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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3-07 21:08:17

A. 如何理解「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

對於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由於其不在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財產的范圍內,因此專不屬於抵押財產。
為了屬實現抵押權,需要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如果該土地上已存在建築物,一般來講,只有將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才能實現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實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這就是為什麼在實踐中要遵循「房隨地走」的原則。因此,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雖然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仍可以將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處分後,由於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處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行使權利。

B.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有何規定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到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版源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權。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作為抵押物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當辦理過戶登記。
處分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C. [轉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新增的建築物屬於抵押財產嗎

是的。

對有新增加建築物的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由於新增加的建築物不是抵押財產的范圍,所以對有拍賣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不得優先受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一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合同擴展閱讀:

房地產交易、轉讓、抵押規定:

(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D.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
抵押人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申請書、土地使用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有關材料,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抵押申請。
二、地價評估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抵押條件,屬於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應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土地價格進行評估。土地評估報告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下達同意抵押的批復,明確拍賣時應優先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數額和辦法。
三、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人持抵押批復、地價評估報告等資料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四、登記發證
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委託抵押人持抵押合同、抵押批復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抵押登記,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後15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被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財產處分後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處分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注銷抵押
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抵押人持抵押權人出具的同意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在15日內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土地抵押登記手續。

E.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實現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實現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抵押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行使抵押權,處分抵押財產的過程。包括處分抵押物和就抵押物的價值清償債務。

F. 甲公司向乙公司貸款600萬元,用自己的一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擔保,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進行抵押登記

未進行抵押抄登記的抵押無效借款有效襲,丙公司取得該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只要手續合法就是有效的。
乙公司只能起訴甲公司借款違約要求還款,但不能對該建設用地優先受償了,只能查封、凍結甲公司的其他財產,如果有證據能證明甲和丙之間的過戶行為有惡意串通行為,可以主張過戶行為無效。

G. 求告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有哪些規定

土地使用權是來可以抵押的。源

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H. 以建設用地抵還借款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1、以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而簽訂的抵押借款協議,是合法有回效的。
2、建設答用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經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一致後,抵押合同即告成立並生效。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設立。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I. 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其抵押權是自登記時設立嗎

1.對的
2.抵押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3.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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