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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取得所有權的是

發布時間: 2021-03-07 10:56:31

⑴ 繼承遺產有所有權

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法律之所以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就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繼承人的財產還屬於被繼承人自己所有。當繼承人死亡時,其財產變成了遺產,遺產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共有,分割後,繼承人取得了其分割的遺產份額的所有權,包括遺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各項權利。

《繼承法》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⑵ 通過房屋遺產繼承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嗎

房產繼承從房屋所有權人死亡之日起即可辦理,原則上沒有時間限制,這樣繼承所得的房屋自繼承之日起所有權轉移。因繼承取得物權,繼承人獲得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辦理程序:先到房屋所在地的縣級房管局辦理房產證的名稱變更的登記,然後再到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

⑶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28奈: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29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30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31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4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雛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44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相關規定】
《憲法》13條第3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民法通則》第72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繼承法》
第2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25務第2款: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取得財產所有權最為重要的方式是通過訂立台同的方式,概言之,依照此種方式取得財產所有權,於不動產,必須辦理過戶登記,不辦理登記則所有權不能依轉;於動產,則必須進行交付方可有效的依轉財產所有權。對此,我們在第三章物權的變動中已經有詳細的介紹,在此不再贅述。除此之外,我國《物權法》還規定了其他幾種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方式,它們的共同特點就是都不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內心意願而發生的權利變動,完全系由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
1.法院的判決和仲裁機關的裁決。這里的判決和裁決,一般是指在對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爭議,雙方對簿公堂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做出的確認產權歸屬的判決和裁決。其一旦作出,判決書或裁決書中記載的權利人就立即取得財產。不動產不需要去登記,動產也不需要另行交付。取得財產的時間一般為判決或裁決確定生效之日。
2.因公權力取得財產。比如國家因公有徵收取得不動產物權,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接受不動產物權,國家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等,都是不以登記或交付為要件,而是在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即刻發生財產取得的效力。
3. 繼承和遺贈。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有效遺囑,無償轉移給其近親屬所有的法律制度。根據《物權法》第29條的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又根據《繼承法》第2條的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取得財產。至於具體的時間起算,應區分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被繼承人自然死亡的,從被繼承人生命最終結束之時開始。被繼承人被法律宣告死亡的,從法院在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書中所宣告的被繼承人死亡之日開始。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表示在其死後將其遺產的一部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單方行為。根據《物權法》第29條的規定,因受遺贈取得物權的,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而又根據《繼承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受遺贈開始時應該是指受遺贈人明確表示接受遺贈時,這也是他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時間。
4.勞動生產。即通過建造房屋、耕種土地等方式取得財產。通過勞動生產創造出來的新產品的所有權當然屬於創造出產品的人。它是取得所有權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根據《物權法》第30條的規定,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財產取得的效力。實踐中常見的有房產商在建設用地上建築樓房、村民在宅基地上蓋房。這里的建築房屋是事實行為,只要建造到一定程度,比如封頂,即使不辦理所有權登記,房產商或者村民也取得房屋所有權。
5. 徵收。徵收作為國家取得財產的一種方式,對於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將集體或個人的不動產收歸國有的過程中,必然會面臨如何協調國家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問題。首先,個人利益應當服從社會公共利益,即國家有充分理由徵收我們的不動產時,我們應當積極配合;其次,在徵收過程中,也一定要注意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因為個人與國家相比,是弱勢群體,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徵收的前提、程序和對個人的補償標准,才能更好的保護我們弱勢群體的利益,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物權法》第42條規定的徵收的許可權和程序規則即是對個人財產權利進行有效保護的規定。
上述的所有權取得方式屬於權利的原始取得,在符合其條件要求的前提下,無須辦理登記或者交付,權利人即可取得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但是依據《物權法》第 31條的規定,此時所有權人處分該不動產所有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不辦理登記就不能發生相應的物權效力。同樣的道理,所有權人處分動產時,也要進行交付方可發生效力。

⑷ 繼承是獲得財產所有權的方式之一

獲得財產的方式包括:繼承、獲贈、購買、打工、經營、投資……等多種。
繼承是其中方法之一。

⑸ 繼承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問題

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回受遺贈開始時答發生效力。」遺贈,是指遺囑人採取遺囑的形式將其財產權利的一部或全部,無償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於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贈雖然是遺贈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於死亡後才發生法律效力,但一般認為,因遺贈發生的物權變動,同樣適用繼承的規則,物權不經公示而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繼受取得裡面說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是登記或者交付」,是指一般情況下,物權變動應經公示(動產以交付為法定公示方式,不動產以登記為法定公示方式)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⑹ 因繼承取得物權,繼承人獲得所有權,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繼承人有沒有處分權

因繼承取得物權,繼承人獲得所有權,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繼承人有部分的處分權,但出售和抵押房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銷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⑺ 因繼承取得物權,繼承人獲得所有權,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繼承人有沒有處分權

  1. 物權不包括處分權,特別注意物的實際所有者或者擁有者(首選是家庭)版對物的掌控應用於社會各方面,包權括物權登記,物權法的適用范圍內僅限於社會經濟方面,如果繼承人獲得了這種身份,就尊重現實直接說這,別扯繼承人,省的把人民群眾往溝里帶,玩文字游戲沒意思

  2. 物權登記能夠登記多個人,物權包括所有權,只是實際所有與物權登記沒關系,不要強行說實際所有

⑻ 非基於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 包括繼承,那麼繼承到底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為什麼

法律行為又稱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回更消滅的行為
繼承答又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的發生需要意思表示嗎?需要兩人合意嗎?很顯然不需要,所以法定繼承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事實行為
那麼遺囑繼承呢?遺囑的范圍是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由財產所有人單方意思表示確定某一或某幾個繼承人,事實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財產,所以遺囑是法律行為。但是不能把遺囑與遺囑繼承混為一談,遺囑繼承是繼承的一種,人死了,法律會說你們可以得到死者財產了,你會發現遺囑繼承中取不取得財產是法律說了算,這不就是開始繼承嗎?而誰取得是遺囑說了算,所以從這個角度說,遺囑繼承只不過是在法定繼承的基礎上,排除某些繼承人的繼承資格而已,所以本質上與法定繼承相同,也是事實行為

⑼ 十年後才辦理繼承手續,繼承人對被繼承財產的所有權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呢

1、繼承人對被繼承財產的所有權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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