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車庫車位所有權歸屬誰
Ⅰ 商住房和商品房,車位的所有權歸屬一樣嗎
不一樣。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停車位所有權歸屬作明確規定,但有些地方已經有明確規定。
2004年12月23日,南京市房產管理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商品房附屬房屋轉讓等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包括小區車位在內的各項附屬設施的權屬,明確規定相當於標准配建總量15%的室內車位和所有的露天車位為業主共有,其餘歸開發商所有並由開發商銷售。
這就意味著,在南京占配建總量85%的室內停車位以及超過配建標準的室內停車位今後將名正言順地獲得由房產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
而對於商住房,開發商如果能夠證明自己對停車位具有獨立的土地使用權和停車位的所有權的話,那麼開發商可以取得停車位的所有權並可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區分所有權人慾使用此類停車位,需要向開發商購買或者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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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小區地面停車位法律歸屬權,小區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面,以劃線的方式明確停車空間的停車單元,比較常見的就是開發商或者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的道路兩旁或小區空地上劃線分割出許多停車位,提供給車主使用,並收取一定的停車費。
首先明確一點,地面停車位只是對土地地表及其有限空間初步的利用,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房屋的基本特徵,不能申領《房屋所有權證》;其次,這種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取決於其佔用土地的使用權性質。
如果土地使用權屬於國家(比如按照城市規劃設計,設置停車位的小區道路屬於市政道路),則該停車位的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如果停車位所在的土地已經包含在小區的宗地之中,在計算小區容積率時已經計入小區總土地面積之中,則房地產開發商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業主。
業主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小區業主按照各自的份額共同擁有包括該停車位在內的小區宗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權,故,停車位應歸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業主)共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評論:住宅小區車位、車庫所有權歸屬研究
Ⅱ 小區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屬於全體業主還是屬於開發商
規劃內的地下車庫,《物權法》第74條中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質已經承認開發商對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原始所有權。
規劃外的車位車庫,《物權法》第7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如果要辦理車位的產權證,首先必須是專有部位,不在小區業主的公攤范圍之內。地上車庫,必須是有牆分離的獨立車庫,且層高達2.2米以上;地下車位、利用架空層等作車位的,必須有明確界址點(車位之間的分割點),且層高2.2米以上,經過規劃批准為車位用途的,才能取得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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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建設的地下室可以分成兩類:
一類是普通地下室,普通地下室在規劃報建的時候就直接註明這部分是用於車庫車位的,這部分可以拿到產權並出售給業主;
另一類地下室屬於防空地下室,這個建造標准就會更高一些,如果有一些開發商不建設防空地下室,就必須向國家繳納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費,然後另地建設。人防地下室部分如果是由開發商建設的,所有權應該歸開發商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歸業主or歸開發商 小區地下車庫產權到底歸誰?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居住小區地下停車位產權到底歸誰所有?
Ⅲ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判定小區內地下車庫是否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開發商在計算共攤面積時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開發商在出售單元房屋時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
3)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4)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
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如違法建築的建造人,他肯定是無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實際上他又是違法建築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對他的違法建築具有侵害行為或者妨礙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權,照樣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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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開發商根據政府規定興建地下車庫,則修建地下車庫是他的法定義務,他修建該地下車庫不能為了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並謀取私利,而是為了滿足小區內業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車位的。
如浙江省物價局頒發的於1999年4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及價格行為規范》第十一條就規定:"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設備及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列入住宅小區詳細規劃要求配置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設備,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必須無償提供給整個住宅小區的住戶使用,不得另行作價銷售。"象這種情況,如果開發商將地下車庫向非小區業主銷售或者出租,則是違法行為。
2、 可以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雖然根據政府規定,開發商應當修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但只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開發商仍有權銷售地下車庫。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要將地下車庫無償交給業主使用。地下車庫和房屋的關系不同於水電和單元房屋、電梯和高層建築的關系。地下車庫並非房屋必須要配備的設施,它與單元房屋是主次關系,不是主物與從物關系,系相對獨立建築物,它可以獨立使用而不失使用價值。
因此,只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則不存在從物隨主物一並買賣轉讓的說法。開發商如沒有承諾無償給業主提供地下車庫,且並沒有把地下車庫面積計入共攤面積內,那麼 ,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業主也就無法要求開發商無償交付其使用。
3、非住宅區的配套設施
這一類地下車庫只要審批程序合法,當屬開發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轉讓,也可以出租,也沒有銷售或承租對象的限制。至於是否能擁有所有權,還有待於國家法律予以明確。目前杭州出台了相應的政策,對此類地下車庫准備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地下車庫將擁有獨立的所有權證,屆時,作為一項重要的不動產將可以抵押、轉讓,其所有權權能將能全部得到實現。
4、利用人防工程進行改造成的下車庫
1996 年10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政府最早對地下空間進行的立法,同時這部法律也是對地下空間利用的最高階位的法律。該法律規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軍民兩用,即在和平時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爭狀態下歸國家統一使用。同時規定了"誰投資、誰使用、誰收益"原則。
由於國家對其使用權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和平時期,投資者享有包括轉讓使用權、租賃等方式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程度上的處分權,同時承擔維修保養的法定義務。
如果投資者將人防工程改建為地下車庫,那麼首先必須要獲得有關行政部門的審核同意,在保證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情況下,才能根據國家對地下車庫相關技術規范進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車庫使用要求後方可作為地下車庫使用。
參考資料:網路-《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