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效用
『壹』 關於民法所有權的客體
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有體物、特定物和獨立物
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財物,而且該財物必須是有體物、特定物和獨立物。智力成果不是所有權的客體。另外,有價證券所代表的權利在實質上是所有權,但卻不能說有價證券是所有權的客體。
『貳』 什麼是所有權轉移效益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即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時轉移,風險轉移同上
『叄』 論所有權的社會作用
傳統物權理論概括的四項所有權權能難以涵蓋所有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全部利益關系,而基於所有者始終需要保護所有權客體的財產性與功能性的利益訴求,保護權理應作為一項重要的所有權權能為所有者行使。當所有權客體因投入經濟運行而委託給他人佔有與使用後,保護權則轉化為所有者行使的經濟監督權。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我國公有企業經濟運行中經濟監督的軟弱與乏力,基本的經濟原因在於缺乏所有者行使經濟監督權。所以,增強我國公有企業運行中經濟監督的力度,最基本的思路是行使經濟監督權的所有者到位。
關鍵詞:所有者;所有權;保護權;經濟監督權中圖分類號: D 923. 2 /DF 5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1 - 8263 (2007) 07 - 0102 - 05
如果全面揭示所有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可以將所有權權能概括為處份、佔有、使用、收益和保護五個方面,但目前的民事法典〔1〕與民法學理論〔2〕均以處置、佔有、使用、收益為所有權權能的完整界定,保護權權能則沒有獲得認定。在傳統的民事與經濟生活中,由於物權關系相對簡單,相比於其它所有權權能,所有權中保護權權能的價值與功能並不凸現。在現代民事生活日益復雜,特別是市場經濟作為普世性生產方式確立的情況下,人們之間的物權關系因委託代理的廣泛盛行變得日益復雜,所有權中保護權權能的價值與功能日益重要。以所有權主體與客體之間必然的利益關系為認識視角可以得出結論,與所有權中的處份權權能一樣,保護權是一項唯有所有者才會充分積極行使的所有權權能,當所有者將自己的財產投入到經濟運行中發揮作用時,這一權能則以經濟監督權的方式發揮作用。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迅速,但經濟運行中存在的經濟監督軟弱成為困擾我國市場經濟正常、健康發展的一個帶普遍性的問題,而且呈嚴重發展的態勢。雖然國家增多了監督主體,延長了監督鏈條,出台了大量法規,但效果並不明顯。究其原因,從經濟上講主導我國市場經濟運行的大中型公有企業,缺乏所有者行使經濟監督權是主要的。因此,努力解決我國大中型公有企業中所有者到位,以實現真正的所有者承擔起經濟監督的職責,仍然是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剛性條件。一、保護權的權能價值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保護權對所有者的利益主張與實現顯示著特有的價值。為此,從功能角度可以給保護權進行如下界定:所有權客體以其物的自然性能夠滿足人的需要為存在價值,保護權則是所有者對所有權客體施以最充分最有利於其性能完好的保管與護理的一種所有權權能。所有權實現所有者的利益離不開所有權的民事運行,保護權則圍繞所有者的民事利益展開。當然,所有者的民事利益復雜多樣,所有權的客體也復雜多樣,所有權在實現所有者的利益需要時亦會呈現復雜的狀況,保護權的具體作用亦是千差萬別,但基本功能與價值具有共同性。任何所有權客體都以其固有的自然屬性能滿足和實現所有者的利益需要為存在理由,因此所有權客體的自然屬性與所有者的利益之間一定存在一種客觀的必然的對應關系,這一對應關系決定了所有權客體的屬性在作用於人的利益需要時,必須具有效用性、適應性、針對性、充分性,這可稱為所有權客體的功能性。從實踐上講,所有權客體的自然屬性與功能,在滿足與實現所有者利益的過程中,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制約而難以純粹地表現。因此,為了確保所有權客體自然屬性的完好,隨時消除各種因素對所有權客體性能的蝕損,以使所有者的利益通過所有權客體能夠正常、充分的彰顯,所有者必須充分有效地行使保護權。另一方面,任何所有權客體在滿足所有者的利益需要前,都要通過人的能動改造使之具備適應性,這種改造需要投入和勞動加工,於是經過勞動改造的所有權客體具有了財產性。所有權客體的財產性在滿足人的利益需要時,必然會引起所有權客體財產價值的損耗,這對所有者來說是一種利益喪失。為了所有權客體的功能得以充分發揮,同時以盡可能少的財產損耗更多實現和滿足所有者的利益需要,所有者一定要對所有權客體在運行中的財產性予以保護。對所有權客體功能性和財產性的保護,顯示了所有權中保護權權能的價值,所有者保護權的行使確保著所有權客體的功能彰顯與財產安全。當然,保護權的權能價值要充分體現所有者必須: ( 1)積極有效運作。所有權客體是一個連續不斷的存在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它與所有者之間始終存在一種動態的利益函數關系,即所有權客體的功能強弱與財產好壞直接體現出所有者利益的大小多少。對每個所有者而言,為了所有權客體的功能彰顯與財產價值始終有利於所有者利益實現的最大化,所有者必須積極行使保護權。( 2 )需要一定投入。為了確保所有權客體功能性的發揮,所有者必須通過一定的投入以實現所有權客體充分全面的性能保護。可是,所有者保護權權能的運作本身是需要投入的,這一投入也是所有者的一種利益消耗,於是所有者就會在保護權運行的消耗與由它所帶來的收益之間進行價值大小的比較。當投入大於受益時,保護權的運作就背離了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所有者保護權的行使就喪失了意義,所有者就會放棄保護,反之所有者行使保護權是有價值的,就會通過投入積極地行使。由於體現在保護權行使中的投入產出,只與所有者存在直接對應的利益關系,並且與所有者利益呈完全對應的函數關系,即受益大於產出所有者利益上升,受益少於產出所有者利益下降,導致只有所有者最需要也最關心保護權怎樣運作,並且在具體的行使中隨時把握:如果投入小於受益,所有者會積極操作保護權;一旦投入大於受益,所有者便會放棄保護權的行使。從以上分析可知,保護權是所有者民事利益得到充分有效維護和實現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所有權權能,而且由於它的權能價值與所有者利益的特殊關系,使保護權的民事運行對所有者而言: ( 1)不能放棄; (2)不能弱化; (3)不能中斷。這一特殊關系必然決定了保護權權能所有者行使的特點和要求:由於只有所有者與所有者客體的整體功能與價值之間存在完全的利益關系,決定了保護權於所有者而言,必須親自行使而無法委託行使;必須全力行使而不能弱化或放棄行使;必須全面行使而不能片面行使;必須始終行使而不能中斷行使。否則,所有權客體的民事運行於所有者的利益將難以最大化地予以維護。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保護權既是一項權利,又是一項義務,它只有所有者才有權行使,只有所有者才最需要行使,更是所有者必須行使的。如果所有者虛位,這項權能就會虛置和廢棄,相應地所有權客體的功能性和財產性都有可能受到不當損耗———一旦出現不當損耗,除了所有者是沒人承擔的。
二、經濟監督權:保護權的轉化形式所有權客體需要在運行中實現所有者的利益,而利益的滿足又需要人們相互之間的交往與合作,這使所有權客體在實現所有者的利益時,有些由所有者直接控制和使用,有些則要委託給他人控制和操作。這樣,所有權客體脫離所有者的實際支配以各種形式讓渡給他人運作成為現實———尤其在以財富創造為主的經濟活動中,因為生產要素的復雜、龐大,使任何一個所有者都不可能直接操作自己的作為生產資料的全部所有權客體,所有者並不直接支配所有權客體更是成為經濟活動中的一種常態。於是,一旦為了充分發揮物質資料的功能性作用,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所有者的利益,所有者必然將具有經濟功能的所有權客體委託給他人操作,這就使所有權的民事存在轉化成了所有權的經濟運行,所有權客體價值存量的民事委託轉化成了價值增量的經濟委託。所有權客體基於創造財富的需要而進行的經濟委託,不僅所有者將所有權客體委託給他人實際支配與運作,使所有權主體與客體之間與民事委託一樣出現物理上的分離,甚至出現持續、長期乃至永遠的分離。正是這種分離的持續、長期乃至永遠,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如下一個所有者必須面對的民事後果:所有者不能對自己委託給他人支配與運作的所有權客體予以直接的保護。經濟領域委託給他人支配的所有權客體所有者不能直接保護,使所有權客體與所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因為受託人的介入而發生變化,這一變化的不利表現就是:受託人通過對所有權客體的實際控制而直接侵奪所有者的財產客體,或者掠奪性使用所有者的財產客體,致使所有權客體在委託給受託人支配的經濟運行中,並不按照所有者的願望和功能要求創造與實現所有者利益,最終給所有者的利益帶來損失。從實踐上講,所有權客體的上述經濟運行並不違背受託人的獲利原則,於是委託給他人支配的所有權客體以侵犯所有者利益的方式運行具有了存在的客觀性。但所有權客體的上述運行因違背了所有者的效益目標,侵犯了所有者的利益,而一定為所有者反對。對所有者而言,如何有效協調所有權客體在經濟運行中的上述矛盾,即所有者將所有權客體委託他人實際操作後,其經濟運行既充分實現所有者的利益,又不至於在他人的操作中侵犯自己的利益,或侵犯後能及時追回或補救,所有者所能採取的唯一有效的對策就是,所有者改變對所有權客體保護的方式,而不是放棄、讓渡、弱化所有權客體的保護,更不是收回委託出去的所有權客體。這種方式就是將保護權的直接行使轉變為間接行使,即由所有者制定一套嚴格、完備、科學的所有權客體保護的指標、體系,然後運用這一指標體系約束和規范實際控制所有權客體的受託人的全部操作行為。當然,即使如此,受託人仍有可能在具體操作中侵犯所有者的利益,為此所有者的約束和規范就必須滲透到受託人的具體行為之中,並表現出只有所有者允許的操作行為才能進行,各種侵權行為能夠抑制,一旦出現侵權行為能夠及時發現並及時懲治。顯然,滿足這樣的條件,需要所有者的保護權始終能以一種強大的力量約束和規范受託者的操作行為,並貫穿於整個經濟活動過程中。從經濟運行的實踐上講,所有者保護權按照上述要求行使的最好方式就是監督,即由所有者以自己合法的保護身份按照自己確立的一套完備的保護規則,對委託出去的整個所有權客體的他人行使實施無時無刻的監視和督促,是為經濟監督權。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經濟監督權是在所有權客體與主體分離的情況下,所有者對委託給他人使用的所有權客體實施充分、有效、全面保護的一種轉化形式。由於經濟監督權是保護權的轉化形式,因而它是一項只能由所有者自主行使的重要的經濟權利和必須積極履行的強制義務。對所有者來說,經濟監督權既不能放棄又不能讓渡,更不能委託。如果放棄,所有者的經濟利益會受到損害或侵犯;如果讓渡,所有者不可能對自己的經濟利益給予充分的維護;如果委託,受託人就取得了通過經濟監督權直接侵害所有者利益的合法權利,並且這種侵害所有者無法獲得追索,因為受託人的行為所有者已經不可能監督了,所有者仍然能夠監督行使監督權的受託人,那所有者委託出去的就不是真正與最後的經濟監督權,只是有限的監督權。從經濟上講,所有權客體通過所有者委託給他人佔有、使用,使所有權客體的功能組合與運行狀況復雜起來,所有者直接保護所有權客體的可能性日益降低,甚至完全不可能。這決定了所有者對所有權客體的間接保護日益重要,而強化了所有者經濟監督權的控制和行使,並且對這一經濟權利的所有者運作提出了日益嚴苛的要求,因為這一權利的任何忽視和誤用都有可能給所有者帶來明顯甚至巨大的利益損失。因此,為了充分維護所有者的經濟利益,所有者必須積極、充分、科學、持續地行使經濟監督權。如果所有者不行使這一權利,其他經濟主體是不會也沒有義務行使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經濟運行的整個過程中,只有經濟監督權積極充分有效地行使,經濟運行中整體經濟效益的最大創造與實現才具有基本的制度保障,而所有者是追求整體經濟效益的唯一主體,所有者因此成為經濟運行中監督制度實施的主導力量。同時,無論是最大限度保護所有者的經濟利益,還是有效促進和維護經濟活動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經濟監督權都是經濟運行中不可或缺並為所有者必積極行使的經濟權利,任何這一權利的放棄、弱化、誤用,都不利於所有者經濟利益的最大實現和生產力的高效運行。但由於這一經濟權利行使的真正主體是所有者,一旦所有者缺位或所有者不積極行使這一權利,都會影響經濟的效益創造和健康運行。
三、加強我國經濟監督力度的產權訴求在現代社會,市場經濟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生產方式,它的特點是廣泛生產分工與全面市場交換。這一特點使市場經濟運行中生產力的組合要素非常復雜,同時各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也非常復雜。它反映在所有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繫上,就是二者的分離日益廣泛、明顯,即龐大的生產資料客體完全不為所有者直接控制和操作,而是由所有者以合法的方式與程序委託給廣大的非所有者具體佔有和使用,即「商品的多樣性和人們行為的復雜性使所有權格局變得很復雜」〔3〕,這大大增強了市場經濟運行中所有者間接保護自己所有權客體的重要性。由於所有者始終追求著整體經濟效益的最大實現,所有者就成了整個市場經濟運行中推動生產力功能充分運作和維護生產資料財產價值完好存在決定性的經濟力量。這給所有者行使保護權不僅提出了極高的要求,而且具有經濟上的強制性。當然,在市場經濟運行中,所有者的保護權是以經濟監督權表現的。所以,為了經濟效益的最大創造和實現,為了確保整個生產力始終居於一種最佳的運行狀態,為了降低生產資料的不當損耗,所有者一定要積極全面科學地行使經濟監督權。而且這一經濟監督權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不能放棄、讓渡、委託、弱化行使,給這一權能的功能發揮提出的強制要求是:所有者作為市場主體必須到位。如果所有者缺位,就缺乏確定的市場主體支配和行使經濟監督權,這時經濟監督權就虛置了。如果整個市場經濟運行中經濟監督權虛置,就等於失去了追求最大經濟效益,推動生產力功能充分運作,維護生產資料財產價值完好存在最強大的經濟支配力量。顯然,一旦如此,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和正常發展就喪失了主導力量。以上述基本原理分析我國的經濟現狀就能認識到,目前我國經濟生活中經濟監督軟弱最基本的原因在於,缺乏真正強大的所有者行使經濟監督權。改革開放後,我國最終確立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可市場經濟要正常運行,最重要的市場主體之企業及決策者不可或缺也不可代替。為了提供市場經濟活動不可缺少的所有者角色,國家便經過政治和經濟的層層授權把市場經濟運行所需要的所有者職責,委託給了一定的個人可稱為代行者行使。問題是授權者也是代行者,致使「在公有制企業龐大的體系裡,實際上活動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而並沒有可以追溯的最後委託人」〔4〕,結果真正的所有者仍然缺位,而執行所有者職責的是並不必然追求所有者經濟效益的代行者———任何一個代行者都不可能與受其支配的資產形成像所有者一樣的利益關系,因為受代行者支配的生產資料其功能性的充分運行與財產性的充分維護,與代行者的利益並不存在直接對應的函數關系,結果經濟活動中整體經濟效益的創造與實現對代行者的經濟制約或者很弱或者不存在。於是,當代行者在行使所有者的各項經濟權利時,他可以放棄行使,也可以不當行使,也許放棄與不當行使違背了所有者經濟效益最大創造和維護的原則,但並不一定違背代行者自己最大獲利的原則。而在所有者105[ SOC IAL SC IENCES IN NANJ ING No. 7 J ul. 2007 法學研究 二○○七年第七期 南京社會科學 的各項經濟權利中,作為保護權轉化形式的經濟監督權是一項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經濟權利,這一權利有效行使的最大受益者和不當行使的最大受損者都是所有者,因此它是一項除了所有者任何受託人都不會積極全面行使的經濟權利,並且這一權利的行使往往表現為對受託人不當利益的限制、抑制和懲治。所以,當代行者行使所有者經濟權利時,因為經濟監督權是對代行者其它經濟權利不當行使的一種所有者約束和規范,在這一權利又沒有真正的所有者行使的情況下,這一權利理所當然地成了代行者放棄或不積極行使的一項經濟權利。問題是一旦代行者放棄了這一經濟權利的行使,這一權利的虛置在實現上就出現了。進一步的問題是,經濟監督權放棄行使的最大受益者很可能是代行者,而代行者又有權放棄這一權利的行使,同時沒有真正的所有者行使這一權利,就使市場經濟的運行缺乏積極、全面、始終運作經濟監督權的經濟主導力量,這一權利在經濟活動中的軟弱、空場就不可避免了。可是,一旦缺乏對整個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強有力的無時無刻的經濟監督,經濟效益的最大創造和維護,生產力功能的充分動作,生產資料財產性的完好保護就失去了最強有力的經濟制度上的保障,由此所反映出的經濟病態現象就會以各種形式和渠道表現出來。我國目前市場經濟運行中普遍存在的效益低下、資金浪費、資產流失、腐敗漫延,其中的一個經濟根源便在於此。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目前經濟生活中經濟監督軟弱的問題,唯一行使經濟監督權的所有者作為市場主體必須完全到位。注:〔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中國法制出版社, 1999年版,第198頁。〔2〕紀坡民:《產權與法》,北京三聯書店, 2001年版,第19頁〔3〕(美)巴澤爾:《產權的經濟分析》,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版,第162頁。〔4〕周其仁:《產權與制度變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2年版,第139頁。〔責任編輯:李
『肆』 所有權與物權效力有什麼區別
未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主要指物權不發生變動,具體到所有權而言,就是所有權不轉移,你是理解對了的,但是你忽略了一個前提,就是這里的「未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適用於基於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
而我國物權法還有「非基於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主要包括合法建造房屋,繼承,徵收,形成判決等,這些物權不依登記而產生效力,而是基於事實,但是登記會對抗第三人…
『伍』 國家所有權的存在目的
個人所有權的核心是私有財產權,是保護私有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即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但相對於公民主體來說,國家不是一個主體概念,只是一個客體概念(由於主體的缺位,所謂的國家財產實際上就是政府/黨的財產,甚至是權貴集團們的財產)。因此國家所有權所注重的就不應該是神聖不可侵犯性(在這一點上,的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而是效用性,因為國家實現所有權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生產出更多的產品以滿足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當國家對人,對物有無限的權力時,則談不上個人的自由和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由於國家不可能有它本身不能實現的權能,因此,國家作為財產所有者的權能就不應是佔有、使用和處分,而是實現財產效用的最大化。在通常情況下,允許河水取用比禁止河水取用所產生的效用要大,因此就應該允許河水取用。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要讓位於效用,這種取水使用的行為就不能視為對國家所有權的侵犯---國家財產存在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全體國民的利益。但假設有一個城市出現了如下的情況,除了一條小河以外,其它的水源都已受到污染,不能飲用,整個城市都面臨著缺水的威脅,那這時候這個小河的水就不允許自由取用了。對這一點,只要看看現實中以色列對戈蘭高地水資源荷槍實彈的保護就更容易理解了。
國有企業的經營權 第一,經營權是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國家財產的權利。經營權的標的,是國家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並不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但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財產。
第二,經營權是派生於、從屬於國家所有權的權利。國有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財產可以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包括國家在內的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但是,這種權利對於國家所有權具有派生性和從屬性,主要體現在:國有企業對於其財產享有的經營權是由財產所有權人——國家授權產生的。國家根據管理國有財產的需要,按照財產的性質、用途將之交給一定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授予其一定范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三,經營權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的權利。國有企業享有的經營權的內容,是由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的。這些規范性的文件限定了國有企業對於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財產的具體的許可權范圍,國有企業必須在此范圍內行使經營權。國有企業違反法律濫用經營權,應由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陸』 名詞解釋:1:物業所有權 2:物業效用性 3:最有效使用原則 4:股價時間原則 5:市場比較法: 6:收益法
有些名詞在物業管理師考試教材《物業經營管理》中可以查到。
『柒』 什麼是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作用力和保障立。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權具有排除在該物上再成立與其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的效力。
2、優先效力。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優先於債權的效力。(例外: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3、追及效力。 又稱物權的追及權,是指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無論輾轉歸於何人之手,物權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間支配該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稱物上請求權或物權的請求權,是指物權人於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物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的權利。
『捌』 什麼是物權,它的優先效力是什麼
優先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也稱為物權的優先權,其主要含義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沖突的權利並存時,效力強的權利排斥效力弱的權利的實現。這種效力的強弱既體現在物權與債權之間,也體現在物權與物權之間。
『玖』 所有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這三個是屬於什麼
都是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版包括所有權和他權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