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概念
A. 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特徵
嘿嘿,具體內容如下: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專所有的土地屬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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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宅基地和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是可以轉讓的。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對轉讓是有限制的,只能轉給村集體的人。
C. 宅基地使用權與地役權的區別
兩者有本質不同,看下面具體解釋。 宅基地使用權范圍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即一家一戶的農戶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 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說: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是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
1、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
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D. 宅基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宅基地是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戶口蓋房子用的地塊。一般是一家分一塊地蓋房子。使用權就是適用宅基地的權利。
E. 什麼是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特徵
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一種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是依法審批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組織成員的、用於建造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涉及宅基地的基本法律條款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權的基本特徵可歸納為:
1、使用主體的限定性,必須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使用客體的限定性,僅限於集體土地中規劃為建設用地的土地
3、土地使用權用途的限定性,僅限於建設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用
F. 宅基地使用權是什麼以及如何規定
《物權法》(第十三章)對宅基地使用權是如何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什麼是宅基地使用權證?
宅基地使用證是指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縣(市)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並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宅基地使用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面積是否不受限制?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面積有具體的標准,不是可以任意申請不受限制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據此,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面積限制根據各省市具體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積按如下標准執行: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區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荒坡地作為宅基地,推廣農民公寓式住宅。」---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G. 宅基地和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是可以轉版讓的。
宅基地使用權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對轉讓是有限制的,只能轉給村集體的人。
H. 宅基地使用權確權是什麼意思
1、宅基地使用權確抄權是指農村居民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對本集體土地的佔用、使用的權利。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只有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才能取得,很大程度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
2、是由於目前的宅基地使用使用沒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規來辦理,隨著土地管理的深入,發現許多問題,比如手續不全,宅基地的具體情況不明,面積多佔,發證率不高,以前是該集體現在轉出的人員的宅基地等等。
3、對農村居民來說,直接的作用就是明晰農村宅基地的產權,通過對農村宅基地的登記發證,可有效減少因宅基地權屬爭議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
4、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搬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規定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I. 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哪些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範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佔有權。版宅基地使用權人經依法申請權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便享有對宅基地的獨占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侵佔、擅自使用或剝奪其宅基地的使用。對於宅基地上舊有的建築設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處理,不得影響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使用。 (3)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築物、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築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圍內建築其他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建築和設施。 (4)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該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5)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為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並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