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荒地使用權賣了什麼後果
1. 農村開荒地使用權
農村開荒地有長期使用的權利,但有無補償各地規定不一樣,可以咨詢當地專土地管理部門確定屬。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 開荒地使用權
1.可以向村委會協商。
2.如果協商不成,要運用訴訟的途徑依法維權。
3. 開荒地的使用權
開墾集體無使用權的荒地,需經村集體同意,並和村集體簽定承包合同後,方可有合法使用權,否則,村集體有權利收回土地!如果開墾無所有權的荒地,應及時向國土部門申請使用權,開墾者有有優先申請的權利。不經國土部門批准而使用,屬非法佔用,國土部門有權利收回土地!
4. 80年代的開荒地使用權現在村裡買賣了我們怎麼維權
荒地所有權一般歸集體所有權
你們沒有什麼權利需要維護
5. 政府把開荒地一地二賣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如果沒有可強制執行的財產怎麼辦
判決生效後,可以申請執行。
6. 開荒地使用權糾紛
首先你要能提供證據地是你家開荒開出來的,其次你要證明與被告的這種轉包關系也是存在的,再次要證明,你曾經因為這塊地與對方協商過,並且他家男人同意這個事實,根據土地管理法律的規定,對於開荒,是大力提倡的,是開荒誰受益,你起訴是對的,但要把證據搞好,才有贏官司的可能,至於對方說的車費葯費等等,與本案不是一個法律關系,不用理他,把精力放在取證上面,
另告:這種事情,村委會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想法讓村委會給你出證明,你贏得勝算就大得多
7. 我家開荒地被村委會給賣了這樣做合法嗎
不合法。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鄉鎮企業破產、兼並,企業的資產(包括廠房等)發生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築物等設施,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將不允許轉讓,也不得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8. 農村開荒地使用權歸屬
1、農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簽訂承包合同後才能取得承包權,如果沒有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村集體有權收回該處山地。但村集體在收回該山林的時候應當賠償你的開荒投入或損失。 2、如果你想繼續經營,可以通過承包的方式對該山林進行承包經營。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承包經營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承包方所種植的林木及收獲的果實的所有權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條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9. 開荒土地可以買賣嗎
個人來開荒地能買賣嗎
在我源國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個人開荒的,要取得國家或者集體同意,未經同意,國家或者集體有權隨時收回。開荒人是不享有法出售權利的。
對 「四荒地」的承包,法律有一些特別的規定。
廣義的荒地指可供開發利用和建設而尚未開發利用和建設的一切土地,主要包括宜農、宜林和宜牧荒地等。狹義的荒地通常指宜農荒地。
首先,根據《土地承包法》第45條規定,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通常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對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的承包,也稱「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人也不局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以外的農戶、組織等農業生產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都可取得對這些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目的的生產經營。
10. 自己開荒的土地有使用權嗎集體有權利收回嗎
個人開荒的土地,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未取得集體同意的,開荒人不享有土地使用權,集體有權收回。農村土地都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個人可以通過承包經營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未經集體同意的開荒是侵害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不能獲得土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此問題有以下明確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10)開荒地使用權賣了什麼後果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
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
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