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廣告中的知識產權

廣告中的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 2021-03-08 10:09:24

Ⅰ 廣告創意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嗎

這個廣告創意四字定義不夠清楚。創意本身不能夠獲得著作權保護,但是創意書可以得到著作權保護,但是如果根據創意書做成廣告,那麼這並不侵犯著作權(國內有相關案例,好像是某個女子樂隊)。創意書本身是文字作品,而廣告可能是美術作品,或者影視作品等。著作權要區分思想和表達,著作權保護的僅是表達,而不保護思想。創意屬思想一類。

Ⅱ 哪些情況廣告會侵犯知識產權

1、使用漫畫形象
有的廣告既想利用影視演員等知名人士的影響力,又不能付出成本得到相關人士的授權,就採取一種類似打草邊球的方式:在廣告中使用知名人士的漫畫形象。無論哪種使用,只要沒有經過權利人本人的允許,都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只不過侵犯的權益不同而已。
2、變相廣告中使用他人形象
有的企業不是使用傳統的廣告方式,而是用一種變相的方式為自己做宣傳,在這種宣傳中使用他人的形象。比如某網站未經允許擅自為李宇春開設個人主頁,而這些廣告並沒有經過李宇春的同意。最終該網站不得不關閉李宇春的主頁並公開賠禮道歉。這種行為實質上應該屬於個人體驗式廣告,無論企業用什麼外衣包裹,廣告的實質沒有發生變化。
3、未經許可直接使用他人的肖像為自己做廣告
比如某葯品廣告直接使用羅納爾多作為自己的形象代言人,而羅納爾多對此卻根本不知情。對於此類廣告的違法性已經無容置疑。這類廣告一般喜歡使用國外名人的形象,因為國外人士即使想維權也會因為維權成本過高而作罷。
4、使用演員在舞台上的表演形象
有的企業在廣告中使用戲劇演員、舞蹈演員在舞台上表演的形象,比如在平面廣告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舞蹈《千手觀音》中舞蹈演員的形象圖片等。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表演者或者表演單位對其表演活動享有專有權利。如果未經許可使用演員的表演形象,可能會侵犯表演者(或者演出單位)的表演者權或者肖像權。

Ⅲ 關於廣告的知識產權

雖然廣告也存在版權問題,但是在廣告領域的維權糾紛幾乎不存在。
理論上說是侵權
但沒有人會起訴你們。

Ⅳ 請問廣告片有沒有知識產權

有,是一種\"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的范疇.
廣告片一經拍攝完成,則投資方(或根據協議)擁有版權,即著作權,是在完成後自動產生的,不用去登記或注冊.
而廣告片中如果有演員,則其擁有的權利叫做\"臨接權\",也是著作權的一種表現形式.

Ⅳ 關於廣告創意的知識產權問題

受法律保護,沒有問來題自

如何保護:
1。如果你對自己的創意很有信心,就應該先跟買家談好價格,先付錢後付貨;
2。不用來賣的,做好聲明,把你發布的日期,網頁等保存好,留存證據。

建議:先作出名氣,免費做些創意廣告,但是註明出處和作者,等有人跟你買了,再談保護問題。

Ⅵ 廣告公司關於知識產權是否侵權的問題,求相關領域專業人士解答,謝謝。

此為證明問題:關鍵你需證明3個方面的事實:1、你公司是否與客戶約定,該廣回告設計作品所產生知識產權(答如果有)的歸屬及保密的相關約定;2、如何來證明你公司的廣告作品與另一家公司的作品相似;3、如何來證明另一家公司的作品系剽竊了你公司的作品,即侵權主體、侵權行為及侵權行為與你公司作品被剽竊之間持因果關系。
縱橫法律網 何向前律師

Ⅶ 廣告中涉及專利有哪些法律規定

  1.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2.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3. 禁止使用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Ⅷ 廣告合同中的知識產權如何約定

舊案回眸:誰是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人?
------一樁發人深省的工程設計著作權糾紛案始末

一個付了設計費卻不能用圖紙的故事;一場長達數年的設計圖著作權紛爭的訴訟;一種讓建築界值得思考的游戲規則。

禍起蕭牆

上海南京路,被譽為「中華商業第一街」。而南京路西藏路口則無疑是這條「黃金」街最奪目的「鑽石」地段。一項工程正在這里興建,這里將誕生上海浦西新的地標——上海世茂國際廣場。

這座浦西第一高樓的開發商上海世茂國際廣場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地產界聲名顯赫的許氏家族掌控的上市公司「世茂股份」旗下的項目子公司。兩年前,雄心勃勃的許氏家族集團目光敏銳,通過股權收購將國有商業企業萬象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萬象股份」收入囊中,並更名為「世茂股份」。而許氏家族之所以收購「萬象股份」,正是看好了處於「鑽石」地段,時稱萬象國際廣場的項目。

當時的萬象公司於1996年投資開發這一項目。該項目建築面積近10萬平方米,投資額近8000萬美元。萬象公司通過工程設計方案國際招投標,最終選定德國英氏建築事務所為中標單位。雙方於1996年2月在上海簽訂了設計合同。這份設計合同約定了設計工作的范圍和內容,設計費價款總額高達382萬美元。此外設計合同還對因這份合同而形成的設計文件的知識產權歸屬及保護作了如下約定:「雙方應維護設計文件的共同知識產權,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第三方」。

在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英氏設計事務所完成了建築方案設計,並與國內有關顧問設計單位合作完成了初步設計和部分施工圖設計。萬象公司也按約先後支付了相應的200多萬美元設計費。此後,由於英氏設計事務所未能按合同約定完成並提交相應的施工圖紙,致使項目開工後,工地上圖紙跟不上,造成地下基礎施工停工。萬象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向英氏設計事務所發出解除設計合同的書面通知。至1998年12月初雙方設計合同已全面終止履行,同時也為今後埋下了一場因工程設計著作權的糾紛案。

危機凸現

世茂集團於2001年10月正式接手該項目時,將萬象國際廣場項目更名為世茂國際廣場,項目公司也由萬象公司改為世茂公司。當時工程只進行到地下結構。為了讓這個項目在這個特殊的地段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益和影響,世茂公司憑借雄厚的財力,將這一項目由原來的建築面積近10萬平方米增加到13.5萬平方米,投資估算由原來的約8000萬美元追加到3億多美元。樓層數也從原來的48層增加到60多層。世茂公司要讓這一項目成為上海浦西第一高樓和上海商業建築的新地標。

世茂公司的雄心在一步一步地實現。一切開發的必備文件都逐一落實,世茂公司想的只是怎樣讓浦西第一高樓盡快矗立。然而要徹底拋開原來的設計從技術上、投資上和時間上來講都已經不可能了。地塊的邊緣緊靠著上海地鐵一號線,原先設計的大樓基礎已經施工完畢,已施工的基礎和地下室已無法改變;重新設計在時間上又要耽誤至少一年。何況德國設計師的原設計在建築立面造型上的確美侖美奐,花數百萬美金買來的設計棄之不用也實在可惜。世茂公司採取的最佳方案,就是委託新的設計單位對原來德國公司的設計方案作適當修改,並完成後續設計。很快,世茂公司聘請了國內一家著名的設計院接手後續設計。工地上又恢復了生機,施工人員已經重新進場,為復工做好了准備,一切看上去順風順水。然而,世茂公司沒有意識到危機早已潛伏在他這條地產大鱷的周圍。

早在1998年底,德國英氏設計事務所被迫與當時世茂公司的前身萬象公司解除合同時,因為延期提交設計圖紙,合同約定的382萬美元設計費還有近一半沒有拿到。德國設計師心有不甘,但與中方業主多次交涉未果。極具知識產權意識的德國設計師決定另闢蹊徑,以知識產權為武器,採用迂迴戰術達到目的。

1999年初德國英氏建築事務所以其參加項目方案設計的兩個主要合夥人的個人名義,向中國國家版權局申請著作權自願登記,並在2000年7月獲得了著作權登記證書。該證書載明,對由該兩人於1998年11月30日創作完成,於1998年12月1日在德國首次發表的作品《上海萬象國際廣場建築物設計圖紙》,該兩人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此後,英氏建築事務所發表聲明,對其兩個主要合夥人以個人名義主張著作權表示認同。

權利之辨

根據中國以及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規定,建築設計圖紙等作品受各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包括中國、德國在內的世界上幾十個國家都已加入了旨在保護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伯爾尼公約》。中國和其他多數國家均奉行著作權自動保護原則,即一件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無須向有關當局辦理申報登記手續,其作者即自動獲得對作品的著作權。在著作權糾紛特別是侵權糾紛的解決過程中,確定誰是著作權人往往成為糾紛解決的前提條件。為了便於著作權人獲得權利憑證,中國及其他許多國家均建立了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著作權人根據自身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法定的行政機關登記作品的著作權。登記的手續則非常簡便,申請人只要提供有關的作品和申請人身份證明,並繳納數額不大的登記費即可。自願申請獲得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在解決著作權權屬糾紛時,可以起到初步證明的證據作用。正因為掌握了中國著作權法律的上述規定,德國設計師在中方業主完全沒有預料到的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上設下了埋伏。

時間到了2001年初,德國建築師偶然發現,2000年4月在北京出版的某本專業雜志上,一家電腦圖像公司刊登了一頁廣告。廣告中有一幅建築物外觀表現圖與他們為萬象國際廣場項目設計的建築物外觀幾乎一致。德國建築師確信圖像公司的這幅圖像一定最初來源於中方業主萬象公司或者與德國人合作設計的中方設計顧問單位。

2001年2月,德國事務所兩位獲得著作權登記證書的合夥人以原告身份對萬象公司、中方設計顧問單位和圖像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了著作權侵權訴訟。德方的訴狀上以圖像公司為第一被告,以中方設計顧問單位為第二被告,而只將萬象公司列為最末的第三被告,並且在侵權賠償的訴請中,只要求三被告承擔人民幣2萬元的經濟損失。其實原告同時提出的非經濟賠償的另外三項訴請才是德方起訴的真實目的:其一,被告不得在實際施工中使用侵權圖紙;其二,在某專業雜志上向原告公開道歉;其三,保證今後不再對原告圖紙進行擅自修改復制等侵權活動。

2001年6月,案件在北京開庭,而其時的萬象公司正處於股權轉移、股東變更的過渡階段。老股東萬象股份即將退出,這區區2萬元訴請的「小」案件難以引起他們的認真關注。而此時新股東世茂集團尚未正式進入,不僅接收工作千頭萬緒,而且名不正言不順也插不上手。萬象公司直到開庭前,才匆忙請了一位律師代理出庭。對這起「簡單」的著作權侵權案,北京一中院於2001年12月底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認定:根據2000年7月原告在中國獲得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兩原告為建築設計圖的著作權人。同時,法院判定,萬象公司與英氏建築事務所的設計合同中約定的「雙方維護設計文件的共同知識產權」的條款,僅是一項原則性的約定,並未約定由雙方共同享有知識產權的設計文件的種類或名稱。由於該條款的約定不明確,不能確定案件中引起糾紛的設計圖在該條款所述的設計文件范圍內。因此,萬象公司主張對設計圖享有著作權,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圖像公司停止侵權;向德方設計師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千元。

灰色陷阱

乍一看,這份判決並未判決萬象公司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孰不知,正是通過這份判決,德國英氏建築事務所的著作權陷阱已經越挖越大,越挖越深。如果說,德國人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只是取得了設計文件著作權屬的初步證明的話,北京一中院在一審判決中確認設計圖紙著作權歸德國設計師,而將中方業主萬象公司排斥在權利人之外,則是更具有證明力的證據。德國人在看似不經意之間進一步完成了對萬象公司的迂迴包抄。他們要做的只是靜候一審判決生效。當然如果萬象公司提起上訴,在二審中也很難提供新的證據。二審維持原判應在德國英氏建築事務所的預料之中。

當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時,萬象公司已經更名為世茂公司。世茂公司此時已經逐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趕在上訴期屆滿前,世茂公司已經委託律師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但在上訴狀中,果然沒有提供新的證據。上訴的主要理由和依據仍然是當時設計合同的關於雙方維護共同的知識產權的原則約定。

英氏在他們得知世茂公司接手項目並調整設計,准備恢復項目施工時,他們委託律師向世茂公司發來了一份傳真稱:依據北京一中院的判決,英氏事務所的兩位合夥人享有該項目建築物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世茂公司在徵得英氏事務所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復制、修改或在施工中使用英氏事務所先前提供的工程設計圖紙,否則將構成侵權,英氏事務所將依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倘若照此辦理,設計有所修改並已經恢復施工的世茂廣場只能停工。

至此,英氏事務所終於亮出了他們的底牌: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著作權包括作品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世茂公司調整規劃,建造浦西第一高樓,修改原設計以及部分使用原設計圖不可避免。英氏事務所的合夥人擁有設計圖紙的著作權,除非世茂公司滿足他們關於支付剩餘設計費的要求或者更高的要價,否則世茂公司就別想再修改或使用他們的圖紙。中國的法律規定,不經過我們的同意你改我們的圖紙,就是侵犯我們的作品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我們就有權要求上海的法院判令你停止施工。近30億人民幣的投資項目建成後的經濟收益何止日進斗金!工程停工一天,開發商的損失將以百萬人民幣計。英氏事務所的合夥人彷彿已經看到,開發商只能低頭就範了,剩下的就看英氏事務所如何開價了。

柳暗花明

世茂公司至此真切地意識到問題越來越嚴重。北京高院的上訴案不久就要開庭,而且結果的預料對世茂公司也是凶多吉少。一旦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對世茂公司不享有設計圖紙著作權的認定,浦西第一高樓的建設將問題重重。此時,世茂集團聘請了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接手案子。

北京高院的案件二審開庭在即,時間緊迫。由於案情重大,建緯所決定由主任朱樹英律師掛帥,並抽調曾經在設計院當過設計師、熟悉工程設計流程,且對建築領域著作權問題有過專門研究的曹文銜律師負責。兩位律師經過對案情的深入分析,提出了轉守為攻、攻防兼備的應對策略,提出以英氏事務所違反合同約定,將項目設計圖紙的著作權轉讓給其兩個合夥人為由,另案起訴英氏事務所和它的兩個合夥人。

兩位律師,搶在北京高院的侵權案二審開庭之前,代理世茂公司於2003年5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英氏事務所和它的兩個合夥人另案提起了著作權確權訴訟。世茂公司的訴訟請求包括:要求法院判令對於英氏事務所因履行其與世茂公司簽訂的設計合同而交付世茂公司的項目全部設計文件,確認世茂公司為共有著作權人;要求法院確認英氏事務所的兩個合夥人就項目設計圖紙單方面獲得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無效。隨後,兩位律師又以確權案的審理結果將構成侵權案的判決依據為由,協助世茂公司向北京高院提出中止侵權案訴訟的申請。

曹文銜律師在仔細比較、核對交接記錄上記載的英氏事務所交付給世茂公司的項目全部設計文件後發現,雙方交接的設計文件中,有一些文件的內容實際上已經完全包括了侵權訴訟中那幅建築物外立面效果圖所包含的技術內容。而該幅效果圖應當包含在英氏事務所交付給世茂公司的項目全部設計文件中,但雙方當初的設計文件交接記錄上卻沒有記載。這一發現對世茂公司極其重要。因為如果北京高院不同意世茂公司要求中止侵權案審理的申請,即便生效判決對世茂公司不利,由於兩案的審理范圍並不交叉,北京高院的判決結果也不會影響上海二中院對確權案的審理。如果北京高院同意世茂公司要求中止侵權案審理的申請,那麼,北京高院將等待上海法院對確權案作出生效判決後才能作出相應判決。 很快,北京高院同意了世茂公司的申請,裁定對已經進入二審階段的侵權案中止訴訟。

冰釋前嫌

現在的形勢完全取決於在上海法院的項目設計文件著作權確權案的審理進程和審理結果了。被告沒有及時委託中國代理律師,客觀上為原告贏得了時間。2003年4月,英氏事務所和它的合夥人終於委託中國律師應訴了。確權案從一審立案到進入正式審理,已經過了18個月。要走完確權案一審、二審和北京高院侵權案的二審程序,通常還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即便英氏事務所完全勝訴,還要對他們所認為的世茂公司因繼續施工而產生的「侵權」行為再行起訴,並獲得一審、二審的勝訴判決,才可能使世茂公司真正停止項目施工變為現實,並獲得德國設計師最終需要的談判籌碼。而到那時,浦西第一高樓早已巍然聳立,停工已經毫無意義。終於德國設計師通過一審法院主動表示願意與世茂公司和解。英氏事務所提出的庭外和解方案是,願意以承認系爭設計文件的著作權為原被告雙方共同享有,並放棄在北京法院就侵權案的一審判決中獲得的有關著作權,換得世茂公司對上海的確權案和北京的侵權上訴案的撤訴。

設計文件的著作權已經明確,但考慮到世茂公司爭取設計文件的共有著作權的根本目的在於,在建築物的施工建造過程中和建成之後的經營活動中能夠確保不受他人干擾地自由使用和修改設計文件,因此世茂公司堅持應通過更有強制力執行的法院調解,而非雙方和解來獲得共有著作權,並要求被告協助原告在國家版權局變更辦理本案著作權為雙方共同的證書文件。此外,世茂公司補充提出對設計文件共有著作權的行使范圍應包括:在項目建成前後為經營使用目的所開展的相關商業和非商業活動中能自由使用和修改設計文件,同時要求被告應保證在其行使共有著作權時,不得將為世茂國際廣場所特別設計的建築立面和外觀造型用於旨在實際建造的其他工程,以確保作為浦西第一高樓的世茂國際廣場建築外型的獨特性。

經過原被告雙方律師六、七個回合的書面磋商和討價還價,世茂公司的上述補充要求都得到了滿足。原被告雙方在正式開庭的前一天在法院的主持下終於達成調解協議。

後記

當今社會,知識產權保護的話題已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朱樹英律師說:「本案的糾紛對如何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具有重要的啟迪和借鑒作用。保護知識產權已經成為是全球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游戲規則之一,發達國家的企業和個人不僅以他們先進的產品、技術和服務紛紛搶攤中國市場,而且非常重視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而有關國內企業遭到國外企業和個人知識產權投訴甚至訴訟的事件則屢見不鮮」。曹文銜律師則坦言:「作為綜合性很強的房地產行業,國內開發商對建築領域知識產權的認識尤為淡薄。這兩起案件糾紛產生的根源就在於,開發商對項目開發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特別是設計文件的著作權問題缺乏保護意識,對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缺乏了解。本案中,由於開發商在委託設計合同中,未能通過明確的約定來獲得對設計圖紙的著作權,從而導致了本案中開發商『付了設計費不能用圖紙』這看似荒唐實則合法的尷尬局面的出現」。

此案開發商雖然最終奪回了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但回首在巨大的風險中取得的勝利,還是心有餘悸。此個案對正深處建設熱潮中的開發商和建築事務所都將是一個很好的借鑒。

對於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歸屬,對於沒有規定歸屬的,應該是設計權屬於著作人,委託方有使用權

Ⅸ 廣告語可以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嗎

廣告語可以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經過了著作權登記的廣告是有版權的。

廣告語通常以文字為基礎,例如:視覺類廣告以文字內容為基礎,結合圖像、色彩等可視性要素結合,呈現出廣告形式;包含聽覺內容的廣告亦以文字內容為基礎,結合聲音等聽覺效果進行呈現。

對於以文字為基礎的廣告語,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應將其置於著作權法的保護框架進行具體分析和判斷。理論上來講,只要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就可以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例如(2014)常民三初字第2號判決指出:「來藝星,你就是明星」廣告語能傳達藝星公司的經營信息,構思精巧,語言凝煉,高度概括了藝星公司的鮮明特點,具有較強的藝術感染力,該廣告語具有著作權文學作品的特徵,應得到保護。

(9)廣告中的知識產權擴展閱讀: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思想觀念、表達、獨創性三個方面。獨創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而不是模仿或者抄襲他人作品而完成的,主要體現在作者對相關素材的取捨、選擇、設計或組合上。

廣告語如果僅僅是對產品或服務的性能、特點等進行描述而無獨創性的,不能按作品尋求保護。

Ⅹ 廣告圖片專利如何定義

僅廣告圖是不能獲得專利權的。

廣告涉及的知識產權:


創造性內容,如書面材料,照片,藝術品,圖像,廣告版面設計,音樂和錄像可受版權保護;

廣告標語和聲音可以在一定情況下受版權和/或商標法保護;

廣告中的商號名稱、標徽、產品名稱、域名和其它標記可用商標保護;

地理標志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顧客保護法、保護證明商標的法律或保護地理標志或原產地的專門法律來保護;

計算機生成的圖像符號,屏幕顯示,圖像用戶界面(GUIs)甚至網頁均可用工業品設計法保護。

網頁設計最好用版權保護;

創建數字廣告的軟體,如計算機生成圖像(CGI),可根據各國法律用版權和/或專利保護;

一些形式的廣告技術或商業方法可用專利或實用新型保護;

與眾不同的包裝,如一個瓶子或容器的外形,可用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在一些國家可作為貿易裝飾保護;

個人特徵,如人名、照片、畫像、聲音或簽字可用公開權或隱私權保護;

資料庫,如客戶詳細情況,可用版權或資料庫專門法保護;

不公平的廣告方法,包括虛假廣告說明,虛假的產品保證,騙人的包裝、不誠實促銷或推銷,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禁止。

商人總會找到新的途徑對其產品和服務做廣告。隨著廣告中復雜性水平的增加,更多的知識產權權利也在增加。如此,最簡單的廣告可能只涉及標徽版權和/或商標權,而先進的聲像作品可能增加了許多復雜的知識產權問題。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