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附庸被賜予的土地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領主
『壹』 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私有制:
地主階級佔有土地,用以剝削農民(或農奴)的土地私有制度。在奴隸主土地佔有制崩潰的基礎上,或在村社土地公有制瓦解過程中逐步形成。基本特徵是:土地為封建主所佔有,將其租給或分給農民耕種,通過收取地租對農民進行經濟剝削和超經濟強制;農民沒有或只有少量土地,不得不租種地主的土地,並且對地主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制度的經濟基礎,是農民在經濟上受剝削、政治上受壓迫的根源,也是封建社會生產力發展緩慢和停滯不前的根本原因。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制度的產生,這種土地所有制逐步瓦解。
領主:
封建社會中受封領地或采邑的封建主。領主在自己的領地內是最高統治者,享有行政司法權力及其他特權,大領主除設置官吏、法庭、監獄外,還設關卡、收賦稅、鑄貨幣。領主對農奴或農民實行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領主是國主或上級領主的附庸,要履行服兵役、納貢賦及其他義務。歐洲中世紀佔有領地的僧侶貴族、農奴主、庄園主也稱為封建領主。這三大領主佔有大部分土地、牲畜和其他生產資料,並在很大程度上佔有農奴的人身。
綜合上述兩條,我們的結論是:封建社會中,受封領地或采邑的地主可稱為封建主,由這些人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對土地的擁有權及使用權的制度,即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
『貳』 領主所有制的意思
領主所有制即封建領主制
中國的封建領主經濟建立於西周,是指土地歸國王所有內,國王把土地以容封地的形式分封給諸侯,諸侯又可以把屬於自己的封地分封給下一級貴族,下一級貴族再分封給下一級,以此類推。依照宗法制規定,他們一般將這些土地世代相傳,使被封賜的土地成為各級封建領主的世襲所有。於是,土地所有的等級結構形成以天子為首的封建土地所有者階級。土地上的人民成為附庸,即成為固定在土地上的依附農民,也就是農奴。這就是封建領主制經濟。
『叄』 什麼是封建領主,,,,,,,,,,
中國的封建領主經濟建立於西周,是指土地歸國王所有,國王把土地以封專地的形式分封給諸侯,諸侯又可屬以把屬於自己的封地分封給下一級貴族,下一級貴族再分封給下一級,以此類推。依照宗法制規定,他們一般將這些土地世代相傳,使被封賜的土地成為各級封建領主的世襲所有。於是,土地所有的等級結構形成以天子為首的封建土地所有者階級。土地上的人民成為附庸,即成為固定在土地上的依附農民,也就是農奴。這就是封建領主制經濟。
西歐的封建領主不僅是其土地的所有者,而且還享有相應的行政司法權利,有點像西-藏的領主或中國古代的諸侯制,這與中國的地主的性質完全不同,地主只是土地的所有者,或是一個依託土地的經濟體,並不享有司法行政權。
『肆』 封建簡單的來說是什麼
狹義上是分邦建國,即周朝的分封制。
廣義上是指以土地為主要生產版資料的生產關系
封建權這個字的由來,馬克思主義史家基於法律的論點,認為它主要強調劃分土地所有權。
在封建社會中,形成的自然經濟是以土地為基礎,農業與手工業結合,以家庭為生產單位,具有自我封閉性、獨立性,以滿足自身需要為主的經濟結構。這種經濟結構中的關鍵生產資料掌握大部分都掌握在地主(或封建領主)手中,故而能夠形成「地主(封建領主)剝削農民」的階級關系。
本質是一種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
『伍』 為什麼廢除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等於實際上承認土地
一般領主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都是分封得來的,不允許買賣,領主向皇帝盡義務,一般人是沒有自己的土地的,只是依附於領主,當廢除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普通的百姓就相應的獲得了一些土地,可以買賣,這些土地也就是私人所有了。
『陸』 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否有區別
領主是土地國有制(名義上歸天皇所有),領主領有土地,有使用權但是沒有所有權和買賣權(有點類似於中國西周時期的井田制)。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的私有制,地主不但擁有土地的產權,還可以任意買賣土地。
『柒』 封建領主制和封建地主制的區別
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封建領主所有制。西周最高的封建領主是周天子。周天子是全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詩·小雅·北山》說:「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周天子把王畿之內的土地,作為自己直接管理的領地,王畿之外的土地則分封諸侯。諸侯是自己封國內的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左傳》昭公七年說:「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
王畿之內的土地有一部分是王室的藉田,由司徒來管理。每年春耕時,周天子率領他的大臣舉行一次親耕藉田的典禮。當然,所謂親耕,只是一種儀式,而「終於千畝」的則是被稱為「庶人」的農奴。①王畿之內的山林川澤,天子也派有虞人、麓人、川衡等官吏管理。除此以外的土地則由天子封賜給他的大臣作為采邑,《中鼎》銘載,王把■土賜給中為采邑。《■尊》銘載,王把■賜給■為采邑。
周天子有時也不以「邑」的名義而以田若干賜給大臣。《■■》銘載,王「錫田於■五十田,於早五十田。」《大克鼎》銘載:「王若曰:克……錫女田於野,錫女田於渒,錫女井家■田於■,以厥臣妾,錫女田於康,錫女田於匽,錫女田於■原,錫女田於寒山」有時賞賜的土地也以里計算。《召卣》銘載:「王自■賞畢土,方五十里。」
諸侯和卿大夫都有權把自己的一部分封地再分賜給自己的臣屬。《卯■》銘載榮伯呼命卯曰:「錫於■一田」,錫於■一田,錫於隊一田,錫於■一田。」《不■■》銘載,白氏賜給不■「臣五家,田十田。」貴族之間也可以彼此交換田地,不過土地買賣的情況還沒有發現。
天子和諸侯都有權把封賜出去的土地收回。《大■》銘載周天子把封賜給■的田地收回,改封他人。但一般說來,諸侯和卿大夫是把自己的封國或封邑傳給子孫。按宗法制的規定,當時合法的土地繼承人是嫡長子。由於土地世代相傳,就使被封賜的土地,成為各級封建領主的世襲所有。
『捌』 西歐封建等級制度形成後,出現了領主的領主,不是我的領主,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請談談對這種現象的看法
西歐封建等級制度(feudal hierarchy),一般指西歐封建主之間依據土地佔有和人身依附關系而形成的一種等級關系。由於我們從社會形態的角度來理解封建制度,其上下限與中世紀大致相同,因此,封建等級制度又稱為中世紀等級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等級的劃分及其之間的關系首先以一種人身的依附關系為依託,這種人身依附關系,在西歐典型地表現為封君封臣制度。
形成
一般說來,西歐的封建制度是從6世紀開始,到11世紀前後基本確立的一種新的社會制度。西歐封建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兩個不同的社會歷史交叉,兩種社會歷史因素相互綜合的結果。公元3世紀以來,羅馬帝國境內盛行的隸奴制中已經孕育著新的封建關系萌芽,這種制度在實質上看就是封建生產關系的萌芽。這是因為佔有主要生產資料的大地產者,已經不能完全佔有勞動者本身及其勞動(奴隸只是一種會說話的工具),在經營方式上,大土地所有制同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規模經營相結合,剝削形式主要通過地租,這已經同封建的生產方式非常接近。另一方面隨著日耳曼征服者的足跡所至,日耳曼人的土地制度和社會組織也開始發生了變化,社會結構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日耳曼人的君主、貴族和羅馬天主教會勢力日益合流,共同形成了西歐封建統治階級。農民被剝奪了土地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成為農奴,受封建主的剝削和奴役,成為歐洲封建社會的主要被統治階級。
特點
西歐封建等級制度是以土地關系為紐帶,通過層層分封而形成的。主要作用是協調和維護封建主內部的利益,更有效地統治下層人民,其基本特徵是封主和與附庸的臣屬關系的建立。由於土地是層層分封的,附庸只承認自己直接受封的人為封主,對自己封主的封主則沒有臣屬關系。所以,在西歐出現了「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現象。這種情形使封建等級制度復雜而混亂。如封建主甲可以是乙的封主,而乙的封臣又可以是甲的封君,往往一個封建主有多個封臣,從而加劇了封建主之間的爭奪和沖突,出現割據混戰局面。
西歐封建等級制度反應的社會的主要矛盾是誰和誰的矛盾?
正在形成中的資產階級和封建統治者之間的矛盾。
比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爆發,就是應為英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受到了斯圖亞特王朝專制統治的制約,所以逐漸壯大的資產階級為了掃清發展的障礙開始了革命。
在早期的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革命爆發的根本原因幾乎都是各國的封建統治制約了本國資產階級的發展。
『玖』 采邑制的主要內容中第四條領主與附庸關系及身而止,不是世襲,領主有權收回土地。
這個和周朝的世襲制不同,周朝的世襲制是指周王將土地分封給有功之臣或同姓子弟,盡管土回地所有權屬於周答王,諸侯要交貢稅,但土地可以由諸侯世襲,即長子繼承封地。而采邑制是西歐中世紀早期國王封賞給臣 屬終身享有的土地,但僅供受封人享有。希望對你 有幫助,不懂可追問。
『拾』 在西歐封建社會中,領主與封臣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
西歐封建社會,領主與封臣的關系:
《查理·馬特改革》有一句話:「我的附庸專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說屬的正是西歐封建社會,領主與封臣的關系。
意思是歐洲各級封建主之間只效忠於直接上級,隔級之間無效忠關系。(封主與附庸的臣屬關系,附屬只承認自己直接受封的人為封主,與自己封主的封主則沒有臣屬關系。)
比如:國王把土地分封給大貴族,那麼大貴族對國王就得效忠國王履行義務,大貴族再把自己的土地分封給小封建主,小封建主就得就得效忠大貴族履行義務,但是小封建主對國王卻可以沒有這樣的效忠義務。
造成這種關系的,來源於查理·馬特改革後產生的「采邑制度」。
一、采邑的發展:
1、采邑的意思是恩賞,原指西歐中世紀早期國王封賞給臣屬終身享有的土地——國王對於服軍役或執行其他任務的臣屬,以封賜土地或金錢等作為恩賞。
2、查理·馬特改革時期,將原有的無條件賞賜改為了有條件分封,規定采邑不得世襲,只限終身。
3、加洛林王朝時期,不但國王封賜采邑,許多大封建主也分賜采邑給自己的封臣。
4、加洛林王朝衰落後,采邑世襲已成為不可阻遏的趨勢。
二、領主和封臣之間的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