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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可適當干涉

發布時間: 2021-03-08 05:58:21

❶ 共有所有權的共有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綜合國外的立法及我國的實際情況,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包括使用權、收益權、對共用部分的單純的修繕改良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同一建築物內的任何一位區分所有人,或者說任何一位業主,都有權使用建築物內的共用部分,並且這種使用不受其專有部分佔整個建築物的比例的限制,這是因為共用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要求業主們按比例或者按份額使用共用部分,不具有可操作性。
同一建築物內的任何一位業主,都有權按份額獲得共用部分所產生收益--通常為出租共有部分供他人作廣告而獲得的收入。關於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權按何種比例分配以及如何確定這種比例,根據私法自治的原理,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通過約定來確定對共有部分進行使用收益的比例。如果沒有約定,則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享有,而這種比例應當是在考慮專有部分的面積和其他因素之後予以確定。
同一建築物內的任何一位業主,都享有對共有部分的單純的修繕改良權。所謂單純的修繕改良權,是指不影響建築物共用部分的固有性質的修繕改良行為。一般來說,對建築物進行修繕改良,應首先提出方案,經業主大會通過,方可進行。當他人損害共用部分或者妨礙業主正常使用共用部分時,任何一位業主都有排除干涉的請求權。排除干涉的請求權,可視具體情況,由一名業主行使,也可以由多名業主或全體業主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區分所有人在行使其對共有部分的權利時,必須遵守相應的義務。業主對共用部分的義務主要有,按共有部分的用途使用該部分,承擔因為共有部分日常維護、管理所產生的各種費用,以及維護和保存共有部分等義務。共同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在確定這一比例時,專有部分的面積應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同時還應當考慮房屋的物質狀態和物理構造,包括房屋的布局是否合理,陽光是否充足以及安靜程度等等。

❷ 所有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所有權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所有權的獨占性。所有權是一種獨占的支配權,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的所有權,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許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礙或者侵害。對所有權而言,必須嚴格實行一物一權主義,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能形成雙重所有權。當所有權受到不法佔有或者侵害時,財產所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者賠償損失。
(2)所有權的全面性。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
所有人對所有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種物權形式。所有權與其他物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所有人對財產享有完整的權利,而其他物權只是具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但所有權人享有上述四個方面的權利,並不意味著所有人必須要實際地行使各項權能,他可以將四項權能中的一項或數項權能分,離出去由他人享有並行使,從而更好地實現其意志和利益。這種權能分離的方式,不僅反映著社會經濟活動的客觀要求,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事主體在物權法律關系中的利益。
(3)所有權的單一性。所有權並非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利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整體的權利。所有權人既可以由自己統一行使,也可將其部分全能轉移給他人行使,這並不影響所有權的單一性,所有權人依然能夠決定自己財產的最終命運
(4)所有權的存續性。法律不限制各項所有權的存續期限。一般而言,財產所有權一經合法獲得,就可以永久存續,除非是所有權人自己處分其權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導致所有權變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剝奪他人的所有權,或者非法對他人的所有權加以權利期限的限制。
(5)所有權的彈力性。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約定的方式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設定他物權,這雖是對所有權的限制,但他物權亦只是對物享有部分的利益,當他物權消滅以後,所有權的限制也予以解除,這樣所有權就恢復其圓滿狀態,這就是所有權的彈力性規則。所有權的彈力性規則既是由所有權的支配權表現出來的,也是一物一權制度的具體引申。也就是說,按照一物一權規則,所有權人對其財產保留最終支配權,而與所有權發生分離的權能在分離期限屆滿後,最終仍屬於所有權人。

❸ 所有權的法律特徵表現在哪幾個方

(1)所有權的獨占性。所有權是一種獨占的支配權,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的所有權,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許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礙或者侵害。對所有權而言,必須嚴格實行一物一權主義,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能形成雙重所有權。當所有權受到不法佔有或者侵害時,財產所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者賠償損失。
(2)所有權的全面性。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
所有人對所有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種物權形式。所有權與其他物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所有人對財產享有完整的權利,而其他物權只是具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但所有權人享有上述四個方面的權利,並不意味著所有人必須要實際地行使各項權能,他可以將四項權能中的一項或數項權能分,離出去由他人享有並行使,從而更好地實現其意志和利益。這種權能分離的方式,不僅反映著社會經濟活動的客觀要求,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事主體在物權法律關系中的利益。
(3)所有權的單一性。所有權並非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利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整體的權利。所有權人既可以由自己統一行使,也可將其部分全能轉移給他人行使,這並不影響所有權的單一性,所有權人依然能夠決定自己財產的最終命運
(4)所有權的存續性。法律不限制各項所有權的存續期限。一般而言,財產所有權一經合法獲得,就可以永久存續,除非是所有權人自己處分其權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導致所有權變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剝奪他人的所有權,或者非法對他人的所有權加以權利期限的限制。
(5)所有權的彈力性。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約定的方式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設定他物權,這雖是對所有權的限制,但他物權亦只是對物享有部分的利益,當他物權消滅以後,所有權的限制也予以解除,這樣所有權就恢復其圓滿狀態,這就是所有權的彈力性規則。所有權的彈力性規則既是由所有權的支配權表現出來的,也是一物一權制度的具體引申。也就是說,按照一物一權規則,所有權人對其財產保留最終支配權,而與所有權發生分離的權能在分離期限屆滿後,最終仍屬於所有權人。

❹ 父親生前寫了份購房協議,三父子都已簽字,將房產賣給了我,房屋所有權歸我終生使用,任何都人不可干涉

這個是可以的,但是手續會比較繁瑣。

❺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行為進行限制

業主並非當然就是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人。根據《物權法》及司法解釋,業主應該包括三類情況: 1. 依法登記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因合法建造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3. 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前兩種情況下的業主就是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人,兩者可以劃等號,但是第三種情況下的業主是司法解釋明確為「可以認定為業主」的情況,認定其具有業主身份並不等於承認其當然享有該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因為:《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第三十一條又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開發商基於合法建造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現將該房屋通過買賣合同處分給業主,雖已交付房屋買方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前不發生物權變更的效力,買方即業主並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出現可以認定為業主但並非所有權人的情況。

❻ 父親的財產我可以干涉嗎

據你所述,你無權干涉。所有權人有權自己處分財產。

❼ 求物權法案例題~~~拜託拜託~~有加分!!!

1.物權效力

關於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的問題以及預告登記防止「一房多賣」的問題

案例:某開發商甲將房屋賣給乙,合同約定,若逾期不交房,開發商將承擔五萬元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後,開發商甲未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此後,甲又將同一套房屋賣給丙,並辦理登記手續。

本案涉及的問題:
1、乙簽訂合同後未辦理登記手續,其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生效?乙要求甲承擔違約金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2、乙能否主張甲和丙的合同無效?乙與甲先簽合同,丙後簽,但丙辦理了登記手續,那麼丙是否對該訴爭房屋享有物權?
3、將來遇到類似情況,乙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

該問題涉及到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的問題以及預告登記防止「一房多賣」的問題 。

立法背景:

當事人之間買賣房屋未經登記的情況錯綜復雜,如果以登記為合同生效要件,那麼,在因出賣人的原因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在房屋價格上漲之後,出賣人有可能以未辦理登記將導致合同無效為理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房屋,這樣,將有可能損害善意買受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房屋已經交付使用,買受人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的情況下,如果因未登記而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房屋,將可能妨礙現有的財產秩序。此外,如果因為未辦理登記而導致合同無效,非違約方將無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嚴格區分合同效力和登記效力,以及建立預先登記制度,則可以防止此種現象的發生。

分析本案: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實際上明確了以下觀點:當事人雙方訂立了房產買賣合同之後,合同就已經生效,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不能發生轉移;違約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所登記的,不是不動產物權,而是目的在於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物權法》關於預告登記的規定,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的效力,也就是說,進行了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對後來發生的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處分行為,具有對抗的效力,這樣,所登記的請求權就得到了保護,購房者將能夠獲得約定買賣的房屋,這對預防商品房銷售中一房二賣起著特殊的作用。

本案中,甲乙之間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雖然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僅表明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根據物權法十五條的規定,乙和甲之間簽訂的合同已經生效;乙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將得到支持,甲將被判令支付五萬元的違約金並賠償乙的實際損失。同理,甲與丙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有效合同,由於辦理了登記,該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屬於丙。乙為避免遭遇一房二賣,將來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後,應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若開發商又將該房出售,雖然其與購房者簽訂的合同可能有效,但將不會發生物權的效力。

二、涉及善意取得的案例

案例:甲乙系夫妻。雙方於婚後購買一棟別墅,但產權證上的所有權人登記為甲。後夫妻雙方感情惡化,甲遂私自將夫妻共有的該別墅賣給丙。丙在查詢了房產登記部門的登記簿確認甲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之後,與甲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丙支付了房款,甲、丙到登記機構辦理了房產登記。乙知道後,將丙告上法庭,認為甲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甲丙簽訂的房產轉讓合同無效,丙應將該房產返還。

物權法實施之前可能的處理後果: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反推過去,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人不予追認的,合同無效,因此,在物權法實施之前,法院將可能判決甲丙之間簽訂的合同無效。

《物權法》實施後,該判決結果將發生逆轉: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物權法》的該條規定是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善意取得的條件是:1、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權處分人。2、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3、轉讓的財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如房產),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如貨物)。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既適用於不動產,又可適用於動產。

本案中,由於甲乙是夫妻,而產權證上登記的房產所有權人是甲,根據《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生效原則,丙有充分的理由認為產權證上的產權人甲有權處分房產,因此,其符合善意的條件;第二,丙取得該房產支付了合理的價款;第三,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完全符合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丙取得房屋所有權。法院將可能判決駁回乙要求丙返還房產的請求。
當然,乙的權利並非不能得到保障。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其有權請求甲賠償損失,甲應當將轉讓房產的款項作為與乙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能作為其自己的財產。

三、抵押案例

(08年司法考試卷四第四題)案情:A房地產公司(下稱A公司)與B建築公司(下稱B公司)達成一項協議,由B公司為A公司承建一棟商品房。合同約定,標的總額6000萬元,8個月交工,任何一方違約,按合同總標的額2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後,為籌集工程建設資金,A公司用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甲銀行貸款3000萬元,乙公司為此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但對保證方式未作約定。

B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將部分施工任務交給丙建築公司施工,該公司由張、李、王三人合夥出資組成。施工中,工人劉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磚頭,將路過工地的行人陳某砸成重傷,花去醫葯費5000元。

A公司在施工開始後即進行商品房預售。丁某購買|法;律/教育i網匯h總|了1號樓101號房屋,預交了5萬元房款,約定該筆款項作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與汪某簽訂了一份合同,將上述房屋賣給了汪某,並在房屋竣工後將該房的產權證辦理給了汪某。汪某不知該房已經賣給丁某的事實。

汪某入住後,全家人出現皮膚瘙癢、流淚、頭暈目眩等不適。經檢測,發現室內甲醛等化學指標嚴重超標。但購房合同中未對化學指標作明確約定。

因A公司不能償還甲銀行貸款,甲銀行欲對A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權。

問題:

5.若甲銀行行使抵押權,其權利標的是什麼?甲銀行如何實現自己的抵押權?

答:甲銀行的抵押權標的為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商品房。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甲銀行實現抵押權時可以將商品房一並處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丁某在得知房屋賣給汪某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張應否得到支持?為什麼?

答:不能得到支持,因為汪某已經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不動產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依據。

四、添附案例

案例:從本案看動產與不動產的添附
甲乙同為一單位職工,住的都是單位公房,後來,該單位對公房作了一次大調整,將乙住的一套公房(兩間平房帶一個院子)重新分配給了甲,並為甲辦理了房產證。因為乙在住該公房的時候,在兩間半房後又接了一間,於是糾紛出現了:甲稱「我有房產證」,要求入住,乙稱「這里有一間房子是我自己蓋的」,拒不交房,因此雙方訴諸法院。

評析:

乙方在甲方的院內土地上蓋房屋,這房屋也就是附著於甲方使用的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的使用權是不可分的,也不能異其主。因而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應為土地使用權人取得所有權。甲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是因乙方的財產添附在甲方使用的土地上,因此甲方雖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卻應當給乙方以補償。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在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上,依我國民法的一般原理,當事人得就添附的權利歸屬進行協商。若當事人對物的權利歸屬協商一致,自應按其協商一致的意見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照明屬。但苦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時,則應依據添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

物可分為動產、不動產,添附物也就有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不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動產與動產的附合,是指兩項動產附合在一起。命名:將他人的輪胎安裝在自己的自行車上,將一人的寶石鑲在另一人的戒指上。動產與動產附合時,應由主物的所有人或者價值大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若相附合的兩物不能區分主從,或者在價值上相等,則合成物應為原各物的所有人共有。

不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是指一不動產附合於他不動產上合成一物。然而,不動產與不去產的附合,在我國基本上不會發生。在我國,因為土地上建築物的建造須經一定程序批准,並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條件。如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則也不能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命名,在建築物上增建建築物,如經有關部門批准,建造人可以單獨取得所有權,則不發生附合;如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則建築人不能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因此地增建的建築物上不發生權利。在這種情形下,應看作是動產(建築材料)與不動產的附合。可見,在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建造人並不能取得建築物的產權。

不論為何種情形的添附,均為使原物的形態發生變化而成為新物,並且增加了物的經濟價值。在此種情形下,苦口婆心能恢復原狀,或雖可恢復原狀但在經濟是不便理、不合算的,因而不應恢復原狀,而由一方當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權。添附的結果,使一方所有權擴大,而另一方所有權喪失,此雖在社會經濟方面看是必要的,但在當事人方面說,對於喪失所有權的一方卻是不公平的,因此,從公平的原則出發,因添附而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得要求獲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所得的利益。

在發生添附時,失去所有權的當事人向取得所有權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利益,適用法律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因為,法院雖出於避免經濟上浪費的考慮,規定得由一方當事人取得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的物的所有權,但該當事人並沒有因此而取得較之原所有權更大的利益的根據,喪失所有權的當事人一方也沒有失去其利益的根據,並且所有權擴大的一方取得利益與所有權喪失的一方的利益受損失之間是有因果關系的。因此,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不當得利之債的關系,受損失的一方有權請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還其所得的利益。當然,此利益的返還不是返還原物及孳息,而是返還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權所增的利益。

從本案來看,乙方是在甲方使用的土地范圍內建築房屋的。如前所述,土地的使用權與房屋的所有權是一致的,只能為同一人所有,因而乙方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權的。所以,在這種於他人宅基地上建築的情況下,發生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即乙方的建房材料附合於甲方的宅基地上。由於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由不動產的權利人取得所有權,因此,乙方在甲方宅基地范圍內所建築的廂房應由甲方取得所有權。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權的一方並沒有取得利益的根據,其對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損失應於所得利益的范圍內予以返還,所以甲方應當向乙方返還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該返還范圍應為乙方建房的費用及其相應的勞務報酬。

另推薦兩本物權法案例書:
1、書名:物權法案例教程(高等教育法學專業案例教材)
作者:房紹坤 張洪波
出版社:知識產權

2、《新編中國物權法要義與案例解釋》第二版 作者:李顯冬 法律出版社

❽ 物權法第245條為什麼不適用於所有權人的佔有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意思是,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要及時行使,如果怠於行使,法律將不再予以保護。自侵佔發生之日起,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財產被侵佔,並且知道侵佔人的情況。
物權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❾ 物權法254條如果佔有人不是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可否要求返還原物

當然可以了。
正常情況下,如果說自己的物品被他人佔有了,那麼可以要求返還,當然前提是其他人的佔有,沒有合法的理由。
如果其他人的佔有有合法的理由,比如說抵押質押等等,那麼是不可以要求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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