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單位林地出租
A. 有償使用國有林地合同是不是租賃合同
有償使用來國有林地合同源不是租賃合同
我國土地租賃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是國有土地租賃;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B.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有哪些規定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內照國有土地使用容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應當持該幅土地的相關權屬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轉的書面材料),按規定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處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協商,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繼續使用的,按規定重新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C. 如何寫 租賃 林地 法律生效的合同
林地租賃經營合同書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為充分利用林地資源,促進林業生產的大力發展,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將甲方所有的林地租賃給乙方經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林地坐落、面積
1、租賃林地坐落地點:
2、租賃面積:
3、租賃林地的四周界址: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為3 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賃期滿後,如甲方繼續該林地對外租賃,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三、租金及租金交付時間
1、租金為每年 元,租金30年不變,十年為一期,一期一次性交清。
2、交款方式及交款時間:乙方將租金交入甲方集體賬戶,甲方開具統一收款票據。交款時間十年為一期,分三期交清,第一期必須在合同簽訂之日付清,後二期交款時間為2021年
月 日和2031年 月 日。
四、甲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按交款時間上交甲方林地承包款,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林地另行承包,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2、甲方保證承包林地沒有私人產權或其它使用權的糾紛,如有相應糾紛,則由甲方負責解決。
3、承租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以任何行為允許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圍內建其他建築或附屬設施,以及開墾、采土等妨礙乙方經營承包的行為。
4、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是否在承租范圍你經營,如發現乙方超出承包范圍,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改正並進行處罰。
5、租賃期內,乙方享有國家所有的土地使用優惠政策和補償。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承租期間,乙方對所承租的林地享有經營自主權,甲方不得指使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干涉乙方對林地的使用,否則造成的相關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2、承包期間,承包林地的水源、果林均歸乙方自由支配。
3、承包期間,乙方嚴格執行森林防火工作,注意火災,如有發生一切責任後果由乙方負責。不得違反《森林法》,對承租范圍外,甲方的山地和森林不得開挖和破壞,如有發現甲方將乙方進行處罰並追究責任。
4、承包期內,如遇政策因素國家需徵用該林地,該土地補償款歸甲方所有,林作物,房屋……投資財產,的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5、因甲方承租後乙方林地位置偏遠,交通不便,乙方有權使用原有的進出通道,乙方在租用的林地內自行建設相應的臨時管理用房,但必須建在承租范圍內,相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需通電、通水及有限電視、電話等其它事宜,甲方配合協調,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6、乙方在林地租賃經營期間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更新種植林木,林種和砍伐林木,如需辦理,如需辦理砍伐證,由乙方自行出面辦理。
7、乙方經營林地期間,只能從事種植業,不能進行養殖業,以防水質污染。
8、待乙方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好後,以乙方公司主體形式與甲方重新簽訂與本協議一致條款協議。
六、其它
1、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D. 只有使用權和管理權的公司可以將國有土地對外出租嗎
只有使用權和管理權的事業單位或者行政單位將國有資產進行出借,出租,投資的,需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審批通過後才可以進行後續操作。
E. 租用林地,是否需要辦理林權證
一般不抄需要。因為林權有四權,即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租用林地已經通過租用取得了林地使用權,其他權利並沒有發生轉移,原來的林權權利人不會同意給你辦林權證的。即使是一權也是不會的。
F. 租用國有土地可以辦理林權證嗎
國有土地上種樹可以辦理林權證。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專部門,依據《森屬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程序,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通過無償劃撥獲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其使用權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經營管理和收益權,不得將使用權轉讓。
G. 土地使用權能否出租
你公司首先要領來有土地使用證源,乙公司也必須按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該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辦理登記.
估計乙公司使用的期限也不會短,那麼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就用乙的名義登記了.
H. 集體土地出租的合法程序及法律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合法的土地租賃程序
租用集體土地,必須先行徵用並轉為國有土地。根據《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的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准、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准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等。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後,承租人可以拿到註明「租賃」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後,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著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無效合同。
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租用集體土地的,也必須先行徵用並轉為國有土地後,再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租用手續:
(1)與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就租賃地塊狀況、規劃用地性質、租賃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2)在租賃合同簽署後,由承租人按規定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3)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後,承租人可以拿到有關部門頒發的註明「土地租賃」的房地產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後,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除此外,企業可通過股轉轉讓方式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但是這種方式會對需要解決用地問題的企業面臨著整個企業的行業轉化、債權債務重組等一系列其他問題。其次,企業可通過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上已有的房屋達到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需要。這種方式相對於前一種方式而言,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方式較為簡單,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條件是,已有的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都是通過合法的審批手續取得的。
非法租賃土地如何處理
首先是協商解決。在政府主導下,由政府、村組、承租土地的第三方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解除非法租賃合同。
其次是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手段解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資料大全
《集體土地出租的合法程序及法律問題》。
第八十一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對非法出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行為進行查處,要求村、組解除租賃合同,責令限期改正,並可給予沒收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另外,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也可以承租土地的第三方無用地報批手續、地上建築無建築規劃手續認定為違法建築為由,發限期整改及處罰通知,而後進行強制拆除。但必須指出的是,政府職能部門動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除後,由於承租方和村、組的租賃合同並未解除,承租方依然可以合同違約為由,向村、組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是訴訟解決。由當事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土地租賃合同。提起解除合同的民事訴訟後,法院可以對土地租賃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認定,並據此作出判決。
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現象如何預防
要從根本上破解農村土地非法交易難題,遏止非法租地的蔓延勢頭,必須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集體土地的非法出租行為。
一是政府職能部門要嚴格履職。土地執法威懾力不足是造成土地非法交易的一個重要原因。政府各職能部門一定要切實履行起自己的職責,加強溝通,密切合作,嚴格執法,加大對集體土地非法交易的查處力度。對違法用地的單位或個人,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予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供電部門不予供電,工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從根源上切實杜絕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和蔓延,改變過去「多家用地,一家管地」的局面。建立多部門密切合作制度,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發揮監督機制的整體效能。
二是應當把進行非法交易所簽訂的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進一步提高對土地非法交易的打擊力度。
三是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地籍管理與土地評估制度。農村土地地籍管理主要包括土地登記、土地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動態監測、地籍檔案等內容,完善地籍管理制度對於打擊土地非法交易行為,規范集體土地管理有著重要的作用。同時,應建立健全集體土地評估制度,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科學的分等定級,評估出合理的地價,使農村集體土地交易建立在一個科學、規范的基礎上,從根本上防止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非法交易。
四是建立查處土地違法行為行政問責機制。村級組織違法出租集體土地,村集體和村民可以得到很大的經濟收益,因此,集體土地出租很多是通過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以村民自治的方式集體討論決定的,有著相對廣泛的民意基礎。在此種情況下,單靠國土部門一家單獨執法,勢單力孤,效果並不明顯。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切實承擔起對村民組織決議合法性、合理性的監督、審查職能。應建立起對鎮鄉政府的行政問責和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對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能、管理不力、形成違法用地事實的鎮鄉主要負責同志進行問責,並與個人工作考核進行掛鉤,多措並舉,多管齊下,從而有效的遏制村級組織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
I. 國有林場土地租給別人,違法嗎
國有或集體林場的林地,單位和個人想要承包的話,首先要與林地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接回洽,表明承包意圖。其答次,在林地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同意的前提下,明確承包目的,承包經營的項目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第三,國有林場要向上一級部門請示,經批准同意,簽訂林地使用權轉讓承包合同;集體林場需要林場主、或股東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