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本所有權人
Ⅰ 不動產登記證的權利人和義務人誰更重要
都很重要,不動產登記中登記義務人是指承擔房地產過戶登記的一方,一般為房地產公司。與之相對應的是登記權利人,是指房產所有者,一般為買方。
一、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二、依據我國《物權法》第17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請注意,此處措辭「享有該不動產的證明」。實際上該規定對房屋所有權證作出界定,即房屋所有權證只是權利人享有該房產的證據,該證據是政府經過公告公示的,相對來說,其法律證明力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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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的功能
首先,我們要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功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基於健全市場經濟需求。有關人士認為,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這是制度本身的價值,是基本功能。
嚴格地講,是制度的經濟學價值,服務於市場經濟。不動產登記制度首先要實現其主導價值,發揮其經濟學價值。如果主導價值都不能實現或者無法實現,這項制度以及此項工作自然會「功敗垂成」。
其次,我們要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用途——為全國統一的不動產交易市場的形成構建明晰的產權基礎。同時,可以適度挖掘不動產登記的衍生價值。很多制度之間是有關聯的,可以相互補充、取長補短。
反腐敗制度建設與完善,不是「單打獨斗」,應該利用一切當今的與正在建立的制度資源,應該是「組合拳」。關注權力的「制度籠子」,不只是單純的反腐防腐制度,還有其他制度的幫襯與堵漏,形成制度的疊加,更加嚴絲密縫,不給權力留下絲毫機會。
制度設計很關鍵。不以反腐需求為初衷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這種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諱言該制度附帶的反腐敗功能。應將反腐敗基因注入該項制度的設計中,至少要預留一定的預期與空間,這並不會消解它的市場經濟的核心價值。
權利人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規定: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Ⅱ 房產登記證上權利人一欄是什麼意思
房產登記證上權利人就是房屋產權所有人。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
因此買房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必然結果是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產權人的全部權利。如果買房人要求被借名人過戶而被借名人拒絕過戶,除非買房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購買房屋的出資事實,否則買房人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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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解釋: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四條、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五條、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的「債權消滅」
第八條、依照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物權,但尚未完成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登記的物權人,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請求保護其物權的,應予支持。
Ⅲ 不動產證上面的共有情況寫"單獨所有"是什麼意思
財產所有形式可分為「共有」和「單獨所有」兩種。房產登記為單獨所有,這在法律上意味著登記人單獨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與他人無關。如果他人提出異議,主張是共有財產,則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證明。
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但在夫妻財產共有原則下,如果房產是婚後所購置,且夫妻雙方對產權分割沒有其他書面約定的話,不管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是誰,原則上就屬於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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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登記為單獨所有,還是共有,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具體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不動產權屬證書-網路
Ⅳ 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的申請人姓名和不動產所有權人都是啥意思
《不動產權證書》有單一版和集成版兩個版本,單一版證書記載一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集成版證書記載同一權利人在同一登記轄區內享有的多個不動產單元上的...
Ⅳ 房屋所有權證如何更換所有權人
房產變更登記辦理的內容如下:
(一)名稱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個人為身份證明,單位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機關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核原件收復印件);
5、單位代理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坐落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個人為身份證明,單位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等名稱發生改變的證明文件(核原件收復印件);
5、單位代理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屋翻建、改建的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明(個人為身份證明,單位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證;
5、建設工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四) 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個人為身份證明,單位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房屋分割、合並的原因證明文件;
5、房屋測繪報告和房屋測繪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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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流程
1、申請;
直接到辦證大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窗口、國土規劃分局窗口、地稅局契稅窗口以及銀行窗口。
2、受理;
3、審核(根據規定必要時安排現場查看);
4、核准並校對記載於登記簿;
5、發證並歸檔。
Ⅵ 不動產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不是一個人怎麼辦
我國法律確定了房地產權利不可分割的原則,有利於對房地產的統一管理,並有利於減少因土地和房屋分離而引起的交易中的各種糾紛。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出現的房地權分割的,必須是依法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的。
但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這是我國《民法》長期確認的「地隨房走」原則。《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分離。」我國法律在確認「地隨房走」的原則的同時,也確認了 「房隨地走」的原則,如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該條例的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也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屬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屬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這些規定形成了究竟應釆用「房隨地走」原則還是「地隨房走」的原則的爭議。然而,無論採用哪一項原則,其中基本原則應是非常明確的,即我國立法認為房屋和土地的權利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存在糾紛時,必須先確認實際的權利人才能進行不動產登記。
Ⅶ 判決不動產歸實際所有權人所有,有什麼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回歸屬,發揮物答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進行不動產登記需要提供權屬證明,這樣物權登記的法律效力明顯比權屬證明低,而且適用范圍沒有權屬證明應用范圍廣,另外物的取得不是物權法的范圍,兩方面綜合考慮就是超出了物權法適用范圍就不按照物權登記確定物的歸屬,直接參考物的取得認定物的歸屬
Ⅷ 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與共有人有何區別
房屋共有人是指在法律上共同擁有房屋相關義務和權利的人。共有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共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共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房屋共有人享有的權利如下:1. 處分自己份額權房產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共同共有房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換而言之,在共同共有關系存在期間,部分共有人無權擅自處分共有房產。2. 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對於共同共有房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分割;無協議的應對共同共有房產進行等分。鑒於房產不可任意分割,故多採用折價進行分割。3. 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共同共有房產分割畢後,一部分房產所有人需要出賣其所有房產的,如果該部分房產作為未分割前共同房產的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那麼,另一部分房產所有人享有優先的購買權。
Ⅸ 房管局的不動產登記簿可以查到真實所有權人嗎
意思很容易就是 不動產登記上寫明 不能夠 更正 但是有個人想在登記上修版改 想修改的人權 必須申請異議登記 在登記機構允許下 想修改登記的人 可以異議登記 但登記同時必須在15日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原先登記人 如果沒有起訴 則異議登記失效
Ⅹ 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所有權人與法院判決的所有權人不一致時,誰擁有該房屋
你說的比較簡單,不夠具體仔細,我就你的簡要情況分析如下:
首先,房屋產權登記所有人A,產權歸A所有;
隨後,法院把房子判給B,產權轉歸B所有,判決書作出後對抗A;
之後,A把房子賣給了C,A是以損害B為目的非法處分B的財產,A屬於無權處分。
到此房子歸屬有三個可能性:
1、房子如果沒有過戶到C名下,C與A的房子買賣是個債權(且是個A無權處分的債權),B對房子的所有依據法院判決書辦理過戶即可,C不具備善意取得房子的完全條件(解釋:善意取得的對象是對物的所有權,非債權。)
2、房子已過戶到C名下,C可以善意取得房子的所有權,前提條件必須完全滿足善意:既C對房子存在爭議整個過程的完全不知情,且以合理價格交易。
3、如果B在提起房子歸屬訴訟過程中,B或法院在房管局此房子下註明過爭議,或B申請過財產保全等等,既當事人以合法的公示方法公示了房子的爭議,具有了對抗第三人效力。A在法院判決之後把房子賣給C,不論C是否善意,C均不得通過買賣取得房子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