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所有權
Ⅰ 特殊動產抵押權與所有權之間的關系
動產抵押也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 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 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並設立浮動擔保。
Ⅱ 質押與抵押,所有權的問題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的權利。抵押的標的可以是不動產,如房屋等,但土地所有權不能作為抵押物;也可以是動產,如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或者知識產權等一些特殊權利。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給他人的,其行為無效。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而將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變賣償還債務。《擔保法》第69條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移轉佔有。(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抵押與質押的共同點:(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8)、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9)、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10)、無論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11)、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1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以股票出質設定質押,由於股票市場電子化,股票無須移轉佔有。(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權利設定抵押;質押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其他權利設定質押。
Ⅲ 房屋所有權與抵押權問題
你好!房屋所有權屬於物權,物權法上對房屋等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只有房產證記載的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的除外。A雖然把房屋賣給了B,但這買賣行為只在AB兩人之間成立,因為尚未登記過戶,並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C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了房屋的抵押權人,法律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是承認並保護C的,因此這個抵押權是合法有效地,C若行使抵押權,B可以清償C,使抵押權消滅後向A追償即可。
Ⅳ 如何理解抵押權與所有權的混同
題主所稱的「抵押權與所有權歸於一人」實際上是有先後順序的,即回: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答權----->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款抵消債務----->債權消滅,抵押權消滅----->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因此,題主所稱的「混同」不可能出現。 對於問題二,「乙跟甲說:欠我的錢別還了,汽車我留下。」該情形屬於流押,不合法。 「甲跟乙說:欠你的錢我不還了,汽車你留下。」才是抵押權人行權的合法情形。 對於問題三,1、汽車抵押權的獲得及汽車所有權的轉移均須登記方可對抗善意第三人;2、抵押權實現的次序擔保法第54條有明確規定: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Ⅳ 抵押財產的使用權歸債權人所有,這句話有錯嗎
錯的。
所謂資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轉移對法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所以這得分兩個時段,一個是債務人沒有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均歸債務人。一個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均歸債權人。
Ⅵ 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
所有權和低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對)。
解析:
1、所專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屬在於同一物之上。
2、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等權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由此可以知道,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供參考。
Ⅶ 如何確認抵押物權屬
抵押物權屬以權屬登記為准。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Ⅷ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嗎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只有他項權(抵押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執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強制執行或變賣。
Ⅸ 關於房子抵押後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房屋仍屬於原產權人,我估計抵押沒有登記,即使登記也是享有抵押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抵押權就是優先受償權。
Ⅹ 抵押期間房產抵押 所有權 轉移可以么
不可以轉移。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
(10)抵押所有權擴展閱讀
范圍
1、房產。房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如下:
(1)依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後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