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政府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劃撥土地房產過戶操作方案
方案一: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確需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書面提出申請,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批。轉讓方在向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然後,分別到房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最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處分登記變更登記房屋所有權處分登記。變更登房屋所有權處分登記
方案二:持縣級以上國土部門批准轉讓文書,及相關材料至房管 部門辦理登記,目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等對其行政主體和執法主體(批准主體)規定明確,即縣級以上土地對其行政主體和執法主體(批准主體)規定明確,對其行政主體和執法主體管理部門,管理部門,但沒有詳細的法律法規規定房屋登記部門在劃撥土地上形成房產處分的明確審查責任。因此根據其出具的批准轉讓文書,可視為允許其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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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有: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企事業單位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法人代表身份證)
3、房屋權屬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買賣合同、互換合同、經公證贈與合同、分割協議、合並協議、入股協議、分立合同、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5 、國土部門批准轉讓文書;
6、其他必要材料。
Ⅱ 農村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糾紛,鎮政府可以做出處理決定嗎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專協商解決;協商不屬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Ⅲ 土地使用權政府下文件說收回權,但是土地證還在企業名下,這是不是土地使用權被
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就代表了你擁有了那塊地的自由使用權,就可以版自由支配該塊土地,不過權需要注意的是:1.用途必須是證載用途(即你所說的辦公用地,而不能開發成住宅);2.不能閑置不用,拿地後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或者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Ⅳ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書應由哪個機關發文,是縣級人民政府還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發文。
當征地的對象屬於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或者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三種情況的,必須由國務院批准。不屬於這三類土地的,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征地的程序分前後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在征地過程中,征地的對象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規定。所有土地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方能徵用。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Ⅳ 土地使用權爭議政疛不作出決定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嗎
可以的。只要有確鑿證據證明土地使用權,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解決爭議。
Ⅵ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應有哪一級人民政府作出
在那個政府的行政區劃內就是他們做出。如果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用地,就是中央作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