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總理的所有許可權
⑴ 全國人大有哪些職權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員會主要職權:
1最高的立法權;
2最高的決定權;
3最高的任免權;
4最高的監督權:監督憲法的實施,監督最高國家機關的工作。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體職權: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7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8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9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0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1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12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13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4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5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2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3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5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具體職權:
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6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7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8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9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10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1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1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13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14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15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16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17決定特赦;
18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19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20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2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⑵ 中國總理有什麼權力以及他在政府中扮演的角色
我國的體制如果對應外國來說
國務院相當於外國的政府
那麼總理就是政府首腦。
從實際權利以及我國實行的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制度來看。我國的體制還是有些類似代議制度的,因此中國總理本應該是類似於以色列、德國、英國這樣的實際的國家首腦。因為在上述國家總統或者女王只是名譽上的。
但我國有自己的特殊性。盡管從憲法規定上看。我國的國家主席作為國家元首一些權利都是榮譽性質的
但我國特殊的黨政體制使國家主席實際上成為最高權力的代表。
所以綜合來說。中國總理可以說是國家的二號人物
至於在政府中扮演的角色
我國的行政機關實行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因此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負責人,總理具有全權。當然人事任免方面還需要全國人大批准他的提名。他本人則是由國家主席提名的。
基本就是這些。不知道你理解了沒:)
抱歉。最近比較忙。剛看到你的問題。
不管是什麼國家,總有一個對外代表這個國家政權的政府。這個我們國家叫做中央人民政府。而國務院就是我國的中央政府。這個應該說是個同等的概念
同樣的。我們說美國聯邦政府,就是指的相當於我國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國務院的對外代表美國的政府機構。
順便補充下,我們翻譯的時候也把美國聯邦政府機構叫做國務院。其實他是相當於我國的外交部再加上一些國務委員的許可權。美國的國務院的負責人叫做國務卿,他的職權和我們的溫總理比可差遠了:)
另外,解釋下代議制度。民主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直接民主。就是民眾直接通過投票表達贊同或反對。比如某些國家實行的總統選舉之類。另外,在一些人口不多的國家。對於一些法律類或者國家的重大事項也是採用全民公決的形式。這種方式公民直接表達對國家決策的意見。
相對的間接民主是通過選舉代表再由代表組成一個機構代表民眾也就是支持他們的選民表達意見,這種機構在西方一般被稱為議會或者民眾大會。以前蘇聯也管這個叫做蘇維埃。我國就叫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盡管我們一直說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並不搞西方的議會制度,我國的政協、人大也不等同於外國的參眾兩院,但類比下還是可以的。而且看他背後的法治精神也是一致的。就是由民眾自由選舉的代表來行使民眾的權利。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至少在目前這是比較好的民主實現方式,我們要做的不是去羨慕西方多麼多麼「民主」,急著去搞什麼普選制。而是要在現有制度下,把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真正落實起來。特別是違憲審查權。。。。。。呵呵。扯遠了。。隨便說些。
回答你的最後一個問題。英國首相如果光從權力上來看。應該是大大高於我們的總理的。因為英國實行的是議會制。布萊爾所屬的工黨贏得選舉就意味著他們在議會占據多數。那首先作為黨首他獲得了組閣權。所謂組閣也就類似於我們任命政府各部門首長。只不過英國叫做大臣。因為他們有國王。英國首相比中國總理權力大的地方體現為他既是政府的首腦同時又是議會黨團的領袖。他的政府所要執行的政策推行的計劃可以由他所屬的黨派在議會中加以推進。如此保證他的政策的最終落實。
我國的政府總理是由人大任命的。對人大負責。如果類比英國的制度的話就會發現我國的執政黨中國共產黨黨首是我們的國家主席兼任的。如果我國也有黨派政治的話,那麼人大中的決定性力量並不是直接支持總理的,而是支持國家主席。
聽上去可能比較復雜。我自己也覺得實在表達不清楚。呵呵。我國的政治結構和西方確實是有不同的。硬要拿來類比總有些牽強。比如我說總理的問題。其實在真實生活中。溫總理的權力絕對要強於布萊爾。因為他也是中國共產黨的高級幹部,和國家主席同屬一個黨,又都是中央政治局成員,推行政策自然沒有問題,
光論首相和我們的總理在政府中的角色。就是兩者都是有人事任免提名權的,可以說是整個政府的「老闆」。
概括的說。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名副其實的集體領導負責制。總理、主席還有幾位政治局常委共同成為一個領導核心。而非英國首相這樣集大權於一身
⑶ 中國總理的職權是什麼
我國的體制如果對應外國來說
國務院相當於外國的政府
那麼總理就是政府首腦專。
從實際權利以及我國實行的屬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制度來看。我國的體制還是有些類似代議制度的,因此中國總理本應該是類似於以色列、德國、英國這樣的實際的國家首腦。因為在上述國家總統或者女王只是名譽上的。
但我國有自己的特殊性。盡管從憲法規定上看。我國的國家主席作為國家元首一些權利都是榮譽性質的
但我國特殊的黨政體制使國家主席實際上成為最高權力的代表。
所以綜合來說。中國總理可以說是國家的二號人物
至於在政府中扮演的角色
我國的行政機關實行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因此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負責人,總理具有全權。當然人事任免方面還需要全國人大批准他的提名。他本人則是由國家主席提名的。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務院總理履行哪些職權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負責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根據憲法對國務院賦予的職權行事。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⑸ 中國總理有那些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 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⑹ 中國所有的總理有哪些人
http://ke..com/view/4250.htm?fr=ala0_1#3
⑺ 中國各級官員權力制度
中國各級官員的權力並不是指代其自己所擁有的權力,而是由其所在行政機關的許可權所決定的, 因此玲s先生你所要了解的各級官員的權力其實也就是各級政府機關的許可權。各級政府機關的許可權都是由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明確規定的,下面給你簡單介紹一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各級官員的許可權:
第一、 中央行政機關及中央領導的許可權
行政機關,即狹義的「政府機關」。
中國是單一制結構形式的國家,行政機關由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共同組成。中央行政機關及國務院,也稱中央人民政府,是管理國務和政務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地方各省級行政機關,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國當前的地方行政建制,除少數落後地區實行省、縣、鄉三級行政體制外,大部分地區已經建立起省、市、縣、鄉四級行政體制。
地方行政機關的兩種屬性從法律地位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具有兩重屬性。
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後,依法設立的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特別行政區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系,不同於內地的人民代表大會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立法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一)國務院的法律地位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明確界定了國務院在國家機構中的法律地位;即在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關繫上,國務院處於從屬和被監督的地位;在與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關繫上,國務院處於國家行政系統的最高地位。
1、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中國政治體制的基本構架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國務院擔負著繁重的行政領導、組織和管理任務,其實際政治地位要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重要得多。國務院總理的職位也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職位更為重要。國務院總理是一個擁有重大實權的職務,它擔負著繁重的行政決策工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則是一個具有榮譽性的職務。在中國當前的政治實踐中,不僅國務院總理由中國共產黨內重要人物擔任,國務院副總理和各部、委負責人一般也都由中國共產黨高層人士擔任。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則有一部分是由民主黨派或無黨派人士擔任的。
2、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總之,國務院負責統一領導全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國務院各部、委、局、行、署、辦等組成機關。它保證了國家行政權力的統一和政令的暢通。
(二)國務院的機構設置
2003年的行政改革。本次國務院機構改革主要涉及七個方面: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健全金融監管體制,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繼續推進流通體制管理改革,組建商務部;加強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建設,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基礎上組建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更名為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保留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改革後的國務院機構設置如下:
(1)國務院組成機構
其行政首長的產生,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任免。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機構共有28個。
(2)國務院辦公廳
如協助總理密切與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聯系,為國務院領導提供信息、反映情況、傳達政令、辦理文電和會議事務,承辦不屬於部委業務范圍交辦事項,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等。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設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國務院辦公廳與各部、委、行、署同屬於國務院組成人員,參加國務院常務會議。
(3)國務院直屬機構
與國務院組成機構相比,直屬機構的工作量較小或比較單一,其行政級別一般為副部級,稱為「總局」的直屬機構則為正部級。
(4)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設有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分別與中共中央台灣事務辦公室、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
(5)國務院特設機構
地方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由改革後設立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監管。國資委的主要職責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擬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定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進行指導和監督。
(6)部委歸口管理的國家局
國務院設有國家糧食局、國家測繪局、國家郵政局、國家文物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出入境管理局等幾十個國家局。
(7)國務院管理的其他機構
除上述列入國務院行政序列的機構外,國務院還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有一些法律上未作明確規定的機構。
(三)國務院的領導體制
國務院的領導體制在制度上經歷了從合議制向總理負責制的轉變歷程。建國之初,國務院的前身政務院實行合議制。總理負責召集政務院會議,重要決策須經全體政務委員集體討論決定,實行集體負責制。政務院發布的決議和命令,並不全由總理簽署,有些還需要有相關部委的首長簽署。
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四)國務院的職權配置
根據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的職權有18項,歸結起來有以下六個方面:
立法權。
提案權。
領導權。
監督權:即監督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對國家憲法、法律以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等的執行情況,並對違反上述方面內容的不適當的命令、決定、規章予以改變或撤銷。
人事權:即國務院有權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勵行政人員。
其他權力。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地方行政機關及各級領導的許可權
(一)行政建制沿革
中國當前的地方行政建制是對歷史的繼承和發展。秦統一中國後,把全國劃分為36郡,推行郡縣制,奠定了以中央集權為特徵的行政建制。此後,中國的地方行政建制雖歷經變動,但其中央集權的特性基本不變。1949年成立以後,行政區劃和行政建制經歷了多次調整,概括地說,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自1949年至1954年,地方政府機關實行大區、省、縣、鄉四級體制。第二階段自1954年至1966年,地方政府機關實行省、縣、鄉(人民公社)三級體制。 第三階段自1966至1976年,行政區劃和各級地方政府遭受嚴重破壞。「文化大革命」期間,全國各地紛紛建立了「一元化」的革命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召開。第四階段自「文虎大革命」結束至今,地方政府機關實行省、縣、鄉三級制和省、市、縣、鄉四級制同時並存。
(二)省級人民政府
1、省制的沿革與現狀
2、省級政府的地位、組成與任期
中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們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憲法同時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各級地方政府服從國務院。這就是說,地方各級政府具有雙重從屬性質:它們既對選舉產生它們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又必須服從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
省級政府的組成與任期
3、省級政府的機構與職權
省級政府的機構設置與國務院具有一定的類似之處。根據統一領導和垂直管理的原則,省級政府參照國務院職能部門的設立情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需要,設置與國務院基本相應的行政機構。省級政府所設行政機構的名稱不一,比較常見的是「廳」、「局」、「委」等。這些機構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不列入省級政府的行政序列,但省級政府應當協助它們開展工作,在某些事項上擁有監督及綜合協調權。
省級政府的職權,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大體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
4、省級政府的派出機關——地區行政專員公署
但在實踐中,地區行政專員公署事實上行使一級政府機關職能,地區行政專員公署事實上行使一級政府機關的職能,地區行政專員公署對本轄區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的建設工作負全面責任,而決不僅僅只是「監督檢查」。
(三)市級人民政府
1、市制的沿革與現狀
截至1997年底,全國的建制市增加到668個,其中:直轄市(省級)4個,副省級和地級市222個,縣級市442個。在城市規模上,按轄區內非農業人口數量,人口100萬以上為特大城市,50-100萬為大城市,20-50萬為中等城市,20萬以下為小城市。
2、市級政府的組成、機構和職權
市級政府的組成。政府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市級政府全體會議成員組成,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組成(縣級市政府的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組成)。
地級以上政府的機構設置一般多於同級其他地方政府的機構設置,一般而言,地級以上政府所設機構稱為「委」、「廳」、「局」,縣級市政府所設機構稱為「局」、「委」、「科」。
市級政府的職權,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與省級政府的職權基本相同,大體可以歸納為6個方面:就是行政執行權、行政領導與管理權、行政指令權、行政監督權、人事行政和行政保護權。
3、市級政府的分類
中國當前城市在行政級別上分為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和縣級四個層次。
(1)直轄市政府。中國現有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4個直轄市。直轄市政府的法律地位、組成、任期、領導體制、職權配置與省、自治區相同。由於城市管理的特殊性,直轄市政府的機構設置一般多於省、自治區政府。直轄市政府以下設區、縣政府。
(2)副省級市政府。
(3)地級市政府。
(4)「市管縣」體制。
市管縣體制是中國地方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相對於地區行署來說,「市管縣」體制的優越性。「市管縣」體制將作為省級政府派出機關的地區行署轉變為省縣之間的一級政權,使省縣之間的一級行政層次由虛變實,優化了中國地方行政管理幅度和管理層級,為逐步建立「省—市—縣—鄉」四級地方行政管理體制奠定了基礎。
(四)縣級人民政府
1、縣級人民政府的地位、組成與領導體制
縣級政府是指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旗、自治旗政府。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的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等組成。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均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級政府每屆任期5年。縣級政府分別由縣長、市長、區長主持本級政府的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需經有關會議討論,最後由行政首長決定。
2、縣級政府的機構與職權
縣級政府設立的工作部門,一般稱之為「委」、「辦」或「局」。其設立、增加或者合並,由本級政府報請上一級政府批准,並報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政府的職權共有10項,與省級政府、市級政府基本一樣。需要說明的是,縣級政府沒有行政立法權,無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
3、縣級政府的派出機關
縣級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級政府批准,可以設立派出機關。縣級政府的派出機關主要有街道辦事處,在一些偏遠地區還設有區公所。
(1)街道辦事處
地方組織法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不是一級地方政府機關,因此也就不存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街道辦事處的主任、副主任由市轄區或者縣級市政府委派。
在實際管理過程中,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能
(2)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政府在必要時,經省級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它的派出機關。區公所設區長一人,副區長、秘書和助理員若幹人,由縣政府委派。最為縣政府的派出機關,區公所向縣政府負責報告工作。
4、街道辦事處指導下的居民委員會
(五)鄉級人民政府
1、鄉鎮建制的沿革與現狀
鄉,1982年憲法規定,鄉、民族鄉政府為農村基層政權組織。
鎮的建制,新中國成立後,鎮的建制經歷了多次調整。1984年,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規定了新的建鎮標准,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建制鎮的發展。
2、鄉級政府的組成、機構與職權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鄉、民族鄉政府設鄉長一人、副鄉長若幹人。鎮長1人,副鎮長若幹人。其中民族鄉政府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公民擔任。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鄉鎮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每屆任期3年。
鄉級政府機構,它們既是縣級政府的職能部門設在鄉、鎮的派出機構,接受縣級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同時接受鄉鎮政府的領導或指導。
鄉級政府的職權
3、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與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7人組成,皆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村民委員會的組織體制,使廣大農民第一次獲得了自由選舉「社區領袖」的民主權利,增強了鄉村社會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實現了鄉村自治及其民主化的制度創新。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有哪些職權和權力拜託各位大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和權力:
1、公布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回委員會通過答法律後,由國家主席予以公布,法律正式生效。 國家主席沒有法律否決權。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國家主席必須公布。 法律未經國家主席公布,不能生效。
2、發布命令: 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3、接受外國使節: 國家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
4、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5、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外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批准或廢除的決定後,由國家主席予以公布。
⑼ 國務院的職權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幹人,
國務委員若幹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⑽ 中國的總理們的所有名單
你這問題問的,哪個時代的也不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任有:周、華、趙、李、朱、溫...