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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損失

發布時間: 2021-03-07 15:53:00

Ⅰ 變壓器使用權和產權問題!如果國家佔地,賠的損失屬於產權人還是使用權人!

這個復我只能發表一下看法,不代表任制何意思,地應該是國家的,如果因國家工程佔地賠償款項應屬於集體,至於佔了你的耕地面積,應由集體出地,就是說以機動地給你補償。這樣比較合理,政策可能也這樣。否則。今年地等於被你賣了,過年政策一變,重新調整,大家地就少分了,可能都會有意見的。說的不一定對請諒解,你應分清所有權和使用權兩個不同的概念。

Ⅱ 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否在稅前扣除

根據現行物權法的規定,住宅是你自己的永久財產,沒有房產使用期滿不滿版的問題,所權以沒有損失一說,自然不需要誰給你補償。 你說的應該是土地使用權期限吧。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位70年,商住50年,如果土地使用期滿,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期滿自定續期,但需要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但目前國務院尚無此規定,一些現在已經到期的住宅土地,還在免費使用。 另外,幾十年以後的事誰也說不準,最重要的還是過好現在的日子,不要杞人憂天哦

Ⅲ 有關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問題

1、牛1被雷擊死屬於不可抗力發生的2損害,由甲承擔損失;因為雙方均無回過錯,甲甲保留牛答1的所有權。 2、牛2生下一小牛仔是自然孳息,歸甲所有;因甲付清牛款之保留該動產(標的牛2)的所有權。 3、牛3踢傷人造成損失由乙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乙是牛3的實際管理人。 4、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該協議效力待定;因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所有權歸甲,乙無處分權,如果甲方同意或追認則協議有效。 5、丁能夠取得該牛的所有權;因為丁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對價,收到並佔有標的物屬於合法善意取得。 6、該租賃協議有法律效力;租金歸乙享有,乙雖無所有權,但有佔有、使用、收益權。 7、協議中的定金條款有效;3千元定金的約定屬於違約定金,在本合同有效,從合同不違法情況下定金條款有效當然有效。

轉讓網店的使用權後,對我會有什麼損失嗎哪些做淘寶網店他們是怎麼樣轉讓的

自己身邊熟悉人可以,那都是身份認證了的,別用你的身份做違法的事,那樣麻煩就大了,還有一些人把自己用不到的銀行卡賣了,那樣非常不好。嗎,買去的人多半都是犯法去了

Ⅳ 合夥人以使用權出資的財產(動產或不動產)損壞時是否應當如何處理,法律有何規定

使用權出資,如果物被損壞了,就要看其使用價值是否下降了,如果損害了,使用價值有所下降,合夥人可以意思自治優先,商定如何對合夥財產的賠償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則誰損害誰補償。合夥沒有出資額的限制,意思自治是合夥的最大特點。另外,合夥分為兩種,一個是個人合夥,適用於民法里的概念,一個是合夥企業有登記有字型大小,是合夥企業法中的概念,兩個不一樣

Ⅵ 土地使用權到期損失30萬 這些因素縮短了年限

全國首例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要花30萬元「延期」的新聞,引發了廣大網友們的熱議。事情是這樣的,溫州某王姓市民在3月份花65.8萬元買了市區一套二手房, 近日去過戶土地證時卻發現,該房屋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並在3月4日就已經過期了。而要拿到新的土地證,必須補繳30萬元以延長土地使用期限。

廣大受眾在看到這則新聞時,存在3大驚訝點:一是驚訝於還真的有使用權到期這樣的事情發生;二是驚訝於土地使用權不是70年或者50年、40年嗎?怎麼還有20年的;三是驚訝於延長土地使用期限,居然要花這么多錢。因為在很多的人看來,70年的產權很長,也許等不到使用年限用完,房子就早已拆遷了,因此很多人根本就沒有考慮過會到期以及到期如何處理等問題,而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只是說可以延期,但卻並未出台具體的實施和操作細則。

我們購買房子時,房產和地產是分開的。我們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房屋的所有權是無期限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卻是有限的,一般為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說,我們擁有無限期的房屋所有權和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為什麼這里卻只有20年?

上世紀90年代初期,溫州市區在辦理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時,將劃撥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並收取土地出讓金。

當時,溫州為了順利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辦理出讓手續,並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額。而從2015年開始,20年期限的這批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或即將面臨到期。

那麼,哪些因素會導致土地使用權年限縮水呢?

1、 土地閑置時間較長

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土地後,故意不及時建房子,等到升值後再進行開發,以賺取更大的利潤。待其正式開始銷售時,其新建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已經過了很長的時間。

2、 房地產開發時間周期較長

從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正常的房產規劃、開發和銷售等過程,一般需要兩到三年的時間,有的甚至會拖上三四年。遇到經濟不景氣,或者開發商資金不到位、相關證件未辦齊等因素,開發周期可能延遲得更久。還有的房地產項目是分多期進行開發的,等到開發第三期、第四期時,相應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會縮水較多。

3、 土地出讓後部分地塊存在轉讓

有的地塊經過出讓後,往往會在多個買家或者公司之間進行多次轉讓,這也無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縮水。

使用權到期後,業主該如何維權?

在沒有相關法規出台的前提下,對於購房人來說,最妥善的辦法就是簽訂一個細致的合同。

1、 如果立項發生變更的原因是開發商引起的,那麼損失的利益自然應由開發商來承擔。

2、 如果項目運作中途出現立項變更,比如由住宅變商用,則要由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重新與開發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簽訂變更用途的原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年限應以重新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或變更用途的補充協議中的約定日期為准。

土地使用權很重要,在購買新房尤其是二手房時,一定要注意仔細弄清楚剩餘的土地使用年限。《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准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而經歷過全國首例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相信關於土地使用期限續期等相關問題,會出台具體的細則。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4-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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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歸根到底這抄個是個法律問題
我國法律對於所有權即物權是由全面的法律規定的,物權法定。
所有權下面有四個分權利、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而本案中間,你夠買的是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收益權和處分權是沒有的。
嚴格意義上來說,你們之間發生的是一個長期的租賃關系,租賃價格就是那個房產的價格,你沒有完整的所有權,對方將佔有、使用的權利過渡給你,而你支付相應的價金。但是所有權的最重要的權利是處分權,你沒有。

我國是物權法定之法律原則,而房地產方面採取的是登記主義。即登記在誰名下,房產就是誰的。你不但不能像你初衷一樣夠買到房產,有可能會導致很多糾紛。你不排除這個房產要被轉賣多少次。所以特別建議千萬小心謹慎。

Ⅷ 租賃物使用權可否作為破產財產

不能。首先說一下什麼是破產財產。《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可見,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時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有歸破產企業擁有的可用於破產分配的全部財產的總和,包括:
其一,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其二,破產企業在被宣告破產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如清算組依法進行必要民事活動所取得的財產,清算組行使追回權所追回的財產。
其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以及破產企業原來與其他企業聯營所投入的財產和應得的利益等。

租賃物使用權的取得,是以支付相應的對價為前提,也就是說,承租人必須支付租金,才能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並不是說你簽了個20年的租賃合同,就取得了20年的使用權,還要看你是否依約支付租金。
盡管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20年的租賃合同,只使用了8年,但未來12年的租金A公司肯定是無法再交納了,也就是說A公司已經不能再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了,在此情況下,租賃合同解除,剩下12年的使用權已經沒有合同依據了,歸於消滅。
因此,未來12年的使用權不是A公司在破產宣告時至破產程序終結前的既得利益,而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利益,且因為A公司的破產而歸於消滅,當然不能作為破產財產。

Ⅸ 對建房擁有50年使用權,未滿期中止如何確定損失

土地使抄用權到期後如需繼續使用,需提出申請並繳納土地出讓金。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房子的年限是根據土地使用性質來看的,房子是沒有年限限制的。等土地年限到期後會有有關部門來查看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能繼續使用,如果能繼續使用的話建築物的使用人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了,如果不能使用了那麼會賠償建築物的產權人然後回收土地。其實「50年產權房」確切地說應該是「50年土地使用年限房」,年限不是房子的產權年限,而是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房屋的產權永遠是業主的的,而土地是國家的,業主只有使用權。

Ⅹ 宅基地使用權侵權損失賠償如何計算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專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屬
第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五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出的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土地儲備機構所隸屬的土地管理部門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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