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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資料

發布時間: 2021-03-07 21:36:57

❶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明確了哪些內容

日前,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以下簡稱《工作問答》),以一問一答的形式,對地方在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問題逐一作出解答。《工作問答》包括工作組織、確權登記政策、地籍調查、成果入庫和整合匯交4部分77個相關問題及解答。

其中,對當前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重點、如何落實「房地一體」登記要求、基本完成登記任務的標准等基礎問題進行了再強調、再部署。

同時,對地籍調查與不動產權籍調查之間的關系、如何劃分集體土地范圍內的地籍區和地籍子區、「國土調查雲」軟體用於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地籍調查的優勢等專業問題進行了解答指導。對於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確權登記,「一戶多宅」、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記等熱點問題,《工作問答》也作出了回應。

此外,《工作問答》還對農村地區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數據與城鎮地區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動產登記數據是什麼關系,以及應該如何完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數據等問題給出了答案。


(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資料擴展閱讀

農村建房行為的「八不準」

一、不準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

二、不準強佔多佔耕地建房。

三、不準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

四、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

五、不準巧立名目違法佔用耕地建房。

六、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佔用耕地建房。

七、不準非法出售佔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準違法審批佔用耕地建房。

❷ 農村申請房屋確權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一. 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專集屬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三. 宅基地:
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❸ 現在農村裡都搞什麼土地確權,要交什麼資料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內政主管部門的容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❹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如何確權

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包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回用地使用權確權三答部分。截至去年底,全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累計確權登記發證約620萬宗,發證率達94.7%,部分地區已全部完成。今年8月底,國土部發文表示,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確權工作進行抽查。

由於權屬關系復雜,涉及歷史遺留問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工作進展相對緩慢。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有分析人士認為,隨著土地制度改革不斷推進,這項工作可能會提前完成。

上述權威人士表示,隨著農村土地確權工作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確權工作有望於11月前完成。不過,要實現城鄉土地同權同價,以及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由交易,恐有一定難度。

❺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

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過程,是進一步查清宗地的權屬、面積、用途、空間位置,建立土地登記簿的過程,從而確認農民集體、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產權關系,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要求力爭到2012年底把全國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做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 。
《通知》明確規定實行憑證管地用地制度,要求凡被徵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征地手續之前,必須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征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凡是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農用地流轉需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做好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後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調整的,必須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
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各個環節的基礎作用,《通知》提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農村土地整治、農用地流轉、土地徵收等各項重點工作掛鉤。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工作的,農轉用、土地徵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按照黨的「十八大」關於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發展一體化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精神,部研究決定,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全面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❻ 如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

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可以依法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❼ 集體建設用地 給使用權人發證嗎

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
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過程,是進一步查清宗地的權屬、面積、用途、空間位置,建立土地登記簿的過程,從而確認農民集體、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產權關系,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要求力爭到2012年底把全國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做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

《通知》明確規定實行憑證管地用地制度,要求凡被徵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征地手續之前,必須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征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凡是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農用地流轉需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做好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後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調整的,必須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

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各個環節的基礎作用,《通知》提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農村土地整治、農用地流轉、土地徵收等各項重點工作掛鉤。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工作的,農轉用、土地徵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按照黨的「十八大」關於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發展一體化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精神,部研究決定,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全面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綜上所述,所以要發證的!望採納!

❽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需要准備的材料:
1、土地詳查形成的土地權屬協議書、認定書、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2、城鎮地籍調查資料;
3、人民政府關於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讓合同
5、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
6、人民政府頒發的房產證明;
7、新中國成立之後雙方簽訂的土地、山林等權屬或界線的協議;
8、危改、安居計劃的聯建房合同和公證書
9、法院判決:使用土地的事實情況,是佔有還是侵佔,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是長期的還是暫時的等。相關知識延伸閱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1、確權,指的是確認權利,就是你現在的權利狀態。現在的農村土地確權工作指的是對農村集體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工作。
2、確權的目的是明晰產權,防止因為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的土地權屬糾紛。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廣農村集體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
3、確權只是一個手段,是對現在擁有的各項權利的確認。現有政策已經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和流轉。

❾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確權發證

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過程,是進一步查清宗地的權屬、面積、用途、空間位置,建立土地登記簿的過程,從而確認農民集體、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產權關系,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要求力爭到2012年底把全國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做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
(一)完善相關政策。認真總結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面的經驗,圍繞地籍調查、土地確權、爭議調處、登記發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深入研究,創新辦法,細化和完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政策。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
(二)加快地籍調查。地籍調查是土地登記發證的前提,各地要加快地籍調查,嚴格按照地籍調查有關規程規范的要求,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調查工作,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等基本情況。有條件的地方要製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圖,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為基礎,製作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特別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籍圖。縣級以上城鎮以及有條件的一般建制鎮、村莊,要建立地籍信息系統,將地籍調查成果上圖入庫,納入規范化管理,在此基礎上,開展土地總登記及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建立地籍成果動態更新機制,以土地登記為切入點,動態更新地籍調查成果資料,保持調查成果的現勢性,確保土地登記結果的准確性。
(三)加強爭議調處。要及時調處土地權屬爭議,建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信息庫,及時掌握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爭議動態,有效化解爭議,為確權創造條件。
(四)規范已有成果。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檢查工作,凡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沒有確認到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確認到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檔案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已經登記的宗地測量精度不夠的,及時進行修補測;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
(五)加強信息化建設。把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同地籍信息化建設結合起來,在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快確權登記發證的同時,一並將地籍檔案數字化,實現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設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逐步實現土地登記資料網上實時更新,動態管理,建立共享機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會化服務程度。
(六)強化證書應用。實行憑證管地用地制度。土地權利證書要發放到權利人手中,嚴禁以統一保管等名義扣留、延緩發放土地權利證書。各地根據當地實際,可以要求凡被徵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征地手續之前,必須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在征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證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凡是依法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農用地流轉需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做好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後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調整的,必須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
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各個環節的基礎作用,《通知》提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農村土地整治、農用地流轉、土地徵收等各項重點工作掛鉤。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工作的,農轉用、土地徵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按照黨的「十八大」關於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發展一體化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精神,部研究決定,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全面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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