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權能
❶ 所有權的權能有哪些
所有權權能,是指大陸法民法對所有權內容的一般性概括。學理上認為包括所有權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兩方面。所有權積極權能指所有人依法對其物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法律可能性,又稱為所有權支配權能。大陸法各國民法對此類權能的概括不盡相同。有學說認為:所有權是某種總括權利,其(積極)權能不過是對所有人對物一般支配力的概括性描述,它並沒有窮盡所有人支配物的其他可能性;亦有學說認為:民法典對所有權權能的概括反映了大陸法演繹適用的基本要求,它既要考慮到各項權能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又要考慮到各項權能與傳統民法中其他制度(如佔有制度)相諧調。所有權消極權能指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干涉,以實現對物支配意志的法律可能性,又稱為所有權的請求權能,包括物的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等多種。有學說認為:所有權的請求權不應視為獨立的權能,而應視為所有權支配的機能或作用。
❷ 所有權的權能主要包括什麼和處分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權能是指大陸法民法對所有權內容的一般性概括。學理上認為包括所有權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兩方面。
所有權的積極權能。所有權的積極權能是指所有權人為實現其所有權,對於其所有的物可以實施的各種行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積極權能分別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
1.佔有。所謂佔有是民事主體對於標的物實際上的佔領、控制。佔有首先是一種事實狀態。所有人可以自己佔有標的物,也可交給他人予以佔有。
2.使用。所謂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質和用途,並不毀損所有物或變更其性質而加以利用。使用權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所謂收益是指收取標的物所產生的利益,具體而言是收取所有物的孳息。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前者指依法律關系取得的利益,如銀行利息、租金等;後者指果實、動物的生產物以及其他依物的自然規律和性能收取的利益。收益權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但在天然孳息范疇內,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該天然孳息。
4.處分。所謂處分是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能,即對所有物依法進行處置的行為。處分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前者是在生產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質形態發生變更或消滅;後者指改變標的物法律上的命運,即改變標的物之權利歸屬狀態。
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將標的物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典權等)、將標的物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沒有處分權能而對標的物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稱之為無權處分,其後果為效力待定。
所有權的消極權能。所有權的消極權能是指所有權的妨害排除力,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權能。它只在存在他人干涉時才體現出來,故稱之為「消極權能」。消極權能包括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
(2)所有權的權能擴展閱讀:
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在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❸ 所有權的權能包括
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權是完全物權,所有權人以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實現對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
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是所有權的經典的4項權能。
上述4項權能,並不要求所有人一定同時享有。例如所有權人在物上設定抵押等他物權,並不影響其所有權人身份。
佔有權能,事實上管領的權能。
使用權能,加以利用。
收益權能,收取孳息。
處分權能,權屬變化和物理形態變化。
權能詳解
佔有權能與【僅作為事實狀態的佔有】不同,不僅受到佔有制度的保護,而且受到佔有背後的本權保護。
本權:具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原因的權利。
收益權能,收取標的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收益權能是所有權中的財產權內容,也是用益物權的主要內容之一。
例如種果樹,摘下來的果子就是天然孳息。養雞,下的蛋,就是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例如房東收自己房子產生的租金;銀行存款產生的利息等。
處分權能:包括法律上的處分和事實上的處分。
法律上的處分,是對所有權的轉移、消滅等法律行為,例如:買賣、贈予等。
事實上的處分,是對物進行物理上的處理的能力,如銷毀某物品、加工某物品等。例如刪除自己手機的照片等數據。
消極權能
所有權除了以上積極權能,還有消極權能,即在所有權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時,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干涉,以恢復對物的圓滿支配。
所有權的5大特徵
1、 整體性
2、 社會性
3、 觀念性
4、 彈力性
5、 恆久性
所有權的權能也會時扁時圓滿
特徵詳解
整體性,其實對於所有權4項權能這一制度的再一回復。4項權能把所有權拆開了講,但是整體性又說所有權並不是這個權能的簡單相加。所有權本身就渾然一體。
可以對所有權的標的物設立一個完整獨立的他物權,例如抵押。但是不能在時間和內容上分割所有權。
怎麼理解?抵押權是未來獲得所有權標的物的優先受償權。影響的是現下所有權權的處分權能。
其實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是對所有權4項權能的限制,從權能角度講,是可以不完整的,就像前面講的,4項權能可以不同時具有。但是這里為什麼講「整體性」?
其實是所有權作為一個整體不可以時有時無,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我們不探討這樣對或者錯,主要解釋前人的理解)。
例如,東北很冷,東北人冬天就想去海南度假。想在海南買個房子,但是其他時間自己不住,也不想打理。能否買房子每年冬天
❹ 所有權有哪些積極權能,各有何含義
主要權能就是這東西歸你所有,你可以在有生之年、思路清晰之時享有支配權。而且在死了之後,孝順兒女還可以把那些東西換成金錢寶貝與骨灰一起埋入地下。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❺ 論所有權的基本權能
四項權能中最重要也抄是最能體襲現所有權是絕對權的是處分權
比如,你可以把電腦租給被人用,那你就喪失了對電腦的佔有權和使用權
租電腦的人可以使用,也可以經你同意再轉租給第三個人,但無論如何他沒有權利賣掉
而即使電腦沒在你手裡,你依然可以決定賣掉它
這就是處分權的重要之處,它是決定所有物命運的權能
❻ 所有權有什麼功能
1、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派出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
3、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適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
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
(6)所有權的權能擴展閱讀:
對於公民及其他民事主體對那些財產可以取得所有權,事實上,我國對所有權權利主體有三類,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並沒有明確的給予規定,《物權法》第五章只規定了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情形,其立法本意即是除了只能由國家和集體所有外,其餘的財產公民皆可取得所有權。
屬於國家所有的有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❼ 所有權的權能是什麼拜託了各位 謝謝
所有權的權能,指所有權的內容或職能。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具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 下列作簡要說明:1、佔有:所謂佔有是民事主體對於標的物實際上的佔領、控制。佔有首先是一種事實狀態。所有對自己標的物的佔有屬於有權佔有。所有人可以自己佔有標的物,也可交給他人予以佔有。經所有人同意而取得佔有的人為有權佔有,而若非所有人且未經所有人的同意而對標的物進行的佔有則為無權佔有。 2、使用:所謂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質和用途,並不毀損其物或變更其性質而加以利用。使用權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所謂收益是指收取標的物的孳息。孽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關系取得的利益,後者指果實、動物的生產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權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收益歸所有人所有。 4、處分:所謂處分是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能。處分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前者是在生產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質形態發生變更或消滅;後者指改變標的物法律上的命運.也就是改變標的物之權利歸屬狀態。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轉讓標的之所有權,將標的物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輿權等),將標的物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 所有權的消極權能 所有權的消極權能是指所有權的妨害排除力,即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妨害預防請求權。
❽ 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人為利用所有物以實現其對所有物的獨占利益,而於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1.佔有權能: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佔有權與所有人發生分離。佔有權與佔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佔有是指主體對物的實際控制。佔有本身只是一種事實而不是權利。
2.使用權能:在不損毀所有物或改變其性質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能也可以轉移給非所有人行使,並且使用權能僅適用於非消耗物。
3.收益權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權利。收益權是與使用權有密切聯系的所有權權能,因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結果,但使用權不能包括受益權。
4.處分權能:對所有物依法予以處置的權利。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處分權能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和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民法和其他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對所有權進行的限制主要表現為:
(1)行使所有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行使所有權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3)行使所有權時必須注意保護環境、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
(4)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對集體土地實行徵用,或將其他財產收歸國有。
❾ 所有權四項權能的基本概念
自物權即所謂之所有權,所有權又有四項基本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