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知識產權指引

知識產權指引

發布時間: 2021-03-07 14:27:11

知識產權人的通知及平台內經營者的刪除規則,具體內容是什麼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隨著《電子商務法》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逐漸受到更多關注。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電商平台的「通知-刪除」規則,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成為權利人關心的話題。本文通過對淘寶、京東、拼多多、eBay等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實證研究,對「通知-刪除」規則的含義及構成要素進行說明,還對權利人如何使用這一規則提出了指引和建議。

一、電商法中的「通知-刪除」規則

法律上應用最廣的關於中介責任的限制,是從《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中規定的「避風港製度」開始。由於其中的「通知和移除」機制影響最大,一度成為「避風港製度」的代稱。「避風港製度」的基本內涵是,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在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如果其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則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實踐過程中,「避風港製度」逐步演化成為了電商平台的「安全港」,甚至演變成某些電商平台避免責任的擋箭牌,也淪落成為職業打假人非法牟利的工具而遭到惡意使用和濫用,因此亟需從實務的層面進行探討。

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中關於知識產權保護及「避風港製度」集中規定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其中,第四十一條為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第四十二條至四十四條為治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為責任規則。《電子商務法》不僅從立法層面將「避風港製度」的適用從信息網路傳播權擴大至電子商務領域的知識產權侵權,為電商知識產權保護適用「避風港製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還進一步明確了電商平台經營者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後果,即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也規定了權利人「錯誤通知」的民事責任及「惡意通知」的加倍賠償責任,規制了投訴方濫用「避風港製度」的情況。

《電子商務法》中的「通知-刪除」規則可以總結成「四步法」,即:通知→電商平台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同時轉送通知→網店經營者反通知→電商平台轉送此反通知並視權利人是否在15日投訴或起訴來決定是否恢復。新規則賦予了被通知人反通知的權利,使其有機會就通知內容發表相應的反饋意見並阻止平台所採取的臨時措施,將《侵權責任法》中簡單的「通知-刪除」規則細化為類似於《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整個操作流程更為完整合理,更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二、「通知-刪除」規則的運用及不當使用的法律後果

(一)通知的效力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以下簡稱「刪屏斷終」)等必要措施。平台的「刪屏斷終」行為有維護商譽等自身利益的考慮,但更主要的是在履行法定的義務,也就是《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別於之前電商平台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的實踐,電商平台不再擁有根據情況綜合判斷是否刪除的權利與義務,而是在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

以拼多多近期更新的《維權投訴指引》為例,該指引規定:拼多多在收到權利人提交的《通知書》後,將對投訴內容及相關材料進行表面審查,表面審查程序包括受理審查和轉送通知(如下圖所示)

圖4

為平衡權利人和被通知人之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關於審理侵犯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首次明確了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受理條件。該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須具備三個方面的前提條件:①權利人發出了侵權警告;②權利人被警告方或其利害關系人提出了書面催告(前置程序);③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訴訟。

在北京水木天蓬醫療技術有限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速邁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中,案號為(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3號,水木天蓬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涉案產品不侵犯涉案專利,並要求速邁公司承擔消除影響的侵權責任。水木天蓬公司關於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得到了一、二審判決的支持,法院最終判令速邁公司需要通過在其官方網站刊登公告的方式消除警告函給水木天蓬公司商譽造成的影響。本案判決明確了在侵權指控最終被認定不成立的情況下,專利權利人向競爭對手的客戶發送警告函的行為很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專利權利人需要就不當警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通知-刪除」規則運用建議

「通知-刪除」規則在我國立法體系和司法實踐上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規范流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有效通知將觸發「刪屏斷終」的法律效果。然而,知識產權權利人通知中的訴求應當合理,需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需要結合所查證和掌握的侵權線索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提出不同的訴求。含有不合理訴求的通知電商平台可以不予以處理,也無法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並且容易引發被通知方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給權利人的維權行為帶來更大的不確定性,產生不必要的成本。因此,權利人在准備通知時,首先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維權目的正當、不侵害名譽、不進行商業詆毀等原則,需要對所涉侵權的具體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充分考量和論證後發出。通知的內容切忌空泛和籠統,對於權利人的身份、所主張的權利的有效性、權利的保護范圍以及其他據以判斷被警告行為涉嫌構成侵權的必要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

當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構成侵權的法律事實及法律責任比較明確,可以直接要求、催告和敦促電商平台刪除網上侵權內容及鏈接或停止使用侵權標識等行為;如果構成侵權的法律事實或責任有所爭議、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的結果不太確定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向經營者發出通知,警告對方注意相關法律風險,從而使其主動停止侵權行為,進行產品下架;如果尚未掌握特別有利的證據但存在協商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則可以通過提示爭議風險,爭取協商解決。為此,我們建議權利人在發函之前需要夯實權利基礎,對是否構成侵權經過專業的審查判斷,固定好相關侵權證據並留存針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記錄和工作底稿,必要時可以證明已盡謹慎注意義務。

電商平台由於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對平台內商家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依法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很有必要,否則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為此,電商平台在「通知-刪除」義務基礎上,還應盡到一定主動審查義務,即電商平台對應通過構建符合要求的監管、巡查制度以及技術手段,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審查,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權利人。電商平台如果未採用同行業普遍採取的預防侵權的技術措施,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特別是對於「通知-刪除」規則不能適用的領域,例如「微信小程序」,或規則適用難度很大的「微商」等領域,電商平台更需要主動審查。如果出現電商平台監督商家保護知識產權不力的情況,權利人也可以嘗試依據第八十四條進行行政舉報或投訴,督促電商平台進行有效治理。當然,權利人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充分發揮政府、平台、社會組織、消費者的共同作用,構建起多元主體參與的電商協同治理體系,才是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路徑。(王良: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翌靜: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實習生)

Ⅱ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知識產權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 一、認定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 二、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要符合哪些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 三、申請材料

    企業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三)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四)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 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有五個環節,包括自我評價、注冊登記、准備並提交材料、組織審查與認定、公示及頒發證書。申請企業要完成的是前三項,其中材料准備是最重要的一項工作。

  • 五、後續管理

(一)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二)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六、發生哪些行為會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3.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Ⅲ 2020年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知識產權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您好,在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的過程中,知識產權上需要重點注意這些問題!
一、一票否決制
不具備知識產權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兩級分層制
擴大了知識產權的范圍,將國防專利、國家新葯、國家一級中葯保護品種等納入進來,更為合理,利好於涉農、涉醫葯等特殊行業的企業。而兩級分類的模式,也充分考慮了不同知識產權的價值、創造性要求、授權審批嚴格程度等方面,這有利於相關行業的企業充分利用其知識產權、合理維持其高新資質。兩級區分的意義在於I類知識產權在有效期限內可以無限制使用,而II類知識產權則只能使用一次。
三、排他性權屬要求
要求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並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且知識產權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同時,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期間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這表明,不少集團企業內的關聯公司已經不能通過共享的方式分別申請高新資質。
四、核心性要求
知識產權相關技術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所謂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其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五、有效性要求
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並能提供繳費收據為准。該要求明確了專利等有效性的認定標准——書面證明資料。雖然授權通知書專利有效性的證明力較授權證書弱,但是繳費收據提供了強有力的輔助。
六、弱化時效性要求
考慮到知識產權獲取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弱化了時效性的要求。具體來說,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而對於I類知識產權則沒有次數限制。較於舊《管理辦法》和《工作指引》的「近三年內取得」而言,其時效性限制弱化。從時效性限制改為次數限制,Ⅱ類知識產權依然可以使用三年(因為一次高新認定的有效期為三年),而I類知識產權則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為限制。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Ⅳ 什麼是知識產權立法體例

中國適合何種知識產權立法體例

吳漢東

近代民法典是在羅馬法體系基礎上改造的,且知識產權立法與近代民法典未能發生歷史的機緣。現代民法典編纂運動嘗試接納知識產權制度,但至今尚無成功的立法例。當代知識產權法是一個綜合性、開放式,且最具創新活力的法律規范體系,採取民事特別法的體例較為適宜。

關於知識產權制度與未來民法典之關系, 一直是個頗有爭議的問題。不少民法學者主張在民法典的框架內,整合一個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財產權體系,其理由是: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基本是民事性質的,應將這一權利與其他財產權等同看待,並納入民法典進行規范,國外已有在民法典中規定知識產權之立法例。我國的民法通則在「民事權利」一節規定了各類知識產權,因此這一制度應成為民法典的組成部分。筆者對此有不同看法,本文試以範式民法典為參照系,從歷史考察與現狀分析相結合的角度,探討知識產權立法體例與民法典編纂之關系,希冀為民法典體系的設計提供些許有益的思想資料。

失之交臂:近代民法典編纂與知識產權制度產生

隨著資本主義制度在西方的確立,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自十八、十九世紀以來都先後開始了知識產權的立法活動。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立法例有:美國1790年《聯邦版權法》、法國1793年《作者權法》、德國1837年《保護科學和藝術作品的所有人反對復制或仿製法》、日本1899年《著作權法》;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制定的專利法;英國於1875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日本於1884年先後頒布的商標法。這些知識產權立法與近代民法典編纂都未發生歷史的機緣。

無論在英國還是美國,知識產權法都表現為制定法的形式,歷來都是一種獨立的財產法律制度,並不涉及民法典編纂的問題。大陸法系國家承受了古羅馬法典化的傳統。作為近代範式民法典的法國民法與德國民法,其編纂活動分別完成於19世紀初葉與末期,他們的民法典體系取材於羅馬法的《法學階梯》或《學說匯編》;其知識產權立法早在民法典編纂之前大體就緒,且這些新興的財產制度又多為英國的「舶來品」。因此近代歐洲大陸的範式民法典未能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其體系之中。關於其立法動因,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解釋。

1.近代知識產權制度是從特權到私權嬗變的產物

近代知識產權法的孕育,經歷了封建特許權制度近三百年的長期陣痛。與保護精神產品相關的封建特許權,包括印刷專有權和產品專營權,它以敕令或令狀的形式,授予印刷商以出版獨占許可證或賦予經營者專門製造、銷售某種產品的權利。這種封建特許制度的受益者主要是印刷商、企業主以及頒發許可證的統治者,而不是從事智力創造活動的作者或發明者。這一制度不僅適應了封建統治者禁錮思想文化、控制經濟利益的需要,而且決定了原始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封建特許權的存在意義,在於它同近代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具有某種歷史連接作用。近代資產階級國家立法使知識產權由公法領域進入私法領域,由特權轉變為私權。法律制度在發生質的轉變的同時,也保留了某種歷史的慣性,即多數知識產權具有國家授予的特徵。這種權利取得的國家授予性與權利產生的本源性並不是矛盾的。美國學者認為,創造性活動是知識產權產生的「源泉」(source),而國家法律規定則是知識產權成立的「依據」(origion),因此知識產權是一種法定的有限制的獨占權利。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社會背景有別於傳統財產權法所生存的私法環境,因而近代立法者在法律體系的設計與安排方面採取了不同的方法。從特權到私權,反映了近代知識產權的屬性變化,但並非表明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採用相同的立法形式。

2.近代知識產權制度是私權領域中財產「非物化革命」的結果

在羅馬私法體系中,財產權制度是一個物質化的權利結構體系。羅馬人基於財產的主要構成限於對有體物的認識,構建了物與物權制度。他們以物為客體范疇(主要是有形的物質客體——有體物,也包括無形的制度的產物,即除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權利——無體物),並在此基礎上,設計出以所有權形式為核心的物權制度,建立了以物權、債權為主要內容的「物法」體系。隨著近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在社會財產構成中,出現了所謂抽象化、非物質化的財產類型。以知識、技術、信息為主要內容的「知識財產」,有別於以往物質形態的動產、不動產,是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另類客體。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一書中寫道:諸如精神技能、科學知識、藝術以及發明等,都可以成為契約的對象,而與買賣中所承認的物同一視之。此類佔有雖然可以象物那樣進行交易並締結契約,但它又是內部的精神的東西。十分明顯,傳統的物化財產權結構是無法包容抽象化、非物質化的知識財產的。1807年法國民法典繼承並發展了羅馬法的傳統,將客體物分為有體物與無體物,同時擴充了無體物的范圍。後者專指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其中,除了民法典所規定的債權、股權外,還包括新興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本歸為動產物,以後又被劃歸到更具重要價值的不動產類別中。1896年德國民法典在繼承羅馬法傳統方面,形成了自己的德意志民族風格。其立法文件不承認無體物,所謂物僅涉及有體物的概念。但在學說中,知識產品可以稱為「無體物」,但它不能歸類於物權法的客體物范疇,而僅是知識產權法規范的客體。

概言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是羅馬法以來財產權領域中一場深刻的制度創新與變革。無論「法學階梯體系」(法國法)還是「學說匯編體系」(德國法),都只是在羅馬法編纂基礎上的改造,知識產權這一新興財產權制度未能進入傳統民法典的體系范圍。

3.近代知識產權制度尚未形成一個體系化的財產權利族群

知識產權是人們基於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一個屬於民法范疇但又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制度體系。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領域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最早見之於17世紀中葉法國學者卡普佐夫,後為19世紀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弟所發展。皮卡弟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范疇,它根本不同於對物的所有權。在近代法時期,以知識產權的名義實現權利制度的體系化,並未在立法活動中得以實現。換言之,「知識產權法是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規范的一個總稱,這一稱法是虛設的,是一種理論概括」。從17世紀中葉到19世紀,是近代歐洲知識產權制度興起的時期。專利法、著作權、商標法在西方國家陸續產生。毫無例外,上述法律都是以單行立法的形式出現,既沒有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也沒有將各個法律進行整合而編入民法典。1804年法國民法典,明確肯定商標權應與其他財產權同樣受到保護。這一規定不過是對商標權即為財產權的民法定位,並無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的立法意義。正是在民法典這一基本法指引下,法國於1857年頒布了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影響的商標法。無需諱言,對各項知識產權進行體系化整合並作為民法典的組成部分,無疑在立法技術方面存有困難。對此,法國學者指出,「多數情況下,有形財產整體性地置於單一法律規則的體系內加以調整。例如,所有權在涉及到有形不動產或動產時,總是具有同樣的內容。誠然,兩種不同財產的地位並不總是相同,但這並不能否認內容豐富的有形財產所有權的一些一般規則的存在」;「相反,無形財產具有不同性質,它們不能置於同一的法律體系而只能置於一系列獨立的、不同的體系,存在於一定的期間。」 可以說,由於民事立法技術的原因,近代立法者並未象構建物權體系那樣,將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整合成一個概括的、統一的知識產權體系。

近代民法典的編纂,自是「言必稱羅馬」,諸如物權、債權、繼承權等財產權都可以從羅馬私法體系中找到它的雛型,而知識產權難以在傳統的體系中與物質化的財產相融。基於羅馬法以來法典化的傳統,加之立法技術的不能,知識財產終究未能以體系化的權利制度出現在近代社會的範式民法典中。

並非範式:現代民法典體例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接納

自20世紀以來,知識產權制度有了長足的發展:基本規范不斷完善,保護范圍不斷擴大,一體化、現代化的趨勢日益明顯。與此同時,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嘗試將知識產權制度編入本國的民法典,並在90年代興起的第二次民法典編纂的運動中形成高潮。我國有的學者將其稱之為民法典編纂巨大進步,彌補了近代範式民法典的一大缺憾。還有的學者以此立法例為範式,主張在未來的民法典中規定一個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大一統的財產權體系。筆者對上述觀點持有疑慮。

20世紀以來,幾個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對傳統的財產權體系進行了改造與突破,以不同的體例和方式規定了知識產權編,這無疑是民法典編纂活動中的一種制度創新。這一變革緣於人們對知識產權本質屬性的認識。在歷史上,知識產權經歷了一個「封建特許權——精神所有權——無形財產權」的發展過程;在今天,知識產權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承認的私權,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筆者以為,知識產權是民法對知識形態的無形財產權利化、制度化的產權形態。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特性,但其私權的基本屬性與物權、債權等並無實質性差別。在這個意義上說,立法者將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同置於民法典,其動因是無可厚非的。問題是,由於知識產權的自身特性和立法技術的諸多困難,民法典難以將知識產權融入其體系之中。現有民法典的起草者採取了兩種方式:一是將知識產權的相關規則全部納入民法典,這無疑是法律規范的位置平移。由於涉及諸多公法規范的處理,這一方式難以適用於所有的知識產權制度(如越南法);二是從各類知識產權抽象出共同適用規則和若乾重要制度規定在民法典中,但同時保留各專門法。此類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私權立法的純潔性與形式美,但其實質意義不大,且在適用中多有不便(如義大利法)。總體說來,現代民法典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接納,是具有歷史意義的,但卻是不足效法的。

民事特別法:知識產權立法體例的最佳選擇

單行立法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通行做法,這一體例在英美法系國家是以專門法律制度的形式出現的,在大陸法系國家則是民事基本法之下的民事特別法。

20世紀末,採取單行立法傳統的法國將23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單行法規整理匯編成統一的法典,這即是1992年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有學者認為,該法典是世界上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第一個法典,有可能成為21世紀知識產權法與民法普遍分立之典型。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既是法國大革命以來二百多年相關立法經驗之結晶,也是回應當代經濟、技術發展進行制度創新之成果,其立法成就是值得重視的。但是,該法典並沒有改變其作為民事特別法的基本地位和本質屬性,其理由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法國知識產權法與民法、商法依然是基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知識產權法典」的譯者黃暉博士對此寫道:1804年法國民法典頒布時,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沒有現在這么突出,民法典也沒有針對知識產權的專門規定。因此,法國決定對知識產權採取單獨立法的方式後,十分注重處理其與民法、商法等一般法的關系問題,並取得較好的效果。例如: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民法典關於有形財產權的很多規定不能直接適用於知識產權;為保護作者權益免遭損害,對契約自由進行大量限制;有關智力創作的勞動合同不影響作者享有精神權利和思想權利;有關著作權與婚姻和繼承的關系也存在不同於一般法的特別規定。除上述例外規定外,作為民法典的基本法所規定的普遍原則仍然是適用的。這說明,法國知識產權法典與法國民法典是體系分立的兩部法典,但並非是地位平行的兩部法典,他們仍是一種基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在私法多元體制中,民法典是作為民事普通法或基本法存在的,它規定的是私權的一般問題。而知識產權法典則屬於特別法,它對知識財產的特別問題作出專門規定。將兩部法典作出上述區分的意義在於:在知識財產問題的法律適用方面,知識產權法典的適用應優先於民法典。前者有專門規定的,應優先適用其規范;無特別規定的,則應適用基本法規范。可以說,知識產權法典雖冠名為法典,但並沒有改變其民事特別法的基本地位。

其次,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是專門法規系統化的特殊形式。一般意義的法典,不是已有規范性文件的簡單匯總,而是在原有法律規范基礎上經過加工、整理而成的系統化的法律文件。法國立法者將知識產權的各種單行立法進行整合、編修,實現了法典編纂的基本要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在立法技術上有兩個優點:一是體系完整,二是內容諧調。該法典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文學和藝術產權,規定有著作權、鄰接權、資料庫作者權等;第二部分為工業產權,規定有外觀設計權、發明專利權、技術秘密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商標權以及其他標記權等;第三部分為在海外領地及馬約爾屬地的適用。就其基本制度來說,法典幾乎囊括了現代知識產權的全部內容。該法典還較好地處理各項知識產權制度的內部關系,避免了原單行立法出現的各種沖突。例如計算機程序應受著作權保護而不得授予專利;對資料庫製作者的保護獨立於著作權對資料庫或其組成部分的保護;植物新品種不受專利保護而取得專門權利;有關著作權、外觀設計權、人身權、地理標記權、商號權等在先權利的標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注冊等。但是,法國知識產權法典顯然遺漏了法典編纂的一個要素,即缺乏各項知識產權制度共同適用的原則和規則,立法者未能也許不可能設計出一個與民法典相同的總則。正如譯者黃暉博士所指出的那樣,「1992年頒布法典時只是將當時的知識產權各部門法匯集到一起,體例上仍然保持相互獨立,1994年為加強反假冒力度修改法典時也只有遵循這一體例」。由此可見,在立法技術上,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是各類法規的匯集,是專門法規的系統化,它沒有改變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民事特別法的根本屬性。

以法典形式出現的法國知識產權制度,在相關立法體例上並沒有走出多遠,從世界范圍來說,民事特別法仍然是大陸法系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首選模式。筆者以為,作出以上選擇,主要是出於以下幾點理由。

第一,現代知識產權法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規范體系。知識產權制度從其產生之初,即是以綜合性法律規范、多樣性法律制裁措施為其主要特徵的專門法律,它與作為民法典的民事基本法有著顯著的差別。知識產權制度本為保護創造者權利之實體法,但在立法中一般規定有權利取得程序、權利變動程序、權利管理程序、權利救濟程序等,即在實體法中規定了程序法的內容,程序法依附實體法而存在。知識產權制度本為規范個人知識財產權利之私法,但在立法中多設有行政管理、行政處罰及刑事制裁等公法規范,在立法技術上具有私法與公法規范相結合的特點。誠然,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特殊性,並不影響其作為民法體系中組成部分的本質屬性。但是,從知識產權規范的特殊性出發,則需要在民法典之外對這種綜合性法律單獨立法。如果將知識產權制度全部納入民法典,則大量存在的程序性規范和公法規范將會使民法典在體繫上難以協調,相關條文在性質上將難以兼容,民法典也就無法實現其形式上的「審美要求」。如果將知識產權制度根據其規范性質不同,分別納入民法典和進行單獨立法,則會造成同一法律制度被人為割裂的狀況,徒增法律運用的不便。

第二,現代知識產權法是一個開放式的法律規范體系。與近代法所涵蓋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相比,現代知識產權法已是一個十分龐大的法律體系,借用《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來表述,它是一切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由於智力活動所產生的權利制度的總和。自新技術革命從20世紀中葉興起,知識經濟不僅孕育了「知識=財富」的新的財產觀,而且促生了新的知識財產制度。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邊緣保護法」,即採用專利權和著作權的若干規則,創設了一種新的制度即「工業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即屬此類;二是「單獨保護法」,即為特殊的知識產品設定「准專利」或類似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新植物品種權、域名權,即屬此類。在新的知識產權制度繼續出現的同時,舊的相關制度也逐漸演變成為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新成員,其中最具意義的就是商業秘密與反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是一種無形的信息財產。它與專利技術不同,其權利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獨立性,也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權利的效力完全取決於商業秘密的保密程度。正是由於這一特性,大陸法系國家長期採取合同法或侵權法的保護方法,商業秘密不包括在傳統的知識產權體系之中。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國際商會(ICC)率先賦予商業秘密以產權屬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其成立公約中亦暗示商業秘密可以包括在知識產權之中。至90年代,《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專門規定「未公開信息」的保護問題,確認商業秘密屬於知識產權范疇。此外,反不正當競爭亦與知識產權有密切關系。最初,競爭法對於知識產權僅是一種補充保護,意在為各類知識產權制度的交叉領域或真空地帶提供兜底保護。而在現代社會,反不正當競爭已歸類於知識產權法領域。《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67年斯德哥爾摩文本將專利技術、經營標記與制止不正當競爭同列為工業產權的對象,1967年《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將反不正當競爭的權利納入知識產權范圍,1993年《TRIPS協議》強調締約方遵守《巴黎公約》的有關條款,即確認反不當競爭作為知識產權組成部分的規定。上述情況表明,現代知識產權法正處於不斷發展、變革的過程之中,其權利制度是一個動態的、開放的法律體系。如將這種頻頻變動的法律置於一個需要相對穩定的民法典中,顯然是不合適的。

第三,現代知識產權法是一個不斷創新的法律規范體系。現代化、一體化是知識產權立法的兩大趨勢,前者動因於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後者受制於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形成。知識產權法從其興起到現在,已有三四百年的時間,基於技術革命而生,由於技術革命而變,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個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的過程。在這個意義上說,知識產權制度無疑是「制度文明的典範」。自20世紀下半葉至今,相繼出現的新技術革命與信息革命(或稱為知識革命),使得現代知識產權法總是處於劇烈變動的狀態。著作權法告別19世紀的「印刷版權」時代,走過20世紀的「電子版權」時期,繼而開始「網路版權」的新紀元。這一進程使得傳統的著作權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新的著作權權項陸續產生,著作權效力在虛擬空間逐步拓展;專利法大大縮小非專利對象的范圍,著力保護化學物質和葯品專利,增加微生物品種及方法專利。這一最具「科技含量」的法律制度,在實現立法現代化的目標之後,又面臨著21世紀基因技術專利問題的挑戰;商標法在網路空間里,不僅涉及到傳統商標制度的變革(例如商標權地域性與網際網路國際性的沖突,商標分類保護與網上商標權排他性效力的矛盾、網上商標侵權形式的變化與侵權責任的認定等),而且必須考慮域名保護制度的創新(例如域名的登記與審查、域名權的性質與內容、域名權與其他在先權利的沖突、域名權的保護與域名糾紛的處理等)。知識產權法不僅要通過制度創新實現立法現代化,而且要在全球范圍建立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即通過制度改革實現立法的一體化。在國際社會里,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經濟、貿易有著密切的聯系,通過烏拉圭回合的一攬子談判,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形成了《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三大主體制度。由於世界貿易組織與上述公約的有效運作,知識產權保護現已成為國際經貿體制的組成部分。從國際范圍看,知識產權制度進入了一個統一標準的新階段。在這一背景下,各國立法者不得不「修綱變法」,按照國際公約的相關要求重新審視本國知識產權制度。正是基於上述情況,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知識產權法處於頻頻修訂之中。據資料記載,發達國家的著作權法平均不到10年就修改一次。法國知識產權法典頒布後的6年間先後12次進行修改和增補。中國的商標法、專利法自製定後分別於90年代初和新千年伊始進行兩次重大修改。需要說明的是,這些法律修改活動都是在專門法的形式下完成的,而具有系統化、穩定性特徵的民法典,則不具備這些便利。

中國知識產權報

Ⅳ 申報高企時使用的知識產權必須是授權狀態嗎

可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並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

Ⅵ 深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知識產權需要注意什麼

有個朋友在深圳至善科技做這個的,他和我說:
在申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被承認並能計算得分的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以上類型的知識產權均需在中國境內申請、登記才能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被認可。
有些企業平時有很多研發,但是都沒有重視整理,想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認定,但是公司一向沒有申請知識產權;那要擁有哪些知識產權,才可以申報高新認定的?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企業的知識產權要符合以下兩點:
(1)指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
(2)須在中國境內注冊,近三年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獲得的,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圍內獨占許可權利(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應在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期內),並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
這里有幾個核心點:
1、「近三年」,企業所用的知識產權必須是申報當年的的近三年獲得的,而不能是以前是知識產權。2020年申報高企的話,必須是2017、2018、2019這三年獲得的知識產權。
2、知識產權的數量,根據工作指引規定,發明專利數量是一個,其他的都需要6個以上。
3、拿到的知識產權授權書必須是中國知識產權局頒發授權的。在外國、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獲得的都不符合條件。
4、知識產權所有權人,必須是企業自身。有些企業,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人是發明人、工程師或者企業法人企業老闆等,這種情況必須要把專利轉讓、授權給企業本身,才有效。
5、一定要和自己的產品相關,不能是無關專利。如果專利和產品沒有關聯,雖然表面看起來符合條件,但實際上,你擁有的專利和產品不掛鉤,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總收入的60%是互相矛盾的,肯定無法通過。
6、名稱最好與研發項目、發票相關並且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領域范圍內。項目和知識產權明確,發票對應,成果轉化就無可爭議。
7、軟體著作權申請需注意開發完成時間,授權時間,並且做好軟體測試報告,最好在申報的前一年內獲得授權證書。
知識產權是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最重要的條件,和整套的申報材料息息相關。一定要非常重視

Ⅶ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指標得分的第一項: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怎麼理解

6項實用新型專利、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6件均可

Ⅷ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知識產權的創造人與知識產權權屬人分離,在計算知識產權數量時可分別計算」該怎麼理

就是知識產權的創造者和知識產權產權的歸屬者不是同一個人,計算知識產權數量專時候要開屬分。
知識產權專家評審標准:
由專家對企業申報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進行評判。同一知識產權在國內外的申請、登記只記為一項。
若知識產權的創造人與知識產權權屬人分離,在計算知識產權數量時可分別計算。 專利以獲得授權證書為准。
企業不具備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評價指標以申報之日前3個年度的數據為准。如企業創辦期不足3年,以實際經營年限為准。

Ⅸ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對知識產權數量有什麼要求

是的,必須是近3年申請的知識產權。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出具高新技術企業三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2、出具高新技術企業三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經費專項審計報告;
3、出具高新技術企業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出具高新技術企業三年研究開發項目的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議、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5、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並由認定辦公室重新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Ⅹ 求一篇產權交易所的知識產權轉讓業務規則或指引

知識產權交易實施細則(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實施意見》精神,規范知識產權交易行為,保護知識產權交易,充分有效地配置知識產權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內進行本市知識產權交易活動。

第三條 知識產權交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二)優化配置資源;
(三)自願、平等、有償;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交易主體和范圍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交易主體是指委託聯交所進行知識產權交易的出讓方和受讓方。
(一)出讓方:
1、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未受清償的質權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2、依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依法享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經營權等權益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二)受讓方
經聯交所確認在知識產權交易活動中具有購買申請權,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符合知識產權質權具體項目的受讓條件,並經辦理交易程序等必要手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交易標的是指委託聯交所出讓的注冊商標權、轉讓權、著作權(版權)。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六條 根據交易標的性質和競買者數量的不同,可採取以下六種方式進行交易:
(一)協議轉讓;
(二)電子競價;
(三)一次報價;
(四)綜合評審競價法;
(五)招投標或拍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交易流程

第七條 知識產權交易的項目按照申請登記、確權重估、審查掛牌、信息發布、競價交易、合同簽訂、交易鑒證、結算交割、變更登記的程序進行。

第一步:申請登記,確權重估

第八條 申請登記
(一)凡委託聯交所進行知識產權交易的出讓方,應填寫《出讓方登記表》。
(二)凡委託聯交所進行知識產權交易的受讓方,應填寫《受讓方登記表》。
(三) 交易主體應如實、完整地填寫相關表格。
1、 交易主體應保證填報的信息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實、可靠且合法,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2、 交易主體應同時提供對應的書面材料與電子版材料。
3、 交易主體應出具證明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出讓的知識產權證的有效證明文件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確權、重估
由聯交所統一受理掛牌項目的確權、重估。

第二步:審查掛牌,信息發布

第十條 審查掛牌
審查內容:
1、登記表所有款項填寫的完整性、規范性。
2、證明材料品種、數量、格式應符合規定要求。
3、知識產權憑證真實、有效。包括:
1)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擁有的知識產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頒布的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有關規定的認可和保護。
2)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知識產權的有效剩餘期限應不短於借款期限加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4個月。
3) 該知識產權所有人已按期、足額繳納知識產權年費。
4) 知識產權所有人已做出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前聲明不放棄其知識產權的書面承諾。
4、項目紙質材料與電子版材料一致。
5、對於銀行提供的支持產權質押貸款的項目,若貸款期滿後借貸方無法還貸來聯交所掛牌,需要統一由聯交所對該質押的知識產權進行重新確權和評估後才能掛牌上市。
6、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查提交的項目材料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涉及危害國家經濟利益或安全利益等。
7、聯交所應與委託交易的交易主體進行溝通,確保其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聯交所的公開掛牌要求,對於審核未通過的不符合要求的應給予備案,留下處置記錄,並出具相關說明。
8、對准予掛牌項目的書面材料與電子版材料進行歸檔整理,並依照項目類別對掛牌上市項目進行項目編號,啟動掛牌上市工作程序。
9、聯交所對交易主體提交的所有材料,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出具准予或不準予掛牌上市的通知。

第十一條 掛牌上市及信息發布
聯交所將掛牌需求的完整資料輸入聯交所內部交易系統,並以下列形式公開發布:
1、網站推廣;
2、組織各類交易推介會;
3、新聞媒體宣傳推介;
4、聯交所內部網路定向發布;
6、其他方式。

第三步:組織交易,合同簽訂

第十二條 競價交易
(一) 交易主體可根據掛牌上市交易的項目信息進行考察、調查、咨詢、論證,並進行意向性洽談。
(二)由聯交所根據知識產權掛牌上市交易項目的特點,確定交易方式,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交易鑒證
(一)合同簽訂
交易主體就交易的各項實質性條件達成協議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知識產權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經交易主體簽字蓋章後,由聯交所出具交易確認通知書,並給予交易備案。
(二)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1、交易標的;
2、交易主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交易價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4、違約責任;
5、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6、簽約日期;
7、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知識產權交易合同》一式三份,交易主體的雙方各持一份,聯交所存檔備案一份。
(三)交易鑒證
1、 交易主體的名稱及法定代表人;
2、 交易標的;
3、 交易的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4、 簽約日期;
5、 聯交所交易合同的備案編號。
第四步:結算交割,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結算交割與登記變更
聯交所負責場內統一交易價款及相關費用結算,並監督和協助交易主體按照合同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結算交割和變更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收費標准
收費標准參照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收費標准。

第五章 爭議處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交易雙方在交易活動中發生糾紛,可以向聯交所申請調解;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通過召開聽證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違規處理
聯交所進行交易活動的交易雙方,及為交易提供相關憑證和材料的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則致使造成損失的,由違反本規則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交易中,涉及本規則規定的事項的,按照國家、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聯交所負責解釋,本規則實施過程中可由聯交所出具相關補充細則,與本交易規則具有同等效力。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