很大的進步。
綜上所述,該企業若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具備上述條件,並經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才能設定合法有效的抵押權,才能在債務到期時保證抵押權的實現。
二、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
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特殊性,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才能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做出了與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相同的規定。所以,該企業必須符合這些條件後才可以出租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三、關於私下抵押和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如果該企業未經批准抵押和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對其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E. 企業之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能否辦理抵押登記
企業之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能否辦理抵押登記? 企業在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為擔保合同夠得到順利履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並申請抵押登記,如賣方在交貨之後,買方還沒有支付貨款之前,或者在買方暫時無法支付貨款時,賣方會要求買方以其不動產作為抵押並辦理登記,從而使賣方的債權能夠得到優先受償。對於這種抵押登記,能否辦理?實踐中,土地登記機構存在疑問。筆者認為這種抵押登記可以辦理,因為: 一是企業之間為保障其債權得到實現,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擔保的做法符合《擔保法》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因為《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法設定擔保;《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法設立擔保物權。 二是目前國家和地方都已經有文件允許企業之間土地使用權進行依法抵押並對抵押登記的辦理作出了規定,如《國土資源部關於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582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我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地權字(1998)281號)等。 但是,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企業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已經辦理登記。 二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應首先辦理批准手續。 三是企業之間訂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為保證債權實現,債務方企業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F.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劃撥土地主要指的是分配或者補償所得的土地。劃撥土地歸土地擁有者,土地擁有者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分配給土地使用者。但是土地擁有者想要抵押或者轉讓是否可行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辦理劃撥土地抵押權登記時,土地抵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
《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區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但實踐中以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方式並不少見,現行的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主要是在如何抵押的問題上有諸多的分歧。
一種司法規則認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才能與附屬建築物一並抵押。現行有效的國土資源局《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與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都採取了這種做法。
另一種司法規則認為,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沒有否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可用於抵押,而是要求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其土地使用權是劃撥取得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必須先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的款項,抵押權人才能就剩下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質上,兩種做法都是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也符合使用權主體不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的法理。二者的區別僅在於,是在設定抵押權之時就轉變土地使用權形式,還是在實現抵押權時補正瑕疵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法律位階和現行的司法實務來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事後補繳出讓金更符合當前的做法。
二、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人須提交的文件。
(《XX市國有土地登記工作程序》)
1、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書(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有地上物的,復印件);
4、房屋他項權利證明書(有地上物,復印件);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6、土地估價報告或抵押權人認同的土地價值(含在建工程)證明(原件);
7、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劃撥用地抵押的文件(復印件);
8、抵押人為股份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會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10、抵押人為國有企業的,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復印件);
11、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企業提供當年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
(2)社會團體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登記證書;
(3)自然人提供身份證;
(4)抵押權人為銀行的需提交金融許可證;
12、法人單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13、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的,需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材料。
劃撥土地可以進行抵押,但是在辦理登記時候要仔細閱讀上述資料,提交相關材料,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權證書、身份證明、金融許可證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證明材料,進行抵押登記辦理。
G. 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企業間可以抵押嗎
我們是一家生產石油化工產品的公司。最近一家企業向我們賒購一批產品,由於涉及金額較大,在簽訂合同時,我方提出要對方提供擔保。對方同意將他們廠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我公司。請問,土地使用權可以在企業之間抵押嗎?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如果這家企業無法清償債務,我們該如何維護本公司的權利?讀者 張景
答:首先,企業之間是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對抵押權人的資格並沒有特別限定,因此銀行和企業都可以作為抵押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企業問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582號,以下簡稱582號復函)規定,企業間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擔保的前提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應首先辦理批准手續。
其次,對於以出讓和劃撥不同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抵押權設定的條件不盡相同。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已經向國家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因此對它的處置權相對完整,抵押權設定也比較簡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582號復函規定:「債務方可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必須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並且具備了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設定條件相對復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5號令)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滿足以下4個條件方可抵押:①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②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③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④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就筆者對法條的理解,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像出讓土地使用權一樣單獨設定抵押,必須與地上合法的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共同設定抵押。
再次,土地使用權抵押應該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要切實保護您公司的權利,一定要及時辦理抵押登記,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對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關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9號的有關規定,如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
抵押權實現時,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布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如果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582號復函的相關規定,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 劉洋
H. 未按合同開工建設的土地能否抵押
你好!不能。目前國家和地方都已經有文件允許企業之間土地使用權進行依法抵押專並對抵押登記的辦理作出了規定,屬如《國土資源部關於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582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我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地權字(1998)281號)等。
但是,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企業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已經辦理登記。
二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應首先辦理批准手續。
三是企業之間訂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為保證債權實現,債務方企業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如果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