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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所有權歸屬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3-08 09:03:42

① 我要提問:國有林和公益林有什麼區分

區別在於二概念的側重點不同。雖然都是指林地,但屬於不同類別屬性的概念,無專法直接進行比較屬。例如「國有林」,這個概念是以林地的所有權為重點來定義的,而其屬性有可能是「公益林」,也有可能不是。再看「公益林」,這個概念是以林地的屬性來定義的,即「公益林」有可能是國有林,也有可能是集體林地。

② 所承包的公益林是承包了林業產權還是土地使用權

所承包的公益林是承包了林業產權還是土地使用權?

一、我國法律法規規專定,在一塊林地屬上賦予了4種權力: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

二、根據《憲法》、《森林法》規定:林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按照國家公益林管理規定,凡是國家進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林地的所有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歸國家所有。所以,你所承包的公益林只是土地使用權。

③ 公益林權屬由投票可以決定嗎

那就要看你們之間如何商量這個事情了

④ 資源所有權歸屬如何確定

《憲法》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版源,都屬於國家所有權,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水法》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森林法》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草原法》第九條 草原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⑤ 公益林分為國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那麼兩種公益林到底屬於國有林還是集體林,還是兩種都屬於國有林,具

屬於國有林,公益林分為國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⑥ 有關公益林改用材林的問題,請大家幫我一下。。。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須得跟你說明現在還沒有使用於全國范圍的公益林法,你得自己找所在省份的地方規定或者你說出你所在地讓別人幫你找到規定,這樣才是最准確的辦法

以下回答以浙江省規定為例進行分析:

1.我04年承包村裡的荒山,05年改成了公益林
劃定公益林范圍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森林、林木、林地集體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包括承包經營權人)充分協商並徵得同意,且將公益林建設規模報送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依據是辦法第7條
因此你當年改公益林時,政府和林業部門是必須先徵得你同意才能改的

2.06領了一次補貼,後來市林業站給我取消了補貼,但是市林業站說我的還是公益林
公益林不得擅自改變為非公益林。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如果是省級公益林改變為非公益林的,由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徵得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終止公益林保護協議如果是國家級公益林改變為非公益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依據是辦法21條
也就是說,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公益林的用途,因此說不符合規定並可以藉此要求改回用材林的說法是錯誤的。事實上你應當向林業局咨詢為什麼取消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依據是辦法31條,因此你有權質疑林業局在認定為公益林的同時卻不給補貼

3.能不能改成用材林了,有什麼程序,該找什麼部門
這一點在上面的分析中解釋過了,再次回答如下:如果是省級公益林改變為非公益林的,由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徵得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終止公益林保護協議如果是國家級公益林改變為非公益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最後重復提醒,雖然在處理公益林方法上都大同小異但是各地還是會有一點點差別的,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具體操作還請依據你們當地的管理辦法去具體處理
希望對你有幫助,祝一切順利!

⑦ 林地所有權問題

林地所有權是歸村民小組所有,不歸個人所有。個人擁有的權利只有林地使用權,如果是徵用林地,應該辦理了征佔用林地手續,並且已經給予了林地所有權人林地補償。而且這個林地已經不是林地了,應該是建設用地或建設用地或工業用地,所有權應該屬於所有了吧。

林地所有權應該是或集體。林地所有權:是指所有者對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主體是和集體。林地使用權:是指所有人根據林地的特徵(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主體是、集體和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一條規定,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有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並負責保護管理。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⑧ 《森林法》關於營造林木的所有權歸屬有哪些規定

《森林法》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⑨ 《森林法》關於營造林木的所有權歸屬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條: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9)公益林所有權歸屬問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條:依法使用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

(一)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二)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三)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五條: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

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六條: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

⑩ 集體公益林資金如何分配的相關法律法規

你所問的問題地方性比較強,需要明確是具體哪個地方,一下是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資金管理的一個指導意見,希望你能用得上

附: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林、農牧)廳(委、局、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建立健全有關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義、目標和原則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屬於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有利於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盤活農村集體存量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有利於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增強集體組織為農戶服務的功能;有利於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重要意義,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於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切實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要求,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強化監督、加強服務,逐步形成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壯大,促進農民收入增加,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要充分體現農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切實維護農民的權益。必須堅持民主的原則,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資金、資產、資源佔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必須堅持公開的原則,資金的使用和收益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實行招標投標或公開競價。必須堅持成員受益的原則,遵循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規律和特點,採取不同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節本增效,確保資金、資產、資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讓農民群眾隨著集體經濟壯大,得到更多的實惠。
二、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職責,必須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辦事。
(一)規范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1.財務收入管理制度。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2.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3.財務預決算制度。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並張榜公布;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並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4.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度。明確各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別保管。實行會計委託代理的地方,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戶(簿)。應當尊重各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產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
5.財務公開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定期逐筆逐項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
(二)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1.資產清查制度。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2.資產台賬制度。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台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台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3.資產評估制度。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並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4.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同時履行民主程序。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並向全體成員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並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5.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並向全體成員公開。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
1.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2.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集體所有且沒有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採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應當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3.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並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並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4.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三、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管理方式創新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要適應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積極推進改革創新,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活力和為農戶服務的能力。
(一)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是加強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的基礎,是完善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體制和機制的重要方面。集體經濟組織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方式的確定及變更,購置或者處分重要固定資產,重大投資項目或舉債,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關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重大事項,都要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履行民主程序。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資金、資產、資源運營情況,聽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全體成員的監督。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或者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對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事項進行監督,對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使用、維護和收益分配不當的提出整改意見。
(二)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要穩妥推進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有條件但還未開展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地方,要加強調查研究,有計劃地開展試點工作;已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完善經營管理制度,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三)發展農民新的聯合與合作。鼓勵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資金、資產和資源,以入股、合作、租賃、專業承包等形式,與承包大戶、技術能人、企業、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聯合和合作,實現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發展和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增強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
(四)完善會計委託代理制。要在堅持民主自願和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會計委託代理制。加強會計委託代理機構的建設,科學設置代理機構崗位,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規范代理服務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集體資金。會計委託代理機構應當定期向集體經濟組織報告賬務代理工作情況,切實發揮服務、監督的職責。積極探索創新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服務方式。
四、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服務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服務,是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指導工作。
(一)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指導。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結合實際制定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要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法規建設,已經出台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法規的省(區、市),要加大貫徹落實的力度,並根據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相關規定;尚未出台的省(區、市),要抓緊制定有關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法規和制度。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幫助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二)強化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監督。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強化審計監督。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預算和決算、資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進行定期審計,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對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運營進行專項審計。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審計查出侵佔集體資金和資產問題的,應當責成責任人將侵佔的集體資金和資產如數退還集體經濟組織;構成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提高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服務水平。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濟合同管理和服務,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規范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調解處理合同糾紛。要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的鄉(鎮)會計委託代理機構,做好涉及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會議決定、承包租賃方案、經濟合同、招標文書、財務會計等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實行電算化管理的地方應當進行電子歸檔。要定期對委託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提高服務質量。要加強隊伍建設,縣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培訓經費,加大對農村集體財務會計管理人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人員、審計人員的培訓力度,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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